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CB(2)81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13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年7月18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李国宝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汉忠议员
莫应帆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3冯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梁小琴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马朱雪履女士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7月11日第12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4/97-98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但须对纪要第
    10段作出修正 以何承天议员的名字取代李家
    祥议员。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法案的追溯效力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上次会议席上,
    一位议员建议要求政府当局告知议员,有
    多少条法案一经通过成为法例后,将会有
    追溯效力。行政署长表示政府当局准备提
    出若干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适应化法案,
    但该等法案不会对公众造成影响。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
    理的法案的法律事务部报告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临立会LS3/97-98号文件)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在上次会议席上
      ,议员原则上同意如法律事务部证实该
      法案从草拟观点而言沒有问题,便无需
      成立法案委员会。

    2.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简介上述文件的內容
      ,并表示政府当局将会就该法案第 3(2)
      条提出修正案。政府当局所提修正案的
      详情载于保安局局长发出的函件,该函
      件在会议席上提交(已随临立会CB(2)62
      号文件送交议员)。

    3. 议员同意按照政府当局的建议,于1997
      年 7月 23日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他
      们察悉临时立法会(临立会)主席已同
      意,就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作出
      预告的限期将延展至1997年7月22日( 星
      期二)正午12时。

  2. 1997年7月16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
    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
    1997年7月11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7/97-98号文件)

    1.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请议员参阅上述文件
      时表示,在该6项附属法例中,有4项属
      生效日期公告。该等附属法例在法律方
      面并无问题。

    2. 议员并无就上述附属法例提出任何疑问。
IV. 将于1997年7月2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34/97-98号文件)

    1. 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18项质询(6项要求
      口头答覆及12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法案 首读及二读

    1. 《1997年稅务(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

    2. 《1997年应课稅品(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3.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将于
      1997 年8 月8日处理上述3项法案。他补
      充,政制事务局局长已要求,如议员认
      为有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选举管
      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则应尽快成立该
      法案委员会,以便法案可于 8月底前通
      过成为法例。他请议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2. 由于部分议员在未来数周将不在本港,
      议员同意在1997年8月8日內务委员会会
      议席上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

  3. 议案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条提
    出的决议案 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立会已成立小
      组委员会,研究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
      例》订立的两套规则。由于小组委员会
      将于 1997年7月21日举行首次会议,他
      将会以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身分动议议案
      ,将该等规则的审议限期延展至1997年
      8月20日。
V. 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38/97-98号文件)

    1. 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2. 《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48号文件;该报告在会议席上提
    交,并随临立会CB(2)62号文件送交议员)

    1. 法案委员会主席杨孝华议员按上述文件
      所载汇报法案委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
      示,除若干技术性的修正外,政府当局
      亦会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藉以
      就上诉机制作出规定。该机制的程序细
      则将会以附属法例的形式订定。

    2. 议员同意于1997年7月23日恢复该法案的
      二读辩论。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立
      会主席已同意,就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
      修正案作出预告的限期将延展至 1997年
      7月22日(星期二)正午12时。

  3. 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提出的决
    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57号文件;该报告在会议席上提
    交,并随临立会CB(2)62号文件送交议员)

    1. 小组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汇报小组委
      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上述决议案
      旨在由 1997年7月1日起成立土地基金,
      以接收及保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资
      产,以及作出投资。政府当局仍未决定
      有关资产的长远用途,但已向议员保证
      ,土地基金的用途会透过决议的方式,
      受到临立会的监管。小组委员会支持上
      述决议案,并建议若政府当局决定于
      1997年7月23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项
      决议案,则应请临时立法会主席批准豁
      免所需的预告限期。议员对此建议表示
      赞成。

    2. 顏锦全议员表示,他将会提出一项修正
      案以废除该决议案第 4(b) 条,并代以另
      一条文,规定所有与土地基金的投资有
      关的利息或股息,在扣除所有与土地基
      金的管理和管控有关的开支后,须记入
      一般收入而非土地基金的帐项。政府当
      局应获准灵活运用该笔款项作其他用途
      ,例如改善老人服务。

