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CB(2)42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1997年7月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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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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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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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倪少杰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秘书: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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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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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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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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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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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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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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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2)3 | 梁欧阳碧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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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2)5 | 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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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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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小组委
员会报告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向议员作口头报告,
重点讲述小组委员会就该法案的追溯效力、是否
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及居留权证明书计划细则
等事宜进行商议的结果。他表示,小组委员会同
意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在当日下午举行的临时
立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三读该法案。他补充
,政府当局将会动议若干属技术性质或改善法案
草拟方式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他在会议席
上的发言稿载于附录)。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在
会议席上提交的已标明有关修正的法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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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佳理议员表示,自由党的议员对法案具追溯效
力一事有所保留,因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制
定具追溯效力的法例,而且追溯规定并不适用于
刑事罪行。他认为并无需要赋予入境事务处处长
追溯权力,遣返声称拥有居留权并在该法案通过
成为法例前抵港的合资格儿童。无论如何,该等
儿童均须在法案通过成为法例后确立其身分。夏
佳理议员表示,他将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删除有关的条文。夏佳理议员回应刘汉铨议
员时表示,假如他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获得通过,当局便不能遣返该等在法案通过成为
法例前非法进入香港的合资格儿童。法律顾问指
出,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声称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在法案的规定下将
不能行使其居留权,除非他们持有有效的旅行证
件,而且证件上贴有有效的居留权证明书。倘该
等儿童留在香港,将难以向中国当局取得有效的
旅行证件。夏佳理议员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
正案会构成执行上的困难,亦可能使该法案在法
院受到质疑,被指牴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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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财喜议员表示,虽然他在该次小组委员会会议
提早离席,但他已在席上表明反对在一次会议三
读该法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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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成利议员及黃宏发议员表示,他们现正考虑各
自对该法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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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由个别议员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为
数众多,议员同意该等修正案须最迟于当日下午
1 时 30分送交秘书处,并在临立会会议举行前分
发给各议员。议员又同意小组委员会应于下午 1
时30分举行会议,让拟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的议员向其他感兴趣的议员解释修正案的效力。
II. 议事规则工作小组
(于会议席上提交的临立会CB(2)27/97-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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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梁淑怡议员按上述报告所载,汇报工作小组
的商议工作及结果。
(会后补注:上述报告的中文本第5(c)段的「而」
字应改为「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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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同意在 1997 年7 月16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
议两项分别与修订《议事规则》及成立事务委
员会有关的议案,并建议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
批准豁免就该等议案作出预告的规定。由于预
料临立会将会批准对《议事规则》第75及77条
作出修订的建议,议员通过事务委员会的职权
范围。他们又建议成立共18个事务委员会,但
如某个事务委员会因加入的议员人数不足而未
能成立,则所须研究的有关事宜可视乎情况,
交由已成立的事务委员会接手处理,或转交內
务委员会决定。內务委员会可将有关事宜转交
某一事务委员会处理,或成立小组委员会进行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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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黃宏发议员时表示,在较
早前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已通过一项原
则,就是将事务委员会拨归临立会辖下,因此
,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数目应以提出议案
的方式由临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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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各事务委员会可尽快展开工作,议员同意
所有事务委员会应在临立会于 1997 年 7月23日
休假前,举行选举主席的会议。他们又同意李
家祥议员的建议,在加入事务委员会的截止限
期前,告知议员报名加入各事务委员会的最新
情况。
III.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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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鉴于议员反对在当日下
午举行的临立会会议席上完成上述法案的三读
程序,政府当局已表示不会根据《议事规则》
动议不把该法案的二读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
然而,鉴于该法案性质急切,政府当局希望可
于 1997 年 7月16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倘
议员决定详细研究该法案,为了加快进行审议
工作,政府当局要求议员考虑在是次会议席上
成立小组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以便尽快举行
会议,并在情况许可下,在 1997 年 7月11日內
务委员会会议席上作出报告。內务委员会主席
请议员就当局的建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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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7月8日的特别会议席
上,已同意按惯常立法程序处理该法案,议员
经讨论后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但须待该法案
在1997年7月9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7年7月11
日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后,才展开工作。与此
同时,秘书处可发出通告,请议员表明会否加
入该法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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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祥议员建议分开处理该7条条例,內务委员
会主席回应时表示,此事应交由法案委员会考
虑。田北俊议员支持政府当局的建议,并提议
法案委员会只是研究应否暂时终止实施该 7 条
条例,以待政府当局进行检讨,而不应详细研
究该等条例的条文。
- 会议于下午1时0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