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690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1月2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06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国宝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11月21日第26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657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选民登记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发出信件,
    提醒有资格成为永久性居民的人士从速申请此身
    份,以便有资格在明年 5 月的立法会选举中投票
    。此外,政府当局会播出宣传短片,向市民宣传
    此信息。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政府当局承诺会考虑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的建议,在申请人等待入境事
    务处签发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期间,接纳由该处发
    出的批准信,证明业已核实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
    份的资格,以便该人可登记为选民。

    4. 杜叶锡恩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更正一出电
    视宣传短片所传达的信息,该宣传短片表示任何
    人在香港居住满 7 年,即有资格投票。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他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时会再提
    出此事。

    5. 黃宏发议员表示,为加快登记程序,入境事务
    处在向有关申请人发出批准信时,应夹附一份选
    民登记表格。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把黃议
    员的建议转达政府当局。

  2.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希望《1997年
    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及有关的附属
    法例可在临时立法会(临立会)的任期內获得通过。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
    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规例)(修订)条
      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
      条例1997年(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50号文件)

      7. 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上述两条
      修订条例草案旨在把《1997 年海底隧道(海底
      隧道规例)(修订)条例》及《1997 年大老山隧
      道(大老山隧道规例)(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由1998年1月1日分别押后至1999年3月1日
      及1999年5月1日。他补充,制定该两条修订
      条例的目的,是提高有关隧道的空气质素标
      准。上述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
      题。

      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7
      年11月14日向交通事务委员会简介上述条例
      草案。事务委员会的委员普遍支持两条条例
      草案。

      9.议员同意恢复上述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2. 《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48号文件)

      10.法律顾问表示,有关文件已扼要载述条例
      草案建议对《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作出
      的主要修订。他补充,议员在上次会议已同
      意,在条例草案于1997 年11月26日提交临立
      会后,成立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1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条例草案建议对主
      体条例作出100项修订,以及对另外11条条例
      作出相应修订。为加快工作进度,秘书处在
      预期成立的法案委员会组成前,已邀请议员
      加入为委员。现时共有17名议员已表示会加
      入该法案委员会,而法案委员会将于1997年
      12月1日举行首次会议,开始详细审议条例
      草案。

    3. 1997年11月26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
      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
      例于1997年11月21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49号文件)

      12. 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文件详载6项附属
      法例的內容。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人体器官移植规
      例》时表示,医疗界现有3个团体正研究该
      规例。他建议押后至1997年12月5日的下次
      会议,才决定需否成立小组委员会。议员
      对此表示赞同。

      14.叶国谦议员表示,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已完成审议《1997 年
      选区(立法会)宣布令》及《立法会(选民登
      记)(上诉)规例》的工作,并将于1997年12
      月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提交书面报告。

      15.议员对文件所载的其他4项附属例并无
      提出疑问。

      16.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拟于1997年
      12月17日修订该等附属法例的预告限期为
      1997年12月10日。
IV.将于1997年12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380号文件)

    17. 议员察悉,1997年12月3日的临立会会议编排了
    18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2项要求书面答覆)。

  2. 于1997年11月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省览与立法会选
    举有关的附属法例
18. 叶国谦议员表示,他将于1997年12月3日临立会会议
席上动议一项议案,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地
方选区)(立法会)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
日。叶议员将会在议程第VII(b)项下再作报告。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于1997年12月10日修
订该规例,须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将于1997年12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381号文件)

    2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迄今暂
    时编排了14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8项要求书
    面答覆)。他提醒议员,议员如拟在1997年12月10
    日的临立会会议提出质询,须在1997年12月1日限
    期前作出预告。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97年地下铁路公司(修订)条例草案》

    2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是在临立
    会须处理的法案名单內;条例草案将于1997年12
    月10日提交临立会,并于 1997 年12月19日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2.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第86条提出的决
    议案 ─ 由卫生福利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52号文件)

    23.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立会批
    准卫生福利局局长订立的《残疾歧视(平等机会委
    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该规例是以根据《
    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订立的
    类似规例为篮本,旨在赋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该
    规例所指明的情况下可根据《残疾歧视条例》以
    其名义提出法律程序。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
    面均无问题。

    24.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5. 议员议案

    1. 有关“加快巿区重建步伐”的议案

      25.议员审悉上述将由叶国谦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 有关“社会福利津贴制度检讨”的议案

      2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许贤发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就上
      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2月3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12月1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的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发展香港高增值工业”的议案

