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46号文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1997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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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 午 5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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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 法 会 会 议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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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秘书: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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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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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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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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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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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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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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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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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2)5 | 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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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3)1 | 罗荣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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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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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及结果,要点综述如下
-
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均不支持暂时终止
实施《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法案委员会主席将会就此动议一项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
法案委员会倾向支持暂时终止实施《雇员
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及
- 法案委员会并未就其余5条条例达成共识。
叶议员的发言稿载于附录。
-
梁刘柔芬议员询问法案委员会就《1997年职业
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法案第 3 条)所作的
决定,叶国谦议员回应时解释,在法案委员会
上次会议席上进行的表决中,有4位委员支持
废除法案第 3 条,两位委员反对废除该条文,
其余出席委员则并未表明立场。內务委员会主
席补充,法案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所作的任何
决定,对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任何议员均不具
约束力。
-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他与政府当局的通信(有
关信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1997年7月15日
随临立会 CB(1)49 号文件送交各议员),并表
示政府当局已申明,于《1997年法律条文(暂
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前,
根据《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提出的任何申请仍
会有效,且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加以处理。
-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
1997年10月31日定为暂时终止实施该7条条例
的限期,但该限期可藉临立会通过决议予以
延展。法律顾问补充,他已要求政府当局就
其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法律效力
,向议员提交摘要说明。
-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经临时立法会主席同
意,就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
的限期已延展至当日下午1时。助理秘书长3
告知议员,叶国谦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
就该法案动议两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一套以法案委员会主席的身分提出,另一套
则以个人身分提出。陈婉娴议员、刘江华议
员及政府当局亦会各自就该法案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鉴于政府当局在商定限期
过后才提交拟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而部分议员或许有意在研究该等修正案后
提出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议员同意
向临时立法会主席作出建议,把提交其他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限期延展至翌日上午
10时。
-
副秘书长回应杜叶锡恩议员时解释,虽然在
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时,议员只可发言一
次,但议员在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发言次数则
并无限制。
II.《香港终审法院规则》及《香港终审法院费用
规则》小组委员会
-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小组委员会将于
1997 年 7 月 21日举行首次会议。为方便小组
委员会进行审议工作,他将于1997年7月23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分动
议一项议案,把上述两项规则的审议限期由
1997年7月23日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
- 会议于下午5时41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