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 过 1997年 5月 3日 第 3次 会 议 的 纪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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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201/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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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 份 会 议 纪 要 获 确 认 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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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续 议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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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主 席 汇 报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会 面 的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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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 席 请 议 员 注 意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提 出 的 下 列 两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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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在 临 时 立 法 会 (「 临 立 会 」 )会 议 上 命 令 进 行 点 名 表 决 , 而 点 名 表 决 钟 声 开 始 响 起 时 , 会 议 仍 在 进 行 , 议 员 务 须 就 坐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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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议 员 如 认 为 电 子 表 决 系 统 有 任 何 问 题 , 在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提 出 较 在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提 出 更 为 适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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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 《 內 务 守 则 》 所 载 关 于 议 员 议 案 的 规 定 」 咨 询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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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203/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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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应 主 席 所 请 , 议 员 同 意 提 前 讨 论 上 述 咨 询 文 件 , 因 为 此 议 项 的 商 议 结 果 会 影 响 议 员 就 临 立 会 在 日 后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所 进 行 的 讨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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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应 主 席 所 请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解 释 工 作 小 组 所 提 建 议 的 理 据 , 工 作 小 组 建 议 在 1997年 7月 1日 前 , 每 次 临 立 会 会 议 不 应 进 行 超 过 1项 由 个 别 议 员 提 出 的 议 案 / 休 会 辩 论 。 她 强 调 ,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担 心 , 辩 论 个 别 议 员 提 出 的 议 案 会 占 用 临 立 会 原 应 用 来 处 理 必 不 可 少 事 项 的 会 议 时 间 。 工 作 小 组 亦 建 议 , 鉴 于 临 立 会 已 编 排 在 6月 7日 辩 论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案 , 当 日 不 应 辩 论 个 别 议 员 提 出 的 议 案 , 而 在 7月 1日 前 最 后 1次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亦 不 应 进 行 该 等 议 案 辩 论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又 解 释 , 议 员 需 要 在 有 关 的 临 立 会 会 议 举 行 前 不 少 于 3星 期 预 先 申 请 辩 论 时 段 , 使 议 案 的 措 辞 可 载 列 于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议 程 , 以 方 便 议 员 研 究 该 次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所 处 理 的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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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 席 补 充 , 议 员 应 考 虑 在 1997年 7月 1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 不 会 进 行 由 个 别 议 员 提 出 的 议 案 辩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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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经 商 议 后 , 议 员 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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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由 即 日 起 至 1997年 7月 1日 期 间 , 在 每 次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不 得 进 行 超 过 1项 由 个 别 议 员 提 出 的 议 案 / 休 会 辩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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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议 员 须 在 拟 动 议 议 案 的 会 议 举 行 前 最 少 3个 星 期 预 先 申 请 分 配 辩 论 时 段 。 倘 若 就 同 一 次 临 立 会 会 议 接 获 2项 或 以 上 的 申 请 , 便 会 由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以 抽 签 方 式 决 定 如 何 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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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在 临 立 会 6月 7日 的 会 议 、 7月 1日 前 最 后 1次 会 议 , 以 及 7月 1日 的 会 议 上 , 将 不 会 进 行 由 个 别 议 员 提 出 的 议 案 / 休 会 辩 论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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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设 立 轮 候 制 度 , 让 未 有 机 会 动 议 议 案 的 议 员 可 获 优 先 分 配 辩 论 时 段 , 而 此 制 度 应 追 溯 至 1997年 5月 10日 临 立 会 会 议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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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临 时 立 法 会 先 前 会 议 的 续 议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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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律 顾 问 就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4)条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法 案 所 拟 备 的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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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 旗 及 国 徽 条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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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 旗 及 区 徽 条 例 草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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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202/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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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 律 顾 问 指 出 , 上 述 法 案 旨 在 分 别 就 国 旗 国 徽 和 区 旗 区 徽 , 订 定 有 关 其 使 用 及 保 护 方 面 的 规 定 。 他 已 要 求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澄 清 若 干 草 拟 方 面 的 技 术 问 题 。 廖 成 利 议 员 补 充 , 他 亦 已 将 一 份 有 关 该 等 法 案 的 问 题 的 清 单 送 交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 他 亦 希 望 临 立 会 可 以 待 他 收 到 回 覆 后 , 才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该 等 法 案 。 叶 国 谦 议 员 请 议 员 注 意 , 公 众 对 禁 止 使 用 区 旗 区 徽 的 范 围 表 示 关 注 , 并 建 议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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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议 员 同 意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负 责 研 究 该 等 法 案 , 并 察 悉 该 法 案 委 员 会 会 在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结 束 后 随 即 举 行 首 次 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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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选 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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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144/96-97及 194/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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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主 席 解 释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 监 察 委 员 会 」 )委 员 的 选 举 程 序 , 并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候 选 人 。 下 列 议 员 获 得 提 名 , 并 获 选 为 委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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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 亮 星 议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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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 清 辉 议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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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启 明 议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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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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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 耀 忠 议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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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 成 利 议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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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健 仪 议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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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主 席 宣 布 会 议 中 止 待 续 , 以 便 当 选 的 委 员 举 行 会 议 及 选 举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席 。 