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223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3月13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袁 武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8年3月6日第36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159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务司司长已证实
,当局并无特别原因撤回其拟于1998年3月18日
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恢复二读辩论的预
告,只是希望对条例草案的某些细节再作研究。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
傱孺�998年4月1日恢复条例草案的 二读辩论。

III.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8年3月1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
年3月6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22号文件)


3.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当中详载1998年3月6
日在宪报刊登的11项附属法例。

4.法律顾问告知议员,《1998年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例》(下称"1998年规
则")建议的各项费用加幅及新增收费,与《1997
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
》所列载者相同,后者于1997年10月15日被临时
立法会废除。

5.夏佳理议员表示,由于该等收费影响的主要是
银行业,他不预期会有任何问题。內务委员会主
席补充,有关的费用是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缴付,并非拨作政府一般收入。由于议员对
此并无特别意见,故无需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1998年规则。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关于《1998年食物业(市
政局)(修订)附例》及《1998年食物业(区域市政
局)(修订)附例》,当局已于1998年3月9日的经
济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简介建议的
分隔政策,各委员并无提出异议。

7.周梁淑怡议员表示,由于有关的行业可能对该
两条附例有意见,故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详加研
究。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
该小组委员会:杜叶锡恩议员、周梁淑怡议员、
陈荣灿议员及邓兆棠议员。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该等附属法例中有7
项是与《建筑物条例》有关的生效日期公告。夏
佳理议员表示,他会就建议的生效日期咨询有关
行业,如有任何问题,便会在下次会议作 出报
告。

9.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询问时表示,
就《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规例》建议的
生效日期是1998年5月4日。

10.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年
4月8日动议修订,须在1998年3月31日限期 前作
出预告。

IV. 将于1998年3月1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
理的其他事项


(a) 质询
(临立会CB(3)758号文件)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
12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

(b)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意
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他补充,该次临
立会会议须处理的法案共有3条,其余两条是《
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及《1998年
拨款条例草案》。

(c) 议案

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第
47(2)条(须与《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第
69(5)条一并理解)提出的决议案 -- 由民政事
务局局长动议


13.法律顾问解释,上述决议案旨在对《家庭岗位
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雇佣实务守则》(第
635号政府公告)的中英文本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
,该守则于1998年2月13日在宪报刊登。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该等修订是因应法律事务部的意见
而提出的。

(d) 议员议案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陈鉴林议员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动议决议案,把《扣押入息令规则》的
审议期限延展至1998年4月1日。陈议员将会在下
文议程第VII(g)项下作出报告。

V. 将于1998年3月2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
理的事项

(a) 质询
(临立会CB(3)759号文件)

1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临立会会议暂
时编排了12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6项要求书
面答覆)。议员如拟在该次会议提出质询,须在
1998年3月1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b) 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i) 《1998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ii) 《1998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iii)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
草案》

(iv)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
)条例草案》

(v)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vi)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
)条例草案》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同意
恢复上述6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vii)《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17.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
年3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內务委员会
主席表示,负责研究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将会
在下文议程第VII(e)项下作出报告。

(c) 议案

(i) 根据《差饷条例》(第116章)第18(1)条提
出的决议案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实施
政府财政预算案的建议,在1998至99财政年度
內把差饷的整体征收百分率由5%调低至4.5%。
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得悉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
方面均无问题,而且未有对决议案提出疑问。

(ii)根据《酒店房租稅条例》(第348章)第3(2)
条提出的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解释,上述决议案旨在实施
1998至99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的建议,把酒
店房租稅的稅率由5%减至3%。议员在上次会议已
得悉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而
且未有对决议案提出疑问。

(d) 议员议案

(i) 有关"改善本地就业情况"的议案


2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婉娴议员动议的议案的
措辞。

(ii)有关"制订文化政策"的议案

2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马逢国议员动议的议案的
措辞。

22.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上述
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內务守则》第17(c)条所订的新发言
时限将会适用。

VI. 预先就1998年4月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议案给予通知

议员议案

(a) 有关"香港电台的言论自由"的议案


23.议员察悉何承天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b) 有关"成立社会福利服务发展基金"的议案

24.议员察悉李家祥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
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8年3月17日及
1998年3月25日。

VII.报告

(a)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179号文件)

2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现时有5个小组委
员会及7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
早前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一
个小组委员会。4个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
会在下文议程第VII(b)、(c)、(d)及(e)项下作
出报告。

(b)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条例
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183号文件)

27.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认为条例草
案并无问题,但政府当局须提出其同意的修正
案。周梁淑怡议员解释,其中一项修正案的目
的是清楚订明,有关方面须以指明商业建筑物
的某一单位而非全幢建筑物为基础,申请及作
出禁止令。当局是针对法案委员会关注的问题
而提出该项修正案,法案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要确保建筑物的所有业主均遵守消防安全规
定,将会相当困难。

28.周梁淑怡议员补充,法案委员会亦十分关注
成立改善消防安全基金一事,实质上该基金不
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內。议员质疑建议中为
数2亿元的基金款额是否足够。她告知议员,政
府当局将它会在1998年3月20日财务委员会会议
上要求批准拨款,以成立该基金。

29.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已建议在1998年3月
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c)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186号文件)

30.马逢国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一共举行6次会
议,并听取了有关行业18个团体的意见,他 们
普遍欢迎防止盜用版权的拟议措施。

31.马议员补充,为回应法案委员会对若干条文
的关注,政府当局将会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订明 ??

