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400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3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2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署任)
张炳鑫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9月19日第19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4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1.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告知
      他,行政长官办公室仍在考虑行政长官会否
      定期出席临时立法会(临立会 )的会议,回答
      议员提出的质询。

    2. 原先编排在1997年9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动议的议员议案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吴清辉议员及蔡素
      玉议员已各自撤回其编排在 1997 年 9月27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举行的议案辩论的预告。他
      补充,吴议员及蔡议员如拟提出其议案进行
      辩论,须按照惯常的做法申请编配辩论时段。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9月2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
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9 月19及26
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27及28号文件)

4.法律顾问讲述临立会LS27号文件时表示,在1997年9月
19日刊登宪报的5项附属法例中,有3项与调高数条相关
建筑物规例所订的收费有关,其余两项附属法例是根据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订立关乎公众游乐场地及文娛
中心的命令。

5. 田北俊议员指出,其中一项附属法例建议的收费增幅
约为 10%,较通胀率为高。他亦指出,当局并无就另一
项附属法例所建议的增幅提供资料。他建议成立小组委
员会研究该 3 项与增收费用有关的附属法例,议员对此
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
员、何承天议员( 田北俊议员表示何承天议员会参加 )、
何锺泰议员、胡经昌议员、顏锦全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6.法律顾问表示,临立会LS28号文件详载的4项附属法例
均为生效日期公告。他特别提及《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
助条例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该公告指定 1997年9月
26 日为主体条例大部分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內务委员
会主席建议,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应在适当时候监察
该条例的实施事宜。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IV.将于1997年10月8日及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1.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10月8日的临立会
    会议将只供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而不会
    编排其他事项在会议席上处理。

  2. 有关《施政报告》的答问大会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将会在1997年10
    月9日下午3时至4时出席临立会会议,答覆议员就
    《 施政报告》提出的质询。议员如欲在会议席上
    提出质询,可举手示意,等待临时立法会主席叫
    喚。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临时立法会主席会设
    法确保属于不同政党的议员,以及并无与任何政
    治党派有连系的议员,获得同等机会提出质询。

    9. 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切勿提出附带多项
    问题的质询,或在提出质询之前长篇大论。他补
    充,议员提出补充质询应精简切题。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由于1997 年10月9日
    是公益金便服日,议员可“穿著便服”出席该日
    的临立会会议,但请勿穿著牛仔裤或短裤,以及
    无领的衬衫。
V.将于1997年10月1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事
  1. 质询
    (临立会CB(3)209号文件)

    11.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
    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将于1997
    年10月15日向临立会提交3条法案,分别为《1997
    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19
    97 年雇佣(修订)(第 5号)条例草案》,以及《1997
    年职业性失聪(补偿)(第2号)条例草案》。该3条法
    案载列了政府当局于覆检5条由前立法局于本年6
    月26日通过与劳工事宜有关的条例后,相应提出
    的立法建议。

    13. 內务委员会主席又告知议员,《1997年雇佣及
    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旨在废除《1997
    年雇佣(修订)(第 4 号)条例》及《雇员代表权、咨
    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并修订《1997 年职工
    会(修订) (第2号)条例》,该等条例已经暂时终止
    实施。由于暂时终止实施该3条条例的期限 ( 即
    1997年10月31日)快将届满,他请议员考虑,应否
    在《1997 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正式提交临立会,并在內务委员会于1997年10
    月17日会议上成立法案委员会之前,先成立小组
    委员会研究该法案。

    14.至于《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及
    《1997年职业性失聪 (补偿) (修订)(第2号)条例草
    案》,则旨在修订《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
    例》及《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內务委员会主席认为,应否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
    该等法案的问题,可在 1997年10月17日的会议上
    按惯常方式加以考虑。

    15.陈鉴林议员表示,人力事务委员会曾于1997年
    9月30日举行会议,政府当局在会议上简介了该3
    条将于1997年10月15日提交临立会的法案。事务
    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但对于应否
    在该等法案正式提交临立会之前先成立小组委员
    会一事,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则意见分歧。

