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30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9月12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缺席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倪少杰议员
梁振英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8月29日第17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234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已转达议员的意见,要求
    当局尽快把行政署长于1997 年8 月16日函件中所
    详述的法案提交临立会,让议员有更多时间进行
    审议工作。政务司司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尽力而为
    ,把该等法案尽快提交临立会。

  2. 与强制性公积金有关的附属法例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务司司长已获悉议员
    要求当局分批提交上述附属法例的拟本,以便议
    员尽早展开审议工作。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
    会处理的法案报告

    1.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4.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先行讨论此议项(议
      程第V项),议员表示赞同。他随即请《立
      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口
      头汇报法案委员会的工作进展。

      5. 刘汉铨议员表示,法案委员会迄今举行
      了10次会议,并安排了在1997年9月15及16
      日举行另外两次会议。政府当局较早时表
      示拟于1997年9月24日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然而,鉴于该法案相当复杂,加上议员
      和政府当局均会动议多项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法案委员会建议在1997年9月27日
      而非1997年9月24日,恢复法案的二读辩论
      。他补充,此项安排已为政府当局接受,
      但仍须征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将原定
      于1997年9月24日举行的临立会会议押后至
      1997年9月27日。

      6. 刘议员继而重点讲述法案委员会在现阶
      段得悉政府当局拟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其中包括:

      1. 订明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即临时
        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如同时是功能界别
        的选民,获准选择在选举委员会选
        举或在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

      2. 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应与其
        他选举委员会委员一样,必须先行
        登记为地方选区选民,然后才有权
        在选举委员会选举中投票;及

      3. 订明立法会议员如更改国籍,或更
        改其在声明中关于他/她是否拥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国家的居留权的
        事实,则其立法会议员席位便会悬
        空。
      7.关于上述第(iii)项,刘议员表示,虽然法
      案委员会有些委员同意,如立法会议员随
      后身分有所转变(例如取得外国居留权或更
      改国籍),以致违反20%议员国籍的规定,
      则有关议员理应丧失出任议员的资格,但
      大部分委员对于政府当局建议立法会议员
      如更改其外国国籍为中国籍,亦同样丧失
      议员资格,则不表赞同。政府当局答允因
      应法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重新考虑原来
      的建议。

      8. 刘议员告知各议员,法案委员会亦曾研
      究个别议员提出的若干初步修正建议,主
      要包括下述各项:

      1. 行換届选举的时间安排;

      2. 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和选举委员会
        选举的投票制度;

      3. 丧失选民或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4. 在20%议员国籍规定下候选人在指
        定功能界别中竞逐议席的事宜;及

      5. 9个新增功能界别和选举委员会內
        7个指定组别的选民划分事宜。

      9. 刘议员又表示,法案委员会将于下周决
      定上述修正案会由他代表法案委员会动议
      ,抑或由个别议员自行动议。他补充,法
      案委员会将于1997 年9 月19 日向內务委员
      会提交书面报告,汇报委员会的商议结果。

      10. 內务委员会主席多谢刘议员作出报告,
      并提出以下方案,供议员考虑

      1. 根据《议事规则》第13(2)条,建议
        临时立法会主席额外召开一次临立
        会会议;及

      2. 向临时立法会主席建议,将原定于
        1997年9月24日举行的临立会会议押
        后至1997 年9 月27日,在当天上午9
        时开始举行。

      11.秘书长解释,第13(2)条的原意是针对紧
      急的情况,他对采纳第 10(i)段所述的方案
      有所保留。

      12. 夏佳理议员询问,如在1997年9月24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处理所有其他事项,而至
      1997年9 月27 日才处理《立法会条例草案》
      ,作为1997年9月24日临立会会议的延续,
      此项安排在程序上是否可行。秘书长答称
      ,建议的安排违反《议事规则》第18(1)条
      ,该条规管临立会会议事项的处理次序。

      13.经进一步讨论后,议员同意采纳第10(ii)
      段所载的方案。夏佳理议员建议,相关的
      修正案应分组编排,以便议员进行辩论和
      投票。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就提出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
      将会是1997 年9月18日,而非1997年9月13
      日。他在回应冯检基议员时表示,议员应
      提出本身的修正案,而非对其他议员或政
      府当局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提
      出修正案。

    2.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
      草案》
      (临立会LS26号文件)

      14.法律顾问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该法案
      旨在禁止终审法院法官以终审法院上诉委
      员会委员的身分聆讯及决定任何关乎其曾
      在较下级法院审理的事项的申请,此项保
      障措施可防止有关法官存有偏见。他补充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曾听取有关该法
      案的简介,而该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
      无问题。

      15.议员同意在1997年9月27日恢复该法案的
      二读辩论。

    3. 1997年9月3日及1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
      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
      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8月29日及9月5日在
      宪报刊登)
      (临立会LS23及25号文件)

      临立会LS23号文件

      16.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文件载述于1997
      年8月29日刊登宪报的4项附属法例。他
      请议员留意报告中有关《1996年建筑物
      (修订)条例1997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的部分第4段所述根据《1996年建筑物
      (修订)条例》(1996年第54号)第 21条颁布
      的《监工计划书的技术备忘录》,并解
      释该技术备忘录可由临立会藉通过决议
      案的方式加以修订。

      17.何承天议员表示,规划地政及工程事
      务委员会在该技术备忘录刊登后已收到
      数份意见书。他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详
      细研究该技术备忘录。他补充,把审议
      期延展至1997年10月8日或会有问题,因
      为该日已特定为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的会期。

      18.何锺泰议员表示,临立会可考虑废除
      该技术备忘录,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
      间进行工作。

