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281/96-97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5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1997年 5月 17日 (星 期 六 )
时   间 :      上 午 11时 05分
地   点 :      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正 厅


出 席 议 员 :

梁 智 鸿 议 员 (主 席 )
叶 国 谦 议 员 (副 主 席 )
王 绍 尔 议 员
田 北 俊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唐 英 年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朱 幼 麟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李 鹏 飞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內 务 委 员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列 席 职 员 :

法 律 顾 问      张 炳 鑫 先 生

委 员 会 秘 书 (2)      陈 美 卿 小 姐

委 员 会 助 理 秘 书 (5)      林 培 生 先 生




I. 通 过 1997年 5月 10日 第 4次 会 议 的 纪 要
(临 立 会 235/96-97号 文 件 )

     该 份 会 议 纪 要 获 确 认 通 过 , 惟 英 文 本 须 作 如 下 修 正 : 第 23段 "...Getting the Council and the President involved in the subject might be ultra vires. ..."

II. 续 议 事 项

    (a) 《 內 务 守 则 》 拟 稿 (中 文 本 )
     (临 立 会 204/96-97号 文 件 )

         2. 应 主 席 所 请 ,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向 议 员 简 报 , 谓 《 內 务 守 则 》 所 载 的 部 分 安 排 须 予 进 一 步 检 讨 , 例 如 : 事 务 委 员 会 与 內 务 委 员 会 的 关 系 , 以 及 与 区 议 会 举 行 会 议 的 现 行 安 排 等 。 有 关 此 等 安 排 的 检 讨 , 会 与 工 作 小 组 现 在 就 草 拟 《 议 事 规 则 》 时 标 明 有 待 检 讨 的 事 宜 的 研 究 一 并 进 行 。 日 后 如 认 为 有 需 要 修 订 《 內 务 守 则 》 , 便 会 将 修 订 建 议 提 交 內 务 委 员 会 考 虑 。

         3. 议 员 同 意 《 內 务 守 则 》 拟 稿 (中 文 本 )应 予 以 通 过 , 如 此 一 来 , 规 管 临 时 立 法 会 (「 临 立 会 」 )事 务 的 內 部 安 排 便 可 即 时 实 施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补 充 , 《 內 务 守 则 》 的 英 文 本 会 尽 快 提 交 內 务 委 员 会 研 究 。

    (b) 1997至 98年 度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4. 财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夏 佳 理 议 员 向 议 员 提 议 , 由 于 预 期 临 立 会 5月 24日 的 会 议 不 会 需 时 太 久 , 因 此 财 务 委 员 会 编 排 在 当 日 举 行 、 以 研 究 财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程 序 的 会 议 , 亦 可 用 以 审 核 过 渡 期 预 算 案 。 经 商 议 后 , 议 员 同 意 內 务 委 员 会 当 日 会 在 临 立 会 会 议 结 束 后 随 即 举 行 会 议 , 以 便 预 留 整 个 下 午 供 财 务 委 员 会 举 行 会 议 , 研 究 其 会 议 程 序 及 审 核 预 算 案 。 既 有 此 安 排 , 预 期 财 务 委 员 会 将 无 需 在 1997年 5月 26日 再 举 行 会 议 。

III.临 时 立 法 会 先 前 会 议 的 续 议 事 项

    (a)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4)条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法 案
     1997年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1997年 区 域 市 政 局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1997年 区 议 会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5. 主 席 请 法 律 顾 问 就 上 述 法 案 作 出 口 头 报 告 , 而 鉴 于 公 众 对 该 等 法 案 表 示 关 注 , 主 席 亦 请 议 员 考 虑 可 否 在 法 律 顾 问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前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议 员 同 意 应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一 并 研 究 此 3项 法 案 , 而 该 法 案 委 员 会 会 在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结 束 后 随 即 举 行 会 议 , 以 选 举 正 副 主 席 , 并 筹 划 日 后 的 工 作 路 向 。

         6. 下 列 议 员 表 示 会 加 入 法 案 委 员 会 : 王 绍 尔 议 员 、 李 启 明 议 员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 胡 经 昌 议 员 、 马 逢 国 议 员 、 陈 荣 灿 议 员 、 陈 鉴 林 议 员 、 杨 孝 华 议 员 、 廖 成 利 议 员 、 刘 江 华 议 员 、 邓 兆 棠 议 员 及 顏 锦 全 议 员 。

         [会 后 补 注 : 廖 成 利 议 员 其 后 退 出 该 法 案 委 员 会 。 ]
         1997年 社 团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1997年 公 安 (修 订 )条 例 草 案

         7. 议 员 同 意 应 立 即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一 并 研 究 此 2项 法 案 , 而 该 法 案 委 员 会 应 尽 快 展 开 工 作 。 该 法 案 委 员 会 亦 会 在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结 束 后 随 即 举 行 首 次 会 议 , 以 选 举 正 副 主 席 。

         8. 下 列 议 员 表 示 会 加 入 法 案 委 员 会 : 何 锺 泰 议 员 、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 夏 佳 理 议 员 、 张 汉 忠 议 员 、 黃 英 豪 议 员 、 杨 耀 忠 议 员 、 廖 成 利 议 员 、 刘 江 华 议 员 、 简 福 饴 议 员 、 谭 惠 珠 议 员 及 谭 耀 宗 议 员 。

