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90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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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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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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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国宝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1)1
- 梁庆仪小姐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11月21日第26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65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选民登记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发出信件,
提醒有资格成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从速申请此身
份,以便有资格在明年 5 月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
。此外,政府当局会播出宣传短片,向市民宣传
此信息。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政府当局承诺会考虑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的建议,在申请人等待入境事
务处签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期间,接纳由该处发
出的批准信,证明业已核实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
份的资格,以便该人可登记为选民。
4. 杜叶锡恩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更正一出电
视宣传短片所传达的信息,该宣传短片表示任何
人在香港居住满 7 年,即有资格投票。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他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会再提
出此事。
5. 黃宏发议员表示,为加快登记程序,入境事务
处在向有关申请人发出批准信时,应夹附一份选
民登记表格。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把黃议
员的建议转达政府当局。
-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希望《1997年
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及有关的附属
法例可在临时立法会(临立会)的任期內获得通过。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
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
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
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50号文件)
7. 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上述两条
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把《1997 年海底隧道(海底
隧道规例)(修订)条例》及《1997 年大老山隧
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由1998年1月1日分别押后至1999年3月1日
及1999年5月1日。他补充,制定该两条修订
条例的目的,是提高有关隧道的空气质素标
准。上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
题。
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7
年11月14日向交通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条例
草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普遍支持两条条例
草案。
9.议员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48号文件)
10.法律顾问表示,有关文件已扼要载述条例
草案建议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作出
的主要修订。他补充,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
意,在条例草案于1997 年11月26日提交临立
会后,成立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建议对主
体条例作出100项修订,以及对另外11条条例
作出相应修订。为加快工作进度,秘书处在
预期成立的法案委员会组成前,已邀请议员
加入为委员。现时共有17名议员已表示会加
入该法案委员会,而法案委员会将于1997年
12月1日举行首次会议,开始详细审议条例
草案。
- 1997年11月26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
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
例于1997年11月21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49号文件)
12.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文件详载6项附属
法例的內容。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人体器官移植规
例》时表示,医疗界现有3个团体正研究该
规例。他建议押后至1997年12月5日的下次
会议,才决定需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
对此表示赞同。
14.叶国谦议员表示,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1997 年
选区(立法会)宣布令》及《立法会(选民登
记)(上诉)规例》的工作,并将于1997年12
月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交书面报告。
15.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他4项附属例并无
提出疑问。
1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拟于1997年
12月17日修订该等附属法例的预告限期为
1997年12月10日。
IV.将于1997年12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380号文件)
17. 议员察悉,1997年12月3日的临立会会议编排了
18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2项要求书面答覆)。
- 于1997年11月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与立法会选
举有关的附属法例
18. 叶国谦议员表示,他将于1997年12月3日临立会会议
席上动议一项议案,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
方选区)(立法会)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
日。叶议员将会在议程第VII(b)项下再作报告。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于1997年12月10日修
订该规例,须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将于1997年12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质询
(临立会CB(3)381号文件)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迄今暂
时编排了14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8项要求书
面答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在1997年12月10
日的临立会会议提出质询,须在1997年12月1日限
期前作出预告。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7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在临立
会须处理的法案名单內;条例草案将于1997年12
月10日提交临立会,并于 1997 年12月19日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2.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第86条提出的决
议案 ─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52号文件)
23.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立会批
准卫生福利局局长订立的《残疾歧视(平等机会委
