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128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14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1997年8月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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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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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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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何承天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列席职员:秘书长(署任) | 罗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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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署任)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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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署任) | 林秉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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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3(署任) | 罗荣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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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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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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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5 | 马朱雪履女士
|
高级主任(2)3 | 戴燕萍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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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內务委员会主席缺席,內务委员会副主席主持
是次会议。
I.通过1997年7月8、9及15日3次特别会议及1997
年7月18日第13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7、42、46及81号文件)
2.上述3次特别会议及第13次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
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向政务司司长提及近
日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处理若干事务,须多次请求
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豁免有关的预告规定,并指出
此情况有欠理想。政务司司长答应在完成急需处理
的工作后,政府当局日后会尽量遵从作出预告的规
定。
4.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建议在下次与政务司司长会面
时提出下列事项,议员表示赞同
-
要求政府当局不要在 1998 年2月中之后提
交法案,以便议员有充分时间审议法案;
并要求当局就日后提交临立会的法案提供
详情;
-
要求当局述明,该等已向前立法局提交但
尚未获得处理的政府法案/附属法例/决
议案 (共27 项),当中有否任何项目将会再
次提交临立会。有关此事,田北俊议员表
示,当局应在本会期內再次提交与强制性
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以便该制度
可按所订目标由1999年1月1日起实施。议
员察悉田议员提出的意见。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临立会LS10号文件)
5. 署理法律顾问扼要解释上述法案的目
的,并表示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法案
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事宜。他请议员留
意法案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首次选
举所建议的时间规限,即选举管理委员
会须最迟于 1997年10月31日就地方选举
分界向行政长官提交建议。
6. 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补充,政府当局希
望该法案可在 1997 年8月底前获得通过
,而另一条有关选举安排的法案会在 8
月底前提交临立会。
7.由于立法时间紧迫,数名议员表示如
建议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选委会)的架构
与前选区分界及选举事务委员会 (前委
员会)相若,便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
刘江华议员表示,在 1995年的选举过
后,曾有不少对前委员会的投诉,因
此他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法案。
8. 署理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时表示,法律事务部可要求政府当局提
供资料,说明选委会与前委员会在成员
组合、职能、权力及职责等方面有何异
同,然后在下次会议向议员再作报告。
9. 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应立即成立法案
委员会,对该法案展开研究。下列议员
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陈婉娴议员、曾钰成议员
、杨钊议员、廖成利议员、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及蔡素玉议员。
-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LS8号文件)
10.署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有关上述法
案的文件,并表示该法案在法律及草拟
方面均无问题。
11.田北俊议员关注英国政府仍获豁免应
课稅品稅一事,署理法律顾问表示,此
事将会在日后的法律适应化工作中加以
处理。议员同意应向政府当局反映田议
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署理法律顾问回
应杨孝华议员时表示,《香港回归条例》
订明,对“香港总督”的提述,在1997
年7月1日及以后须解释为对“香港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提述。至于“英国
政府”一词在进口稅方面可否解释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署理法律顾问
表示,该条例并无述及此点。
12.议员同意恢复该等法案的二读辩论。
-
1997年7月23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7年7月18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9号文件)
13.议员并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
