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37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时 间:下 午 5 时 22 分
地 点:立 法 会 会 议 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 钊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1汤李燕屏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2)5胡锡谦先生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于当日下午较早时
曾为议员举行特别简报会,是次特别会议的目的是
商讨在简报会上提出的各项事宜。

I. 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安排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已在特别简
    报会上向议员扼要讲述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
    安排。待有关的法案提交临时立法会(临立
    会)后,便可成立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II. 《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在1997
    年7月9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完成上述法案的三
    读程序,议员因应当局的建议较早前已同意
    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该法案。小组委
    员会将会在是次会议结束后立即举行会议。

  2. 夏佳理议员建议在1997年7月9日签署誓辞仪
    式结束后举行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让小组
    委员会向议员汇报其商议工作。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成。
III.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法案的目的是暂
    时终止实施 7 条条例,该等条例由前立法局
    议员提出并于主权移交前通过。政府当局要
    求在 1997年7月9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完成该法
    案的三读程序。他请议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2. 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应给予新成立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更多时间,研究该等立法修订会
    对政府政策及运作造成何种影响。她建议成
    立小组委员会,并在是次会议结束后立即与
    政府当局举行会议。小组委员会随后可就应
    否支持在同一会议席上三读该法案的提议作
    出建议。部分议员支持她的建议。田北俊议
    员指出,实有急切需要暂时终止实施 5 条与
    劳工事务有关而影响深远的条例。黃英豪议
    员表示,他虽然支持周梁淑怡议员的建议,
    但关注议员是否有能力同时研究《入境 (修
    订)(第5号)条例草案》及此法案。

  3. 其他议员认为应按一般程序处理此法案,即
    法案提交临立会后,交由法案委员会审议。
    马逢国议员补充,对该 7 条条例认识不深的
    新任议员将需要较多时间研究此法案。

  4. 经讨论后,內务委员会主席把下述两个方案
    付诸表决

    1. 在该法案于1997年7月9日提交临立会
      ,并于1997年7月11日交付內务委员会
      处理之前,立即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
      该法案;或

    2. 按一般程序处理该法案。

      结果有11位议员支持(a)方案,15位议员
      支持(b)方案。內务委员会主席总结时表
      示,待该法案提交临立会后,內务委员
      会将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进行审议工作。


会议于下午5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