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421/96-97号文件

档 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8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六 )
时 间:下 午 4 时 35 分
地 点: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正 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袁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惠珠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吴文华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张炳鑫先生
委员会秘书(2)陈美卿小姐
委员会助理秘书(5)林培生先生

I. 通过1997年5月31日第7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371/96-97号文件)

该份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1. 主席汇报与行政长官办公室政策统筹局长会面
    的情况

    1. 主席汇报谓,行政长官办公室计划在 6月
      14日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1997
      年宣誓及声明(修订)条例草案。据政策统
      筹局长相告,「回归法」很可能在1997年
      7月1日提交临立会进行首读、二读及三读
      ,以确认临立会在7月1日前通过的法案,
      并引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成
      立时必须就备的其他事宜。为使临立会议
      员可在7月1日「回归法」进行首读、二读
      及三读前就该法案申述意见,行政长官办
      公室将会事先咨询临立会。主席会与临时
      立法会主席及行政长官办公室蹉商,以决
      定议员透过何等途径申述对法案的意见才
      最合适。

  2. 1997年7月1日后勤安排专责小组报告

    (随临立会394/96-97号文件发出,并在会上提
    交的临立会388/96-97号文件)

    1. 主席请议员参阅该报告。报告旨在载述
      1997年7月1日后勤安排专责小组(「专责
      小组」)就决定临立会在1997年7月1日零
      晨时分举行会议的场地时所须考虑的事
      项,进行商议的概况。议员察悉,由于
      选定举行临立会会议场地之事会由临时
      立法会主席作最终决定,专责小组会提
      出一切有关事宜,供临时立法会主席考
      虑。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顾问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372/96-97号文件)

      1. 法律顾问表示,他仍在详细研究
        该法案有关法律及草拟方面的问
        题。然而,鉴于法案的复杂性和
        重要性,他建议尽快成立法案委
        员会,以研究该法案。议员赞同
        此建议。

      2. 主席告知议员,共有19名议员回
        应秘书处发出的通告,表示有意
        加入法案委员会。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及廖成利议员在会上
        亦表示有意加入。主席表示,在
        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法案委
        员会会随即举行首次会议,以选
        举正副主席。

    2.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373/96-97号文件)

    3.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374/96-97号文件)

      1. 法律顾问表示,上述 2 条法案只涉
        及技术上的修订,并不牵涉任何具
        爭议性的政策事宜。但该等法案尚
        有若干技术问题有待行政长官办公
        室澄清。法律顾问建议毋须成立法
        案委员会研究该 2 条法案,议员赞
        同此建议。议员如对该等法案有任
        何意见,应尽快向秘书处提交。主
        席指出,该等法案最迟可在1997 年
        6月21日临立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IV.将于1997年6月1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1. 文件

    1. 由何世柱议员提交「国旗及国徽条例草
      案及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1. 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主席何世
        柱议员会在 6月14 日向临立会提
        交上述报告。

    2. 由刘健仪议员提交「议员个人利益监
      察委员会报告」

      1. 议员察悉,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
        员会 (「监察委员会」) 主席刘健
        议议员将于6月14日向临立会提交
        上述报告。监察委员会委员廖成
        利议员表示,该报告旨在向议员
        介绍监察委员会通过采纳的个人
        利益登记指引、劝喻性质指引及
        议员个人利益登记表格修订本。
        他请议员支持该报告。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主席表示,迄今并未接获进行法案首读
      及二读的正式预告,但据他了解,1997
      年宣誓及声明(修订)条例草案可能会在
      此次会议上提交临立会。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

    2. 区旗及区徽条例草案

      1. 议员察悉,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已作出
        预告,表示会在 6月14 日恢复二读辩论
        上述 2 条法案,并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

    3.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

    4. 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1. 议员察悉,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
        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订)条例草案
        委员会建议在6月14日恢复二读辩
        论该等法案。

  4. 议案

    1. 议员察悉,迄今并无议员或行政长官办
      公室人员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议案。

V. 将于1997年6月2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1. 法案

    1. 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在1997年6月21日
      临立会会议上进行法案首读及二读,以及
      恢复法案二读辩论的预告。

  2. 议案

    1. 议员亦察悉,迄今并无议员或行政长官办
      公室人员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议案。

VI. 法案委员会报告

  1. 1997年社团(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公安(修
    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375/96-97及393/96-97号文件)

    1. 法案委员会主席谭惠珠议员向议员简
      述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以及行政
      长官办公室、廖成利议员及陈财喜议
      员拟分别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议员同意可在 6 月14日恢复二读
      辩论该2条法案。

VII. 其他事项

  1. 《议事规则》的修订建议

    1. 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副召集人谭惠珠议
      员请议员注意,工作小组拟就《议事
      规则》第 65条提出修订建议,就藉 1
      条或多条法案确认在1997年7月1日或
      之前通过的法案,作出规定。由于预
      期行政长官办公室会为此目的向临立
      会提交「回归法」,并在同 1次会议
      上进行法案的首读、二读及三读,因
      此工作小组认为应施加下列限制,而
      《议事规则》內应为此等目的作出特
      别规定:

      1. 每名议员每次可发言不超过 3
        分钟;

      2. 视乎议员之间达成的君子协定
        ,就法案发言的议员人数尽可
        能减至最少;及

      3. 议员只可就法案动议技术性修
        正,并须经临时立法会主席批
        准。

    1. 议员察悉,上述建议仍须再作详细讨论
      ,而主席建议在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
      进行讨论。谭惠珠议员同意可在1997年
      6 月21日临立会会议上动议决议案,以
      修正《议事规则》。

  2. 临时立法会及內务委员会的暂定会议日期
    (1997年7月至9月)

    1. 主席请议员参阅在会上提交的会议日
      期表,当中载列临立会及內务委员会
      1997年7月至9月期间的暂定会议日期
      。他亦指出,由于编定在 1997 年6 月
      21日举行的临立会会议或会延至翌日
      才结束,因此內务委员会会议可能要
      在6月22日举行。

      (会后补注:该份暂定会议日期表已于
      会后随临立会 405/96-97 号文件送交全
      体议员。)

    2. 主席表示,按临时立法会主席已同意的
      安排,议员由 1997年7月1日起可提交在
      临立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在此情况下
      ,议员可在7 月 16日的临立会会议首次
      提出要求口头答覆或书面答覆的质询。
      秘书提议,虽然议员应在7月1日后才向
      秘书处提交其质询,但他们可在该日前
      咨询秘书处有关质询格式的事宜,以便
      內务委员会可在7月4日的会议上考虑在
      7月16日临立会会议上所提质询的措辞。

  3. 6月14日的午餐及晚餐聚会及6月21日的晚餐聚会

    1. 主席提醒议员填妥回条,示明会否出席
      上述社交活动,并在6月7日前交回秘书
      处。他亦告知议员,6 月 21日的晚餐聚
      会将在深圳香格里拉酒店举行。

  4. 全体议员合照

    1. 主席表示,按临时立法会主席的建议,
      议员会在 6月 21日临立会会议结束后拍
      摄全体照片。

    2. 会议于下午5时1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