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28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8年3月20日(星期五)
时间:下午4时10分
地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王绍尔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倪少杰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3月13日第37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223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1.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议员察悉已再有两项附属法例刊登宪报,该等
    附属法例关乎文康广播局局长的职衔变更及地下
    铁路储值车票。

  2. 有关《建筑物条例》的7项生效日期公告(该等公
    告于1998年3月6日在宪报刊登,并于1998年3 月
    1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3. 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他已就建议的生效日期
    咨询香港建造商会及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两个商
    会并无提出异议。

  3. 《1998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
    订)规则》(第166号法律公告)("1998年规则")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缴付的有关费用并
    非拨作政府一般收入,议员已在上次会议决定无
    需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1998年规则。他询问胡经
    昌议员有否任何新理由,是议员应予考虑的。

    5.胡经昌议员表示,1998年规则建议的各项费用
    加幅及新增收费,与《1997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1997年规则")所
    列载者完全相同,后者于1997年10月15日被临时
    立法会(临立会)废除。他认为,议员或至少先前
    负责审议 1997 年规则的小组委员会应详细研究
    1998年规则,然后才决定支持该规则。他指出,
    当该项附属法例在上次会议提出讨论时,他本人
    及该小组委员会大多数的委员不在会议席上。

    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如內务委员会已就某事
    项作出决定,当然亦会有一些理由,可提出该事
    项重议。然而,在作出先前决定时某名议员或某
    些议员不在会议席上,不可接纳为一项理由。

    7.夏佳理议员指出,先前负责研究 1997 年规则
    的小组委员会已经解散,而1998年规则应否交由
    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在上次会议已作讨
    论,并有所决定。他补充,拟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议员如未能出席某次会议,该名议员应请另一名
    议员代其提出。

    8.刘汉铨议员请议员把讨论焦点集中在1998年规
    则应否交由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的问题上,原因
    是建议的各项费用加幅及新增收费与临立会去年
    10月所废除者相同。

    9.田北俊议员表示,他是负责研究1997年规则的
    小组委员会的主席。该小组委员会反对1997年规
    则,理由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从交易征
    费方面有庞大收入,且亦拥有储备,而有关证券
    交易费用的检讨正在进行中,预期会在1998 年3
    月完成。田议员认为,政府当局有必要就此事给
    予解释,但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考虑当局的解释
    ,则须由议员决定。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先决定內务委员会应
    否重新考虑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1998年规则的议
    题。內务委员会主席把议题付诸表决,结果有11
    名议员表示赞成,反对的议员有两名。

    11.胡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1998年规则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小组委员会:田北俊议员、胡经昌议员、陈鉴林
    议员、黃英豪议员、刘汉铨议员、郑明训议员及
    罗祥国议员。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8年3月18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
年3月13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24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8年3月13日在宪报刊登的
4项附属法例全属生效日期公告。

13.法律顾问提述《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1997年第108
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时解释,署理房屋局局长已
指定 1998年3月13日为该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例
主要规定,房屋委员会住宅单位的租金不得在上次调整
租金日期后3年內再作调整。法律顾问进一步解释,根
据《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1998年第3号)1998年(生效
日期 )公告》,当局指定同一日期为该条例开始实施的
日期。

14.法律顾问补充,其他两项生效日期公告关乎《消费
品安全规例 》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工商
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4月1日为该两条规例开始实施的
日期。

15.议员对上述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法律事务部就尚待处理的法案进一步拟备的报告
  1.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25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有关法律适应
    化的 5条法案其中之一,目的是对230多条条例中
    有关法院名称及法官职衔的提述作出适应化修改
    。因应法律事务部提出的疑问,政府当局已同意
    提出若干技术性修正案,条例草案现可恢复二读
    辩论。他补充,法律事务部与政府当局的来往书
    函载于有关报告的附件,议员如有任何疑问,欢
    迎向他提出。

  2.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例草案》

    17.法律顾问解释,上述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各条指
    明条例中对外国及其他相关词句的提述,以确保
    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他表示,法律事务部已在
    1998年2月13日的会议上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该部其后再详细研究各项修订,他现时确定条例
    草案可恢复二读辩论。

  3.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26号文件)

