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117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2月27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6时27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2月20日第34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06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告知政务司司长就不具
法律效力的议员议案进行辩论的修订发言时限。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2. (临立会LS99号文件)

    3.法律顾问解释,条例草案旨在修订《释
    义及通则条例》中关于法例的释疑、适用
    和释义的条文,以确保符合《基本法》和
    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
    区的地位。他认为条例草案涉及在一些重
    要的宪法及法律概念上作出适应化改,并
    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

    4.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
    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程介南议员及
    黃宜宏议员。

  3.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
    草案》

  4. (临立会LS109号文件)

    5.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条例草
    案的主要目的在于对香港法律中有关"英国
    国民"、"英联邦公民"及相类语句作出所需
    的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
    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的地位。他补充,议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
    员会,研究条例草案所载与国籍有关的事
    宜。

    6.叶国谦议员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议员
    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
    法案委员会:叶国谦议员、胡经昌议员及
    杨孝华议员。

  • 1998年2月2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8年2月18日及20日在宪报刊登)

  • (临立会LS110号文件)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文件载述 1998 年
    2月18日在宪报刊登的一项附属法例及1998年2月
    20日在宪报刊登的31项附属法例。

    8.內务委员会主席解释,1998年2月18日在宪报
    刊登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令》是
    当局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采取的临时措施
    。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建议将烟草、碳氢油
    及甲醇的稅率调高约 6 %,该命令所载的条例草
    案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例》,以实施该等建议
    。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而小组委
    员会应在条例草案于1998年3月4日提交临时立法
    会( 临立会 )后变为法案委员会,负责研究条例草
    案。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
    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
    林议员及刘健仪议员(杨孝华议员表示刘健仪议员
    将会参加)。

    9.叶国谦议员就《1998年电车条例(修订车费)(修
    订 ) 公告》提出询问,法律顾问回应时解释,香
    港电车有限公司如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
    ,可更改车费率。任何车费的修订须在宪报刊登
    后 1 个月或按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所命令在宪
    报刊登后的较短期间內开始生效。如公告期少于
    1 个月,立法机关只可将之修改,但无法律依据
    修改经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意的新车费。內
    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根据现行法例,部分公共交
    通机构所作出的车费修订,毋须经立法机关按处
    理法例般的方式审议。他补充,立法机关监察公
    共交通工具车费修订的角色,应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首届立法会详加研究。

    10.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根据《精神健康条例》订
    立的 4 项附属法例时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该等附属法例,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
    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梁智鸿议员、李启明
    议员、梁刘柔芬议员及邓兆棠议员(梁智鸿议员表
    示邓兆棠议员将会参加)。

    11.法律顾问回应田北俊议员的询问时表示,《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修订)(第2号)规
    例》规定,在 1998年6月1日或以后登记的巴士、
    小型巴士、货车、特别用途车辆及拖车必须配备
    挡泥翼。此等规定亦会由运输署署长以宪报公告
    指定的日期起适用于在1998年6月1日之前登记的
    同类型车辆。政府当局已表示,此等规定将会在
    6至9个月內开始实施。

    12.法律顾问提述《扣押入息令规则》时解释,该
    规则订明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分居令
    及赡养令条例》及《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到期应得而遭拖欠的赡养费的追讨程序。陈鉴林
    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规则,议员对此
    建议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朱幼麟议员、何世柱议员、陈鉴林议员、廖成
    利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13.议员对文件所载其余24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
    问。

    14.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在1998年
    3月2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修订上述附属法例,须在
    1998年3月18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IV. 将于1998年3月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699号文件)

    1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
    14项质询(4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0项要求书面答覆)。

    1.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2.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3. 《1998年印花稅(修订)条例草案》

      4.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5. 《1998年遗产稅(修订)条例草案》

      6. 《1998年应课稅品(修订)条例草案》

      7.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草案》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7条条例草案将于
    1998年3月4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8年3月6日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8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

    2. 《1997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席上同
    意于1998年3月4日恢复上述两条条例草案的二读
    辩论。

  •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出
    的决议案─由夏佳理议员动议


  •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
    例小组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于1998年3月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
    把《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费用)(修订)规
    例》的审议期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

    V. 将于1998年3月11日及12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700号文件)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
    编排了13项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议员如拟提
    出质询,须在1998年3月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8年拨款条例草案》

  • (议员发言)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8年3月11日及12日
    的临立会会议主要供1998至99年度财政预算案之
    用。根据《议事规则》第36(5)条,每名议员最多
    可有15分钟发言时间。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079号文件)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4个小组委员会
    及7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1997年房屋(修订)
    (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成工作,并会在下
    文议程第VI(b)项下作出报告。此外,议员较早前
    在讨论上文议程第III项时,已同意成立 3 个小组
    委员会及两个法案委员会。

  • 《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 (临立会CB(1)959号文件)

    22.法案委员会主席陈婉娴议员缺席会议,法律顾
    问负责介绍该份文件。他重点讲述法案委员会的
    主要商议结果,详情载于有关文件。他表示,法
    案委员会已建议于 1998 年3月18日恢复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由于法案委员会委员对
    条例草案的某些建议意见分歧,法案委员会个别
    委员或会考虑以个人身份,对条例草案动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须在1998年3月9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

    24.议员同意于1998年3月18日恢复条例草案的二
    读辩论。

  • 根据《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条例》(第81章)
    发出的9项命令小组委员会报告


  • 25.小组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
    已完成审议1998年1月27日在宪报刊登的9项《港
    口管制 (货物装卸区 )令》。小组委员会接受政府
    当局就重新划定8个现有公众货物装卸区的界线,
    以及关闭位于上环及柴湾的两个装卸区所作的解
    释。他补充,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 9 项命
    令,并会提交书面报告,供內务委员会在1998年
    3月6日的下次会议席上研究。

    VII. 其他事项

    与福利事务委员会有关的事宜


    26.福利事务委员会主席王绍尔议员表示,行政会议应
    待事务委员会有机会就《旧建市区邻舍层面社区发展
    试验计划的检讨报告》进行讨论及发表意见后,才考
    虑该份报告。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在他下星期与政务司司长会
    面时,由他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该份报告
    ,供议员讨论。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28. 会议于下午7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