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774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2月19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12月5日第28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714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內务委员会并无在1997年
12月12日举行会议,本星期并无安排与政务司司长会面
。他补充,他和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会继续提醒政务司司
长,当局拟交由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处理的法案名单中
余下的11条法案,须尽快提交临立会审议。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

    1. 《1997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54号文件)

      3. 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解释,条例草案
      旨在分别赋权运输局局长与地下铁路公司就
      地下铁路与其他运输设施接驳的运输交汇处
      ,订立规例及附例。他表示,政府当局已澄
      清法律事务部提出的若干技术性问题。当局
      会就一项技术性问题提出修正案,以改善其
      草拟方式。除此以外,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
      拟方面均无问题。

      4.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2.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68号文件)

      5. 法律顾问表示,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
      订主体条例中“填海工程”的定义,使该条
      例所提述的“填海工程”仅指该等为了将海
      床或前滨填平为土地,使其可作干地用途而
      进行的工程。他补充,对于他就修订“填海
      工程”定义的目的和若干技术性问题所提出
      的查询,政府当局已作出澄清。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当局建议缩窄
      “填海工程”的定义,他请议员考虑是否需
      要成立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案。王
      绍尔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
      会:王绍尔议员、何世柱议员、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吴清辉议员、胡经昌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简福饴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2. 1997年12月10日及1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7年12月5日及12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65号及LS66号文件)

临立会LS65号文件

7.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在1997年12月5日刊
登宪报的23项附属法例当中,有14项建议调高收费,
各项加费建议是根据有关的收回成本计划第二阶段,
或按照政府消费开支平减物价指数变动而提出的。

8. 罗祥国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14项有关增
收费用的附属法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胡经昌议员、曹王敏贤议
员及罗祥国议员。

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作出预告,以便于 1998
年1月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把审议限期延展至 1998
年1月14日,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工作。

10.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9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临立法会LS66号文件

11.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有关文件所载在 1997年12月12日
刊登宪报的7项附属法例的內容。他补充,政府当局已
澄清法律事务部就《1997年入境(修订)(第2号)规例》提
出的若干有关草拟方面的问题。文件所载的7项附属法
例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2. 何承天议员提到《1997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
(第3号)令》时询问,该条例第22及23条提述的“sister”
(“护士长”)及“matron”(“总护士长”)两个英文词语
,是否仅适用于女性。法律顾问回答时表示,两个词语
的涵义在《危险药物条例》中并无界定,如引用释义的
一般原则,该两词应包括任何执行“sister”或“matron”
职位的职能的人。內务委员会主席解释,实际上现时所
用的是“Nursing Officer”(“护士长”)一词,而非
“sister”或“matron”。

13.议员对文件所载述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其他疑问。

14.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于1998年1月14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修订临立会LS65号及66号文件所载的
附属法例,须于1998年1月7日限期前作预告。

IV. 将于1998年1月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475号文件)

    1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
    排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他请议员留意有关文件所载的一项修订质询
    (质询编号1)。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8
    年1月7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8 年 1月9日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7.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破产条例》、
    《香港终审法院条例》、《机场管理局条例》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及《地下铁路公司条
    例》提出的4套决议案原先已编定在1997年12月
    1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政府当局其后应议
    员的要求把预告撤回。当局现再作出预告,表
    示拟于1998年1月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等
    决议案。

    1.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7A
      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政务司司长动议

      ( 有关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该份摘要在
      会议席上提交,并于1997年12月22日随临立
      会CB(2)772号文件发出)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现已在于
      会议席上提交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中提供
      该两名法官的详细资料。法律顾问补充,该
      决议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20.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2. 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35(11)
      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经济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CB(1)687号文件,该份文件在会议席
      上提交,并于1997年12月22日随临立会
      CB(2)772号文件发出)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负责研究上述决
      议案的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工作。由于小组
      委员会主席缺席会议,他请小组委员会委
      员何世柱议员作出汇报。