    18.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在文字上修订香
    港法例中在土地事务方面对官方、官契、官地及
    官批的提述,目的是要符合《基本法》第七条的
    规定。经法律事务部与政府当局磋商后,规划环
    境地政局局长已答应就条例草案动议若干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条例草案现可恢复二读辩论。
V.将于1998年3月2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787号文件)

    19. 议员察悉上述临立会会议已编排了19项质询
    (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3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1.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
      条例草案》

    2.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

    3.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上同
    意恢复上述3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议员察悉,
    在1998年3月2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处理的法案共有
    10条。

    2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陈财喜议员已作出
    预告,表示拟就《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
    订)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但该等拟议修正案未
    经有关的法案委员会讨论。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
    ,虽然按照《议事规则》就条例草案提出修正案
    是议员的权利,但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如打算动议
    修正案,较理想的做法是让法案委员会知悉有关
    修正案,俾能有机会进行讨论。
VI. 将于1998年4月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788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
    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
    三读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23. 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
    1998年4月1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3. 议案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5、
    46及48条提出的3项决议案 -- 由财经事务局局
    长动议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8年4月1日动议上述3项决议案。

    25.夏佳理议员表示,前《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
    法( 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曾详细研究该等决
    议案的拟本。议员在条例草案通过后不久成立小
    组委员会,继续审议该等决议案。小组委员会与
    政府当局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察悉15个组织的意
    见。

    26. 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小组委员会对《强制
    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所订一些与投资有关
    的问题意见分歧,其中一项问题关乎保本产品。
    部分委员认为,当局应增加一项法律规定,订明
    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必须较储蓄存款利率高2%,
    以确保选择投资该产品的计划成员获得合理回报
    。该等委员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如投资回报未能
    达致该指标,便以贷款形式填补差额。鉴于就强
    制性公积金(强积金)法例而言,规定保证回报存
    在实际困难,兼且与常规做法不一致,政府当局
    反对该项建议。夏佳理议员表示,一名议员表明
    他可能会动议修正案,就订有保证回报的计划或
    产品作出规定。

    27. 夏佳理议员进一步告知议员,另一个意见分
    歧的问题是关于强积金计划须最少把30%资金投
    资在港元资产的规定。小组委员会的一些委员属
    意把有关百分率提高至50%,藉以减低货币风险
    及鼓励本地投资,并将会为此动议修正案。夏佳
    理议员指出,投资业各个界别对此问题亦意见纷
    纭。

    28.夏佳理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各委员对计划资
    金投资在股票的比例也有不同意见。部分委员建
    议,所有强积金产品不应把超过 50%的资金投资
    在股票。他们认为如此规定是保障投资的做法,
    并会考虑为此提出修正案。

    29.至于主要处理现有自愿计划与强积金制度两者
    衔接安排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豁免)规例》,
    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已详细商议并接纳有关的
    主要条文。此外,小组委员会委员对《1998年强
    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附表6)公告》亦无提出
    质疑。

    30.夏佳理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不会以其名义动
    议任何修正案,而政府当局尚未表明会否提出任
    何修正案。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该等决议案
    提出修正案,须在 1998年3月25日限期前作出预
    告。

  4. 议员议案

    1. 有关"香港电台的编辑自主"的议案

      31.议员审悉上述将由何承天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2. 有关"设立社会福利服务发展资金"的
      议案

      32.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李家祥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33.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就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3月25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VII.预先就1998年4月7至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
理的事项给予通知
  1.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
    段及三读
    1.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2.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3.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34.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
    1998年4月7至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恢复上述条例
    草案的二读辩论。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的
    法案委员会仍在审议各条条例草案。

  2. 议员议案

    1. 将由郑耀棠议员动议的议案

      35.议员察悉,郑耀棠议员已获分配辩论
      时段。

    2. 有关"香港的经济发展"的议案

      36.议员察悉,唐英年议员已获分配辩论
      时段。

      37.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就上述议
      案作出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
      1998 年3月21及30日,而惯常的发言时限
      将会适用。

    3. 告别议案

      38. 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
      的议案的措辞拟稿。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如议员对措辞拟稿有任何意见,请在翌日中
      午12时前向他提出。

      3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
      议上同意,发言时限分别为议案动议人13分
      钟,而其他议员则为5分钟。
VI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242号文件)

