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142/96-97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首 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 星 期 六 )
时   间 : 下 午 二 时 二 十 五 分
地   点 : 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正 厅

出 席 议 员 :

梁 智 鸿 议 员 ( 主 席 )
叶 国 谦 议 员 ( 副 主 席 )
王 绍 尔 议 员
田 北 俊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李 鹏 飞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唐 英 年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朱 幼 麟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列 席 职 员 :

法 律 顾 问                                 张 炳 鑫 先 生
委 员 会 助 理 秘 书 (2)             陈 美 卿 小 姐


I.    选 举 主 席

       秘 书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一 位 议 员 主 持 选 举 主 席 的 程 序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获 选 , 并 接 手 主 持 会 议 。

2.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请 议 员 参 看 在 开 会 前 已 送 交 议 员 审 阅 并 在 会 议 席 上 提 交 的 內 务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席 选 举 的 程 序 ( 附 录 I) 。 该 等 程 序 获 得 采 纳 。

3.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主 席 一 职 的 候 选 人 。 叶 国 谦 议 员 提 名 梁 智 鸿 议 员 , 陈 荣 灿 议 员 和 议 。 梁 智 鸿 议 员 接 受 提 名 。 由 于 再 无 其 他 提 名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宣 布 梁 智 鸿 议 员 获 选 为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

II. 选 举 副 主 席

4.    梁 智 鸿 议 员 接 手 主 持 会 议 , 并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內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一 职 的 候 选 人 。 李 启 明 议 员 提 名 叶 国 谦 议 员 , 李 家 祥 议 员 和 议 。 叶 国 谦 议 员 接 受 提 名 。 由 于 再 无 其 他 提 名 , 主 席 宣 布 叶 国 谦 议 员 获 选 为 內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III. 其 他 事 项

(a) 假 日 (1997 年 及 1998 年 ) 条 例 草 案

5.    主 席 告 知 议 员 , 由 于 临 时 立 法 会 ( 「 临 立 会 」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二 日 的 会 议 上 将 上 述 条 例 草 案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 因 此 该 条 草 案 是 內 务 委 员 会 首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之 一 。 议 员 认 为 , 內 务 委 员 会 应 在 下 次 会 议 上 根 据 法 律 顾 问 拟 备 的 报 告 , 来 决 定 是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以 研 究 该 条 例 草 案 。 冯 检 基 议 员 指 出 , 鉴 于 社 会 上 已 有 意 见 认 为 须 定 出 额 外 法 定 假 期 , 故 实 有 需 要 成 立 有 关 的 法 案 委 员 会 。

(b)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

6.    有 关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公 布 的 咨 询 文 件 , 主 席 请 议 员 参 阅 廖 成 利 议 员 发 给 所 有 议 员 的 函 件 ( 临 立 会 119/96-97 号 文 件 ), 內 容 建 议 內 务 委 员 会 成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就 此 进 行 研 究 。 主 席 请 廖 议 员 就 其 建 议 发 言 。 廖 议 员 解 释 , 他 建 议 成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 旨 在 让 议 员 有 机 会 就 此 份 咨 询 文 件 交 換 及 收 集 意 见 , 然 后 加 以 综 合 , 并 向 內 务 委 员 会 作 出 报 告 。 部 分 议 员 支 持 其 建 议 , 并 认 为 需 要 就 此 份 咨 询 文 件 深 入 研 究 和 广 泛 讨 论 。

7.    然 而 , 部 分 议 员 对 此 建 议 有 所 保 留 , 因 为 在 现 阶 段 成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未 免 过 早 , 又 鉴 于 小 组 委 员 会 显 然 会 在 深 圳 开 会 , 邀 请 公 众 人 士 向 小 组 委 员 会 申 述 意 见 未 必 可 行 。 这 些 议 员 亦 指 出 , 立 法 机 关 宜 先 行 了 解 文 件 所 载 的 建 议 , 并 听 取 公 众 人 士 提 出 的 意 见 , 然 后 才 就 该 等 建 议 申 述 观 点 。 虽 然 议 员 可 以 其 所 属 政 党 成 员 的 身 分 , 或 以 议 员 的 个 别 身 分 向 行 政 长 官 提 出 意 见 , 但 在 该 文 件 尚 在 进 行 公 众 咨 询 期 內 , 临 立 会 应 避 免 以 整 体 名 义 就 此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 此 举 可 避 免 影 响 临 立 会 日 后 在 该 等 法 案 提 交 临 立 会 后 所 进 行 的 商 议 工 作 。 然 而 , 如 成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目 的 纯 粹 是 详 细 研 究 文 件 內 的 各 项 建 议 , 则 此 举 亦 有 好 处 。

8.    部 分 议 员 建 议 , 如 有 需 要 , 临 立 会 可 进 行 议 案 辩 论 , 让 议 员 有 机 会 就 文 件 內 的 建 议 发 表 意 见 , 以 便 在 有 关 的 法 案 定 稿 前 交 由 行 政 长 官 考 虑 , 但 有 关 议 案 的 措 辞 须 小 心 考 虑 。 任 何 议 员 均 可 自 由 动 议 此 项 议 案 。

