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20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14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02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11月7日第24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574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例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在1997年11
    月底之前提交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
    例拟本。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已安排另
    外 3次会议,让政府当局向小组委员会各委员讲
    述该制度的背景。议员先前已同意,在小组委员
    会开始审议该等附属法例之前,议员应再获邀加
    入小组委员会。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将于1997年11
    月26日提交《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
    草案》。內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11月28日会议席
    上处理该法案。

  2.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关于政府当局撤回其原
    定于1997 年11月5日恢复上述法案二读辩论的预
    告,政务司司长已就此作出解释,表示政府当
    局正在估量议员的意见,因此决定押后恢复二
    读辩论的日期。

    5. 陈婉娴议员对当局迟迟未恢复该法案的二读
    辩论表示关注。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
    政务司司长反映议员的意见。

  3. 搬迁议员办事处的建议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把设于中区政府
    合署西座的议员办事处迁往美利大厦的建议,
    他已向政务司司长转达內务委员会的反对意见
    。政务司司长建议,行政署长应与议员举行会
    议,解释提出搬迁建议的原因。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11月12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11月7日及10
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46号)

7.法律顾问表示,他会把上述文件所载述的24项附属法
例分为5组,分别作出报告,方便议员审议。

  1. 13项关乎收费的附属法例

    8. 法律顾问表示,有10项附属法例关乎调整须向渔
    农处处长缴付的费用,另有一项涉及根据《建筑工
    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条例》调高有关收
    费。除两项附属法例外,大部分收费的建议增幅为
    7%或低于此数。

    9.另一项附属法例是《1997年电视(专营权费及牌照
    费)(修订)(第2号)规例》,该规例旨在调高商营电视
    广播牌照的每年牌照费,由1,843,000元增至
    3,944,000元。是次调高收费旨在实行收回全部成本
    计划的第二阶段,该计划的目标是在2001年悉数收
    回成本。

    10.还有一项附属法例是根据《保险公司条例》为
    专属自保保险人另订一项授权费及年费的收费类
    别。法律顾问指出,该两种收费均定在足以收回
    全部成本的水平。

    11.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1997年电视(专营权费及
    牌照费)(修订)(第2号)规例》时表示,收费的增幅
    颇大。他补充,前立法局经充分讨论所涉及的事
    项后,支持该项收回成本计划。

    12.周梁淑怡议员认为,除非有关的电视台对建议
    增幅提出反对,否则无需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
    规例。她建议內务委员会押后至1997 年11月28日
    下次会议才决定需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
    建议表示赞同。

    13.议员对此组的其他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2. 两项关乎调高隧道费的附属法例

    14.法律顾问表示,此组的第一项附属法例旨在调
    高的士乘客使用东区海底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须
    缴付的回程隧道费,由10元增至15元,以及对使
    用大榄隧道的的士乘客征收15元附加车费。第二
    项附属法例是根据《东区海底隧道条例》订立的
    修订公告,旨在依据一项仲裁裁决更改东区海底
    行车隧道费。

    15.刘健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将使用3条过
    海隧道的回程收费划一为15元,而交通咨询委员
    会则建议向使用东区海底隧道及西区海底隧道者
    征收15元隧道费,交通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对于应
    支持前者抑或后者意见分歧。

    16.何锺泰议员表示,交通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已获
    行政会议通过,他赞成该建议。他又认为无需成
    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附属法例。议员对此表
    示赞同。

  3. 4条根据《建筑物条例》订立的修订规例

    17. 法律顾问表示,该4条修订规例是因应《1996
    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的制定而订立的,制定该
    修订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建筑工程及街道工程更为
    安全。他请议员留意有关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
    第10段,该段载述专业团体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对修订规例中若干条款的忧虑。他补充,法律事
    务部仍在研究各条修订规例,如发觉有任何问题
    ,将会再提交报告。

    18.何承天议员表示,他会就各条修订规例征询专
    业团体的意见。他建议押后至1997年11月28日下
    次会议才决定需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表
    示赞同。

  4. 4项分别属于修订令及公告的附属法例

    19 .法律顾问表示,该4项附属法例包括一项根据
    《进出口条例》订立的修订令、一项根据《古物
    及古迹条例》订立的历史建筑物宣布公告,以及
    两项根据《1996 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订立的生
    效日期公告。该 4项附属法例在法律及草拟方面
    均无问题。

    20.马逢国议员询问,为何《1997年进出口(一般)
    规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对在此命令生效前输
    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光碟制作设备并无追溯力。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法律顾问与马议员讨论此事
    ,并在有需要时,要求政府当局作出澄清。

