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461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会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年10月17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55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何世柱议员
李国宝议员
胡经昌议员
陈婉娴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皇发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法律顾问(署任)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
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1)5
甘伍丽文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高级主任(1)7
卢思源先生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10月3日第20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40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a)《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应议员的要
求,在1997年10月29日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会议席上
动议一项决议案,把暂时终止实施《1997年雇佣(修
订)(第4号)条例》、《雇员代表权、咨询权及集体谈
判权条例》及《1997年职工会(修订)(第2号)条例》
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b)向临时立法会提交法案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再次提醒政务司司长,
当局应尽早提交该等须由临立会处理的法例,特别
是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

III.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a)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
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i)《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
案》


(临立会LS35号文件)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
(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旨在处理3条根据《1997年法
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1997年第126号)暂时终
止实施而与劳工事宜有关的条例。

5.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议员于1997年10月3日会
议席上同意,在该条例草案正式提交临立会之前先
成立小组委员会,展开条例草案的研究工作。议员
又同意,如內务委员会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该小
组委员会便应转为法案委员会,继续审议该条例草
案。

6.陈鉴林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小组委
员会认为,该法案委员会的成员组合应与小组委员
会相同,以确保审议工作得以延续。他补充,欢迎
任何有兴趣的议员列席法案委员会会议,旁听议事
过程。

7.议员同意法案委员会的成员应与小组委员会相同

(ii)《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临立会LS31号文件)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
条例草案》旨在将7月1日及10月1日指定为法定假日
,以取代现时《雇佣条例》(第57章)所订的两天"浮
动"假日。该条例草案另一目的是将5月1日订为法定
假日,由1999年起生效,而非《1997年雇佣(修订)(第
5号)条例》所规定的1998年。该两项建议已获得劳工
顾问委员会通过。

9.署理法律顾问表示,该条例草案并无提出重大的
政策修改,法定假日的数目将维持不变。条例草案
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10.议员同意恢复该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iii)《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
例草案》

(临立会LS34号文件)

11.署理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该条
例草案旨在废除藉《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
实施的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比例,并代以一个涵盖40
分贝至90分贝及以上的听力损失的比例。该条例草
案另一目的,是实施当局在全面检讨经修订条例修
订的《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第469章)后所建议
的各项改善措施。他认为该条例草案提出多项政策
上的改变,应成立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12.议员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参加:
梁智鸿议员、夏佳理议员、梁刘柔芬议员、陈鉴林
议员及黃宏发议员。

(b)1997年10月8日及1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
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
法例于1997年10月3日及9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30号及LS32号文件)

临立会LS30号文件

13.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两项在1997年10月3日刊登宪
报的附属法例分别为《逃犯(印度)令》及《电讯(亚
太卫星IIR号)(豁免领牌)令》。

14.《逃犯(印度)令》订明,《逃犯条例》(1997年第
23号)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应适用于香港与印度之
间的有关安排,但须受两地政府在1997年6月28日签
订的《移交逃犯协定》的条款规限。

15.《电讯(亚太卫星IIR号)(豁免领牌)令》豁免亚太
通信卫星有限公司就在亚太卫星IIR号卫星上操作无
线电台持有《电讯条例》第8(1)条所订牌照的义务。
署理法律顾问解释,向国际电信联盟登记无线电射
频及处理有关干扰投诉的事宜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而非香港特区政府负责,故政府当局
认为无须透过发牌来规管亚太通信卫星有限公司。

16.议员对上述报告所载的两项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
问。

临立会LS32号文件

17.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文件所载于1997年10月9
日在宪报刊登的11项附属法例可分为4组。第一组包
括两套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1997年第9号)订
立的规例。《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规例》指
明上诉委员会的常规及程序,而《环境影响评估(费
用)规例》则订明根据该条例提出各项申请须缴付的
费用。

18.第二组的附属法例关乎调高逾40项根据《公司条
例》(第32章)及《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须向
公司注册处处长缴付的费用。除其中4项收费外,建
议的平均加幅约为9%,此加幅与追随根据政府消费
开支平减物价指数变动计算的通胀率而上升的成本
增幅相符。

19.第三组包括两项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
132章)订立的命令,该等命令关乎将若干地方拨作公
众游乐场地的事宜,以及更改两个公众游乐场地及
一个公众泳池的名称。

