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46号文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特 别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时 间:下 午 5 时
地 点:立 法 会 会 议 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陈钦茂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总主任(3)1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委
员会报告


    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汇报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及结果,要点综述如下

    1. 法案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均不支持暂时终止
      实施《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法案委员会主席将会就此动议一项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2. 法案委员会倾向支持暂时终止实施《雇员
      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判权条例》;及

    3. 法案委员会并未就其余5条条例达成共识。

    叶议员的发言稿载于附录。

  1. 梁刘柔芬议员询问法案委员会就《1997年职业
    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法案第 3 条)所作的
    决定,叶国谦议员回应时解释,在法案委员会
    上次会议席上进行的表决中,有4位委员支持
    废除法案第 3 条,两位委员反对废除该条文,
    其余出席委员则并未表明立场。內务委员会主
    席补充,法案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所作的任何
    决定,对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任何议员均不具
    约束力。

  2. 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他与政府当局的通信(有
    关信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并于1997年7月15日
    随临立会 CB(1)49 号文件送交各议员),并表
    示政府当局已申明,于《1997年法律条文(暂
    时终止实施)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前,
    根据《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
    向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提出的任何申请仍
    会有效,且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加以处理。

  3.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作出预告,
    表示拟动议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把
    1997年10月31日定为暂时终止实施该7条条例
    的限期,但该限期可藉临立会通过决议予以
    延展。法律顾问补充,他已要求政府当局就
    其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法律效力
    ,向议员提交摘要说明。

  4.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经临时立法会主席同
    意,就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预告
    的限期已延展至当日下午1时。助理秘书长3
    告知议员,叶国谦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
    就该法案动议两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一套以法案委员会主席的身分提出,另一套
    则以个人身分提出。陈婉娴议员、刘江华议
    员及政府当局亦会各自就该法案动议委员会
    审议阶段修正案。鉴于政府当局在商定限期
    过后才提交拟动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而部分议员或许有意在研究该等修正案后
    提出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议员同意
    向临时立法会主席作出建议,把提交其他委
    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限期延展至翌日上午
    10时。

  5. 副秘书长回应杜叶锡恩议员时解释,虽然在
    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时,议员只可发言一
    次,但议员在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发言次数则
    并无限制。
II.《香港终审法院规则》及《香港终审法院费用
规则》小组委员会


  1.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小组委员会将于
    1997 年 7 月 21日举行首次会议。为方便小组
    委员会进行审议工作,他将于1997年7月23日
    临立会会议席上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分动
    议一项议案,把上述两项规则的审议限期由
    1997年7月23日延展至1997年8月20日。

  2. 会议于下午5时41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