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CB(2)81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13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1997年7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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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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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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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秘书:
列席职员: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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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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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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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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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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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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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3 | 冯秀娟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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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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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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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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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主任(2)5 | 马朱雪履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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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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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通过1997年7月11日第12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4/97-9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但须对纪要第
10段作出修正 以何承天议员的名字取代李家
祥议员。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法案的追溯效力
-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上次会议席上,
一位议员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告知议员,有
多少条法案一经通过成为法例后,将会有
追溯效力。行政署长表示政府当局准备提
出若干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适应化法案,
但该等法案不会对公众造成影响。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
理的法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临立会LS3/97-98号文件)
-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上次会议席上
,议员原则上同意如法律事务部证实该
法案从草拟观点而言沒有问题,便无需
成立法案委员会。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简介上述文件的內容
,并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就该法案第 3(2)
条提出修正案。政府当局所提修正案的
详情载于保安局局长发出的函件,该函
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已随临立会CB(2)62
号文件送交议员)。
-
议员同意按照政府当局的建议,于1997
年 7月 23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他
们察悉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主席已同
意,就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
预告的限期将延展至1997年7月22日( 星
期二)正午12时。
-
1997年7月16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7年7月11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7/97-98号文件)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
时表示,在该6项附属法例中,有4项属
生效日期公告。该等附属法例在法律方
面并无问题。
- 议员并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IV. 将于1997年7月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34/97-98号文件)
-
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18项质询(6项要求
口头答覆及12项要求书面答覆)。
- 法案 首读及二读
-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将于
1997 年8 月8日处理上述3项法案。他补
充,政制事务局局长已要求,如议员认
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选举管
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则应尽快成立该
法案委员会,以便法案可于 8月底前通
过成为法例。他请议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
由于部分议员在未来数周将不在本港,
议员同意在1997年8月8日內务委员会会
议席上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
- 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的决议案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立会已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
例》订立的两套规则。由于小组委员会
将于 1997年7月21日举行首次会议,他
将会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分动议议案
,将该等规则的审议限期延展至1997年
8月20日。
V. 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38/97-98号文件)
-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48号文件;该报告在会议席上提
交,并随临立会CB(2)62号文件送交议员)
-
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按上述文件
所载汇报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
示,除若干技术性的修正外,政府当局
亦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
就上诉机制作出规定。该机制的程序细
则将会以附属法例的形式订定。
-
议员同意于1997年7月23日恢复该法案的
二读辩论。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立
会主席已同意,就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将延展至 1997年
7月22日(星期二)正午12时。
-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的决
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57号文件;该报告在会议席上提
交,并随临立会CB(2)62号文件送交议员)
-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汇报小组委
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上述决议案
旨在由 1997年7月1日起成立土地基金,
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资
产,以及作出投资。政府当局仍未决定
有关资产的长远用途,但已向议员保证
,土地基金的用途会透过决议的方式,
受到临立会的监管。小组委员会支持上
述决议案,并建议若政府当局决定于
1997年7月23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项
决议案,则应请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豁
免所需的预告限期。议员对此建议表示
赞成。
-
顏锦全议员表示,他将会提出一项修正
案以废除该决议案第 4(b) 条,并代以另
一条文,规定所有与土地基金的投资有
关的利息或股息,在扣除所有与土地基
金的管理和管控有关的开支后,须记入
一般收入而非土地基金的帐项。政府当
局应获准灵活运用该笔款项作其他用途
,例如改善老人服务。
-
黃宜弘议员指出,顏议员建议的修正案
偏离了该决议案就土地基金的管理及管
控作出规定的目的。吴亮星议员补充,
土地基金的长远投资策略或用途现时仍
然未知,而所作的投资亦未必能够赚取
利润。何承天议员表示,除非订有条文
,规定所有从土地基金的投资赚取的利
息或股息均须拨作特定用途,否则有关
的修正案未必可以达致其原定目的。李
家祥议员指出,政府管理公共开支的基
本原则是,开支增长不应高于本地生产
总值的趋势增长,而现时政府每年均有
钜额的盈余。
-
顏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小
组委员会并未就他的建议进行讨论,政
府当局亦未知悉有关的修正案。內务委
员会主席总结时表示,拟议修正案是否
合乎规程,并会否获准豁免就动议修正
案作出预告的规定,须由临时立法会主
席决定。
VI. 其他事项
-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
(临立会CB(3)35/97-98号文件)
-
议员通过上述文件,并选出下列议
员,以便由临时立法会主席任命为
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
王绍尔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会议休会数分钟,让获选的议员
互选主席。议员察悉李家祥议员
获选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 提名及选举议员出任公共机构及咨询委
员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40/97-98号文件)
- 议员审悉上述文件。
-
提名议员以便任命为赈灾基金咨询委员
会、保良局顾问局及东华三院顾问局的
成员
(临立会CB(2)41/97-98号文件)
-
议员通过该份文件。內务委员会主
席表示将会在1997年8月8日举行的
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提名议员出
任上述3个咨询团体的成员。
- 1997年临时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
(临立会AS17/97-98号文件)
-
议员同意在1997年12月20日举行临
立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并建议成
立筹划委员会。秘书处将会传阅一
份文件,邀请议员加入该委员会。
- 有关“调低差饷征收率”的议案 ─ 由顏
锦全议员动议
-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顏锦全议员
撤回上述已编定于 1997年 7月16日
临立会会议辩论的议案,并要求內
务委员会批准其改于1997年7月23日
临立会下次会议席上,动议该项议
案辩论。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
,虽然《议事规则》并无订明每次
临立会会议可进行的议案辩论数目
,但《內务守则》却规定每次临立
会会议只可进行不多于两项议案辩
论。他请议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
议员同意 1997年 7月23日的临立会
会议可进行第 3 项议案辩论,届时
顏议员会先动议其议案,两项原已
编定的议案将随后提出。议员又同
意作出建议,请临时立法会主席豁
免所需的预告规定。
-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两次临立
会会议均有把尚待商讨事项押后至
下次会议处理。他请议员发表意见
,表明应否订定规则,规定处理临
立会会议尚待商讨事项的方式。陈
鉴林议员表示,上两次临立会会议
作出了不寻常的安排,是由于政府
当局须紧急提交若干法案所致。周
梁淑怡议员建议将此事交由议事规
则工作小组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成。
- 成立事务委员会
-
助理秘书长1提醒议员,议员报名
加入 18 个事务委员会的截止限期
为 1997年7月21日(星期一)正午12
时。她促请议员尽早填妥有关的
回条。
- 会议安排
-
议员察悉,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立
法会大楼会议室A、B或会议厅举行
,并编排在以下每个为两小时的时
段內进行
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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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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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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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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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于下午3时23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