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471/96-97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9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时 间:下 午 4 时 30 分
地 点: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正 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袁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惠珠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吴文华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张炳鑫先生
委员会秘书(2)陈美卿小姐
委员会助理秘书(5)林培生先生

I. 通过1997年6月7日第8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421/96-97号文件)

该份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1. 主席汇报与临时立法会主席会面的情况

    1. 主席表示,临时立法会主席已决定1997
      年 7月1日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会议
      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新翼举行。议员察
      悉临时立法会主席已刚就此事发出通告。

  2. 「回归法」拟本讨论方式

    1. 主席汇报谓,他曾与政策统筹局局长会
      晤,据他了解,「回归法」拟本会在 6
      月21日以白纸草案或咨询文件的形式提
      交临立会,以期征询议员的意见。为使
      议员有更多时间理解法案的內容,在 6
      月17日有关文件经行政会议通过后,会
      尽可能及早送交议员。

    2. 主席建议內务委员会成立小组委员会,
      负责详细研究该文件,并邀请律政司司
      长在提交该文件予临立会前,向小组委
      员会委员作简介。议员赞同此建议,并
      同意小组委员会不应设有委员人数上限
      。秘书处会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加入小
      组委员会。为筹备各项工作,议员须在
      6月16日或该日前向秘书处报名。

    3. 议员亦同意,在 6月 21日临立会会议结
      束后,小组委员会将举行会议至完成研
      究工作为止,以期在 6月 22日向內务委
      员会作出报告。行政长官办公室的代表
      会出席小组委员会会议,以便答覆议员
      的问题和记下议员的意见。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顾问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1997年宣誓及声明(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422/96-97号文件)

      1. 法律顾问指出,法案旨在作出适
        应上的修改,使主体条例适用于
        1997年7月1日及之后的情况。由
        于法案并不涉及实质的政策事宜
        ,他认为沒有需要成立有关的法
        案委员会。他会向行政长官办公
        室提出技术方面的问题,并按惯
        常做法处理拟议的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

      2. 议员同意可在 6月 21日临立会下
        次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
        主席提出,议员如对法案有任何
        问题,应在会后尽快透过秘书处
        向行政长官办公室提出。

IV. 将于1997年6月2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1.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主席表示,迄今并未接获在1997年6月
      21 日临立会会议上进行法案首读及二
      读的正式预告。

  2.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2. 1997年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1. 议员察悉,律政司长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在6月21日恢复二读辩论该2
        条法案。

    3.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1. 如议员通过法案委员会即将提交的
        报告,则该法案亦会在 6月 21日进
        行二读辩论。

    4. 1997年宣誓及声明(修订)条例草案

      1. 正如议员在上文第 7段同意,该法
        案可在6月21日恢复二读辩论。

  3. 议案

    1. 主席表示,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召集人周
      梁淑怡议员会就工作小组有关《议事规
      则》第 12及65条的建议修订咨询议员。
      如议员赞同有关的修订建议,她会在 6
      月21日临立会会议上为此目的动议议案。

V. 将于1997年7月1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1. 主席表示,迄今并未接获任何正式预告,表
    示拟在7月1日临立会会议的议程內加入须予
    处理的事项。但预期「回归法」会在该次会
    议上提交,并进行整个三读程序。

VI. 法案委员会报告

  1. 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1. 法案委员会主席郑明训议员汇报谓,法
      案委员会于前一天晚上已审毕法案。他
      继而就法案委员会的工作作口头报告。
      对于行政长官办公室就政策事宜所作的
      解释,以及议员的意见已纳入行政长官
      办公室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法案委员会感到满意。因此,他建议在
      1997年6月21日恢复二读辩论该法案。应
      1名议员所请,郑议员简述行政长官办公
      室拟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而
      该等修正案亦已经法案委员会同意。

    2. 议员察悉,法案委员会的书面报告会在
      6月17日(星期二)备妥。主席提出,议员
      如拟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应尽
      可能及早向秘书处提出,但不得迟于 6
      月19日。廖成利议员告知议员,由于行
      政长官办公室已充分考虑法案委员会的
      意见,因此其所属政党香港民主民生协
      进会将不会就法案提出任何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

      (会后补注:法案委员会的书面报告(临
      立会442/96-97号文件)于6月17日随临立
      会457/96-97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II. 其他事项
  1. 就议事规则工作小组有关《议事规则》第12
    及65条的建议修订进行咨询

    (临立会423/96-97号文件)

    (在会上提交的临立会434/96-97号文件)

    1. 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
      请议员就有关规则第65条的修订建议提
      出意见,该规则与确认法案的程序有关
      。由于工作小组获告知,行政长官办公
      室会提交1条法案(即「回归法」),藉以
      确认临立会在7月1日前通过的法案,而
      规则第65条现时只规定藉议案确认已通
      过的法案,故此该规则需予修改。至于
      保留规则第65条所订以议案方式进行确
      认的规定,周梁淑怡议员解释,由于议
      员仍未接获任何法案拟本,故有需要作
      出弹性安排,以便可从2种方式中选定1
      种进行确认。

    2. 关于建议在规则第65条加入的限制,议
      员同意工作小组的建议,即指明二读辩
      论毋须中止待续,而有关法案亦毋须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如此一来,该法案
      可在同一次临立会会议上进行首读、二
      读及三读。议员亦同意,由于议员应已
      在先前的临立会会议上就法案內容进行
      透彻的研究,故此届时议员只可就法案
      动议轻微及技术性修正,并须经临时立
      法会主席批准。

    3. 至于建议的发言时限,简福饴议员认为
      工作小组所建议的 3 分钟发言时间过长
      ,因为并无方法限制就法案发言的议员
      人数。他建议限制每名议员发言不得超
      过1分钟,而议员之间应事先达成共识,
      商定由哪些议员发言,以便限制发言议
      员的人数。周梁淑怡议员解释,工作小
      组曾深入研究此问题。建议的 3 分钟时
      限应可适当平衡两方面的需要,既可在
      最短时间內确认已通过的法案,兼且尊
      重议员就法案发言的权利。她补充谓,
      如要限制发言议员人数,唯一可行之法
      是议员之间达成君子协定。对此,主席
      指出,根据现有的《议事规则》,议员
      就法案发言的一般时限为15分钟,而议
      员并可不只1次就法案发言。

    4. 廖成利议员表示,其所属政党香港民主
      民生协进会只会安排其政党內 1 名议员
      就法案发言。

    5. 经商议后,议员就工作小组提出限制议
      员就法案发言不得超过 3 分钟的建议进
      行表决。36 名议员表决赞成,2 名议员
      反对,1 名议员弃权。委员会对该建议
      予以支持。

    6. 周梁淑怡议员继而向议员简述工作小组
      有关规则第12条的修订建议,使行政长
      官无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临立会
      的首次会议上发表施政报告。她亦请议
      员留意必需就其他相关规则作出的相应
      修订。

    7. 议员支持工作小组的建议。

  2. 全体拍照

    1. 主席提醒议员,议员会在1997年6月21
      日临立会会议结束后拍摄全体照片。

VIII. 下次会议日期

  1. 主席提醒议员,视乎研究「回归法」的
    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进度,內务委员会下
    次会议可能要在1997年6月22日(星期日)
    举行。应 1 名议员所请,主席同意在下
    次会议的议程內加入议项,简报有关
    1997年7月1日的后勤安排。

  2.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2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