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34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9月1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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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3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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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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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9月12日第18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0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案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提醒政务
司司长,在该19条法案中,迄今只有两
条已提交临立会。他补充,他会在与政
务司司长定期会面时继续提出此事。
- 定于1997年9月27日举行的临立会会议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时立法会主
席已同意将原定于1997年9月24日举行的
临立会会议押后至1997年9月27日。政务
司司长建议临立会先处理《1997年香港
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各
个阶段,即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然后才处理《立法会条例
草案》,因为后者的程序很可能需时颇
长。议员支持建议的安排。內务委员会
主席表示,他会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
准此事。
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临时立法
会主席已同意,该日的临立会会议将会
在当天上午9时开始举行,而会议会分
别在下午1时至2时,以及下午6时30分
至7时30分暂停,供议员进食午膳及晚
餐。
- (c)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
31条及《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第3
(4)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保安局局
长动议
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要求政务
司司长请保安局局长在致辞时解释,为
何上述两项决议案必须由临立会处理,
以及为何约在一个月前就动议该等决议
案作出预告后又加以撤回。
III.将于1997年9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174号文件)
6.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要求
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 《立法会条例草案》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较早前已同
意,在1997年9月27日的临立会会议上会
先处理《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
号)条例草案》余下的各个阶段,然后才
进行《立法会条例草案》的程序。
- 议员议案
-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9A(3)
条提出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于上次会
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监工计
划书的技术备忘录》。该技术备忘录根
据《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第21条颁
布,并于1997年8月29日刊登宪报。他请
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口头汇报小
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9.何承天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曾举行
两次会议,并接见了数个团体的代表。
由于政府当局已同意修订该技术备忘录
,以解决议员及团体代表所提出的关注
事项,小组委员会建议该技术备忘录不
应予以废除,而应由政府当局在1997年
9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提出修订。倘
获议员支持,政府当局会征求临时立法
会主席的同意,免却动议修订决议案所
需的预告期。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的建
议。
-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
条提出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
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于1
997年9月10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
而与调高收费有关的附属法例。他已作
出预告,表示拟代表內务委员会动议一
项议案,把审议期延展至1997年10月15
日,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工作。
- 有关“发展香港高增值工业”
的议案--由吴清辉议员动议
- 有关“制订全面的资讯科技政
策”的议案--由蔡素玉议员动议
11.议员审悉上述议案的措辞。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案提出
修正案,须在1997年9月20日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
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IV.将于1997年10月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13.议员察悉,1997年10月8日的临立会会议将只供行
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而不会编排其他事项在
会议席上处理。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极可能会在1997
年10月9日下午出席临立会的会议,回答议员就《施
政报告》提出的质询。一旦与行政长官办公室确定
此事后,便会告知议员有关详情。
15.陈财喜议员表示,由行政长官回答议员质询的会
议应定期举行,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他会将议员的要求转达政府当局。
V.报告
-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329号文件。用以取代第5页(英
文本第6页)的张页在会议席上提交)
16.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向议员讲述
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替換页,他表示报告第
23(a)及(b)段所述的"6:4:2"和"6:5:1"此两个
比例应分别为"4:6:2"和"5:6:1"。他继而重
点讲述法案委员会商议的主要事项,该等
事项在报告內已详加载述。
17.刘议员表示,除了详载于报告內的建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外,政府当局亦会
对法案第13条动议一项修正案,以释除议
员对当局原先建议立法会议员如更改其外
国国籍为中国国籍,亦同样丧失议员资格
所表达的忧虑。刘议员补充,他会代表法
案委员会动议一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而其他13名议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会
对该法案分别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
18.冯检基议员询问,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
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约
束力;如有的话,议员可否投票反对法案所
建议的比例代表制,因为此举会有违筹委会
的决定。
19.法律顾问表示,筹委会通过的决定是根据
《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
力而作出。这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对行政
机关和立法机关有约束力。另一方面,议员
亦有权投票反对政府当局提交临时立法会的
任何立法建议。倘若议员投票反对比例代表
制,有关情况应由行政机关决定如何处理。
20.倪少杰议员表示,冯检基议员过往亦曾在
其他场合投票反对筹委会的决定,假如冯议
员想投票反对比例代表制,他看不到有何理
由冯议员不能这样做。
-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
(临立会CB(1)208号文件)
21.助理秘书长1向议员讲述上述文件时解释
,根据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
成员的建议程序,该12名议员会在內务委员
会的公开会议上以口头提名方式选出。內务
委员会主席补充,理想的委员会成员组合应
具广泛代表性,足以代表临立会的议员组合
。议员通过该份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委员会成员的
选举将于1997年10月1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
上举行。
23.会议于下午3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