  1. 海关关长(下称"关长")将会编配而非
    批准制造者的代码;

  2. 关长将无权按照过往侵犯版权的民事
    定罪纪录撤销特许或拒绝将特许续期


  3. 若被告显示他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
    免触犯条例草案所订的罪行,他将可
    以此作为免责 辩护;

  4. 获授权人员可将任何处所或容器上锁
    或加封,藉以在法律程序中收集证据
    的期限,不得 超过14天;及

  5. 物主可在光碟、设备或任何其他物品
    遭检取或扣留当日起计的30天內发出
    申索通知,声 明该物品不可被沒收。


32.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
案,但当局须提出有关的修正案。法案委员会
并建议在1998年3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
论。

(d)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1057号文件)

33.刘健仪议员表示,为回应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建
议,政府当局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藉以 ??

  1. 规定若有九广铁路公司在运作上不再
    需要的任何土地,该公司应主动通知
    地政总署署长;

  2. 规定该条例在刊登宪报后而非由宪报
    公告指定的日期起立即实施,因为临
    立会很可能不会在1998年4月8日后举
    行会议;及

  3. 改善条例草案第5条所增订的第7B(2)
    (b)条中英文本的草拟方式。

34.刘议员补充,法案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
案。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亦会在1998
年3月25日恢复二读辩论。

(e) 《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临立会CB(1)1112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16日随临立会CB(2)1217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35.夏佳理议员报告,法案委员会只倾向支持烟
草稅率的建议增幅。至于燃油及甲醇制品,夏佳
理议员表示他无需多言,因为议员于1998年3月
11及12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已在有关《拨款条
例草案》的辩论中详述本身的意见。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8年3月25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f) 《1998年电讯(修订)规例》及《1998年电
话(废除)规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1107号文件)

37.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
小组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已在上次会议作出报
告,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两条规例。

(g) 《押扣入息令规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38.陈鉴林议员汇报,由于小组委员会需要在1998
年3月16日再举行会议,继续审议该规则及与团
体代表会晤,他将会在1998年3月18日临立会会
议席上动议决议案,把该规则的审议期限延展
至1998年4月1日。他补充,议员如拟于1998年
4月1日修订该规则,须在1998年3月25日限 期
前作出预告。

(h)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提出的
4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39.邓兆棠议员表示,该4项附属法例于1998年2
月20日在宪报刊登,并于1998年2月27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处理。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工作,
并建议议员支持该4项附属法例。邓议员进一步
表示,小组委员会将会在下次会议提交书面报
告。他又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修订,须在
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 临时立法会访问新加坡代表团报告(临立
会CB(3)735号文件)


40.上述报告载述代表团的访问行程及有关讨论
详情,代表团团长何承天议员向议员讲述报告
的內容时表示,在该4天访问期间收集的资料十
分有用,新加坡在资讯科技及市区重建等方面
的政策,值得认真研究。至于日后的交流事宜
,将留待首届立法会考虑。

41.何承天议员建议把报告文本送交有关的决策
局及政府部门参考。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报
告的有关摘录亦应由临立会秘书处记录在案,
以便首届立法会的议员加以跟进。

VIII.其他事项

(a)《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委
员会


4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该法案委员会将
会在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立即举行首次会议
。由于6名已报名参加法案委员会的议员当中,
有两名目前正在北京,另一名又刚刚入院接受
治疗,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暂缓执行《內务守
则》有关逾期申请为委员会委员的第23条,使
其他议员可加入该法案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
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
叶国谦议员、夏佳理议员、廖成利议员及刘健
仪议员(夏佳理议员表示刘健仪议员将会参加)


(b) 原定于1998年4月8日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
议及告别议案


4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立会最后一次会议
应于1998年4月7日开始举行,以便可于一日內
处理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法案及具法律效力
的议案,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员议案辩论及
告别议案辩论(如议员决定举行),则可安排在
1998年4月8日进行。议员同意,该次临立会会
议应举行告别议案辩论,而內务委员会主席应
为议案动议人。

44.陈婉娴议员感到关注的是,如须在最后一次
会议处理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决议案,会
议为期两天,时间未必足够。內务委员会主席
回应时表示,该等决议案暂定在1998年4月1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处理。他补充,如有需要,议
员可向临时立法会主席建议在1998年4月7日上
午9时而非下午2时30分开始举行会议。议员对
此建议表示赞同。

45.周梁淑怡议员指出,在上一届的立法局,所
有议员均在告别议案辩论中发言,以致会议由
午晚一直持续至翌日早上才结束。她询问议员
会否考虑将发言的数量减少,例如属同一政党
的议员可选派一位议员代为发言。

46.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时表示,如辩论在1998
年4月8日下午12时30开始,应可赶及在定于当
日晚上7时举行的惜别晚宴前结束。

47.陈荣灿议员、莫应帆议员及李启明议员认为
,由于部分议员并不属于任何政党或团体,故
此不应限制在辩论中发言的议员人数。李议员
提议向临时立法会主席建议,把通常的7分钟发
言时限缩减为5分钟。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作为议案动议人,发
言时限亦应缩短两分钟,即有13分钟时间作动
议议案发言及答辩。

48.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会就告别议案的措
辞咨询议员。由于告别议案不应有任何修订,
该议案将会以中性的字眼撰写。

49.廖成利议员建议亦邀请临时立法会主席作告
别致辞。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临时立法会主
席转告廖议员的提议,以及內务委员会的上述
建议。

50.会议于下午3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