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5/97-98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11 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1997年 7 月 4日 (星 期 五 )
时   间 :下 午 2 时 30 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 席 议 员 �

梁智鸿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李国宝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皇发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3梁欧阳碧提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 会议序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临时立法会主席已指示于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正午十二时在立法会会议厅举行
仪式,让议员签署誓辞。该仪式不属同日下午二时三
十分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议程序一部分,秘书处将会
发出通告,知会议员有关细节。

II. 通过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10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502/96-97号文件)

2.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I. 续议事项

IV.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3.议员察悉在上述两项议程下并无事项需要讨论。

V. 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
的事项
  1. 法案

    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迄今并未接获任何正式
    预告,表示拟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临时立法会
    会议上提交法案,以及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2. (i) 有关「增加老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标准金额」
    的议案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陈财喜议员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恢复上述议案的辩论。

    6.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议案
    动议人共有15分钟时间在动议议案时发言并作最
    后答辩。由于陈议员已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
    会议上发言,他可使用15分钟时限所余部分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九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作最后答辩。

    (ii) 有关「解决前政府遗留的民生问题」的议案

    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上已审
    悉陈婉娴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他补充,简福
    饴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对该议案动议修正案
    ,其修正案的措辞于会议席上提交。

VI. 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
理的事项
  1. 质询

    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迄今只登记了两项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
    询 (在会议席上提交),两者均要求口头答覆。根
    据《內务守则》,每次临时立法会会议上不得提
    出超过20项质询,其中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不得
    多于 6 项。他告知议员,就编定于七月十六日临
    时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作正式预告的截止限
    期为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2. 法案

    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迄今未接获正式预告,表
    示拟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
    提交法案,以及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3. 议案

    有关「调低差饷征收率」的议案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截止限期前只收到一项辩论
时段的申请。他请议员参阅由顏锦全议员所动议议案的
措辞。

1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II. 报告

议事规则工作小组报告

12.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工作小
组认为各事务委员会应向临时立法会负责,并须定期向
临时立法会作出汇报。工作小组将会向议员发出一份关
于「成立事务委员会事宜」的咨询文件,请求他们提出
意见,表明应否于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在临时立法会辖
下成立各个事务委员会;若然,该等事务委员会的职权
范围及数目为何。由于工作小组拟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
十三日以动议议案的形式,请求临时立法会通过其建议
,为符合议案预告的规定限期,议员请于一九九七年七
月七日前提出意见。

13.议员同意,由于事务委员会在监察及研究政府政策方
面担当重要的角色,故必须尽快就此事作出决定。

VIII. 其他事项
  1. 临时立法会会议的议员座位安排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谭惠珠小姐辞任临
    时立法会议员,故须进行补选。他请议员就应否
    更改现时的座位安排发表意见。经讨论后,议员
    同意决定座位安排的现行准则应维持不变;如其
    后有新任议员当选,其获编配的座位将后于现任
    议员。若在同一日有多于一名新任议员当选,则
    座位安排将会以有关议员中文姓名的笔划为序,
    笔划最少者排先。

  2. 质询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注意在临时立法会会议
    上所提质询的形式及內容,例如质询措辞应精确
    切题;此外,需要进行广泛资料搜集工作始能作
    答的质询,例如要求统计数字的质询,应以要求
    书面答覆的形式提出较为恰当。另外,亦应避免
    在一项补充质询內附带提出多项质询。

  3. 出席人数及会议法定人数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应尽量出席临时立
    法会会议及其他委员会会议。议员察悉临时立法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包括临时立法会主席在內,
    不得少于30人。

    17.会议于下午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