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400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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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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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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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署任)
- 张炳鑫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9月19日第19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4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告知
他,行政长官办公室仍在考虑行政长官会否
定期出席临时立法会(临立会 )的会议,回答
议员提出的质询。
- 原先编排在1997年9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动议的议员议案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吴清辉议员及蔡素
玉议员已各自撤回其编排在 1997 年 9月27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举行的议案辩论的预告。他
补充,吴议员及蔡议员如拟提出其议案进行
辩论,须按照惯常的做法申请编配辩论时段。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9月2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9 月19及26
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27及28号文件)
4.法律顾问讲述临立会LS27号文件时表示,在1997年9月
19日刊登宪报的5项附属法例中,有3项与调高数条相关
建筑物规例所订的收费有关,其余两项附属法例是根据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订立关乎公众游乐场地及文娛
中心的命令。
5. 田北俊议员指出,其中一项附属法例建议的收费增幅
约为 10%,较通胀率为高。他亦指出,当局并无就另一
项附属法例所建议的增幅提供资料。他建议成立小组委
员会研究该 3 项与增收费用有关的附属法例,议员对此
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
员、何承天议员( 田北俊议员表示何承天议员会参加 )、
何锺泰议员、胡经昌议员、顏锦全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6.法律顾问表示,临立会LS28号文件详载的4项附属法例
均为生效日期公告。他特别提及《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
助条例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该公告指定 1997年9月
26 日为主体条例大部分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內务委员
会主席建议,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应在适当时候监察
该条例的实施事宜。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IV.将于1997年10月8日及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10月8日的临立会
会议将只供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而不会
编排其他事项在会议席上处理。
- 有关《施政报告》的答问大会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将会在1997年10
月9日下午3时至4时出席临立会会议,答覆议员就
《 施政报告》提出的质询。议员如欲在会议席上
提出质询,可举手示意,等待临时立法会主席叫
喚。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临时立法会主席会设
法确保属于不同政党的议员,以及并无与任何政
治党派有连系的议员,获得同等机会提出质询。
9.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切勿提出附带多项
问题的质询,或在提出质询之前长篇大论。他补
充,议员提出补充质询应精简切题。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由于1997 年10月9日
是公益金便服日,议员可“穿著便服”出席该日
的临立会会议,但请勿穿著牛仔裤或短裤,以及
无领的衬衫。
V.将于1997年10月1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
项- 质询
(临立会CB(3)209号文件)
11.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
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于1997
年10月15日向临立会提交3条法案,分别为《1997
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19
97 年雇佣(修订)(第 5号)条例草案》,以及《1997
年职业性失聪(补偿)(第2号)条例草案》。该3条法
案载列了政府当局于覆检5条由前立法局于本年6
月26日通过与劳工事宜有关的条例后,相应提出
的立法建议。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告知议员,《1997年雇佣及
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旨在废除《1997
年雇佣(修订)(第 4 号)条例》及《雇员代表权、咨
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并修订《1997 年职工
会(修订) (第2号)条例》,该等条例已经暂时终止
实施。由于暂时终止实施该3条条例的期限 ( 即
1997年10月31日)快将届满,他请议员考虑,应否
在《1997 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正式提交临立会,并在內务委员会于1997年10
月17日会议上成立法案委员会之前,先成立小组
委员会研究该法案。
14.至于《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及
《1997年职业性失聪 (补偿) (修订)(第2号)条例草
案》,则旨在修订《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
例》及《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內务委员会主席认为,应否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
该等法案的问题,可在 1997年10月17日的会议上
按惯常方式加以考虑。
15.陈鉴林议员表示,人力事务委员会曾于1997年
9月30日举行会议,政府当局在会议上简介了该3
条将于1997年10月15日提交临立会的法案。事务
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但对于应否
在该等法案正式提交临立会之前先成立小组委员
会一事,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则意见分歧。
16. 田北俊议员建议成立两个小组委员会,一个负
责研究与废除两条条例有关的立法建议,另一个
负责研究与修订其他 3 条条例有关的立法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及部分议员认为,应优先研究《
1997 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因为该法案旨在处理订有暂时终止实施期限的条
例。
17.陈婉娴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建议将暂时终止实
施的期限延展,但延展的时间可能不够长,以致
议员未能有足够时间完成《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
系(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法律顾问
表示,《1997 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已经订明,临立会可不时藉决议将暂时终止实施
的期限延展。
18.经进一步讨论后,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
在切实范围內尽早展开《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议员又同意
如內务委员会在10月17日的会议上同意成立法案
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便应转为法案委员会。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王绍尔议员、田
北俊议员、何世柱议员、陈婉娴议员、陈鉴林议
员及黃英豪议员。
1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如获得议员赞同,他会
要求政府当局于 1997年 10月 29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一项决议案,将暂时终止实施该3条条例的期
限延展。议员对此表示同意。
-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及《注册受托人
法团条例》(第306章)第15(2)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29号文件)
21.法律顾问简介有关上述决议案的文件,他表示
该两项决议案旨在提高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
费用,因为通货膨胀导致成本上升。该等决议案
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22.议员同意支持该两项决议案。
- 议员议案
- 有关“要求减少及检讨医疗失误”的议案
2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莫应帆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 有关“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议案
24.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0月7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VI.预先就1997年10月22及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致谢议案辩论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按照过往的惯例,他会于1997
年 10月22及23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议员可
在该次会议上就致谢议案发言,而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
最长为15分钟。议员如欲发言,可于会议进行期间举手
示意,等待临时立法会主席叫喚其发言。议员如欲在某
个指定日期发言,应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助理秘书长 3 陈
钦茂先生。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就该议案提出修正案无须作出
预告,惟须根据《议事规则》第12(4)条动议该等修正案。
VII. 报告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
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387号文件)
28.小组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汇报上述文件所载该小组
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小组委员会已详细研究该
8项于1997 年9月10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而与调高
收费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支持 6 项与调高入境
事务处各项服务收费有关的附属法例,因为该等费用的
建议增幅介乎10元至50元,应可获公众接受。议员对此
表示赞同。
29. 田议员表示,鉴于有关当局在今年首8个月內从交易
征费获得可观收入,小组委员会对支持《1997年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 (修订) 规则》所提出的增收
费用建议有所保留。小组委员会委员注意到,于1997年
9 月10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的《1997 年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已于1997年9月16
日开始生效。他们认为,如此安排会开立不良先例,因
为此举剝夺了议员在有关附属法例开始实施前对其详加
审议的机会。
30. 小组委员会亦不支持《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所提
出的增收费用建议。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处理注册商标
的成本由 1995-96年度至1997-98年度的增幅约为6%,但
建议的平均增幅却达到23%。小组委员会认为,鉴于当
局现正全面检讨《商标条例》,结果或会令收费结构出
现改变,目前并非提高费用的适当时候。
31.田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因而建议废除《1997年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 (修订) 规则》及《1997 年
商标(费用)(修订)规则》。他会代表小组委员会于1997年
10月1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废除该两项修订
规则。
VIII. 其他事项
各决策局局长就行政长官发表的《施政报告》所举行的
简报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各决策局局长为临立会各事务
委员会举行简报的时间表,是政府当局于咨询秘书处后
拟订的,该时间表已送交各议员参阅。他提醒议员,该
等简报会在事务委员会的正式会议上举行,出席的议员
须达到会议法定人数。
33.会议于下午5时零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