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立会CB(2)15/97-98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11 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 1997年 7 月 4日 (星 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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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 午 2 时 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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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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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席 议 员 �
梁智鸿议员(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李国宝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皇发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列席秘书: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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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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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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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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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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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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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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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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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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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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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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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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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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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2)5 | 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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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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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会议序辞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临时立法会主席已指示于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正午十二时在立法会会议厅举行
仪式,让议员签署誓辞。该仪式不属同日下午二时三
十分举行的临时立法会会议程序一部分,秘书处将会
发出通告,知会议员有关细节。
II. 通过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第10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502/96-97号文件)
2.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I. 续议事项
IV.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3.议员察悉在上述两项议程下并无事项需要讨论。
V. 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
的事项
- 法案
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迄今并未接获任何正式
预告,表示拟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临时立法会
会议上提交法案,以及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 (i) 有关「增加老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标准金额」
的议案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陈财喜议员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恢复上述议案的辩论。
6.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议案
动议人共有15分钟时间在动议议案时发言并作最
后答辩。由于陈议员已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七日
会议上发言,他可使用15分钟时限所余部分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九日的临时立法会会议作最后答辩。
(ii) 有关「解决前政府遗留的民生问题」的议案
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议上已审
悉陈婉娴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他补充,简福
饴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对该议案动议修正案
,其修正案的措辞于会议席上提交。
VI. 将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
理的事项
- 质询
8.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迄今只登记了两项在一
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
询 (在会议席上提交),两者均要求口头答覆。根
据《內务守则》,每次临时立法会会议上不得提
出超过20项质询,其中要求口头答覆的质询不得
多于 6 项。他告知议员,就编定于七月十六日临
时立法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作正式预告的截止限
期为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 法案
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迄今未接获正式预告,表
示拟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
提交法案,以及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 议案
有关「调低差饷征收率」的议案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截止限期前只收到一项辩论
时段的申请。他请议员参阅由顏锦全议员所动议议案的
措辞。
1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
案,须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II. 报告
议事规则工作小组报告
12.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工作小
组认为各事务委员会应向临时立法会负责,并须定期向
临时立法会作出汇报。工作小组将会向议员发出一份关
于「成立事务委员会事宜」的咨询文件,请求他们提出
意见,表明应否于切实可行范围內尽快在临时立法会辖
下成立各个事务委员会;若然,该等事务委员会的职权
范围及数目为何。由于工作小组拟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
十三日以动议议案的形式,请求临时立法会通过其建议
,为符合议案预告的规定限期,议员请于一九九七年七
月七日前提出意见。
13.议员同意,由于事务委员会在监察及研究政府政策方
面担当重要的角色,故必须尽快就此事作出决定。
VIII. 其他事项
- 临时立法会会议的议员座位安排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由于谭惠珠小姐辞任临
时立法会议员,故须进行补选。他请议员就应否
更改现时的座位安排发表意见。经讨论后,议员
同意决定座位安排的现行准则应维持不变;如其
后有新任议员当选,其获编配的座位将后于现任
议员。若在同一日有多于一名新任议员当选,则
座位安排将会以有关议员中文姓名的笔划为序,
笔划最少者排先。
- 质询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请议员注意在临时立法会会议
上所提质询的形式及內容,例如质询措辞应精确
切题;此外,需要进行广泛资料搜集工作始能作
答的质询,例如要求统计数字的质询,应以要求
书面答覆的形式提出较为恰当。另外,亦应避免
在一项补充质询內附带提出多项质询。
- 出席人数及会议法定人数
16.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应尽量出席临时立
法会会议及其他委员会会议。议员察悉临时立法
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包括临时立法会主席在內,
不得少于30人。
17.会议于下午二时五十五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