    4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3个小组委员会
    及 7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前
    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项时,已同意成立一个小组
    委员会。两个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会在下
    文议程第VIII(b)及(c)项下作出报告。

  2. 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提出的4项附属
    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233号文件)

    41.邓兆棠议员讲述该份报告时表示,他希望重点
    讲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将精神上无行
    为能力的人的正常器官切除,以移植至另一人体
    內,可否被视为"最符合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利益"的治疗或特别治疗。政府当局答应跟进新
    村西医协会的建议,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捐赠器官指明为《精神健康条例》所订的一项
    特别治疗。当局已向小组委员会表示须征询法
    律及医疗意见,并进一步咨询有关团体,然后
    才可就此事作出决定。

    42. 邓议员表示,另一个问题是关于成立监护委
    员会的事宜。政府当局表示,一旦所需拨款于
    1998 年3月底获财务委员会批准后,当局便会著
    手进行招聘监护委员会主席及支援人员的工作。
    政府当局预期,如招聘职员的工作进行顺利,监
    护委员会大约会于1998年年中开始运作。

  3. 《扣押入息令规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245号文件)

    43.陈鉴林议员解释上述报告第2及3段所载规则
    的背景及目的。陈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
    议员支持该规则,但小组委员会须动议有关的
    修正案。由于政府当局对该等修正案提出反对
    ,他希望向议员详细讲述有关情况。关于该文
    件第11段,陈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建
    议容许赡养费受款人使用其他人的地址,并建
    议为此而修订规则第 3(2)(a)条。政府当局不
    赞同委员的建议,理由是规则第 3(2)(a)条的
    草拟方式已准许指定受款人使用其居住地址以
    外的地址。此外,准许并非受款人法律代表的
    第三方代受款人接收文件,与法院通常不批准
    第三方牵涉入婚姻事宜法律程序中的做法不符。

    44. 陈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的委员亦关注指
    定受款人未必知悉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
    并建议修订规则第3(2)(i)条,在条文中加入
    "如指定受款人知悉"一语。政府当局表示,即
    使赡养费受款人并不知悉赡养费支付人现时的
    入息来源,仍可提出申请。

    45. 陈议员提到规则第3(3)条时指出,委员曾
    提出建议,如指定受款人可以邮递方式把传票
    的副本送达赡养费支付人,便应在条文中清楚
    订明。政府当局回应时表示,该条文无需作出
    修订,原因是当中并无指明须以面交方式送达
    传票,因此传票的副本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送
    交,例如《高等法院规则》、《地方法院 (民
    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则》等所订的方式。

    46.陈议员表示,附录II所载的修正案措辞须
    由政府当局及法律事务部再作讨论。

    47.陈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亦建议小组委员
    会委员提出的若干问题及关注事项,应转交
    民政事务委员会跟进。林贝聿嘉议员告知议
    员,1998年3月23日事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已
    加入追讨赡养费的机制一项。

  4.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附属法例小组
    委员会报告

    48.议员察悉夏佳理议员已在上文议程第VI
    (c)项下作出报告。

  5.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49.夏佳理议员表示,至目前为止,法案委员会
    与政府当局举行了11次会议,详细研究条例草
    案,并就某些主要事项达成共识,其中包括 --

    1. 条例草案建议的最低收购水平:凡多数份
      数拥有人拥有某地段的 90%不可分割份数
      ,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发出售卖令。如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指明,收购的百分比
      可调低至不少于80%;

    2. 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如两幢建筑物座落
      在两个地段但共用同一条楼梯,法案委员
      会建议最低收购水平应为该两个地段不可
      分割份数相加后平均达90%;

    3. 售卖方式:按法案委员会建议,以拍卖方
      式售卖地段,但如所有拥有人同意以其他
      方式售卖则除外;及

    4. 终止租赁:按法案委员会建议,终止租赁
      会在地段的购买者成为地段的拥有人当日
      生效。
50.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法案委员会仍未研究某些最
新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拟本。然而,由于在临立
会最后一次会议恢复条例草案二读辩论的预告限期为
1998 年3月21日,法案委员会同意政府当局作出有关
预告。

IX. 其他事项

临时立法会最后一次会议

51.议员察悉,临时立法会主席已同意把临立会最后
一次会议提前在 1998年4月7日举行。该次会议将于
当日下午2时30分开始。

52.会议于下午5时0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