         [会 后 补 注 : 张 汉 忠 议 员 及 简 福 饴 议 员 其 后 退 出 该 法 案 委 员 会 。 ]

         9. 主 席 告 知 议 员 , 虽 然 上 述 2个 法 案 委 员 会 均 会 在 当 日 举 行 首 次 会 议 , 但 议 员 在 有 关 法 案 委 员 会 举 行 下 次 会 议 前 仍 可 示 明 加 入 。

IV. 将 于 1997年 5月 24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法 案

         10.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在 1997年 5月 24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 以 及 恢 复 法 案 二 读 辩 论 的 预 告 。

    (b) 议 案

         11. 应 主 席 所 请 ,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叶 国 谦 议 员 报 告 谓 , 他 会 动 议 修 正 有 关 工 作 小 组 职 权 范 围 的 决 议 , 以 删 除 对 「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 的 提 述 。 与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有 关 的 所 有 事 宜 将 由 新 成 立 的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接 办 。

V. 将 于 1997年 5月 31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法 案

         12.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在 1997年 5月 31日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进 行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 以 及 恢 复 法 案 二 读 辩 论 的 预 告 。

    (b) 议 案

         13. 议 员 亦 察 悉 , 迄 今 并 无 议 员 或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人 员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拟 动 议 议 案 。

VI. 其 他 事 项

    (a) 临 时 立 法 会 辖 下 委 员 会 咨 询 公 众 的 方 法
     (临 立 会 236/96-97号 文 件 )

         14. 议 员 同 意 采 纳 文 件 第 7段 所 载 的 拟 议 安 排 。 因 应 部 分 议 员 提 出 的 意 见 , 认 为 有 需 要 方 便 公 众 与 有 关 委 员 会 的 沟 通 , 秘 书 答 允 在 有 关 的 新 闻 稿 及 / 或 互 联 网 上 列 出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联 络 电 话 及 传 真 号 码 。 至 于 应 邀 请 哪 些 有 关 组 织 / 人 士 就 个 别 事 宜 提 出 意 见 , 则 由 有 关 的 委 员 会 自 行 决 定 。

    (b)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议 员 的 座 位 编 排
     (临 立 会 237/96-97号 文 件 )

         15. 主 席 请 议 员 考 虑 在 1997年 7月 1日 及 以 后 在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议 员 的 座 位 编 排 。 他 指 出 , 文 件 所 载 的 方 案 并 未 涵 盖 所 有 可 能 性 。 他 请 议 员 就 该 等 方 案 发 表 意 见 , 以 期 拟 出 若 干 较 为 妥 善 的 方 案 , 供 议 员 在 日 后 会 议 上 决 定 采 纳 与 否 。

         16. 部 分 议 员 指 出 , 座 位 编 排 之 事 无 需 深 入 讨 论 , 但 所 选 用 的 制 度 必 须 公 平 , 不 致 造 成 歧 视 或 优 待 某 类 别 议 员 的 情 况 。 至 于 在 哪 些 机 构 服 务 才 算 是 担 任 立 法 机 关 议 员 , 议 员 提 出 了 不 同 意 见 。 议 员 就 此 事 各 抒 己 见 后 , 主 席 归 纳 出 以 下 方 案 :

           (i) 按 担 任 立 法 机 关 议 员 的 时 间 长 短 编 排 座 位 : 需 要 考 虑 担 任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委 员 的 时 间 应 否 亦 计 算 在 內 ;
           (ii) 按 议 员 中 文 姓 名 的 笔 划 序 编 排 座 位 ;
           (iii) 以 抽 签 方 式 编 排 座 位 ;
           (iv) 议 员 根 据 所 属 政 党 编 排 座 位 , 而 独 立 议 员 则 以 抽 签 方 式 编 排 座 位 ; 及
           (v)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位 列 首 座 , 而 其 他 议 员 则 按 上 文 (i)/ (ii)/ (iii)/ (iv)段 所 载 的 方 法 编 排 座 位 。

         17. 主 席 表 示 , 秘 书 处 会 发 出 问 卷 , 请 议 员 示 明 属 意 哪 个 方 案 , 然 后 会 将 统 计 结 果 公 布 , 以 便 议 员 可 在 日 后 的 会 议 上 作 最 终 决 定 。

    (c) 1997年 7月 1日 在 仪 式 及 后 勤 方 面 的 安 排

         18. 有 关 临 立 会 议 员 须 在 1997年 7月 1日 零 晨 时 分 参 与 的 活 动 , 议 员 赞 同 须 预 先 作 出 筹 划 , 而 內 务 委 员 会 应 成 立 专 责 小 组 , 负 责 研 究 在 仪 式 及 后 勤 方 面 的 安 排 , 并 提 出 建 议 。 经 讨 论 后 , 议 员 同 意 该 专 责 小 组 应 由 8名 成 员 组 成 , 而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担 任 该 专 责 小 组 的 当 然 成 员 。 议 员 亦 同 意 其 余 6名 成 员 应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 包 括 不 同 政 党 的 议 员 和 独 立 议 员 。 秘 书 处 并 会 发 出 通 告 , 邀 请 议 员 加 入 该 专 责 小 组 。

         19. 议 员 察 悉 , 1997年 7月 1日 的 各 项 安 排 会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作 最 终 决 定 。

         20. 会 议 于 下 午 12时 10分 结 束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1997年 5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