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937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1月23日(星期五)
|
---|
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
---|
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倪少杰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陈婉娴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
署理助理秘书长3梁欧阳碧提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1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3杨少红小姐
总主任(2)5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1)6刘国昌先生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公共资讯高级主任2锺蕙玲女士
I.通过1998年1月9日第31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855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a)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向临时立法会提交法案
(行政署长的函件于1998年1月26日随临立会CB(2)921号
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参阅在会议席上提交的行政
署长函件,并表示该函件载有一份名单,开列12条将
会提交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 )的政府法案。他指出,该
份名单并无载列4条法案,但政府当局原先于去年8月
提供的名单所载 19 条法案,则包括该4条法案在內。
鉴于临立会只余下很少时间处理各条法案,他会请政
府当局证实在今个立法会期內会否提交该 4 条法案或
任何其他法案。
(b)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3)577号文件)
3. 小组委员会委员吴清辉议员代表小组委员会主席何
承天议员作出报告。吴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建议由
全部11名表示有兴趣参加代表团的议员组成代表团,
在 1998 年2月12日至15日期间访问新加坡。议员通过
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7号文件)
4.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详载于有关文件的条
例草案各项规定。他表示,法律事务部正
就条例草案若干草拟上的问题要求政府当
局加以澄清。他认为,条例草案涉及重要
的政策事项,值得成立法案委员会详加审 议。
5. 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 田北俊议员表示李议员将会
参加 ) 、杜叶锡恩议员、胡经昌议员、夏
佳理议员、陈荣灿议员及刘江华议员 ( 叶
国谦议员表示刘议员将会参加)。
-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6号文件)
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提出
若干技术性修订,以解决《 1997年房屋(
修订 )条例 》所造成的运作上困难和法律
方面的不明确之处。修订条例已于1997年
6 月28 日获前立法局通过,但政府当局至
今仍未予以实施。他补充,议员或可考虑
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为处理所
涉有关问题而提出的各项建议。
7. 程介南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陈鉴林议员、程介南议员及
黃宏发议员。
- 《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
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4号文件)
《1998年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订) 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5号文件)
8.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两条条例草案订明
处理根据《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及《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提出的
反对意见的法定时限为9个月。他补充,
两条条例草案所规定的法定时限,是仿照
《铁路条例》(1997年第59号)所订处理反
对意见的法定时限。
9. 叶国谦议员认为应给予关注团体机会,
让其对两条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提出意见
。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两条条例草
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
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世柱议员、吴清
辉议员、夏佳理议员及叶国谦议员。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将于1998年2月
11日提交临立会的《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
条例草案》(请参阅议程第 IV(b)(x)项),亦
涉及修订处理关乎法定城市规划草图的反
对意见的时限。他建议,如议员在1998年
2 月 13日决定成立法案委员会,是次会议
成立的法案委员会亦应负责研究《1998年
城市规划 (修订) 条例草案》。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同。
- 《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8号文件)
11.法律顾问解释,上述条例草案的主要目
的是订立一套机制,令犯谋杀罪被判处强
制性终身监禁,而在犯罪时不足18岁的服
刑中囚犯得以提早获覆核刑期。他建议议
员支持条例草案,因为条例草案旨在处理
一项技术性法律事宜,而此事宜并无爭议
之处。
12.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
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1号文件)
13.法律顾问表示,有关文件已详载上述条
例草案的主要规定。条例草案是政府对《
嘉利大厦火灾调查委员会最后报告》所载
建议的回应。他补充,法律事务部正要求
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性问题。
1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
于 1997 年10月16日向保安事务委员会简介
条例草案。夏佳理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
部分委员关注到,大厦的业主在遵从条例
草案建议的某些消防安全措施方面,可能
会有技术及财政困难。他建议成立法案委
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
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王
绍尔议员、何世柱议员、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胡经昌议员、夏佳理议员
、陈荣灿议员、程介南议员及谭耀宗议员。
-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3号文件)
15.法律顾问解释,上述条例草案旨在订立
条文,使在地段份数中拥有绝对多数份数
的人可以出售该地段,以供重新发展用途
。他表示,条例草案在政策方面有广泛影