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该规例是以根据《
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订立的
类似规例为篮本,旨在赋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该
规例所指明的情况下可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以
其名义提出法律程序。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
面均无问题。
24.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 议员议案
- 有关“加快巿区重建步伐”的议案
25.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叶国谦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 有关“社会福利津贴制度检讨”的议案
2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许贤发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上
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12月1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的议案给予通知
- 有关“发展香港高增值工业”的议案
28.议员察悉吴清辉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
- 有关“改善罗湖边境管制站的服务”的议案
29.议员察悉刘江华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
3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2月2日及1997年
12月10日。
VII. 报告-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662号文件)
3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一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
-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首次报告
(临立会CB(2)675号文件)
32.叶国谦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商议《选举管理
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例》及《
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 (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
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 (立法会)规例》的工作
,详载于上述文件。他补充,选举管理委员会因
应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已同意就该两条规例提出
若干技术性修订。
33.关于“identity document”一词的中译(“身分证
明文件”)应采用“份”抑或“分”字,叶议员表
示,政府当局迟迟才向小组委员会提交一份文件
,解释为何采用“分”而不用“份”字。为使议
员有更多时间研究该文件,他将会在1997年12月3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议案,把《选举管理
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例》的审
议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日。
34.何承天议员表示,根据其办事处获得的资料,
当局处理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需时两至三个月
,而非文件中所述的 6 个星期。他询问有否要求
政府当局加快处理该等申请,以便有关申请人可
在1998年1月16日的限期前登记为选民。
35.杨孝华议员表示,据他了解,入境事务处至今
仍可在6个星期內完成处理该等申请。然而,倘若
大批人士在同一时间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
事务处要维持处理申请的时间不变,可能会有困
难。
36.叶国谦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分批发信通知有
关人士尽快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据当局所述,
最后一批信件将于1997年11月底前发出。他补充
,正如內务委员会主席所说,当局已获要求考虑
一项建议,即接纳入境事务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
的批准信,证明业已核实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
的资格,以便该人可登记为选民。
37.黃宏发议员提议,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应获准有条件地登记为选民。该等人士一旦经
入境事务处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姓名便会
被纳入正式选民登记册內,该登记册会于1998年
3月15日或之前编定。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政府当局反映议
员的意见。
- 1997年11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4条建筑物(修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报告
39.何承天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
了一次会议,讨论该4条规例,特别是《1997年建
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所载有关呈交拆卸
工程所用装备及机械装置的操作人员个人详情、
资格及经验的时间规定。他补充,小组委员会将
于1997年12月2日举行另一次会议,届时议员会决
定是否须要把该等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7年12
月17日。
40.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拟于1997年12月10
日修订该等规例的预告限期为1997年12月3日;如
拟延展该等规例的审议期,则须于1997年12月5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
VIII. 其他事项- 选举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666号文件)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据一些报章报道,香港
中文大学学生会反对临立会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
学校董会成员。他指出,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
例》(第1109章)所订的规程11,临立会议员有责任
选举代表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员。
42.法律顾问回应黃宏发议员时解释,《香港回归
条例》(1997年第110号)规定,“在任何法律中对
立法局的提述,须视情况要求,解释为包括对临
时立法会的提述”。此条文亦适用于《香港中文
大学条例》。
43. 议员通过载列于该文件第 3段的提名及选举程
序,并察悉将于1997年12月5日下次內务委员会会
议席上,提名3位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
员。
- 建议成立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
(临立会CB(3)385号文件)
44.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并解释建议成
立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的背景。
45. 议员通过成立文件第5段所建议的议会联络小组
委员会。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将发出通告
,邀请议员申请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 向临时立法会提交公共机构的年报及帐目报表
46. 李家祥议员表示,按照法例规定,多个公共机
构须在今个财政年度于1998年3月终结后 3 个月內
向临立会提交其年报及帐目报表。鉴于临立会在
1998 年 4月8日之后很可能不再举行会议,他关注
到部分机构或会难于遵照法定限期,向临立会提
交报告。他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协调提交该等报告
的事宜。
47. 法律顾问解释,在大部分情况下,有关公共机
构的规管条例都会载有条文,准许其征得香港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在法定限期过后提交该等报
告,又或规定该等报告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
提交临立会省览。
4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或有需要协调公
共机构向临立会提交年报及帐目报表的事宜。他会
向政务司司长提出此事。
49.会议于下午4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