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136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期:1998年3月27日(星期五)
时间:下午5时45分
地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1)4
陈庆菱女士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3月20日第38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28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会就告别议
案发言。他补充,他已提醒当局应避免于1998年 7 月
之前在宪报刊登附属法例,让首届立法会有时间对附
属法例进行研究。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8年3月2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
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8年3月20日
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28号文件)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6项附属法例于1998年3月
20日在宪报刊登。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述有关报告时解
释,首 3 项附属法例是由巿政局订立的命令,第一项
命令旨在指定一间新的图书馆,而其他两项命令则关
乎关闭一个街巿。

4.法律顾问表示,关于《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
(14)(d)条作出的宣布)(第3号)公告1998年(修订)公告》
,原公告旨在根据《银行业条例》豁免通用储值车票
遵守有关的核准规定,直至1998年 6 月26日为止。该
修订公告把此豁免期延长一年。

5.法律顾问解释,当局藉《1998年宣布更改职称 ( 文康
广播局局长)公告》由1998年4月9日起,将"文康广播局
局长"的职称改为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 。此外,政
府当局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8年4月7至8日临时立
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第54A条动议决议案。该决议案旨在修订各有关条例及
附属法例,以更改各受影响局长所行使的法定职能和肩
负的职责。他请议员参阅临立会LS127号文件,并表示
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6.法律顾问补充,政府当局曾在两个场合向议员简介
各项组织架构上的改变,分别为:资讯政策事务委员
会与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 2 月
11日举行的联席会议,以及资讯政策事务委员会于
1998年2月27日举行的会议。叶国谦议员表示,在1998
年2月11日的联席会议上,对于当局建议由民政事务局
而非新的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监督资讯政策事宜的安排
,部分议员曾提出质疑。

7.法律顾问表示,余下的一项附属法例是关乎《1998
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的生效
日期公告。

IV.将于1998年4月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1. 质询

  2. (临立会CB(3)821号文件)

    8.议员察悉,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了20项质询
    (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4. 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临时立法会主席已
    决定,在4月1日及4月7至8日举行的随后两次临
    立会会议上,当一条法案完成二读程序后,便会
    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继而进行三读。

    《法律适应化修改(对外国等的提述)条例草案》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意
    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他补充,在1998
    年4月1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将会处理两条法案,另
    一条是《1997年房屋(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5. 议员议案


  6.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2)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陈鉴林议员动议


    11.议员察悉,陈鉴林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动
    议决议案,修订《扣押入息令规则》。

V.将于1998年4月7至8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822号文件)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编排
了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

    2.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3.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4.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5.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
      草案》

    6. 《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处)条例草
      案》

    7. 《法律适应化修改(官地)条例草案》

    8.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

    9.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于1998年4月7至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恢
    复上述9条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而有关的法案
    委员会将会在下文议程第VI项下作出报告。

  • 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54A条提出
    的决议案 -- 由文康广播局局长动议

  • (临立会LS127号文件)

    14.议员察悉,在上文议程第III项下已讨论过此
    事。

  • 议员议案


    1. 有关"制订发展策略"的议案


    2. 15.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郑耀棠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3. 有关"吸引外资发展创新工业"的议案


    4. 1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唐英年议员动议的议
      案的措辞。

      17.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就
      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8年3月30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
      用。

    5. 告别议案


    6. 18.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內务委员会主席动议
      的议案的措辞。

    V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临立会CB(2)1306号文件)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4个小组委员会及7个
      法案委员会全部都会在是次会议席上,向內务委
      员会作出报告。

    3.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4. (临立会CB(2)1313号文件)

      20.刘健仪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曾在1996年 2 月
      向前立法局提交《1996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
      草案》,以期将公证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项
      规定公证人必须是香港法律公证人协会(下称"公
      证人协会")会员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通过
      后,当局将该条例草案撤回。当局认为,该项规
      定可能会侵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二条所订的自由结社权利。刘议员指出,
      为解决此项在人权方面引起关注的问题,政府当
      局在现时的条例草案內加入条文,就公证人协会
      在规管公证人的执业、行为操守及纪律方面的职
      能作出规定。

      21.刘议员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会动议修正案,
      以规定申请人必须在提出要求获委任为公证人的
      申请前在香港执业为律师合计为期最少 7 年。除
      此以外,申请人亦必须符合在提出申请前整段 7
      年期间一直名列于律师登记册上的规定。议员察
      悉,政府当局亦会动议若干次要的技术性修正案。
    5.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草案》
      委员会报告

    6. (临立会CB(2)1302号文件)

      22.刘汉铨议员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旨在对香港
      法律中有关"英国国民"、"英联邦公民"及相类语
      句作出所需的适应化修改,以及对前永久性居
      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权作出补充性规定。他补
      充,政府当局将会动议若干技术性修正案。

    7.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8. (临立会CB(2)1314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3.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将会对条例草案动议修
      正案。

    9. 《1998年稅务(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10. (临立会CB(1)1211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4.叶国谦议员解释条例草案的目的,详情载于有
      关报告第 2 段。他表示,法案委员会委员在讨论
      建议中的居所贷款利息时提出了多项问题,包括
      有关拥有多于一个居住地方的纳稅人可否有权选
      定其主要居住地方的问题、稅务局局长的酌情决
      定权,以及住宅拥有人倘有应课稅的入息、物业
      或利润,可否提名其配偶就该项扣除提出申索。
      叶议员进一步表示,法案委员会委员亦要求政府
      当局澄清,配偶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的供款
      是否可予扣除。

