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34/97-98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2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7月11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袁 武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3梁欧阳碧提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7月4日第11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5/97-9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但须对出席议员名单上
一名议员的英文姓名修正如下

*Dr Hon Mrs TSO WONG Man-yin*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与內务委员会副主席
通常会在每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之后的星期一,与政务
司司长会面。

III.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1997年7 月 9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7月1日及4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97-98号文件)

    3.法律顾问扼要解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第34条,该等无须经临时立法会(临立会)
    批准的附属法例,必须在宪报刊登后首次临立会
    会议席上提交临立会省览。议员可在附属法例提
    交省览的会议之后28天內举行的一次临立会会议
    ,就有关的附属法例提出修订。该28天的期限可
    藉决议延展至下一次临立会会议。

    4. 法律顾问表示,各项于1997年7月9日提交临立
    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除其中一项外,其
    他均属生效日期公告。夏佳理议员建议成立小组
    委员会,研究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订立的
    两项附属法例,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夏佳理议员、梁
    刘柔芬议员、陈婉娴议员及黃英豪议员。

  2.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临立会LS4/97-98号文件)

      5.法律顾问扼要解释该条例草案的目的,
      并请议员注意上述报告第 8段,该段载述
      违反行政长官就联合国制裁订立的规例须
      处以的罚则。他表示,工商局局长向临立
      会提交上述条例草案时,已在其演辞中解
      释为何有必要及早通过该条例草案。当局
      因应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会就该条例草案
      的中文本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有关
      的修正案已于会议席上提交)。他补充,该
      条例草案及各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并
      无问题。

      6. 田北俊议员表示,联合国决定作出的制
      裁过往是透过英国政府发出的枢密院颁令
      在香港实施。为免法律真空期过长,工商
      界对该条例草案表示支持,并认为无需成
      立法案委员会进行研究。

      7. 议员同意向临时立法会主席建议在1997
      年7 月16日临立会下次会议席上恢复该条
      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

      8. 法律顾问表示,该条例草案就香港特别
      行政区护照的发出、修订及撤销事宜订定
      条文。他请议员注意下述数点:首先,当
      局建议该条例草案一经通过成为法例,生
      效日期追溯至1997 年7月1日。其次,该条
      例草案并无就上诉途径订定条文。第三,
      该条例草案赋权入境事务处处长在若干情
      况下撤销护照。然而,该条例草案并未就
      藉提供虛假或有误导性的资料而取得护照
      的行为,订定罚则条文,尽管《人民入境
      条例》第42条亦适用于该等罪行。法律顾
      问补充,他曾就该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提
      出意见,现正等候政府当局的回覆。他会
      在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前向议员提交书
      面报告。

      9. 夏佳理议员考虑到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
      见,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该条例
      草案,其他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成。下列
      议员同意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何承天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梁刘柔芬议员、陈婉娴
      议员、陈鉴林议员、黃宏发议员、黃英豪
      议员、刘江华议员、刘健仪议员、邓兆棠
      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10.何承天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确实告知议
      员,有多少条法案将会提交临立会省览,
      一经通过成为法例后,生效日期会追溯至
      1997年7月1日。內务委员会主席答允向政
      务司司长提出此事。

    3.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11.法律顾问解释,中国国籍法根据《1997
      年全国性法律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该条例草案旨在
      就与中国国籍有关的申请的实施细则订定
      条文,此等事宜包括入籍、提交虛假或具
      误导性的资料或文件的罚则、可提出上诉
      的情况、费用及收费等。他补充,除有关
      罪行的条文外,该条例草案一经通过成为
      法例,生效日期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

      12.法律顾问回应议员时表示,香港特别行
      政区不可能修订中国国籍法,但由临立会
      研究就条例草案所订的实施细则提出的修
      正案,并未超出条例草案的范围。除非法
      律事务部在其提交的书面报告內表示该条
      例草案有问题,议员原则上同意无需成立
      法案委员会。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倘该条例草案一
      如政府当局建议于1997年7月23日恢复二读
      辩论,则就条例草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为1997年7月14日。

    4. 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临立会LS6/97-98号文件)

      14.议员察悉该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暂时终
      止实施在主权移交前由前立法局通过的七
      条条例所作出的立法修订。

      1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7年7月9日
      的特别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议员原则上
      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以便在该条例草案
      提交临立会并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后立即
      展开工作。至目前为止,已有16名议员表
      示会加入该法案委员会。主席补充,法案
      委员会将于是次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立
      即举行首次会议。

