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 举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程 序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选 举 须 在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
2. 选 举 由 出 席 该 次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议 员 推 选 一 名 议 员 主 持 。
3.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即 席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委 员 会 主 席 一 职 的 人 选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作 出 , 并 须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附 议 , 并 为 被 提 名 的 议 员 接 纳 。
4. 如 只 有 一 项 有 效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主 席 。
5. 如 有 两 项 或 更 多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以 不 记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 并 指 示 委 员 会 秘 书 发 给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 包 括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 一 张 选 票 。
6.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须 在 选 票 上 清 楚 写 上 其 属 意 的 候 选 人 姓 名 , 并 将 选 票 放 进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投 票 后 ,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全 体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面 前 点 算 选 票 , 并 向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报 告 点 票 结 果 ; 该 名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核 对 点 票 结 果 , 予 以 确 认 。
8.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各 候 选 人 之 中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的 一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主 席 。
9. 如 两 名 或 以 上 候 选 人 同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其 将 以 抽 签 方 式 决 定 如 何 对 该 等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进 行 抽 签 , 按 结 果 对 其 中 一 名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并 随 即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主 席 。
11. 随 后 , 当 选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议 员 须 主 持 会 议 , 并 视 乎 情 况 , 著 手 处 理 会 议 的 其 他 事 项 或 宣 布 休 会 。
选 举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的 程 序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的 选 举 须 在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
2.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须 主 持 选 举 , 如 主 席 缺 席 , 则 由 出 席 该 次 财 务 委 员 会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议 员 推 选 一 名 议 员 主 持 。
3.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即 席 邀 请 议 员 提 名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一 职 的 人 选 。 有 效 的 提 名 得 由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作 出 , 并 须 由 最 少 另 外 一 名 议 员 口 头 附 议 , 并 为 被 提 名 的 议 员 接 纳 。
4. 如 只 有 一 项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5. 如 有 两 项 或 更 多 提 名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以 不 记 名 的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 并 指 示 委 员 会 秘 书 发 给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 包 括 主 持 会 议 的 议 员 ) 一 张 选 票 。
6. 每 名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须 在 选 票 上 清 楚 写 上 其 属 意 的 候 选 人 姓 名 , 并 将 选 票 放 进 投 票 箱 。
7.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及 有 意 投 票 的 议 员 投 票 后 , 委 员 会 秘 书 须 在 全 体 出 席 会 议 的 议 员 面 前 点 算 选 票 , 并 向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报 告 点 票 结 果 ; 该 名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核 对 点 票 结 果 , 予 以 确 认 。
8.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各 候 选 人 之 中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的 一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9. 如 两 名 或 以 上 候 选 人 同 获 最 多 有 效 选 票 , 则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宣 布 其 将 以 抽 签 方 式 决 定 如 何 对 该 等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10. 主 持 选 举 的 议 员 须 进 行 抽 签 , 按 结 果 对 其 中 一 名 候 选 人 投 决 定 性 的 一 票 , 并 随 即 宣 布 该 名 候 选 人 当 选 为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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