20.最后一组是3套与家庭岗位歧视事宜有关的规则,
该等规则分别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
号)、《地方法院条例》(第336章)及《劳资审裁处条
例》(第25章)订立。署理法律顾问指出,在《家庭岗
位歧视(正式调查)规则》附表1中,有关对第55(1)条
的提述,应为第50(1)条。政府当局已获要求更正此
项错误。另外两套规则就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将案件交由区域法院及劳资审裁处审理的事宜作
出规定,该等规则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21.关于《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何承天议员
质疑当局有何理据采用"污染者自付原则",来订定
与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有关的费用。署理法律顾问答
称,根据有关的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订定建
议的费用是为了达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的。叶国谦
议员认为,"收回全部成本"与"污染者自付原则"是
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何议员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
研究该规例,议员对此表示赞同。下列议员同意加
入该小组委员会:田北俊议员、何承天议员、马逢
国议员及杨孝华议员。

22.署理法律顾问回应田北俊议员有关《1997年公司
条例(修订附表8)令》的询问时表示,有4项收费的
增幅高于通胀率,有关理据已详载于临立会参考资
料摘要內。田北俊议员建议负责研究《环境影响评
估(费用)规例》的小组委员会,应一并研究上述4项
加费建议,因为该等收费增幅比平常为高。议员对
此建议表示赞同。

23.內务委员会主席提到3套与家庭岗位歧视事宜有
关的规则,并请署理法律顾问解释,为何该等规则
在宪报刊登后会提交临立会按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
的议决程序通过;反之,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家
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的另一套规例,则会以决议
案形式提交临立会于1997年10月29日批准。署理法
律顾问答称,《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67条订明,
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该条订立的规例须经临立会批
准。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5条,如有
此项"须经批准"的规定,有关的附属法例应在实施
前由立法机关藉决议批准。但如沒有此项规定,有
关的附属法例会按不否决或不提出修订的议决程序
通过。

24.议员对《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规例》及两
项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订立的命令并无提
出疑问。

IV.将于1997年10月22及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
处理的事项

2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1997年10月22及23日的临
立会会议将用作进行致谢议案辩论,除编定了20项
要求书面答覆的质询外,不会有其他事项在该次会
议席上处理。

26.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他会在1997年10月22日代
表內务委员会动议致谢议案。议员就该议案发言后
,他会在1997年10月23日再动议另一议案,把该次
辩论中止待续,让政府当局在1997年10月29日会议
席上作出回应。

27.廖成利议员表示,冯检基议员将会根据《议事规
则》第12(4)条,就致谢议案动议一项修正案。廖议
员补充,虽然提出该修正案无须作出预告,但冯议
员会在下星期初把修正案送交秘书处。

28.助理秘书长3表示,倘临时立法会主席及议员事
先不知悉将于该次会议席上动议的修正案,在进行
致谢议案辩论时便可能出现问题。他请议员发表意
见,表示应否采用合并辩论的安排,来处理根据规
则第12(4)条动议的修正案。

29.黃宏发议员表示,他不赞成采用合并辩论的程序
,因为此种安排会剝夺议员根据规则第12(4)条无须
作出预告而对致谢议案动议修正案的权利。尽管如
此,他同意可订立一项"君子协定",议员如有意动
议修正案,便应事先知会秘书处,以便在会议之前
将其修正案的措辞送交议员。议员对此表示赞成。

30.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如他们有意动议修正
案,应在临立会会议之前事先把其建议修正案的措
辞知会秘书处。

V.将于1997年10月2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a)质询


(临立会CB(3)244号文件)

31.上述临立会会议暂时编定了20项要求书面答覆的
质询。

(b)法案--首读及二读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条例草案将于1997年
10月29日提交临立会,并于1997年10月31日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

(c)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

33.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d)议案

(i)根据《立法会条例》(1997年第134号)第83条
提出的决议案 由政制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36号文件)

34.署理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认为在《立法会条
例草案》委员会审议阶段通过的若干有关扩大"社会
福利界"和"纺织及制衣界"功能界别的修正案,在实
施方面可能有问题,故此提出上述决议案,以处理
该等可预见的问题。他补充,该决议案在法律和草
拟方面均无问题,但议员或可研究决议案所涉及的
政策事宜。

35.內务委员会主席和秘书长回应廖成利议员时均表
示,议员可对该决议案提出修正案,但须经临时立
法会主席裁决合乎规程方可。

36.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其他疑问。

(ii)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3(3)、4(4)及5(4)条提出的决议
案--由教育统筹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38号文件)

3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把临时终
止实施3条有关条例的期限延展至1997年11月30日,
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研究关乎该3条条例的《
1997年雇佣及劳资关系(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他
请议员注意一项文书错误,文件(中、英文本)中第
3段末的"1998"应为"1997"。

38.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iii)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1997年第91号)第
67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33号文件)