    16. 田北俊议员建议成立两个小组委员会,一个负
    责研究与废除两条条例有关的立法建议,另一个
    负责研究与修订其他 3 条条例有关的立法建议。
    內务委员会主席及部分议员认为,应优先研究《
    1997 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因为该法案旨在处理订有暂时终止实施期限的条
    例。

    17.陈婉娴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建议将暂时终止实
    施的期限延展,但延展的时间可能不够长,以致
    议员未能有足够时间完成《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
    系(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法律顾问
    表示,《1997 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已经订明,临立会可不时藉决议将暂时终止实施
    的期限延展。

    18.经进一步讨论后,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
    在切实范围內尽早展开《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议员又同意
    如內务委员会在10月17日的会议上同意成立法案
    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便应转为法案委员会。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王绍尔议员、田
    北俊议员、何世柱议员、陈婉娴议员、陈鉴林议
    员及黃英豪议员。

    1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如获得议员赞同,他会
    要求政府当局于 1997年 10月 29日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一项决议案,将暂时终止实施该3条条例的期
    限延展。议员对此表示同意。

  3.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296条及《注册受托人
    法团条例》(第306章)第15(2)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由财经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29号文件)

    21.法律顾问简介有关上述决议案的文件,他表示
    该两项决议案旨在提高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
    费用,因为通货膨胀导致成本上升。该等决议案
    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22.议员同意支持该两项决议案。

  5. 议员议案

    1. 有关“要求减少及检讨医疗失误”的议案

      23.议员审悉上述将由莫应帆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 有关“加快本港民主步伐”的议案

      24.议员审悉上述将由陈财喜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0月7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
VI.预先就1997年10月22及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致谢议案辩论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按照过往的惯例,他会于1997
年 10月22及23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议员可
在该次会议上就致谢议案发言,而每位议员的发言时间
最长为15分钟。议员如欲发言,可于会议进行期间举手
示意,等待临时立法会主席叫喚其发言。议员如欲在某
个指定日期发言,应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助理秘书长 3 陈
钦茂先生。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就该议案提出修正案无须作出
预告,惟须根据《议事规则》第12(4)条动议该等修正案。
VII. 报告

1997年9月5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法例小组
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387号文件)

28.小组委员会主席田北俊议员汇报上述文件所载该小组
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小组委员会已详细研究该
8项于1997 年9月10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而与调高
收费有关的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支持 6 项与调高入境
事务处各项服务收费有关的附属法例,因为该等费用的
建议增幅介乎10元至50元,应可获公众接受。议员对此
表示赞同。

29. 田议员表示,鉴于有关当局在今年首8个月內从交易
征费获得可观收入,小组委员会对支持《1997年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 (修订) 规则》所提出的增收
费用建议有所保留。小组委员会委员注意到,于1997年
9 月10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的《1997 年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修订)规则》已于1997年9月16
日开始生效。他们认为,如此安排会开立不良先例,因
为此举剝夺了议员在有关附属法例开始实施前对其详加
审议的机会。

30. 小组委员会亦不支持《1997年商标(修订)规则》所提
出的增收费用建议。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处理注册商标
的成本由 1995-96年度至1997-98年度的增幅约为6%,但
建议的平均增幅却达到23%。小组委员会认为,鉴于当
局现正全面检讨《商标条例》,结果或会令收费结构出
现改变,目前并非提高费用的适当时候。

31.田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因而建议废除《1997年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费用) (修订) 规则》及《1997 年
商标(费用)(修订)规则》。他会代表小组委员会于1997年
10月1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决议案,废除该两项修订
规则。

VIII. 其他事项

各决策局局长就行政长官发表的《施政报告》所举行的
简报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各决策局局长为临立会各事务
委员会举行简报的时间表,是政府当局于咨询秘书处后
拟订的,该时间表已送交各议员参阅。他提醒议员,该
等简报会在事务委员会的正式会议上举行,出席的议员
须达到会议法定人数。

33.会议于下午5时零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