将于1997年8月2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
例于1997年7月25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1号文件)
14.署理法律顾问就《1997年游乐场地(巿政局)
(修订)附例》回答內务委员会副主席时表示,
区域巿政总署的有关官员已表明无需急于订
立类似的附例。
15.议员再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其他疑问。
-
将于1997年8月2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
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
属法例于1997年8月1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2号文件)
16.议员并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17.议员察悉就修订(如有的话)上述议程(b)
至(d)项所载附属法例作出预告的限期,以
及延展该等附属法例的审议期 (如有此需
要)的限期。
IV. 将于1997年8月2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71号文件)
18.议员察悉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
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9.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0.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案
-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
(3)(b)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运输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13号文件)
21.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
请求临立会批准,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向九龙巴士有限公司批出的新专营
权,排除于利润管制计划的适用范围之
外。新专营权将由 1997年9月1日起生效
。上述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
题。
22.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应详细研究上述
决议案的政策事宜,而为了让议员有充
足时间进行审议,应要求政府当局将上
述决议案押后至1997年8月27日临立会会
议处理。鉴于交通事务委员会到1997年9
月 12 日才举行下次会议,而该事务委员
会的正、副主席亦沒有出席是次会议,
议员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上述决议
案。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
何锺泰议员、李启明议员、胡经昌议员
、陈婉娴议员、陈荣灿议员、陈鉴林议
员、刘江华议员、刘健仪议员(田北俊议
员表示刘议员会参加)、邓兆棠议员、顏
锦全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 有关“越南船民”的议案
23.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只有一项议
案辩论编排在1997年8月20日临立会会议
席上进行。该次会议的两个议案辩论时
段其中一个原来编配给刘江华议员,但
刘议员其后决定将其议案押后至1997 年
9 月3日的临立会会议始行动议。內务委
员会副主席促请已获编配辩论时段的议
员,应尽量不要在该次临立会会议的议
案预告限期过后,才撤回其申请,因为
此举会剝削其他议员提出议案辩论的机
会。
24.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请议员参阅周梁淑
怡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辞及刘江华议员
对周梁淑怡议员所提议案的修正案(在会
议席上提交)。他表示,议员如拟对上述
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8月12日限
期前作出预告。
25.关于刘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何世柱
议员询问临立会应否牵涉外交事宜,即
由临立会促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越
南政府签订协议。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建
议刘议员在定出其修正案的最后措辞时
,考虑何议员的意见。
V.预先就1997年8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 有关“扶助本港的渔农业”的议案
26.议员察悉罗叔清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
动议上述议案。
- 有关“加强与內地的交通联系”的议案
27.议员察悉邓兆棠议员将会更改其议案的主
题。
28.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
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8月11
日及8月20日。
VI. 报告
《香港终审法院规则》及《香港终审法院费用规
则》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09号文件)
29. 曾钰成议员代小组委员会主席汇报小组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他总结时表示,除政府当局将会动
议若干技术性修订外,小组委员会并无对该等规
则提出其他修订。
30.內务委员会副主席表示,该等规则的审议限期
已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议员如拟对该等规则提
出修订,须在1997年8月1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VII. 其他事项
-
提名议员以便任命为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保良局顾问局及东华三院顾问局的成员
(临立会CB(2)96号文件)
31. 根据上述有关文件第3段所载的程序,获
提名并获选出任下列咨询委员会/顾问局成
员的议员分别如下
- 赈灾基金咨询委员会
杜叶锡恩议员及顏锦全议员
- 保良局顾问局
朱幼麟议员(王绍尔议员表示当时不在
席上的朱议员已同意接受提名)
- 东华三院顾问局
程介南议员
- 临立会议员与临时区议会议员举行的会议/
午餐聚会
(临立会CB(1)100号文件)
32.內务委员会副主席简介上述文件,并请议
员就临立会与临时区议会应相隔多久才举行
一次定期会议/午餐聚会提出意见。他回应
议员时表示,临立会如要在任期內与18个临
时区议会的议员举行一整轮会议,按照每次
会议约有10名临立会议员出席来计算,每名
议员将须出席约3次此类会议。
33.经讨论后,议员同意应于同一时间內在不
同的会议室分别与两个临时区议会的议员举
行会议,然后为该两个临时区议会一并举行
午餐聚会。该等会议应如民政事务总署署长
所建议,每两星期举行一次,以期在1997年
年底或1998年年初前可完成整轮与临时区议
会的会议。
34.议员察悉,杨孝华议员认为应尽量把邻
近地区的临时区议会编排在同一天举行会
议,如此安排有助在午餐聚会上就彼此关
注的事宜交換意见。
- 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
35.內务委员会副主席告知议员,除了已编
定的定期会议外,事务委员会亦会举行特
别会议,讨论在有关政策范畴內广受公众
关注的重要事项。
36.署理秘书长回应议员时表示,《议事规
则》规定事务委员会须在其主席决定的日
期、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如在主席不在
本港期间接获举行特别会议的请求,秘书
处会尝试接触事务委员会主席,并就该项
要求征询其意见。倘事务委员会会议是在
正、副主席暂时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事务
委员会可另选一位委员主持该次会议。
37.会议于下午3时52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