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2)160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第15次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8月15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马逢国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袁 武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陈鉴林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郑明训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署任)罗锦生先生
法律顾问(署任)李裕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署任)林秉文先生
助理秘书长3(署任)罗荣乐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8月8日第14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28号文件)

上述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2.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与会者,政务司司长表示政
府当局现正覆检27项理应由前立法局处理的政府法
案及附属法例,并会拟订一份名单,开列该等当局
认为绝对有必要提交临时立法会(临立会)处理的
法案。有关名单将会尽快送交临立会。她又同意,
除非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否则政府当局不会在
1998年2月中之后向临立会提交法案。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会最迟在1997年
10月中向议员提交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
法例拟本。

III.将于1997年8月2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
于1997年8月8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4号文件)

4.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报告载述4项附属法例,
其中3项是生效日期公告。他请议员留意《1997年法
律服务立法(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第94号)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第413号法律公告),该公告旨在更正
一项程序上的错误。前律政司曾在1997年6月29日签
署《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 (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 (生
效日期)公告》(1997年第378号法律公告)(“先前公告
”),但有关的条例却在1997年6月30日始刊登宪报。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当局无权在条例
刊登宪报前指定其生效日期,为了消除较早前所指
定的生效日期是否有效的疑问,律政司司长已指定
1997 年8 月8 日为先前公告所提述的相同条文(即有
关条例第14条及附表2第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5. 署理法律顾问解释,该等条文涉及与出售新发展
项目单位有关的法律费用。署理法律顾问在答覆陈
荣灿议员的问题时表示,他相信该项程序上的错误
是史无前例的。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律政司作出澄
清,说明指定两个生效日期会否造成影响。他会在
下次会议再作报告。

6. 议员并无就其他各项附属法例提出疑问。

IV. 将于1997年8月2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其他事项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 《立法会条例草案》

  2.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7.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法案将于1997年8月20
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7年8月22日交由內务委员会
审议。

V.将于1997年8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82号文件)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
    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
    覆)。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9.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2.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于上次会议席
    上同意恢复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他补充,《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将会在讨论
    下述议程第 VII(b)项时汇报其工作。如议员表
    示支持,政府当局拟于 1997 年8月27日恢复该
    法案的二读辩论。

  4. 议案

    1.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31条
      及《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第3 (4)条
      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保安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15号文件)

      11.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两项决议案
      旨在增加入境事务处根据《生死登记条
      例》及《婚生地位条例》收取的费用。
      建议增收费用是为了达到收回全部成本
      的目的,新收费会在1997年10月3日起生
      效。该两项决议案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12.议员并无就该两项决议案提出任何疑
      问。

    2.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
      5(3)(b)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运输局局长动


      1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研究上述决议
      案的小组委员会刚完成审议工作,并会
      在下次会议提交报告。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
      述决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8月20
      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5. 议员议案

    1. 有关“扶助本港的渔农业”的议案

      15.议员察悉罗叔清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
      辞。

    2. 有关“解决新界西北区水患问题”
      的议案

      16.议员察悉邓兆棠议员所动议议案的措
      辞。

      17.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员如拟
      对上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8月
      20 日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
      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9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的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设立‘耆英乐园’”的议案

    18.议员察悉,王绍尔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动议上述议案。

  2. 有关“监管铁路票务”的议案

    19.议员察悉,刘江华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动议上述议案。

    20.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两项议案作
    出预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8月
    19日和1997年8月27日。
VII.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111号文件)

    21.议员察悉该份报告。

  2.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2.法案委员会主席夏佳理议员在概述委员会
    的商议结果时表示,《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
    草案》的条文主要是以先前的《选区分界及
    选举事务委员会条例》为蓝本,而选举管理
    委员会须最迟在1997年10月31日前向行政长
    官提交其建议。

    23.他补充,法案委员会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
    段修正案,其中包括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
    港区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
    会香港区代表和前行政局议员列为沒有资格
    获委任为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士。

    24.政府当局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已同意
    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降低划分地方
    选区分界的相差幅度规定(即每一地方选区
    每个议席所代表的人口与每个地区议席平均
    代表人口的偏差),由25%降至15%。

    25.法案委员会建议,如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
    案沒有问题,该法案将于1997年8月27日恢复
    二读。法案委员会将会拟备书面报告,在內
    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提交。內务委员会主席
    表示,临时立法会主席已原则上同意,把提
    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的预告限期延展至
    1997年8月21日(星期四)下午5时。

    26.会议于下午2时58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