3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决议案旨在请求临立
会批准由民政事务局局长订立的《家庭岗位歧视(平
等机会委员会提出的法律程序)规例》。该规例赋权
平等机会委员会在规例所指明的情况下,以本身名
义根据《家庭岗位歧视条例》提出法律程序。法律
事务部认为该决议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40.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iv)根据《1997年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
(1997年第126号)第2(3)条提出的决议案--由民政
事务局局长动议

(临立会LS37号文件)

4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于本年7月制定的《1997年
法律条文(暂时终止实施)条例》,目的是暂时终止实
施若干法例,其中包括《1997年香港人权法案(修订)
条例》,直至1997年10月31日为止。该决议案的目的
是把暂时终止实施的期限延展至1998年1月31日,让
政府当局有更多时间研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
事务部认为决议案在法律和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42.议员对该决议案并无提出疑问。

43.內务委员会主席提醒议员,如拟对上述4项决议案
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0月22日限期前作出预告。

(e)致谢议案辩论

4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会代表內务委员会作出
预告,表示拟于1997年10月29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恢
复致谢议案辩论。在该次会议席上,政府当局会回
应议员对行政长官《施政报告》所发表的意见。

VI.预先就1997年11月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a)有关"反对扩大输入外地劳工"的议案

45.议员察悉,陈鉴林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

(b)有关"制订全面的资讯科技政策"的议案

46.议员察悉,蔡素玉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动议
上述议案。

4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告及提
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0月21日及1997年10月
29日。

VII.报告

1997年9月19日在宪报刊登有关增收费用的附属
法例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332号文件)

48.夏佳理议员汇报,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该3
项与调高数条建筑物规例所订收费有关的附属法例

VIII.其他事项

(a)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


(临立会CB(1)208号文件)

4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1997年9月19日会议席上
,议员通过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成
员的程序。他请议员提名12名议员,由临时立法会
主席任命为该委员会的成员。下列议员当选--

何锺泰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素玉议员

[会议暂停数分钟,让当选议员互选该委员会的正、
副主席。]

50.议员察悉,周梁淑怡议员及程介南议员分别获选
为议事规则委员会的正、副主席。

(b)选举议员出任香港大学校董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419号文件)

51.议员通过该份文件第4段所载的选举程序,并察悉
选举会在1997年10月24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行

52.內务委员会主席指出,根据《香港大学条例》(第
1053章)规程XV,议员获选出任香港大学校董会经选
举产生的成员后,即使在3年任期內停止出任议员,
亦会一直出任校董,直至3年任期届满为止。

53.秘书长表示,《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规程11.4则订明,由立法会选出担任香港中文大学
校董会经选举产生的成员的议员,如在3年任期內
停止出任议员,亦会停止出任大学校董。

54.內务委员会主席建议请香港大学检讨规程XV的
规定。他邀请议员在下次会议上就此事发表意见。

(c)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
关的附属法例

5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一直敦促政府当局在切
实可行范围內尽快向议员提交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该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鉴于有关的附属法例篇
幅浩繁,而且相当复杂,他请议员考虑应否在现阶
段成立小组委员会。成立小组委员会的目的,是让
希望参与详细审议该等附属法例但不熟悉该制度的
议员,可在当局正式提交附属法例之前,先了解该
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建议。

56.夏佳理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已把该等附属法例部
分条文的拟本,提交予前立法局成立的小组委员会
,但该小组委员会当时并无足够时间详加审议。鉴
于所涉及的工作会十分繁多,他赞同成立小组委员
会,目的一如內务委员会主席所述。待政府当局正
式提交该等附属法例后,议员应再获邀加入该小组
委员会。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57.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下列议员同意参加:
王绍尔议员、杜叶锡恩议员、林贝聿嘉议员、夏佳
理议员、马逢国议员、曹王敏贤议员、梁刘柔芬议
员、顏锦全议员及蔡素玉议员。

(d)政府当局迟迟才向临时立法会各事务委员会
提交文件

5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部分议员对于政府当局迟
迟才向临立会各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表示不满。
根据1997年9月中至10月中的统计数字,当局向各事
务委员会提交的约40份文件当中,大概有四分之一
是在有关会议举行前一个半工作天才收到,有些时
间甚至更短。他以政府当局提交卫生事务委员会于
星期一上午举行的会议上讨论的两份文件为例,指
出当局在会议之前的星期六才把文件送达秘书处。
他表示,当局如此迟才提交文件,安排殊不妥善,
因为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并无足够时间研究该等文件

59.陈鉴林议员表示,人力事务委员会亦遇到同样问
题。田北俊议员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在正常情况下,
确保其提交的文件在会议举行前最少3个工作天送抵
临立会秘书处。议员表示同意。內务委员会主席承
诺向政务司司长反映议员关注的问题。

60.会议于下午4时11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