    3. 黃宜弘议员指出,顏议员建议的修正案
      偏离了该决议案就土地基金的管理及管
      控作出规定的目的。吴亮星议员补充,
      土地基金的长远投资策略或用途现时仍
      然未知,而所作的投资亦未必能够赚取
      利润。何承天议员表示,除非订有条文
      ,规定所有从土地基金的投资赚取的利
      息或股息均须拨作特定用途,否则有关
      的修正案未必可以达致其原定目的。李
      家祥议员指出,政府管理公共开支的基
      本原则是,开支增长不应高于本地生产
      总值的趋势增长,而现时政府每年均有
      钜额的盈余。

    4. 顏议员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小
      组委员会并未就他的建议进行讨论,政
      府当局亦未知悉有关的修正案。內务委
      员会主席总结时表示,拟议修正案是否
      合乎规程,并会否获准豁免就动议修正
      案作出预告的规定,须由临时立法会主
      席决定。

    VI. 其他事项

    1.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

      (临立会CB(3)35/97-98号文件)

      1. 议员通过上述文件,并选出下列议
        员,以便由临时立法会主席任命为
        政府帐目委员会成员

        王绍尔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会议休会数分钟,让获选的议员
        互选主席。议员察悉李家祥议员
        获选为该委员会的主席。

    2. 提名及选举议员出任公共机构及咨询委
      员会的成员

      (临立会CB(2)40/97-98号文件)

      1. 议员审悉上述文件。


    3. 提名议员以便任命为赈灾基金咨询委员
      会、保良局顾问局及东华三院顾问局的
      成员

      (临立会CB(2)41/97-98号文件)


      1. 议员通过该份文件。內务委员会主
        席表示将会在1997年8月8日举行的
        內务委员会下次会议,提名议员出
        任上述3个咨询团体的成员。

    4. 1997年临时立法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

      (临立会AS17/97-98号文件)

      1. 议员同意在1997年12月20日举行临
        立会议员与记者同乐日,并建议成
        立筹划委员会。秘书处将会传阅一
        份文件,邀请议员加入该委员会。

    5. 有关“调低差饷征收率”的议案 ─ 由顏
      锦全议员动议     

      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顏锦全议员
        撤回上述已编定于 1997年 7月16日
        临立会会议辩论的议案,并要求內
        务委员会批准其改于1997年7月23日
        临立会下次会议席上,动议该项议
        案辩论。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
        ,虽然《议事规则》并无订明每次
        临立会会议可进行的议案辩论数目
        ,但《內务守则》却规定每次临立
        会会议只可进行不多于两项议案辩
        论。他请议员就此事发表意见。

      2. 议员同意 1997年 7月23日的临立会
        会议可进行第 3 项议案辩论,届时
        顏议员会先动议其议案,两项原已
        编定的议案将随后提出。议员又同
        意作出建议,请临时立法会主席豁
        免所需的预告规定。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两次临立
        会会议均有把尚待商讨事项押后至
        下次会议处理。他请议员发表意见
        ,表明应否订定规则,规定处理临
        立会会议尚待商讨事项的方式。陈
        鉴林议员表示,上两次临立会会议
        作出了不寻常的安排,是由于政府
        当局须紧急提交若干法案所致。周
        梁淑怡议员建议将此事交由议事规
        则工作小组研究。议员对此建议表
        示赞成。

    6. 成立事务委员会

      1. 助理秘书长1提醒议员,议员报名
        加入 18 个事务委员会的截止限期
        为 1997年7月21日(星期一)正午12
        时。她促请议员尽早填妥有关的
        回条。

    7. 会议安排

      1. 议员察悉,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立
        法会大楼会议室A、B或会议厅举行
        ,并编排在以下每个为两小时的时
        段內进行

        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
        上午10时45分至下午12时45分
        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
        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


      2. 会议于下午3时23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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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