      16.议员询问可否分开处理该七条条例,法
      律顾问回应时表示,条例草案內每一条文
      皆关乎某一特定条例,议员可在条例草案
      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分开处理不同的条文。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建议于
      1997年7月16日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他建议视乎法案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如何
      ,內务委员会在1997年7月15日(即下周二)
      下午5时举行特别会议,让法案委员会向议
      员汇报其商议工作及结果。议员对此建议
      表示赞成。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倘条例
      草案于 1997 年7 月16日恢复二读辩论,便
      须要求临时立法会主席准予豁免《议事规
      则》第54(5)及57(2)条所订就恢复二读辩论
      及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
      所需规定。
IV.将于1997年7月16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14/97-98号文件)

    18.暂时已编定12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6
    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政府议案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的决
    议案 ─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2/97-98号文件)

    19.法律顾问解释,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第35条,任何须经临立会批准的附属
    法例,均须藉决议案提交临立会省览。议员
    可藉决议对有关附属法例的全部或部分条文
    作出修订,只要该等修订并不具有由公帑负
    担的效力便可。

    20.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报告,并表示该
    决议案旨在寻求临立会批准成立一项基金,
    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
    的资产,以及作出投资。特区政府土地基金
    已于1997 年7 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当日
    移交特区政府。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
    面皆无问题。

    21.罗祥国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向议员简
    介土地基金在政策方面的事宜。他建议成立
    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决议案,其他议员对此建
    议表示赞成。下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
    会:何世柱议员、何承天议员、吴亮星议员
    、顏锦全议员及罗祥国议员。

    2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应要求政府
    当局押后至稍后一次的临立会会议始动议该
    决议案。

  3.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较早前的议程
    第III(b)(i)项下已同意恢复联合国制裁条例草案
    的二读辩论。

  4. 有关「解决前政府遗留的民生问题」的议案

  5. 有关「调低差饷征收率」的议案

    24.议员察悉陈婉娴议员及顏锦全议员将分别动
    议上述两项议案。

    25.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临时立法会主席
    已决定先进行陈议员所提议案的辩论,随后才
    进行顏议员所提议案的辩论。

    26.田北俊议员关注临立会会议议事次序的编排
    程序,秘书长回应时表示,根据《议事规则》
    第19(1)条,临立会会议议程由临时立法会主席
    决定。
V. 将于1997年7月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处理的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15/97-98号文件)

    2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秘书处迄今收到11项
    质询 (6 项要求口头答覆及5项要求书面答覆)。
    就质询作出预告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7月14日。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该条例草案将于1997
    年7月23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7年8月8日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

  3.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9.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案

    1. 有关「减低稅收」的议案

      30.动议上述议案的夏佳理议员回应其他议
      员时澄清,该项议案辩论的范围并不局限
      于减低利得稅及薪俸稅的事宜,亦可包括
      议员建议的其他征稅措施。

    2. 有关「教育检讨」的议案

      31.何承天议员提到朱幼麟议员动议的上述
      议案的措辞,他指出议案的中译本未能准
      确反映英文本的意思。內务委员会主席表
      示,个别议员如对议案的措辞有任何意见
      ,应与动议议案的议员商讨。助理秘书长
      告知议员,议案主题及措辞的中英文本在
      送交议员参阅前,会先经有关的议员审核
      同意。

      3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如拟对上述
      议案提出修正,作出预告的截止日期为1997
      年7月16日,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其他事项
  1. 1997年7月18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有需要
    于下周五即 1997 年7月18日举行会议,以便
    在是次会议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
    于有需要时汇报其商议工作和结果;并让议
    员提名及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
    员会成员。此外,他亦建议秘书处拟备一份
    名单,详列成员包括由临立会提名或选举的
    议员在內的各个公共机构及咨询委员会。其
    他议员均表赞同。

  2. 1997年7月25日举行的财务委员会

    34.财务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告知议员,如
    政府当局同意,原定于1997年7月25日举行的
    财务委员会会议,将提前于1997年7月23日上
    午举行。

  3. 成立事务委员会

    3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各事务委员会的委
    员名单应最迟于1997 年7月23日作实。助理秘
    书长1补充,各事务委员会将于1997年7月22日
    上午8时30分至下午6时30分期间选举正、副主
    席。秘书处已向议员发出通告,告知有关的安
    排。

    36.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回应
    夏佳理议员时表示,根据《內务守则》第 22(f)
    条,倘委员拟提名缺席的委员出任某一职位,
    必须表明已确实获得该名缺席委员接受提名。

    37.会议于下午3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