响,值得成立法案委员会详加审议。
16.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何世柱议员、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叶国谦议员及简福饴议员。
-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2号文件)
17.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的目的是
为在香港制造光碟订定发牌制度,并规定
所有在香港生产的光碟必须使用来源代码
。他补充,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条例草案。
18.马逢国议员表示,条例草案对从事制造
光碟的人士有广泛影响,而版权业某些团
体已表示有意就条例草案提出意见。他建
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议员对
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法
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田北俊议员、吴
清辉议员、李家祥议员、周梁淑怡议员(夏
佳理议员表示周梁淑怡议员将会参加)、胡
经昌议员、夏佳理议员、马逢国议员、陈
鉴林议员、杨钊议员、杨耀忠议员及谭耀
宗议员。
- 《1998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0号文件)
19.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废除
由《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条例》(下
称"修订条例")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中
加入的第3(3)及(4)条。他补充,香港大律
师公会已提出意见,认为沒有必要修订或
废除修订条例。
20.法律顾问在回应杜叶锡恩议员时表示,
修订条例是由一名前立法局议员提出的,
当时成立了法案委员会,但由于时间所限
,该法案委员会最终未能获编配档期展开
工作。
21.黃宏发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
例草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杜叶锡恩议员、曾钰成议员
( 叶国谦议员表示曾议员将会参加 )、黃宏
发议员、杨耀忠议员及廖成利议员。
- 1998年1月14日及21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
于1998年1月9日及16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73及LS78号文件)
临立会LS73号文件
22.法律顾问讲述该份载述两项于1998年1月9日
刊登宪报的附属法例的文件时表示,与立法会
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研究过《立
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并会在
议程第VI(d)项下作出报告。
23.议员对另一项附属法例,即根据《监狱条例》
订立的《1998年监狱(修订)令》,并无提出疑问。
2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年
2月1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修订该等附属法例,须
在1998年2月4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临立会LS78号文件
25.法律顾问讲述上述文件时表示,在1998年1月
16日刊登宪报的31项附属法例中,有 18 项关乎
根据各条例调高所订收费。
26.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
18项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议员对此建议
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田北俊议员、胡经昌议员、夏佳理议员、陈鉴
林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 叶国谦议员表示顏议员
将会参加)。
27.法律顾问表示,在余下的附属法例中有 3 项
是与选举事宜有关,包括根据《 选举管理委员
会条例》订立的《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名顾问委
员会)规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
法会)规例》以及根据《立法会条例》订立的《
立法会(选举呈请)规则》。该两项根据《选举管
理委员会条例 》订立的附属法例将交由与立法
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研究。小组
委员会已完成《 立法会(选举呈请)规则 》的审
议工作,并会在议程第VI(d)项下作出报告。
28.法律顾问表示,另一项附属法例是根据《废
物处置条例 》订立的《 废物处置( 废物转运站 )
规例》。该规例旨在订定条文,规定私人废物
收集商须向环境保护署登记,并须为使用西九
龙废物转运站及港岛东废物转运站的废物转运
服务缴付服务费。
29.叶国谦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向环境事务委
员会简介其提出把废物转运服务扩展至私人废
物收集商的建议。他补充,据政府当局所述,
各个私人废物收集商的联会均大致赞成有关建
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环境事务委员会主
席曹王敏贤议员并无出席是次会议,因此应押
后至 1998 年2月13日的下次会议才决定是否成
立小组委员会。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30.议员对文件所载其余9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
疑问。
31.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
年2月1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修订于1998年1月16日
刊登宪报的附属法例,须在 1998 年2月11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
V.将于1998年2月1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573号文件)
3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
编排了17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1项要求书
面答覆)。他请议员留意有关文件所载的5项新质
询(质询编号1、10、18、19及20)。他提醒议员,
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1998年2月2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 《道路交通(收取费用的确认)条例草案》
- 《1998年九广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
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
条例草案》
- 《1998年商船(注册)(修订)条例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城巿规划(修订)条例草案》
3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 10 条法案将于
1998 年 2 月11 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8年2月
13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3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113及114条提
出的5项决议案 ─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
