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CB(2)42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年7月9日(星期三)
时 间:下午12时2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倪少杰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3梁欧阳碧提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小组委
员会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向议员作口头报告,
    重点讲述小组委员会就该法案的追溯效力、是否
    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及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细则
    等事宜进行商议的结果。他表示,小组委员会同
    意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在当日下午举行的临时
    立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三读该法案。他补充
    ,政府当局将会动议若干属技术性质或改善法案
    草拟方式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在会议席
    上的发言稿载于附录)。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在
    会议席上提交的已标明有关修正的法案文本。

  1. 夏佳理议员表示,自由党的议员对法案具追溯效
    力一事有所保留,因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制
    定具追溯效力的法例,而且追溯规定并不适用于
    刑事罪行。他认为并无需要赋予入境事务处处长
    追溯权力,遣返声称拥有居留权并在该法案通过
    成为法例前抵港的合资格儿童。无论如何,该等
    儿童均须在法案通过成为法例后确立其身分。夏
    佳理议员表示,他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删除有关的条文。夏佳理议员回应刘汉铨议
    员时表示,假如他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获得通过,当局便不能遣返该等在法案通过成为
    法例前非法进入香港的合资格儿童。法律顾问指
    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声称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在法案的规定下将
    不能行使其居留权,除非他们持有有效的旅行证
    件,而且证件上贴有有效的居留权证明书。倘该
    等儿童留在香港,将难以向中国当局取得有效的
    旅行证件。夏佳理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会构成执行上的困难,亦可能使该法案在法
    院受到质疑,被指牴触《基本法》。

  2. 陈财喜议员表示,虽然他在该次小组委员会会议
    提早离席,但他已在席上表明反对在一次会议三
    读该法案的做法。

  3. 廖成利议员及黃宏发议员表示,他们现正考虑各
    自对该法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4. 由于由个别议员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为
    数众多,议员同意该等修正案须最迟于当日下午
    1 时 30分送交秘书处,并在临立会会议举行前分
    发给各议员。议员又同意小组委员会应于下午 1
    时30分举行会议,让拟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的议员向其他感兴趣的议员解释修正案的效力。
II. 议事规则工作小组

(于会议席上提交的临立会CB(2)27/97-98号文件)

  1. 周梁淑怡议员按上述报告所载,汇报工作小组
    的商议工作及结果。

    (会后补注:上述报告的中文本第5(c)段的「而」
    字应改为「对」字。)

  2. 议员同意在 1997 年7 月16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
    议两项分别与修订《议事规则》及成立事务委
    员会有关的议案,并建议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
    批准豁免就该等议案作出预告的规定。由于预
    料临立会将会批准对《议事规则》第75及77条
    作出修订的建议,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的职权
    范围。他们又建议成立共18个事务委员会,但
    如某个事务委员会因加入的议员人数不足而未
    能成立,则所须研究的有关事宜可视乎情况,
    交由已成立的事务委员会接手处理,或转交內
    务委员会决定。內务委员会可将有关事宜转交
    某一事务委员会处理,或成立小组委员会进行
    研究。

  3.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黃宏发议员时表示,在较
    早前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已通过一项原
    则,就是将事务委员会拨归临立会辖下,因此
    ,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数目应以提出议案
    的方式由临立会批准。

  4. 为使各事务委员会可尽快展开工作,议员同意
    所有事务委员会应在临立会于 1997 年 7月23日
    休假前,举行选举主席的会议。他们又同意李
    家祥议员的建议,在加入事务委员会的截止限
    期前,告知议员报名加入各事务委员会的最新
    情况。
III.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议员反对在当日下
    午举行的临立会会议席上完成上述法案的三读
    程序,政府当局已表示不会根据《议事规则》
    动议不把该法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
    然而,鉴于该法案性质急切,政府当局希望可
    于 1997 年 7月16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倘
    议员决定详细研究该法案,为了加快进行审议
    工作,政府当局要求议员考虑在是次会议席上
    成立小组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以便尽快举行
    会议,并在情况许可下,在 1997 年 7月11日內
    务委员会会议席上作出报告。內务委员会主席
    请议员就当局的建议发表意见。

  2. 由于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7月8日的特别会议席
    上,已同意按惯常立法程序处理该法案,议员
    经讨论后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但须待该法案
    在1997年7月9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7年7月11
    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后,才展开工作。与此
    同时,秘书处可发出通告,请议员表明会否加
    入该法案委员会。

  3. 李家祥议员建议分开处理该7条条例,內务委员
    会主席回应时表示,此事应交由法案委员会考
    虑。田北俊议员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并提议
    法案委员会只是研究应否暂时终止实施该 7 条
    条例,以待政府当局进行检讨,而不应详细研
    究该等条例的条文。

  4. 会议于下午1时0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