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6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 | 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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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5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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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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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3月20日第38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28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会就告别议
案发言。他补充,他已提醒当局应避免于1998年 7 月
之前在宪报刊登附属法例,让首届立法会有时间对附
属法例进行研究。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8年3月2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
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3月20日
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28号文件)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6项附属法例于1998年3月
20日在宪报刊登。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述有关报告时解
释,首 3 项附属法例是由巿政局订立的命令,第一项
命令旨在指定一间新的图书馆,而其他两项命令则关
乎关闭一个街巿。
4.法律顾问表示,关于《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
(14)(d)条作出的宣布)(第3号)公告1998年(修订)公告》
,原公告旨在根据《银行业条例》豁免通用储值车票
遵守有关的核准规定,直至1998年 6 月26日为止。该
修订公告把此豁免期延长一年。
5.法律顾问解释,当局藉《1998年宣布更改职称 ( 文康
广播局局长)公告》由1998年4月9日起,将"文康广播局
局长"的职称改为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此外,政
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4月7至8日临时立
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54A条动议决议案。该决议案旨在修订各有关条例及
附属法例,以更改各受影响局长所行使的法定职能和肩
负的职责。他请议员参阅临立会LS127号文件,并表示
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6.法律顾问补充,政府当局曾在两个场合向议员简介
各项组织架构上的改变,分别为:资讯政策事务委员
会与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 2 月
11日举行的联席会议,以及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于
1998年2月27日举行的会议。叶国谦议员表示,在1998
年2月11日的联席会议上,对于当局建议由民政事务局
而非新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监督资讯政策事宜的安排
,部分议员曾提出质疑。
7.法律顾问表示,余下的一项附属法例是关乎《1998
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的生效
日期公告。
IV.将于1998年4月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821号文件)
8.议员察悉,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
(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临时立法会主席已
决定,在4月1日及4月7至8日举行的随后两次临
立会会议上,当一条法案完成二读程序后,便会
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继而进行三读。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例草案》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意
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他补充,在1998
年4月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将会处理两条法案,另
一条是《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 议员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陈鉴林议员动议
11.议员察悉,陈鉴林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动
议决议案,修订《扣押入息令规则》。
V.将于1998年4月7至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822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
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
草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草
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8年4月7至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恢
复上述9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而有关的法案
委员会将会在下文议程第VI项下作出报告。
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4A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文康广播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127号文件)
14.议员察悉,在上文议程第III项下已讨论过此
事。
议员议案
- 有关"制订发展策略"的议案
15.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郑耀棠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 有关"吸引外资发展创新工业"的议案
1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唐英年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17.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就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3月30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 告别议案
18.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
的议案的措辞。
VI.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306号文件)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4个小组委员会及7个
法案委员会全部都会在是次会议席上,向內务委
员会作出报告。
-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临立会CB(2)1313号文件)
20.刘健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曾在1996年 2 月
向前立法局提交《1996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
草案》,以期将公证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项
规定公证人必须是香港法律公证人协会(下称"公
证人协会")会员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通过
后,当局将该条例草案撤回。当局认为,该项规
定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二条所订的自由结社权利。刘议员指出,
为解决此项在人权方面引起关注的问题,政府当
局在现时的条例草案內加入条文,就公证人协会
在规管公证人的执业、行为操守及纪律方面的职
能作出规定。
21.刘议员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会动议修正案,
以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提出要求获委任为公证人的
申请前在香港执业为律师合计为期最少 7 年。除
此以外,申请人亦必须符合在提出申请前整段 7
年期间一直名列于律师登记册上的规定。议员察
悉,政府当局亦会动议若干次要的技术性修正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302号文件)
22.刘汉铨议员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对香港
法律中有关"英国国民"、"英联邦公民"及相类语
句作出所需的适应化修改,以及对前永久性居
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权作出补充性规定。他补
