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57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1日(星期五)
|
---|
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
---|
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11月14日第25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62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政府当局押后恢
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的决定,他已向政务司
司长反映议员对此事的关注。政府当局现已
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2月3日恢复该法
案的二读辩论。
- 质询时间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承诺
会请各政府官员在作答时更为精简。
-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第514
号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拆卸工程)(修订)规例》(第515号
法律公告)
《1997年建筑物(卫生设备标准、水管装置、排水
工程及厕所)(修订)(第2号)规例》(第516号法律公
告)
《1997年建筑物(通风系统)(修订)规例》
(第517号法律公告)
4.何承天议员表示,对于《1997年建筑物(管理)(修订)
(第4号)规例》所载有关呈交拆卸工程所用装备及机械
装置的操作人员个人详情、资格及经验的时间规定,
他有所保留。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 4套规例
,议员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何世柱议员、何承天议员及何锺泰议员。
(c)《电视条例》(第52章)
《1997年电视(专营权费及牌照费)(修订)(第2号)规例》
(第518号法律公告)
5.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有关的电视台对每年牌照费的建
议增幅并无异议。议员同意无需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
规例。
(d)《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7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
(第529号法律公告)
6.马逢国议员表示,经工商局及法律顾问澄清问题后,
他对上述命令再无疑问。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11月19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11月14日在
宪报刊登)
(临立会LS47号文件)
7.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文件详载6项附属法例的內容。
他补充,法律事务部察觉《入境事务队(被羁留者的待遇
)令》有一些打印错误,政府当局已获通知更正该等错误。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选区(立法会)宣布令》
会交付由叶国谦议员出任主席的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
属法例小组委员会进行研究。
9.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他5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1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于1997年12月17
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修订该等附属法例,须在1997年
12月10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将于1997年11月26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357号文件)
11.议员审悉新提出的3项质询(第2、3及14号质询),
详情载于有关文件。
- 议案
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2)条提出的决议
案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时立法会主席已接纳內务委
员会的建议,免却《议事规则》第29(1)条所订的预告规
定,使政府当局可于1997年11月26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动议该决议案。他补充,夏佳理议员已作出预告,表
示拟对该决议案动议一项修正案。
V.将于1997年12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358号文件)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时立法会会议迄
今暂时编排了15项质询。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
在1997年12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提出质询,须
在1997年11月24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陈婉娴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对该法案动议一项修正案。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对
该法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1997年11月24
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d) 议员议案
- 有关“促进香港旅游业”的议案
1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杨孝华议员动议的议案的
措辞。
- 有关“青年政策”的议案
17.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黃英豪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辞。
18.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上述议案提出
修正案,须在1997年11月2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
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12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的
议案给予通知- 有关“加速巿区重建”的议案
19.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叶国谦议员动议的议案的措
辞拟稿。
- 有关“社会福利津贴制度检讨”的议案
20.议员审悉许贤发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上述
议案。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提出
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1月25日及1997年12月3日。
VII. 报告-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628号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一个小组委员会
及一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在讨论
议程第II(b)项时,已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4条
根据《建筑物条例》订立的修订规例。
-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23.由于小组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均缺席会议,李
启明议员汇报该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
,小组委员会举行了5次会议,政府当局在会上向
议员简介有关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背景资料。小
组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建议內务委员会成立法
案委员会研究《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 (修订) 条
例草案》及相关的附属法例拟本。小组委员会亦
建议,由于预期议员会在 1997年11月28日內务委
员会会议上成立有关的法案委员会,为了加快工
作,秘书处应立即著手邀请议员加入该法案委员
会。
24.李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将不会向內务委员会
提交书面报告。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将详载于
小组委员会各次会议的纪要。
25.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10月
17日会议上决定,小组委员会应著手研究该等附
属法例的拟本,他表示该法案对《强制性公积金
计划条例》提出重要的修订,而非如政府当局先
前所述只属技术性修订。因此,议员应成立法案
委员会,详细研究该法案及相关的附属法例。他
提议议员支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议员对此表示
赞同。
26.法律顾问回应陈鉴林议员时表示,标明有关修
订的各条例文本将送交法案委员会的委员参阅。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其他有关的背景资料及前
立法局《1995年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条例草案》委
员会会议纪要的有关摘录,亦应一并送交议员参
考。
-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27.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商
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 (地方选区)(立法
会)规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功能界别选
民)(界别分组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规
例》的工作。
28.他表示,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两次会
议,详细讨论该两条规例。政府当局因应小组委
员会的意见,会就该两条规例的若干技术性修订
咨询选举管理委员会。如小组委员会再无其他意
见,该等技术性修订将以修订规例的形式作出,
而修订规例将于1997年11月28日在宪报刊登,并
于1997年12月3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
29.叶议员继续作出报告,表示小组委员会因应所
收到的一份意见书,在1997年11月20日的会议上
讨论“身份”一词(即英文“identity”的中译)应
采用“份”抑或“分”字。大部分出席该次会议
的委员属意采用“份”字,因为该用法已获普遍接
受。小组委员会已要求政府当局最迟于1997年11
月24日向其提交书面解释,说明为何采用“分”
字。叶议员表示,个别议员在研究过当局的回覆
后,可自行考虑是否就此对该等规例动议修正案
。他提醒议员,就地方选区选民登记规例提出修
订的限期是1997 年11月26日,而就功能界别选民
登记规例提出修订的限期则是1997年12月3日。
30.叶议员补充,与1995年立法局选举的规定不同
,新规例规定只有已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的人士,才有资格登记为选民。在1997年11
月底之前未申请该身份的人士,很可能未能赶及
登记为1998年选举的选民。小组委员会已促请政
府当局采取适当的措施通知该等人士。
31.杜叶锡恩议员指出,在电视播出的政府宣传短
片有误导之嫌,因为当中传达的信息只是任何人
在香港居住满7年,即有资格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
中投票。该宣传短片并无提醒公众人士,如他们
仍未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他们必须提出申请,
才有资格投票。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政务司司长反映
议员的意见。
33.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