      19.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下列议员
      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何锺泰议员及夏佳理议员。

      20. 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他会在1997年
      9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代表內务委员会
      动议一项决议案,废除该技术备忘录,
      并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免却《议
      事规则》第29(1)条所规定的12天预告期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临立会LS25号文件

      21.法律顾问在讲述上述文件时表示,在该
      11 项于1997年9月5日刊登宪报的附属法例
      中,有 8 项建议调高收费,以收回全部成
      本。在其余 3 项中,一项为修订公告,另
      两项则为生效日期公告。

      22.叶国谦议员认为部分附属法例所建议的
      收费增幅颇高,并提议成立小组委员会研
      究有关的附属法例。田北俊议员赞同叶议
      员的意见。议员赞成成立小组委员会。下
      列议员同意加入该小组委员会:田北俊议
      员、陈财喜议员、陈鉴林议员及罗祥国议
      员。
IV.将于1997年9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155号文件)

    23.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
    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2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立法会条例草案》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较早时已同意,
    如临时立法会主席同意押后该次临立会会议,
    便会在1997年9月27日恢复上述两条法案的二读
    辩论。

  4. 议案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31条及《婚
    生地位条例》(第184章)第3(4)条提出的两项决
    议案 由保安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24号文件)

    2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两项决议案原定
    于1997年8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但其后
    在政府当局的要求下撤回。

    27.法律顾问讲述临立会LS24号文件时表示,该
    两项决议案旨在建议增加入境事务处根据《生
    死登记条例》及《婚生地位条例》收取的费用
    。当局建议调高收费,目的是收回全部成本,
    新收费将于1997年10月31日起生效。该两项决
    议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5. 议员议案

    28.议员审悉下列两项议案的措辞

    1. 有关“发展香港高增值工业”的议案 由吴清辉议员动议

    2. 有关“制订全面的资讯科技政策”的议案 由蔡素玉议员动议


    29.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8月29日內务委
    员会上次会议席上曾提到有关《立法会条例草案
    》的辩论可能需时颇长,有见及此,议员同意在
    今次会议再讨论应否在该条法案恢复二读辩论的
    临立会会议上,安排进行议员议案辩论。他请议
    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30.数名议员认为,并无充分理由把该两项议案辩
    论押后至较后的会议。他们觉得该法案辩论所需
    的时间不会太长,因为该法案与《1994年立法局
    (选举规定) (修订)条例草案》相比,爭议成分较
    少。他们认为,临立会在1997年9月27日早上9时
    开始举行会议,会有足够时间处理所有编定的议
    程项目。

    31.提出就“发展香港高增值工业”进行议案辩
    论的吴清辉议员表示,他希望其提出的议案辩
    论可在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之前举行。

    32.议员同意,吴清辉议员及蔡素玉议员所提出
    的两项议案辩论将如期在1997年9月27日举行。
V. 其他事项
议员就议员议案提出修正案的程序
(临立会CB(2)294号文件)

33.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罗祥国议员的信件(该信件已
随临立会CB(2)294号文件送交各议员),并邀请他讲
述信中提及的事宜。

34.罗议员简述临时立法会主席对他拟就刘江华议员
有关“监督香港铁路”的议案提出修正案的裁决,
经秘书处转达给他的时间和方式。他建议,如临时
立法会主席裁定某议员拟就某议案提出的修正案为
不合乎规程,秘书处应设法尽快联络有关议员,告
知其临时立法会主席的裁决。处理有关事宜的秘书
处职员倘未能用电话向议员本人交代,亦应在该议
员的传呼机台留下信息,并要求该议员紧急回覆。
他强调,尽早通知议员本人至为重要,因为该名议
员如欲在限期前修改其修正案的措辞,亦可有时间
这样做。

35.秘书长表示,他完全同意罗议员的意见,把临时
立法会主席的裁决尽快告知议员实属必要。他补充
,秘书处向议员传达重要而紧急的信息时,惯常做
法是透过手提电话与议员联络,或在他们的传呼机
台留下信息。他向议员保证,秘书处会时刻竭尽所
能,协助议员工作。

36. 助理秘书长3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所请,解释秘书
处处理议员提出在临立会会议席上辩论的议案和议
案修正案的程序。他表示,秘书处担当两方面的角
色:其一是向有关议员建议如何对议案/修正案的措
辞作文字上的修改,其二是向临时立法会主席和各
议员提供意见,指出该等议案/修正案是否合乎规程
。秘书处做事向来最重视中立,因此不会协助议员
修改其议案/修正案的实质內容。当秘书处认为某议
案/修正案可能违反《议事规则》或其他适用的常规
惯例,便会迅速通知有关议员(如不可能通知议员本
人,便知会其助理)。该议员如同意秘书处的意见,
他可修改其议案/修正案,并在限期届满前再行提交
。该议员如不同意秘书处的意见,亦可坚持要求将
原有的议案/修正案呈交予临时立法会主席,以供裁
决。在此情况下,秘书处会将有关议案/修正案呈交
临时立法会主席,并向其转达该议员不赞同秘书处
的意见。

37. 助理秘书长3进一步解释,当临时立法会主席作
出裁决后,秘书处会随即以口头或书面将裁决转达
该议员(如未能联络议员本人,则告知其助理),视
乎当时的实际情况而定。如议员拟向临时立法会主
席上诉,他可亲身或以书面向临时立法会主席提出
上诉,或者要求秘书处转达其上诉要求。

38.夏佳理议员和叶国谦议员均认为,议员本身亦有
责任确保其办事处內保持有效的沟通。

39.会议于下午3时4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