充,政府当局将会动议若干技术性修正案。
-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临立会CB(2)1314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3.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将会对条例草案动议修
正案。
-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1211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4.叶国谦议员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详情载于有
关报告第 2 段。他表示,法案委员会委员在讨论
建议中的居所贷款利息时提出了多项问题,包括
有关拥有多于一个居住地方的纳稅人可否有权选
定其主要居住地方的问题、稅务局局长的酌情决
定权,以及住宅拥有人倘有应课稅的入息、物业
或利润,可否提名其配偶就该项扣除提出申索。
叶议员进一步表示,法案委员会委员亦要求政府
当局澄清,配偶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
是否可予扣除。
25.叶议员告知议员,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
府当局将会动议修正案,以收窄稅务局局长的酌
情决定权,并把向纳稅人雇主支付的居所贷款利
息,纳入可提出申索予以扣除的范围內。他补充
,政府当局亦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其他相应和技术
性的修正案。
-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临立会CB(1)1208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6.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将会对条例草案动议修正
案。
-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临立会CB(2)1305号文件)
27.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将会对条例草案动议修
正案。
-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212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
理议员已在上次会议向內务委员会作出口头报告
。他询问夏佳理议员有否任何事宜须予补充。
29.夏佳理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曾要求政府当
局就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咨询司法机构
,他就此事向议员简述司法机构所提出的意见。
司法机构认为,土地审裁处应就向租客作出的赔
偿另行发出命令,而非在作出售卖令时发出指示
。此外,司法机构对受托人可能潜逃的问题深感
关注,并建议售卖所得收益须在售卖后立即缴存
于法院。为确保司法机构有足够资源履行所需的
职责,司法机构政务长已要求规划环境地政局局
长在她获得额外资源后,才实施条例草案。
30.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由于今次是內务委员
会最后一次会议,加上政府当局尚未就司法机构
的意见作出回应,他将会以书面向议员提供最新
的资料。他补充,当局希望请內务委员会给予支
持,以便一旦未能在限期前作出预告,可征求临
时立法会主席批准豁免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所需的预告期。议员接纳当局所请。
- 《安排指明(与中国內地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稅的安排)令》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311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31.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命令。
-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
会报告
(临立会CB(1)1184号文件)
32.夏佳理议员表示,他在上次会议席上作出的
口头报告,并无任何事宜须予补充。
33.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的查询时表示,
王绍尔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对
《强制性公积公计划(一般)规例》动议修正案。
- 《1998年食物业(市政局)(修订)附例》及《1998
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小组委员
会报告
(临立会CB(2)1376号文件已于1998年4月2日随临
立会CB(2)137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4.周梁淑怡议员解释,该两条附例旨在将活水禽
及其他活家禽分开买卖,从而落实有关的分隔政
策,以及管制经处理的家禽屠体及从家禽中除去
的任何什臟的运送。该分隔政策已在另一项附属
法例內有所规定,即在1998年 2 月27日刊登宪报
,并在1998年3月4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1998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修订)(第2号)规
例》。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家禽业的团体代表告
知小组委员会,当局并无就实施分隔政策的实际
安排咨询他们。有关情况令人殊不满意,因为10
名一向在长沙湾临时家禽批发市场经营的鹅/鸭
批发商当中,只有 3 名获得安置在西区家禽批发
市场继续经营,其余的将被迫结业。
35.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因此建议,即
使內务委员会最初在1998年3月6日研究《1998年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修订)(第 2 号)规例》时并
无提出疑问,现时亦应连同两条附例对该规例再
加研究。小组委员会又建议把该规例的审议期限
延展至1998年 4月7至8 日的临立会会议。议员同
意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36.周梁淑怡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已安排在1998
年 3 月30日与政府当局举行另一次会议。虽然经
济局及卫生福利局答应派代表出席该次会议,但
两个决策局似乎都不愿充当处理此事的主责部门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在下次与政务司司
长会面时向其提出有关问题。
37.法律顾问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有
关该规例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是由经济局拟备
的。至于该两条附例,除有关该规例的临立会参
考资料摘要第 9 段所载的简略解释外,政府当局
并无另行提交背景资料文件。
38.叶国谦议员建议再度邀请议员加入小组委员会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 《1998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
(修订)规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373号文件已于1998年4月2日随临
立会CB(2)137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9.胡经昌议员解释,该修订规则旨在提高及重订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规则》
须缴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加入两项新增收费项目
。该修订规则提出的各项建议,与载于《1997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下
称"1997年规则")者相同。1997年规则于去年10月
被临立会废除。
40.胡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指出,先前就1997年规
则所载建议提出的理据,仍适用于现时的建议。
此外,政府当局认为,提高对金融中介团体的收
费的建议,连同财政司司长在1998至99财政年度
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辞中提及的调低印花稅及交易
征费的措施,将可减低一般投资人士对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运作的资助。政
府当局认为,再押后调整收费只会进一步减低证
监会收回其服务成本的幅度,并会增加一般投资
人士对金融中介团体及证券发行人的运作所作出
的互相补贴,实在有违一般投资人士的利益。
41.胡议员进一步表示,经考虑政府当局所作的解
释后,小组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对支持该修订规则
载列的各项建议有所保留,理由如下 --
- 政府当局不应在经济低迷时要求增加收费
;及
- 鉴于证监会已从交易征费获得巨额收入,
并且拥有储备,即使收费冻结在现时的水
平,其运作亦不会受到影响。
42.胡议员补充,他将会代表小组委员会,在1998
年4月7至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决议案,
废除该修订规则。他促请议员支持该项决议案。
VII. 其他事项
4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今次是內务委员会最后一次
会议,他希望藉此机会对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其他议
员及秘书处所给予的支持及协助,表示谢意。
44. 会议于下午6时37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