会 议 于 下 午 2时 40分 中 止 待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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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会 议 于 下 午 2时 45分 复 会 , 主 席 汇 报 刘 健 议 议 员 获 选 为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席 。 与 会 议 员 同 意 将 刘 健 议 议 员 及 其 他 6名 委 员 的 名 单 送 交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 由 她 任 命 该 等 议 员 分 别 担 任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委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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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将 于 1997年 5月 17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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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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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叶 国 谦 议 员 提 交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有 关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供 秘 书 支 援 服 务 的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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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叶 国 谦 议 员 报 告 , 工 作 小 组 已 将 议 员 提 出 的 意 见 纳 入 该 报 告 內 , 并 会 在 1997年 5月 17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提 交 该 报 告 。 叶 议 员 亦 会 在 该 次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动 议 议 案 , 请 临 立 会 通 过 采 纳 该 报 告 , 并 要 求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作 出 所 需 的 修 订 , 以 确 保 《 立 法 局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条 例 》 在 1997年 7月 1日 或 该 日 后 继 续 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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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主 席 提 醒 议 员 , 就 议 案 修 正 案 作 出 预 告 的 限 期 为 1997年 5月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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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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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在 1997年 5月 17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 以 及 恢 复 法 案 二 读 辩 论 的 预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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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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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议 员 察 悉 , 除 了 有 关 采 纳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报 告 的 议 案 外 , 冯 检 基 议 员 及 陈 财 喜 议 员 亦 已 分 别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拟 动 议 议 案 。 由 于 议 员 已 同 意 在 每 次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不 得 就 超 过 1项 由 个 别 议 员 提 出 的 议 案 进 行 辩 论 , 主 席 表 示 如 该 2名 议 员 按 初 衷 动 议 议 案 , 则 须 抽 签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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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冯 检 基 议 员 指 出 , 因 应 议 员 在 上 次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提 出 的 意 见 , 他 曾 考 虑 应 否 押 后 提 出 议 案 , 抑 或 动 议 修 正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有 关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案 的 议 案 。 然 而 , 他 从 秘 书 的 意 见 得 悉 , 如 临 立 会 已 就 某 一 议 题 作 出 决 定 , 则 在 同 一 会 期 內 , 不 得 就 该 议 题 再 行 动 议 议 案 。 因 此 , 除 非 陈 议 员 同 意 延 迟 提 出 议 案 , 否 则 他 放 弃 押 后 提 出 议 案 的 构 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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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陈 财 喜 议 员 表 示 , 他 认 为 并 无 需 要 押 后 提 出 议 案 , 因 为 就 涉 及 的 范 围 而 言 , 其 议 案 与 冯 议 员 的 议 案 并 不 相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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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经 向 秘 书 澄 清 有 关 议 事 程 序 规 定 的 疑 问 后 , 冯 议 员 表 示 会 撤 回 其 议 案 , 并 考 虑 动 议 修 正 陈 议 员 的 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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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将 于 1997年 5月 24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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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法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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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在 1997年 5月 24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 以 及 恢 复 法 案 二 读 辩 论 的 预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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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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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罗 祥 国 议 员 告 知 议 员 , 他 已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拟 动 议 有 关 钓 鱼 台 事 件 的 议 案 , 但 鉴 于 內 务 委 员 会 将 在 会 议 稍 后 时 间 商 议 黃 英 豪 议 员 所 提 的 同 一 事 宜 , 他 会 在 商 议 此 事 后 考 虑 是 否 撤 回 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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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其 他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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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內 务 守 则 》 拟 稿 (中 文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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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204/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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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主 席 请 议 员 研 究 《 內 务 守 则 》 拟 稿 (中 文 本 ), 內 务 委 员 会 将 在 下 次 会 议 上 讨 论 该 份 拟 稿 。 期 间 , 议 员 如 欲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 应 将 建 议 送 交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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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钓 鱼 台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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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 立 会 212/96-97号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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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主 席 提 述 黃 英 豪 议 员 的 函 件 , 并 询 问 议 员 是 否 同 意 向 有 关 当 局 转 达 议 员 对 此 事 的 关 注 , 以 及 应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传 达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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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经 商 议 后 , 议 员 认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员 对 此 事 表 达 关 注 并 无 不 可 , 因 为 此 事 影 响 中 国 领 土 的 完 整 性 和 香 港 人 的 情 绪 。 至 于 应 以 甚 么 方 式 表 达 议 员 的 关 注 , 议 员 提 出 不 同 的 建 议 。 部 分 议 员 建 议 将 此 事 交 由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处 理 , 并 由 其 决 定 用 甚 么 方 法 传 达 信 息 才 最 为 适 当 。 然 而 , 黃 宏 发 议 员 请 议 员 注 意 此 事 是 否 超 出 临 立 会 , 以 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首 届 立 法 会 的 工 作 范 围 。 把 临 立 会 及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牵 涉 在 內 或 有 越 权 之 嫌 。 部 分 议 员 赞 同 此 论 点 , 并 表 示 由 于 情 况 尚 未 明 朗 , 如 请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作 出 一 些 行 动 , 以 至 影 响 到 她 在 日 后 决 定 临 立 会 应 否 就 类 似 性 质 的 事 宜 进 行 辩 论 时 不 能 保 持 中 立 , 这 样 对 她 并 不 公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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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经 讨 论 后 , 议 员 决 定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致 函 有 关 当 局 。 议 员 亦 同 意 先 咨 询 黃 英 豪 议 员 , 然 后 才 由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在 秘 书 的 协 助 下 商 定 函 件 的 措 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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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罗 祥 国 议 员 告 知 议 员 , 鉴 于 內 务 委 员 会 对 此 事 已 有 决 定 , 他 会 撤 回 拟 在 1997年 5月 24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动 议 的 议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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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下 次 会 议 的 讨 论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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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主 席 告 知 议 员 , 秘 书 处 会 为 下 次 会 议 拟 备 2份 讨 论 文 件 : 一 份 关 乎 1997年 7月 1日 在 仪 式 及 后 勤 方 面 的 安 排 , 另 一 份 关 乎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议 员 的 座 位 编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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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会 议 于 下 午 3时 35分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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