    21.议员对此组的其他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5. 一项关乎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订立规例
    的附属法例

    22.法律顾问表示,该项附属法例是于1997年11月
    10日在宪报刊登的《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功能
    界别选民)(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立
    法会)规例》。按照內务委员会商定的安排,由叶
    国谦议员出任主席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
    ) (地方选区)(立法会)规例》小组委员会现正一并
    研究该规例。

    23.叶国谦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会议
    ,政府当局在会上向议员简介该两条规例的概括
    原则。小组委员会将在下次会议上开始详细审议
    两条规例。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当局在短期內会向临立
    会提交更多与1998年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
    。他建议该小组委员会应负责研究所有与选举有
    关的附属法例,议员表示赞同。议员亦同意,由
    于职责范围扩大,小组委员会应一次过再邀请议
    员加入,让其他议员有机会参加。

III.将于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莫应帆议员在质询的预告限期
届满后才作出预告,表示拟撤回其原先提出的质询。因
此,1997年11月19日的临立会会议只编排了5项要求口头
答覆的质询。

IV.将于1997年11月26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340号文件)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例
      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2.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
      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3.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3条法案将于1997年
    11月26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7年11月28日交由內
    务委员会处理。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8.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员议案

    1. 有关“检讨本港金融管理制度”的议案

      29.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刘汉铨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 有关“出售公屋予住戶计划”的议案

    3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冯检基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
    辞。

    3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案提
    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1月19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预先就1997年12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
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促进香港旅游业”的议案

    32.议员察悉,杨孝华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33.杨孝华议员表示,他会尽量以中性的措辞来撰
    写其议案,让议员可就涵盖广泛题目的议案主题
    随意表达意见。杨议员补充,他会把约20个不同
    的题目送交议员参阅,希望议员在辩论中会就该
    等题目发表意见。

  2. 有关“青年政策”的议案

    34.议员察悉,黃英豪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3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1月18日及1997年
    11月26日。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579号文件)

    3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一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

  2. 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2)条提出的决
    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479号文件)
37.由于小组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均缺席会议,何世柱
议员汇报该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重点讲述文件
所载小组委员会的主要商议事项,并且表示,小组委
员会对于政府当局建议把向所有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征
收印花稅的措施的有效期再延展两年至1999年年底此
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他补充,小组委员会的一位
委员将会动议修正案,把延展期缩短至6个月。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拟于1997年11月26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就此,政府当局希
望获得內务委员会的支持,向临时立法会主席建议免
却《议事规则》第29(1)条所规定的12天预告期。

39.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夏佳理议员时表示,临时立法
会主席如同意免却所规定的 12天预告期,就该决议案
提出修正案的预告限期将为 1997年11月19日。议员答
允政府当局所请。

VII. 其他事项

  1. 质询时间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次临立会会议的质询
    时间历时超过两小时。他表示,临时立法会主席
    欢迎內务委员会就质询时间的长短提出意见或建
    议。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应避免提出包含多
    个问题的质询或在提出质询前长篇大论。他补充
    ,议员提出补充质询应简要切题,而他亦会要求
    政府当局对议员的质询精简作答。

    42.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一般来说,质询时间应
    以一小时至一个半小时为限,但要视乎该次临立
    会会议须处理的事项数目而定。他又提议,较少
    提出质询的议员或对有关主题事项特别关注的议
    员,应可优先提出补充质询。

    43.刘汉铨议员表示,他不赞成由临时立法会主席
    根据议员对某主题事项是否特别关注而给予优先
    机会,因为临时立法会主席很难对此作出判断。

    44.数位议员认为,临时立法会主席应更严格执行
    《议事规则》及《內务守则》中有关提出质询的
    规定。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临时立法会
    主席转达议员的意见。

  2. 议案辩论

    4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临立会会议席上曾有
    数位同一政党的议员获请连续发言,如此安排会
    难于激发良好的辩论气氛。他请议员发表意见,
    讲述应否弃用现行通知议员其发言次序的做法,
    使临时立法会主席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随意
    更改议员发言的先后次序。

    46.何承天议员表示,让不同政党的议员轮流发言
    与通知议员其发言次序,两者并无关系。他赞成
    采用现行的做法,即有关议员会获通知其发言次
    序,而临时立法会主席如认为有需要,仍可改变
    议员发言的先后次序。

    47.秘书长解释,按照一般规则,临时立法会主席
    会请不同政治党派的议员及不属任何政治党派的
    议员轮流发言。关于发言的先后次序,临时立法
    会秘书通常会通知随后3名将获临时立法会主席邀
    请发言的议员。议员同意继续采用现行的做法。

    48.会议于下午4时52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