      22.何议员作出利益声明,表示他本人是机
      场管理局的成员。他重点讲述在会议席上
      提交的文件所载小组委员会的主要商议结
      果。他补充,政府当局已应小组委员会的
      要求,同意对机场管理局订立的附例作出
      一项技术性修订。小组委员会已建议议员
      支持该决议案,但有关附例须把该项修订
      纳入其中。

      23.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已同意政府当局
      于 1998年1月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
      议案。

    3. 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第
      31(2)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及根据《地下
      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第25条提出的
      一项决议案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69号文件,该份文件在会议席上
      提交,并于1997年12月22日随临立会
      CB(2)772号文件发出)

      24.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已澄清法律事
      务部所提出的问题。政府当局的回覆随附
      于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文件。他表示,如有
      关附例按文件第2段所述的方式予以修订,
      该决议案在法律方面便无问题。议员对决
      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4.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113及114
      条提出的5项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


      25.法律顾问表示,上述5项决议案涉及由终
      审法院首席法官订立的《1998年破产(修订)
      规则》、《1998年债权人会议(废除)规则》
      、《1998年破产(表格)(修订)规则》、《1998
      年破产(费用及百分率)(修订)令》及《1998
      年债权证明(修订)规则》。他补充,由于法
      律事务部仍未完成该5项决议案的研究工作
      ,故他在会议席上作出口头报告,以便议
      员考虑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

      26.法律顾问解释,该5项决议案旨在因应《
      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的制定,对各套破
      产规则作出相应修订。该修订条例在 1996
      年12月获前立法局通过,主要目的是实行
      法律改革委员会在《破产研究报告书》中
      提出的建议。该修订条例废除多项旧有条
      文,其中包括有关“破产作为”和“破产
      通知书”等不合时宜的规定,而代以较简
      单直接的破产呈请理由。修订条例亦引入
      自动解除破产制度,并订立个人自愿安排
      程序,鼓励债务人按照计划的安排去解决
      其财务问题,而毋须宣布破产。他补充,
      政府当局已就以上的修订建议咨询过司法
      机构及法律和会计界别的专业团体。

      27. 法律顾问补充,政府当局表示该5项决
      议案所载的修订,大多属技术和程序性质
      ,并符合主体条例的规定和目的。他补充
      ,如议员决定不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
      决议案,法律事务部会尽力完成该等决议
      案的研究工作,并在1998年1月7日前向议
      员发出书面报告。

      28.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该等决议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
      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员、
      李启明议员、胡经昌议员、顏锦全议员及罗
      祥国议员。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
      将获要求撤回其拟于1998年1月7日临立会会
      议席上动议该等决议案的预告。

  5. 议员议案

    1. 有关“改善居者有其屋计划”的议案

      29.议员审悉上述将由程介南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修订措辞。

    2. 有关“为全港资助学校教师购买医疗
      保险”的议案

30.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杨耀忠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3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上述两项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 1997年 12月30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预先就1998年1月1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
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学前教育及日间托儿服务”的议案

    32.议员察悉,蔡素玉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2. 有关“推行双层社会保障方案”的议案

    33.议员察悉,陈鉴林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
    议上述议案。

    3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上述议案作出预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2月29日及
    1998年1月7日。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753号文件)

    3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两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前
    在讨论议程第 III(a)(ii)、III(b)及IV(d)(iv)项时,已
    同意分别成立一个法案委员会及两个小组委员会。

  2. 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第35(11)条提
    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687号文件,该份文件在会议席上
    提交,并于1997年12月22日随临立会CB(2)772号
    文件发出)

    36.议员察悉,何世柱议员已在上文所述议程第
    IV(d)(ii)项下作出报告。

VII. 其他事项
  1. 临立会议员记者同乐日

    37.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临立会议员记者
    同乐日将于翌日(即1997年12月20日)举行。他表
    示,行政长官、数名主要政府官员及大约80名
    记者将会参与是次活动。

    38.內务委员会主席代表议员向梁刘柔芬议员致
    谢,感谢她为同乐日参加者安排运动服装的购
    置事宜。

VII.下次会议日期

39.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将
于1998年1月2日下午2时30分举行。

40.会议于下午3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