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128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14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年8月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署任)罗锦生先生
法律顾问(署任)李裕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署任)林秉文先生
助理秘书长3(署任)罗荣乐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3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2)3戴燕萍小姐


由于內务委员会主席缺席,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主持
是次会议。

I.通过1997年7月8、9及15日3次特别会议及1997
年7月18日第13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7、42、46及81号文件)

2.上述3次特别会议及第13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
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提及近
日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处理若干事务,须多次请求
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豁免有关的预告规定,并指出
此情况有欠理想。政务司司长答应在完成急需处理
的工作后,政府当局日后会尽量遵从作出预告的规
定。

4.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建议在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
时提出下列事项,议员表示赞同
  1. 要求政府当局不要在 1998 年2月中之后提
    交法案,以便议员有充分时间审议法案;
    并要求当局就日后提交临立会的法案提供
    详情;

  2. 要求当局述明,该等已向前立法局提交但
    尚未获得处理的政府法案/附属法例/决
    议案 (共27 项),当中有否任何项目将会再
    次提交临立会。有关此事,田北俊议员表
    示,当局应在本会期內再次提交与强制性
    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以便该制度
    可按所订目标由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议
    员察悉田议员提出的意见。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0号文件)

      5. 署理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法案的目
      的,并表示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法案
      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事宜。他请议员留
      意法案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首次选
      举所建议的时间规限,即选举管理委员
      会须最迟于 1997年10月31日就地方选举
      分界向行政长官提交建议。

      6.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希
      望该法案可在 1997 年8月底前获得通过
      ,而另一条有关选举安排的法案会在 8
      月底前提交临立会。

      7.由于立法时间紧迫,数名议员表示如
      建议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委会)的架构
      与前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 (前委
      员会)相若,便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
      刘江华议员表示,在 1995年的选举过
      后,曾有不少对前委员会的投诉,因
      此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法案。

      8. 署理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时表示,法律事务部可要求政府当局提
      供资料,说明选委会与前委员会在成员
      组合、职能、权力及职责等方面有何异
      同,然后在下次会议向议员再作报告。

      9.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应立即成立法案
      委员会,对该法案展开研究。下列议员
      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陈婉娴议员、曾钰成议员
      、杨钊议员、廖成利议员、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及蔡素玉议员。

    2.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号文件)

      10.署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上述法
      案的文件,并表示该法案在法律及草拟
      方面均无问题。

      11.田北俊议员关注英国政府仍获豁免应
      课稅品稅一事,署理法律顾问表示,此
      事将会在日后的法律适应化工作中加以
      处理。议员同意应向政府当局反映田议
      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署理法律顾问回
      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香港回归条例》
      订明,对“香港总督”的提述,在1997
      年7月1日及以后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提述。至于“英国
      政府”一词在进口稅方面可否解释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署理法律顾问
      表示,该条例并无述及此点。

      12.议员同意恢复该等法案的二读辩论。

  2. 1997年7月23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7年7月18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9号文件)

    13.议员并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3. 将于1997年8月2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
    例于1997年7月25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1号文件)

    14.署理法律顾问就《1997年游乐场地(巿政局)
    (修订)附例》回答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时表示,
    区域巿政总署的有关官员已表明无需急于订
    立类似的附例。

    15.议员再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其他疑问。

  4. 将于1997年8月2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
    属法例于1997年8月1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2号文件)

    16.议员并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17.议员察悉就修订(如有的话)上述议程(b)
    至(d)项所载附属法例作出预告的限期,以
    及延展该等附属法例的审议期 (如有此需
    要)的限期。
IV. 将于1997年8月2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71号文件)

    18.议员察悉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
    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1.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
      (3)(b)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13号文件)

      21.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
      请求临立会批准,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向九龙巴士有限公司批出的新专营
      权,排除于利润管制计划的适用范围之
      外。新专营权将由 1997年9月1日起生效
      。上述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
      题。

