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 过 1997年 4月 26日 第 2次 会 议 的 纪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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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164/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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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 份 会 议 纪 要 获 确 认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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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 议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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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主 席 汇 报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举 行 会 议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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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 席 汇 报 , 他 和 副 主 席 每 周 会 分 别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举 行 会 议 。 议 员 如 认 为 有 任 何 事 宜 应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或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商 讨 , 他 欢 迎 议 员 提 出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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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有 关 「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供 秘 书 支 援 服 务 」 的 咨 询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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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1997年 4月 24日 发 出 的 临 立 会 145/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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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关 于 该 份 已 送 交 议 员 置 评 的 咨 询 文 件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叶 国 谦 议 员 表 示 , 他 将 于 1997年 5月 17日 代 表 工 作 小 组 向 临 立 会 提 交 有 关 上 述 事 宜 的 报 告 , 并 在 该 次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动 议 议 案 , 要 求 临 立 会 采 纳 该 报 告 , 以 及 促 请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提 交 所 需 法 例 , 以 实 施 该 报 告 第 8及 9段 所 载 的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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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1997至 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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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对 于 临 立 会 在 1997年 5月 3日 会 议 上 议 决 交 付 财 务 委 员 会 审 核 的 1997至 98年 度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案 , 主 席 邀 请 财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夏 佳 理 议 员 解 释 有 关 的 后 勤 安 排 。 夏 佳 理 议 员 告 知 议 员 , 在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结 束 后 将 会 就 程 序 上 的 安 排 举 行 简 介 会 。 有 关 预 算 的 书 面 问 题 须 于 1997年 5月 13日 或 该 日 前 送 达 秘 书 处 。 为 预 留 5月 24及 25日 以 举 行 临 立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 甚 或 法 案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 夏 佳 理 议 员 建 议 于 1997年 5月 26日 (星 期 一 )上 午 9时 30分 举 行 财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 以 便 审 核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案 。 冯 检 基 议 员 反 对 在 周 末 以 外 另 选 其 他 周 日 开 会 , 因 为 如 此 一 来 可 能 会 与 立 法 局 会 议 撞 期 。 他 认 为 不 宜 剝 夺 议 员 出 席 会 议 的 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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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然 而 , 部 分 议 员 却 认 为 , 由 于 财 务 委 员 会 该 次 会 议 的 目 的 是 就 预 算 提 出 问 题 , 而 同 时 兼 任 立 法 局 议 员 的 临 立 会 议 员 已 有 机 会 就 此 提 出 问 题 , 故 宜 考 虑 安 排 在 其 他 周 日 举 行 财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 以 便 星 期 六 及 星 期 日 可 留 作 审 议 全 体 议 员 均 感 兴 趣 的 事 项 , 例 如 法 案 等 。 该 等 议 员 亦 指 出 , 由 现 在 至 六 月 底 并 沒 有 多 少 个 周 末 , 而 临 立 会 在 这 段 期 间 尚 有 大 量 事 务 须 予 处 理 。 主 席 亦 请 议 员 注 意 , 议 员 可 先 行 预 留 5月 26日 作 为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日 期 , 并 在 5月 17日 检 讨 过 临 立 会 的 工 作 后 , 决 定 是 否 可 将 该 次 财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提 前 在 5月 24或 25日 举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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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动 议 议 案 , 要 求 议 员 同 意 预 留 在 1997年 5月 26日 上 午 9时 30分 举 行 财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 冯 检 基 议 员 动 议 修 正 该 议 案 , 把 开 会 时 间 改 为 下 午 6时 。 结 果 4名 议 员 赞 成 , 17名 议 员 反 对 , 冯 议 员 的 修 正 案 遭 否 决 。 至 于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的 议 案 , 有 31名 议 员 赞 成 , 1名 议 员 反 对 , 內 务 委 员 会 遂 予 以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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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有 议 员 问 及 就 议 案 进 行 的 辩 论 为 时 多 久 , 夏 佳 理 议 员 回 应 时 建 议 , 议 员 如 欲 在 恢 复 议 案 辩 论 时 发 言 , 可 考 虑 预 先 示 明 其 意 愿 。 但 即 使 有 了 此 安 排 , 未 有 预 先 示 明 欲 在 辩 论 期 间 发 言 的 议 员 亦 可 获 准 发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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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临 时 立 法 会 先 前 会 议 的 续 议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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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4)条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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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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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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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主 席 表 示 , 法 律 顾 问 将 于 1997年 5月 10日 的 下 次 会 议 上 提 交 有 关 上 述 法 案 的 报 告 。 届 时 议 员 会 决 定 应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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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将 于 1997年 5月 10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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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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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在 1997年 5月 10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的 预 告 。 律 政 司 长 已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将 会 恢 复 《 假 日 (1997年 及 1998年 )条 例 草 案 》 的 二 读 辩 论 , 以 及 动 议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修 正 案 。 莫 应 帆 议 员 亦 已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将 会 对 法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 惟 现 时 仍 待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就 其 修 正 案 作 出 裁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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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 的 议 案 辩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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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主 席 请 议 员 注 意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及 陈 财 喜 议 员 已 分 别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将 会 修 正 廖 成 利 议 员 的 议 案 。 该 等 拟 议 修 正 案 已 在 会 议 席 上 预 先 提 交 予 议 员 参 阅 , 并 有 待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审 批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亦 会 对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的 修 正 案 动 议 修 正 案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的 拟 议 修 正 案 亦 已 在 席 上 提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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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主 席 提 醒 议 员 , 对 廖 成 利 议 员 的 议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为 1997年 5月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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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将 于 1997年 5月 17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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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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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在 1997年 5月 17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 以 及 恢 复 法 案 二 读 辩 论 的 预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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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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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议 员 察 悉 , 冯 检 基 议 员 已 在 5月 1日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将 会 动 议 有 关 「 提 高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标 准 金 额 」 的 议 案 。 由 于 秘 书 处 在 接 获 预 告 时 已 发 出 会 议 议 程 , 该 议 项 并 未 列 入 该 份 议 程 內 。 虽 然 冯 检 基 议 员 的 议 案 仍 未 经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审 批 , 但 主 席 同 意 在 席 上 提 交 该 议 案 , 供 议 员 参 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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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部 分 议 员 询 问 , 临 立 会 是 否 适 宜 在 1997年 7月 1日 前 就 成 立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而 言 并 非 必 不 可 少 的 事 宜 进 行 辩 论 。 但 另 有 一 些 议 员 认 为 《 议 事 规 则 》 既 已 规 定 议 员 有 权 动 议 议 案 , 则 须 由 议 员 自 行 判 断 其 有 意 动 议 的 议 案 应 否 在 1997年 7月 1日 前 在 临 立 会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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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至 于 应 否 限 制 临 立 会 每 次 会 议 所 举 行 的 辩 论 数 目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表 示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现 正 草 拟 临 立 会 的 內 务 守 则 , 并 会 讨 论 此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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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主 席 告 知 议 员 , 对 冯 检 基 议 员 的 议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为 1997年 5月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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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议 事 完 毕 , 会 议 于 上 午 11时 05分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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