9.    部 分 议 员 认 为 , 由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安 排 简 报 会 可 帮 助 议 员 加 深 了 解 文 件 所 载 的 建 议 , 并 协 助 內 务 委 员 会 评 估 有 否 需 要 成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和 订 定 其 职 责 。 经 讨 论 后 , 主 席 建 议 邀 请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举 行 非 正 式 的 简 报 会 , 向 议 员 简 介 文 件 的 內 容 。 议 员 赞 同 此 议 。 主 席 及 秘 书 会 订 出 具 体 的 安 排 。

(c) 內 务 委 员 会 的 暂 定 会 议 日 期

10.    议 员 同 意 , 內 务 委 员 会 将 在 临 立 会 已 编 排 举 行 会 议 的 日 期 开 会 , 以 准 备 在 隔 个 星 期 后 举 行 的 临 立 会 会 议 。 为 方 便 筹 划 工 作 , 构 想 中 如 临 立 会 会 议 在 午 膳 前 结 束 , 则 內 务 委 员 会 所 有 会 议 会 编 排 在 下 午 二 时 三 十 分 举 行 。 至 于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临 立 会 会 议 , 主 席 答 允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讨 论 会 议 议 程 应 包 括 的 议 项 。

11.    主 席 并 提 出 要 求 , 议 员 如 拟 在 会 议 上 提 出 任 何 讨 论 事 项 , 应 在 有 关 会 议 举 行 前 的 星 期 二 下 午 五 时 前 通 知 主 席 或 秘 书 , 以 便 他 订 定 会 议 的 议 程 。

12.    会 议 在 下 午 三 时 零 五 分 结 束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一 九 九 七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附 录 I
选 举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的 正 副 主 席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的 正 副 主 席 须 在 公 开 会 议 中 由 议 员 互 选 产 生 , 任 期 直 至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期 结 束 为 止 。 正 副 主 席 人 选 的 提 名 须 在 该 次 会 议 上 提 出 。 提 名 得 口 头 作 出 , 并 须 由 最 少 一 名 出 席 的 议 员 口 头 附 议 。 所 有 出 席 的 议 员 均 有 资 格 参 选 。

       倘 某 职 位 的 候 选 人 多 于 一 名 , 须 由 出 席 该 次 会 议 及 有 权 投 票 的 议 员 以 不 记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 取 得 过 半 数 票 的 候 选 人 将 获 宣 布 为 当 选 者 。

       选 举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席 的 程 序 , 载 于 附 录

附 录
选 举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程 序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选 举 须 在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

2.          选 举 由 出 席 该 次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议 员 推 选 一 名 议 员 主 持 。

3.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即 席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职 的 人 选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作 出 , 并 须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附 议 , 并 为 被 提 名 的 议 员 接 纳 。

4.          如 只 有 一 项 有 效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主 席 。

5.          如 有 两 项 或 更 多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以 不 记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 并 指 示 委 员 会 秘 书 发 给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 包 括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 一 张 选 票 。

6.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须 在 选 票 上 清 楚 写 上 其 属 意 的 候 选 人 姓 名 , 并 将 选 票 放 进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投 票 后 ,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全 体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面 前 点 算 选 票 , 并 向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报 告 点 票 结 果 ; 该 名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核 对 点 票 结 果 , 予 以 确 认 。

8.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各 候 选 人 之 中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的 一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主 席 。

9.          如 两 名 或 以 上 候 选 人 同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其 将 以 抽 签 方 式 决 定 如 何 对 该 等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进 行 抽 签 , 按 结 果 对 其 中 一 名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并 随 即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主 席 。

11.         随 后 , 当 选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议 员 须 主 持 会 议 , 并 视 乎 情 况 , 著 手 处 理 会 议 的 其 他 事 项 或 宣 布 休 会 。




选 举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的 程 序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的 选 举 须 在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

2.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须 主 持 选 举 , 如 主 席 缺 席 , 则 由 出 席 该 次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议 员 推 选 一 名 议 员 主 持 。

3.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即 席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一 职 的 人 选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作 出 , 并 须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附 议 , 并 为 被 提 名 的 议 员 接 纳 。

4.          如 只 有 一 项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5.          如 有 两 项 或 更 多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以 不 记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 并 指 示 委 员 会 秘 书 发 给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 包 括 主 持 会 议 的 议 员 ) 一 张 选 票 。

6.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须 在 选 票 上 清 楚 写 上 其 属 意 的 候 选 人 姓 名 , 并 将 选 票 放 进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投 票 后 ,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全 体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面 前 点 算 选 票 , 并 向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报 告 点 票 结 果 ; 该 名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核 对 点 票 结 果 , 予 以 确 认 。

8.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各 候 选 人 之 中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的 一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9.          如 两 名 或 以 上 候 选 人 同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其 将 以 抽 签 方 式 决 定 如 何 对 该 等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进 行 抽 签 , 按 结 果 对 其 中 一 名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并 随 即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