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17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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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6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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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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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1)2
- 梁小琴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2月20日第34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06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就不具
法律效力的议员议案进行辩论的修订发言时限。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临立会LS99号文件)
3.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释
义及通则条例》中关于法例的释疑、适用
和释义的条文,以确保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
区的地位。他认为条例草案涉及在一些重
要的宪法及法律概念上作出适应化改,并
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
4.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
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程介南议员及
黃宜宏议员。
-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
草案》
(临立会LS10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在于对香港法律中有关"英国
国民"、"英联邦公民"及相类语句作出所需
的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
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的地位。他补充,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
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所载与国籍有关的事
宜。
6.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
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法案委员会:叶国谦议员、胡经昌议员及
杨孝华议员。
1998年2月2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8年2月18日及20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10号文件)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文件载述 1998 年
2月18日在宪报刊登的一项附属法例及1998年2月
20日在宪报刊登的31项附属法例。
8.內务委员会主席解释,1998年2月18日在宪报
刊登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令》是
当局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采取的临时措施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将烟草、碳氢油
及甲醇的稅率调高约 6 %,该命令所载的条例草
案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例》,以实施该等建议
。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而小组委
员会应在条例草案于1998年3月4日提交临时立法
会( 临立会 )后变为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
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
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
林议员及刘健仪议员(杨孝华议员表示刘健仪议员
将会参加)。
9.叶国谦议员就《1998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
订 ) 公告》提出询问,法律顾问回应时解释,香
港电车有限公司如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
,可更改车费率。任何车费的修订须在宪报刊登
后 1 个月或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命令在宪
报刊登后的较短期间內开始生效。如公告期少于
1 个月,立法机关只可将之修改,但无法律依据
修改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的新车费。內
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现行法例,部分公共交
通机构所作出的车费修订,毋须经立法机关按处
理法例般的方式审议。他补充,立法机关监察公
共交通工具车费修订的角色,应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首届立法会详加研究。
10.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根据《精神健康条例》订
立的 4 项附属法例时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该等附属法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梁智鸿议员、李启明
议员、梁刘柔芬议员及邓兆棠议员(梁智鸿议员表
示邓兆棠议员将会参加)。
11.法律顾问回应田北俊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第2号)规
例》规定,在 1998年6月1日或以后登记的巴士、
小型巴士、货车、特别用途车辆及拖车必须配备
挡泥翼。此等规定亦会由运输署署长以宪报公告
指定的日期起适用于在1998年6月1日之前登记的
同类型车辆。政府当局已表示,此等规定将会在
6至9个月內开始实施。
12.法律顾问提述《扣押入息令规则》时解释,该
规则订明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分居令
及赡养令条例》及《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到期应得而遭拖欠的赡养费的追讨程序。陈鉴林
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规则,议员对此
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朱幼麟议员、何世柱议员、陈鉴林议员、廖成
利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13.议员对文件所载其余24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
问。
14.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年
3月2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修订上述附属法例,须在
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将于1998年3月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699号文件)
1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
14项质询(4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0项要求书面答覆)。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8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7条条例草案将于
1998年3月4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8年3月6日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同
意于1998年3月4日恢复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
辩论。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出
的决议案─由夏佳理议员动议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于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
把《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修订)规
例》的审议期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V. 将于1998年3月11日及12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700号文件)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
编排了13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议员如拟提
出质询,须在1998年3月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8年拨款条例草案》
(议员发言)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8年3月11日及12日
的临立会会议主要供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之
用。根据《议事规则》第36(5)条,每名议员最多
可有15分钟发言时间。
VI.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079号文件)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4个小组委员会
及7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1997年房屋(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会在下
文议程第VI(b)项下作出报告。此外,议员较早前
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 3 个小组
委员会及两个法案委员会。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临立会CB(1)959号文件)
22.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缺席会议,法律顾
问负责介绍该份文件。他重点讲述法案委员会的
主要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法
案委员会已建议于 1998 年3月18日恢复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由于法案委员会委员对
条例草案的某些建议意见分歧,法案委员会个别
委员或会考虑以个人身份,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1998年3月9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
24.议员同意于1998年3月18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报告
25.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
已完成审议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登的9项《港
口管制 (货物装卸区 )令》。小组委员会接受政府
当局就重新划定8个现有公众货物装卸区的界线,
以及关闭位于上环及柴湾的两个装卸区所作的解
释。他补充,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 9 项命
令,并会提交书面报告,供內务委员会在1998年
3月6日的下次会议席上研究。
VII. 其他事项
与福利事务委员会有关的事宜
26.福利事务委员会主席王绍尔议员表示,行政会议应
待事务委员会有机会就《旧建市区邻舍层面社区发展
试验计划的检讨报告》进行讨论及发表意见后,才考
虑该份报告。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在他下星期与政务司司长会
面时,由他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该份报告
,供议员讨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28. 会议于下午7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