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20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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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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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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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1)5
- 甘伍丽文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11月7日第24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574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例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在1997年11
月底之前提交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
例拟本。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已安排另
外 3次会议,让政府当局向小组委员会各委员讲
述该制度的背景。议员先前已同意,在小组委员
会开始审议该等附属法例之前,议员应再获邀加
入小组委员会。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将于1997年11
月26日提交《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草案》。內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11月28日会议席
上处理该法案。
-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关于政府当局撤回其原
定于1997 年11月5日恢复上述法案二读辩论的预
告,政务司司长已就此作出解释,表示政府当
局正在估量议员的意见,因此决定押后恢复二
读辩论的日期。
5. 陈婉娴议员对当局迟迟未恢复该法案的二读
辩论表示关注。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
政务司司长反映议员的意见。
- 搬迁议员办事处的建议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把设于中区政府
合署西座的议员办事处迁往美利大厦的建议,
他已向政务司司长转达內务委员会的反对意见
。政务司司长建议,行政署长应与议员举行会
议,解释提出搬迁建议的原因。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11月12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11月7日及10
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46号)
7.法律顾问表示,他会把上述文件所载述的24项附属法
例分为5组,分别作出报告,方便议员审议。
- 13项关乎收费的附属法例
8. 法律顾问表示,有10项附属法例关乎调整须向渔
农处处长缴付的费用,另有一项涉及根据《建筑工
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调高有关收
费。除两项附属法例外,大部分收费的建议增幅为
7%或低于此数。
9.另一项附属法例是《1997年电视(专营权费及牌照
费)(修订)(第2号)规例》,该规例旨在调高商营电视
广播牌照的每年牌照费,由1,843,000元增至
3,944,000元。是次调高收费旨在实行收回全部成本
计划的第二阶段,该计划的目标是在2001年悉数收
回成本。
10.还有一项附属法例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为
专属自保保险人另订一项授权费及年费的收费类
别。法律顾问指出,该两种收费均定在足以收回
全部成本的水平。
11.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1997年电视(专营权费及
牌照费)(修订)(第2号)规例》时表示,收费的增幅
颇大。他补充,前立法局经充分讨论所涉及的事
项后,支持该项收回成本计划。
12.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除非有关的电视台对建议
增幅提出反对,否则无需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
规例。她建议內务委员会押后至1997 年11月28日
下次会议才决定需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
建议表示赞同。
13.议员对此组的其他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 两项关乎调高隧道费的附属法例
14.法律顾问表示,此组的第一项附属法例旨在调
高的士乘客使用东区海底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须
缴付的回程隧道费,由10元增至15元,以及对使
用大榄隧道的的士乘客征收15元附加车费。第二
项附属法例是根据《东区海底隧道条例》订立的
修订公告,旨在依据一项仲裁裁决更改东区海底
行车隧道费。
15.刘健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将使用3条过
海隧道的回程收费划一为15元,而交通咨询委员
会则建议向使用东区海底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者
征收15元隧道费,交通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对于应
支持前者抑或后者意见分歧。
16.何锺泰议员表示,交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已获
行政会议通过,他赞成该建议。他又认为无需成
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附属法例。议员对此表
示赞同。
- 4条根据《建筑物条例》订立的修订规例
17. 法律顾问表示,该4条修订规例是因应《1996
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的制定而订立的,制定该
修订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更为
安全。他请议员留意有关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第10段,该段载述专业团体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对修订规例中若干条款的忧虑。他补充,法律事
务部仍在研究各条修订规例,如发觉有任何问题
,将会再提交报告。
18.何承天议员表示,他会就各条修订规例征询专
业团体的意见。他建议押后至1997年11月28日下
次会议才决定需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表
示赞同。
- 4项分别属于修订令及公告的附属法例
19 .法律顾问表示,该4项附属法例包括一项根据
《进出口条例》订立的修订令、一项根据《古物
及古迹条例》订立的历史建筑物宣布公告,以及
两项根据《1996 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订立的生
效日期公告。该 4项附属法例在法律及草拟方面
均无问题。
20.马逢国议员询问,为何《1997年进出口(一般)
规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对在此命令生效前输
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光碟制作设备并无追溯力。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法律顾问与马议员讨论此事
,并在有需要时,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
21.议员对此组的其他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 一项关乎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规例