    28.议员察悉吴清辉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

  2. 有关“改善罗湖边境管制站的服务”的议案

    29.议员察悉刘江华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

    3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2月2日及1997年
    12月10日。

V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662号文件)

    3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两个小组委员会
    及一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

  2. 与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首次报告
    (临立会CB(2)675号文件)

    32.叶国谦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商议《选举管理
    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例》及《
    选举管理委员会(登记) (功能界别选民)(界别分组
    投票人)(选举委员会委员) (立法会)规例》的工作
    ,详载于上述文件。他补充,选举管理委员会因
    应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已同意就该两条规例提出
    若干技术性修订。

    33.关于“identity document”一词的中译(“身分证
    明文件”)应采用“份”抑或“分”字,叶议员表
    示,政府当局迟迟才向小组委员会提交一份文件
    ,解释为何采用“分”而不用“份”字。为使议
    员有更多时间研究该文件,他将会在1997年12月3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一项议案,把《选举管理
    委员会(选民登记)(地方选区)(立法会)规例》的审
    议期限延展至1997年12月10日。

    34.何承天议员表示,根据其办事处获得的资料,
    当局处理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需时两至三个月
    ,而非文件中所述的 6 个星期。他询问有否要求
    政府当局加快处理该等申请,以便有关申请人可
    在1998年1月16日的限期前登记为选民。

    35.杨孝华议员表示,据他了解,入境事务处至今
    仍可在6个星期內完成处理该等申请。然而,倘若
    大批人士在同一时间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
    事务处要维持处理申请的时间不变,可能会有困
    难。

    36.叶国谦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分批发信通知有
    关人士尽快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据当局所述,
    最后一批信件将于1997年11月底前发出。他补充
    ,正如內务委员会主席所说,当局已获要求考虑
    一项建议,即接纳入境事务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
    的批准信,证明业已核实其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
    的资格,以便该人可登记为选民。

    37.黃宏发议员提议,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应获准有条件地登记为选民。该等人士一旦经
    入境事务处核实其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姓名便会
    被纳入正式选民登记册內,该登记册会于1998年
    3月15日或之前编定。

    3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向政府当局反映议
    员的意见。

  3. 1997年11月7日在宪报刊登的4条建筑物(修订)规例
    小组委员会报告

    39.何承天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
    了一次会议,讨论该4条规例,特别是《1997年建
    筑物(管理)(修订)(第4号)规例》所载有关呈交拆卸
    工程所用装备及机械装置的操作人员个人详情、
    资格及经验的时间规定。他补充,小组委员会将
    于1997年12月2日举行另一次会议,届时议员会决
    定是否须要把该等规例的审议期限延展至1997年12
    月17日。

    40.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拟于1997年12月10
    日修订该等规例的预告限期为1997年12月3日;如
    拟延展该等规例的审议期,则须于1997年12月5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

VIII. 其他事项

  1. 选举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666号文件)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据一些报章报道,香港
    中文大学学生会反对临立会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
    学校董会成员。他指出,根据《香港中文大学条
    例》(第1109章)所订的规程11,临立会议员有责任
    选举代表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员。

    42.法律顾问回应黃宏发议员时解释,《香港回归
    条例》(1997年第110号)规定,“在任何法律中对
    立法局的提述,须视情况要求,解释为包括对临
    时立法会的提述”。此条文亦适用于《香港中文
    大学条例》。

    43. 议员通过载列于该文件第 3段的提名及选举程
    序,并察悉将于1997年12月5日下次內务委员会会
    议席上,提名3位议员出任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成
    员。

  2. 建议成立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
    (临立会CB(3)385号文件)

    44.內务委员会主席简介有关文件,并解释建议成
    立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的背景。

    45. 议员通过成立文件第5段所建议的议会联络小组
    委员会。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将发出通告
    ,邀请议员申请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3. 向临时立法会提交公共机构的年报及帐目报表

    46. 李家祥议员表示,按照法例规定,多个公共机
    构须在今个财政年度于1998年3月终结后 3 个月內
    向临立会提交其年报及帐目报表。鉴于临立会在
    1998 年 4月8日之后很可能不再举行会议,他关注
    到部分机构或会难于遵照法定限期,向临立会提
    交报告。他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协调提交该等报告
    的事宜。

    47. 法律顾问解释,在大部分情况下,有关公共机
    构的规管条例都会载有条文,准许其征得香港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在法定限期过后提交该等报
    告,又或规定该等报告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
    提交临立会省览。

    4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或有需要协调公
    共机构向临立会提交年报及帐目报表的事宜。他会
    向政务司司长提出此事。

    49.会议于下午4时5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