3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财经事务局局长已作
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2月11日临立会会议席
上动议上述决议案。负责研究该等决议案的小
组委员会会在议程第VI(b)项下作出报告。
- 议员议案
- 有关"新机场延迟启用"的议案
36.议员察悉何锺泰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动议上述议案。
- 有关"行政立法的关系"的议案
37.议员察悉梁智鸿议员已获分配辩论时段 ,动议上述议案。
38.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对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2月4日限
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预先就1998年2月1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给予通知
- 质询
(临立会CB(3)574号文件)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8年2月18日临立会
会议将不会编排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该次会议
将主要用作发表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
4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
编排了4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他提醒议员,
议员如拟提出质询,须在1998年2月9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8年拨款条例草案》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财政司司长将向临立
会发表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
VI.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897号文件)
4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一个小组委员
会及3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此外,议员较早
前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7个法
案委员会及一个小组委员会。根据《破产条例》
提出的 5 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将在下文议程第
VI(b)项下作出报告。
-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第36、113及114条提
出的5项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820号文件)
43.小组委员会委员胡经昌议员代表主席何世柱议
员作出报告。胡议员重点讲述小组委员会的主要
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小组委
员会已建议议员支持财经事务局局长于1998年2月
1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5项根据《破产条例》
提出的决议案。
-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44.夏佳理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举行了27次会
议,研究条例草案及有关的附属法例拟本。法
案委员会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于 1998 年2月
2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法案委员会正在拟备报告,讲述委员会商议
条例草案的结果。该报告会在二月份第一个星
期內送交议员参阅,然后提交內务委员会于
1998 年 2月13日举行的会议上处理。他亦提醒
议员,议员如拟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须在1998年2月16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45.夏佳理议员又表示,如条例草案于1998年2月
25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获得通过,当局会最迟于
1998年3月11日把有关的附属法例先行提交议员
审议,然后在今个立法会期结束前再正式向临立
会提交该等附属法例。他补充,鉴于时间迫切,
加上所涉事宜相当复杂,法案委员会认为其亦应
负责研究该等附属法例。
46.內务委员会主席认为应根据《內务守则》成立
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等附属法例。法案委员
会的委员可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以保持工作的连
贯性。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马逢国议员时表示,
非法案委员会的议员如有兴趣,亦可加入该小组
委员会。
47.李家祥议员对当局在未有适当咨询有关专业团
体便作出多项改变,表示关注。此种做法促使香
港会计师公会向法案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对各项
在会计及审计方面的更改建议表示有所保留。夏
佳理议员回应时表示,咨询有关专业团体是政府
当局的责任,而他对香港会计师公会向法案委员
会提出意见表示感谢。
4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李议员应与夏佳理议员
于会后商议法案委员会应否召开会议,讨论香港
会计师公会关注的事宜。
-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第 4
次报告
(临立会CB(2)908号文件,该份文件于1998年1月
26日随CB(2)921号文件发出)
49.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概述小组委员会
对《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及
《立法会( 选举呈请 )规则》的商议工作,详情
载于有关文件。他特别重点讲述小组委员会就
根据《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规例》
第5及6条提交的申述而提出的修订,该项修订
载于有关文件第16段。叶议员补充,在他代表
小组委员会于 1998 年2月1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该项修订的前提下,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
支持该两项附属法例。
VII. 其他事项
付予香港电讯有限公司(香港电讯)的67亿元补偿
50.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经济事务委员会及资讯
政策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2月9日举行联席会议,讨
论当局因香港电讯国际有限公司提早交还其持有的牌
照而付予香港电讯67亿元补偿一事。
51.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将讨论下
列引起公众关注的事项 ─
- 财经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月27日举行特别会
议,讨论正达证券倒闭事件及证券经纪业的状 况;及
- 卫生事务委员会将在1998年2月9日举行的定期
会议上讨论雪卡毒素及受克雅二氏病原体污染
的扫描试剂的事宜。
他补充,有关的事务委员会欢迎非委员的议员出席会议。
52.会议于下午3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2月11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