的附属法例
22.法律顾问表示,该项附属法例是于1997年11月
10日在宪报刊登的《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功能
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立
法会)规例》。按照內务委员会商定的安排,由叶
国谦议员出任主席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
) (地方选区)(立法会)规例》小组委员会现正一并
研究该规例。
23.叶国谦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会议
,政府当局在会上向议员简介该两条规例的概括
原则。小组委员会将在下次会议上开始详细审议
两条规例。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在短期內会向临立
会提交更多与1998年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
。他建议该小组委员会应负责研究所有与选举有
关的附属法例,议员表示赞同。议员亦同意,由
于职责范围扩大,小组委员会应一次过再邀请议
员加入,让其他议员有机会参加。
III.将于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莫应帆议员在质询的预告限期
届满后才作出预告,表示拟撤回其原先提出的质询。因
此,1997年11月19日的临立会会议只编排了5项要求口头
答覆的质询。
IV.将于1997年11月26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340号文件)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
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3条法案将于1997年
11月26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7年11月28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处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8.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员议案
- 有关“检讨本港金融管理制度”的议案
29.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汉铨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 有关“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的议案
3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冯检基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
辞。
3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案提
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1月1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预先就1997年12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
议案给予通知- 有关“促进香港旅游业”的议案
32.议员察悉,杨孝华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33.杨孝华议员表示,他会尽量以中性的措辞来撰
写其议案,让议员可就涵盖广泛题目的议案主题
随意表达意见。杨议员补充,他会把约20个不同
的题目送交议员参阅,希望议员在辩论中会就该
等题目发表意见。
- 有关“青年政策”的议案
34.议员察悉,黃英豪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3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1月18日及1997年
11月26日。
VI. 报告-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579号文件)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一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
- 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2)条提出的决
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479号文件)
37.由于小组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均缺席会议,何世柱
议员汇报该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重点讲述文件
所载小组委员会的主要商议事项,并且表示,小组委
员会对于政府当局建议把向所有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征
收印花稅的措施的有效期再延展两年至1999年年底此
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他补充,小组委员会的一位
委员将会动议修正案,把延展期缩短至6个月。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拟于1997年11月26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就此,政府当局希
望获得內务委员会的支持,向临时立法会主席建议免
却《议事规则》第29(1)条所规定的12天预告期。
39.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临时立法
会主席如同意免却所规定的 12天预告期,就该决议案
提出修正案的预告限期将为 1997年11月19日。议员答
允政府当局所请。
VII. 其他事项- 质询时间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次临立会会议的质询
时间历时超过两小时。他表示,临时立法会主席
欢迎內务委员会就质询时间的长短提出意见或建
议。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应避免提出包含多
个问题的质询或在提出质询前长篇大论。他补充
,议员提出补充质询应简要切题,而他亦会要求
政府当局对议员的质询精简作答。
42.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一般来说,质询时间应
以一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为限,但要视乎该次临立
会会议须处理的事项数目而定。他又提议,较少
提出质询的议员或对有关主题事项特别关注的议
员,应可优先提出补充质询。
43.刘汉铨议员表示,他不赞成由临时立法会主席
根据议员对某主题事项是否特别关注而给予优先
机会,因为临时立法会主席很难对此作出判断。
44.数位议员认为,临时立法会主席应更严格执行
《议事规则》及《內务守则》中有关提出质询的
规定。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临时立法会
主席转达议员的意见。
- 议案辩论
4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临立会会议席上曾有
数位同一政党的议员获请连续发言,如此安排会
难于激发良好的辩论气氛。他请议员发表意见,
讲述应否弃用现行通知议员其发言次序的做法,
使临时立法会主席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随意
更改议员发言的先后次序。
46.何承天议员表示,让不同政党的议员轮流发言
与通知议员其发言次序,两者并无关系。他赞成
采用现行的做法,即有关议员会获通知其发言次
序,而临时立法会主席如认为有需要,仍可改变
议员发言的先后次序。
47.秘书长解释,按照一般规则,临时立法会主席
会请不同政治党派的议员及不属任何政治党派的
议员轮流发言。关于发言的先后次序,临时立法
会秘书通常会通知随后3名将获临时立法会主席邀
请发言的议员。议员同意继续采用现行的做法。
48.会议于下午4时52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