      22.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应详细研究上述
      决议案的政策事宜,而为了让议员有充
      足时间进行审议,应要求政府当局将上
      述决议案押后至1997年8月27日临立会会
      议处理。鉴于交通事务委员会到1997年9
      月 12 日才举行下次会议,而该事务委员
      会的正、副主席亦沒有出席是次会议,
      议员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上述决议
      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何锺泰议员、李启明议员、胡经昌议员
      、陈婉娴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林议
      员、刘江华议员、刘健仪议员(田北俊议
      员表示刘议员会参加)、邓兆棠议员、顏
      锦全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2. 有关“越南船民”的议案

      23.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只有一项议
      案辩论编排在1997年8月20日临立会会议
      席上进行。该次会议的两个议案辩论时
      段其中一个原来编配给刘江华议员,但
      刘议员其后决定将其议案押后至1997 年
      9 月3日的临立会会议始行动议。內务委
      员会副主席促请已获编配辩论时段的议
      员,应尽量不要在该次临立会会议的议
      案预告限期过后,才撤回其申请,因为
      此举会剝削其他议员提出议案辩论的机
      会。

      24.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请议员参阅周梁淑
      怡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及刘江华议员
      对周梁淑怡议员所提议案的修正案(在会
      议席上提交)。他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
      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8月12日限
      期前作出预告。

      25.关于刘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何世柱
      议员询问临立会应否牵涉外交事宜,即
      由临立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
      南政府签订协议。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建
      议刘议员在定出其修正案的最后措辞时
      ,考虑何议员的意见。
V.预先就1997年8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扶助本港的渔农业”的议案

    26.议员察悉罗叔清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
    动议上述议案。

  2. 有关“加强与內地的交通联系”的议案

    27.议员察悉邓兆棠议员将会更改其议案的主
    题。

    28.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
    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8月11
    日及8月20日。
VI. 报告

《香港终审法院规则》及《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
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09号文件)

29. 曾钰成议员代小组委员会主席汇报小组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他总结时表示,除政府当局将会动
议若干技术性修订外,小组委员会并无对该等规
则提出其他修订。

30.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该等规则的审议限期
已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议员如拟对该等规则提
出修订,须在1997年8月1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II. 其他事项

  1. 提名议员以便任命为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保良局顾问局及东华三院顾问局的成员
    (临立会CB(2)96号文件)

    31. 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第3段所载的程序,获
    提名并获选出任下列咨询委员会/顾问局成
    员的议员分别如下

    1. 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杜叶锡恩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2. 保良局顾问局
      朱幼麟议员(王绍尔议员表示当时不在
      席上的朱议员已同意接受提名)

    3. 东华三院顾问局
      程介南议员
  2. 临立会议员与临时区议会议员举行的会议/
    午餐聚会
    (临立会CB(1)100号文件)

    3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简介上述文件,并请议
    员就临立会与临时区议会应相隔多久才举行
    一次定期会议/午餐聚会提出意见。他回应
    议员时表示,临立会如要在任期內与18个临
    时区议会的议员举行一整轮会议,按照每次
    会议约有10名临立会议员出席来计算,每名
    议员将须出席约3次此类会议。

    33.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应于同一时间內在不
    同的会议室分别与两个临时区议会的议员举
    行会议,然后为该两个临时区议会一并举行
    午餐聚会。该等会议应如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所建议,每两星期举行一次,以期在1997年
    年底或1998年年初前可完成整轮与临时区议
    会的会议。

    34.议员察悉,杨孝华议员认为应尽量把邻
    近地区的临时区议会编排在同一天举行会
    议,如此安排有助在午餐聚会上就彼此关
    注的事宜交換意见。

  3. 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35.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除了已编
    定的定期会议外,事务委员会亦会举行特
    别会议,讨论在有关政策范畴內广受公众
    关注的重要事项。

    36.署理秘书长回应议员时表示,《议事规
    则》规定事务委员会须在其主席决定的日
    期、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如在主席不在
    本港期间接获举行特别会议的请求,秘书
    处会尝试接触事务委员会主席,并就该项
    要求征询其意见。倘事务委员会会议是在
    正、副主席暂时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事务
    委员会可另选一位委员主持该次会议。

    37.会议于下午3时52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