      25.叶议员告知议员,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
      府当局将会动议修正案,以收窄稅务局局长的酌
      情决定权,并把向纳稅人雇主支付的居所贷款利
      息,纳入可提出申索予以扣除的范围內。他补充
      ,政府当局亦会对条例草案提出其他相应和技术
      性的修正案。

    11. 《1998年稅务(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会
      报告


    12. (临立会CB(1)1208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6.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将会对条例草案动议修正
      案。

    13.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委员
      会报告

    14. (临立会CB(2)1305号文件)

      27.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将会对条例草案动议修
      正案。

    15. 《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16. (临立会CB(2)1212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
      理议员已在上次会议向內务委员会作出口头报告
      。他询问夏佳理议员有否任何事宜须予补充。

      29.夏佳理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曾要求政府当
      局就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咨询司法机构
      ,他就此事向议员简述司法机构所提出的意见。
      司法机构认为,土地审裁处应就向租客作出的赔
      偿另行发出命令,而非在作出售卖令时发出指示
      。此外,司法机构对受托人可能潜逃的问题深感
      关注,并建议售卖所得收益须在售卖后立即缴存
      于法院。为确保司法机构有足够资源履行所需的
      职责,司法机构政务长已要求规划环境地政局局
      长在她获得额外资源后,才实施条例草案。

      30.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由于今次是內务委员
      会最后一次会议,加上政府当局尚未就司法机构
      的意见作出回应,他将会以书面向议员提供最新
      的资料。他补充,当局希望请內务委员会给予支
      持,以便一旦未能在限期前作出预告,可征求临
      时立法会主席批准豁免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所需的预告期。议员接纳当局所请。

    17. 《安排指明(与中国內地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稅的安排)令》小组委员会报告


    18. (临立会CB(2)1311号文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
      1998年3月30日随临立会CB(2)1354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31.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命令。

    19. 有关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
      会报告

    20. (临立会CB(1)1184号文件)

      32.夏佳理议员表示,他在上次会议席上作出的
      口头报告,并无任何事宜须予补充。

      33.秘书长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的查询时表示,
      王绍尔议员及罗祥国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对
      《强制性公积公计划(一般)规例》动议修正案。

    21. 《1998年食物业(市政局)(修订)附例》及《1998
      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小组委员
      会报告


    22. (临立会CB(2)1376号文件已于1998年4月2日随临
      立会CB(2)137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4.周梁淑怡议员解释,该两条附例旨在将活水禽
      及其他活家禽分开买卖,从而落实有关的分隔政
      策,以及管制经处理的家禽屠体及从家禽中除去
      的任何什臟的运送。该分隔政策已在另一项附属
      法例內有所规定,即在1998年 2 月27日刊登宪报
      ,并在1998年3月4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1998年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修订)(第2号)规
      例》。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家禽业的团体代表告
      知小组委员会,当局并无就实施分隔政策的实际
      安排咨询他们。有关情况令人殊不满意,因为10
      名一向在长沙湾临时家禽批发市场经营的鹅/鸭
      批发商当中,只有 3 名获得安置在西区家禽批发
      市场继续经营,其余的将被迫结业。

      35.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因此建议,即
      使內务委员会最初在1998年3月6日研究《1998年
      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修订)(第 2 号)规例》时并
      无提出疑问,现时亦应连同两条附例对该规例再
      加研究。小组委员会又建议把该规例的审议期限
      延展至1998年 4月7至8 日的临立会会议。议员同
      意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36.周梁淑怡议员补充,小组委员会已安排在1998
      年 3 月30日与政府当局举行另一次会议。虽然经
      济局及卫生福利局答应派代表出席该次会议,但
      两个决策局似乎都不愿充当处理此事的主责部门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在下次与政务司司
      长会面时向其提出有关问题。

      37.法律顾问回应杜叶锡恩议员的询问时表示,有
      关该规例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是由经济局拟备
      的。至于该两条附例,除有关该规例的临立会参
      考资料摘要第 9 段所载的简略解释外,政府当局
      并无另行提交背景资料文件。

      38.叶国谦议员建议再度邀请议员加入小组委员会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23. 《1998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
      (修订)规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24. (临立会CB(2)1373号文件已于1998年4月2日随临
      立会CB(2)1378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39.胡经昌议员解释,该修订规则旨在提高及重订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规则》
      须缴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加入两项新增收费项目
      。该修订规则提出的各项建议,与载于《1997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下
      称"1997年规则")者相同。1997年规则于去年10月
      被临立会废除。

      40.胡议员表示,政府当局指出,先前就1997年规
      则所载建议提出的理据,仍适用于现时的建议。
      此外,政府当局认为,提高对金融中介团体的收
      费的建议,连同财政司司长在1998至99财政年度
      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辞中提及的调低印花稅及交易
      征费的措施,将可减低一般投资人士对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运作的资助。政
      府当局认为,再押后调整收费只会进一步减低证
      监会收回其服务成本的幅度,并会增加一般投资
      人士对金融中介团体及证券发行人的运作所作出
      的互相补贴,实在有违一般投资人士的利益。

      41.胡议员进一步表示,经考虑政府当局所作的解
      释后,小组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对支持该修订规则
      载列的各项建议有所保留,理由如下 --

      1. 政府当局不应在经济低迷时要求增加收费
        ;及

      2. 鉴于证监会已从交易征费获得巨额收入,
        并且拥有储备,即使收费冻结在现时的水
        平,其运作亦不会受到影响。

      42.胡议员补充,他将会代表小组委员会,在1998
      年4月7至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决议案,
      废除该修订规则。他促请议员支持该项决议案。

    VII. 其他事项

    4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今次是內务委员会最后一次
    会议,他希望藉此机会对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其他议
    员及秘书处所给予的支持及协助,表示谢意。

    44. 会议于下午6时37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