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068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20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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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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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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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梁振英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2月13日第33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02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获告知內
务委员会的决定,即政府当局应撤回其原拟于
1998年2月25日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
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5条提出的决议案
的预告。政务司司长回应时表示,待负责研究该
拟议决议案的小组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有结果后
,才决定应否撤回该预告。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政府当局不应在 1998 年2月25日动议该决议案
,以便小组委员会可先向內务委员会汇报其商议
结果,而议员在有需要时亦可提出修正案。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在辩论废除 1998 年 1月
16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15项附属法例的
决议案时,库务局局长会解释政府当局征收费用
的原则。
- 《內务守则》修订事宜(按照议事规则委员会
建议)
(临立会CB(1)841号文件,该份文件于 1998年2月
11日随CB(2)995号文件发出)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同意押
后至是次会议才就有关文件第4及6段所载的建议
作出决定。他请议员就该等建议发表意见。
5.议员赞同文件第 4(a)、(b)及(c)段详载的各项建
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将会向临时立法会主
席建议采用《內务守则》经修订的第17(c)条所提
议的发言时限,并即时由 1998 年2月25日的临立
会会议起实施。
6.何承天议员提到文件第6(a)及(b)段所载的建议时
表示,秘书处应尽量避免把会议编排在同一时段
举行。田北俊议员指出,若议员再无兴趣参与某
委员会进一步的议事程序,他们便应退出该委员
会。周梁淑怡议员表示,议员如未能出席某次会
议,他们应预先告知秘书处,以便秘书处可作出
其他安排。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均清楚他们身为立
法者的职责和责任,也了解他们的工作表现受到
公众监察。他认为无需采纳第 6(a)及(b)段所载的
建议,议员对此表示同意。
8.夏佳理议员表示,部分议员将会在 1998 年3月
2日至3月18日期间出席在北京举行的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他们在该段期间不在本港,
可能会影响编排在此期间举行的委员会会议的法
定人数。他建议考虑订立一项安排,就是每当议
员不在香港,他们便会暂时不被视为该委员会的
委员。
9.秘书长指出,现时不够时间修订《议事规则》
,以解决夏佳理议员所提出的问题。周梁淑怡议
员重申,议员如未能出席某次会议,应预先知会
秘书处。夏佳理议员的提议,可向香港特别行政
区首届立法会提出,建议其予以考虑。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1998年2月18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
年2月13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07号文件)
10.法律顾问扼要解释该6项附属法例,详情载于
有关文件。
11.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由运输局局长根据《地下
铁路公司条例》订立的《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
例》时表示,该规例与《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附
例》有关。他建议,负责研究该附例的小组委员
会亦应一并研究该规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12.田北俊议员问及《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规例》
所载收费区管理人员的权力,法律顾问回应时表
示,该规例赋权收费区管理人员,可在收费区內
截停及搜查车辆,以防止或侦测任何违反根据《
大榄隧道及元朗引道条例》订立的附例的事项。
该规例亦对该等沒有遵从收费区管理人员发出或
作出的命令、讯号或要求,或妨碍或干扰收费区
管理人员行事的人,订明可处的罚则。
13.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余4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
疑问。
- 1998年2月13日在宪报刊登的《家庭岗位歧视
条例》(1997年91号)《雇佣实务守则》(第635
号公告)法律事务部报告
(临立会LS108号文件)
14.法律顾问提述有关文件时解释,该实务守则
是平等机会委员会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发出的。该实务守则适用于公营及私营机构的
雇佣关系,旨在协助雇员、雇主及其他有关人
士了解其本身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须承
担的责任。他表示,该实务守则经临立会审议
及作出修订的方式,与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第34条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相似。
他补充,平等机会委员会已同意对该守则的中
英文本作出若干技术性修订,以解决法律事务
部所提出的一些问题。
15.田北俊议员表示,香港总商会支持该实务守
则所载列的指引。李启明议员补充,有关方面
曾征询大部分工会的意见,而在草拟该守则时
已顾及该等意见。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
临时立法会主席已同意免却《议事规则》第29
(1)条所订动议议案一般所需的预告期。议员如
拟于1998年3月18日修订该实务守则,须在1998
年3月11日限期前作出预告;如拟把审议期延展
至 1998 年3月25日,则须在1998年3月13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
IV.将于1998年2月2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655号文件)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
了15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9项要求书面答
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
意于1998年2月25日恢复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先前交付內务委员会
处理的其他 3 条法案的二读辩论将于1998年2月
2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进行。该等法案包括《1997
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 (修订) 条例草案 》及《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
的15项决议案 ─ 由夏佳理议员动议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将于1998年2月25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等决议案,以废除1998年
1月16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 15 项附属法
例。內务委员会已在 1998 年2月13日上次会议席
上研究过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V. 将于1998年3月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656号文件)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
6项质询(3项要求口头答覆及3项要求书面答覆)。
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1998年2月
2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21.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意
恢复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8年3月4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
- 议案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7(1)条提出的
决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104号文件)
2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申请
临时拨款,使政府可在1998年4月1日新财政年度
开始至《拨款条例》通过的一段期间,继续提供
各项现有服务。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
问题。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倘《拨款条例》于1998
年4月1日前获得通过,有关决议便会失效。
- 议员议案
- 有关"加强监管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措
施"的议案
25.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蔡根培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 有关"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检讨"的
议案
2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谭耀宗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2月25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他补充,《內务守则》
经修订的第17(c)条所载列的发言时限将会
适用。
VI.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030号文件)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4个小组委员会
及9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1997年保护海港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1998年入境(修订)
条例草案 》委员会及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
法例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会在下文议程第
VI(b)、(c)及(d)项下分别作出报告。
-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968号文件)
29.法案委员会主席曹王敏贤议员扼要讲述法案
委员会的商议要点,详情载于有关文件。她表示
,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支持该法案,但政府当
局须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改 " 填海工程"
一词的定义,藉以更准确反映当局就 " 不准进行
填海工程的推定"原则适用范围所订的政策目的。
30.议员同意于1998年3月4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
辩论。
-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034号文件)
31.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
示,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集中在研究法案第
2 条的追溯效力,该条就停止应用《入境条例》
第 IIIA 部作出规定。法案委员会接纳政府当局的
解释,并同意第 2 条倘获得通过,将被当作由法
案刊登宪报当日( 即1998年1月9日)开始生效。法
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该法案须作
出若干技术性修正。
32.议员同意于1998年3月4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
辩论。
-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第6次报告
(临立会CB(2)1040号文件)
33.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表示,有关文件是
小组委员会第 6 次暨最后报告,当中载述小组委
员会商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
例》的工作。他特别重点讲述文件的部分內容,
包括在地方选区名单上排首位的候选人的职责、
功能界别的投票安排、在投票站內可构成罪行的
行为及候选人编号方式。
34.叶议员进一步表示,鉴于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
时间表相当紧迫,小组委员会已接受政府当局的
提议,由小组委员会动议对规例作出经有关方面
商定的各项修订,而不是由选举管理委员会藉提
交修订规例的方式对规例提出修订 ( 根据《释义
及通则条例 》( 第1章 )第34条,修订规例须经立
法会审议通过 ) 。他补充,小组委员会已建议议
员支持该规例,但须由他代表小组委员会动议经
政府当局同意的各项修订。
VII. 其他事项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提交的文件
(临立会CB(3)631号文件)
35.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主席刘健仪议员重点讲述
委员会曾商议的事项及所作出的决定,详情载于有关
文件。
36.议员察悉,将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首届立法会建议
采用经修订的登记指引及登记表格。
37. 会议于下午3时42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