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346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9月19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3时12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5
张炳鑫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9月12日第18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306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案
  2. 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提醒政务
    司司长,在该19条法案中,迄今只有两
    条已提交临立会。他补充,他会在与政
    务司司长定期会面时继续提出此事。

  3. 定于1997年9月27日举行的临立会会议
  4.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临时立法会主
    席已同意将原定于1997年9月24日举行的
    临立会会议押后至1997年9月27日。政务
    司司长建议临立会先处理《1997年香港
    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条例草案》的各
    个阶段,即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然后才处理《立法会条例
    草案》,因为后者的程序很可能需时颇
    长。议员支持建议的安排。內务委员会
    主席表示,他会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批
    准此事。

    4.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临时立法
    会主席已同意,该日的临立会会议将会
    在当天上午9时开始举行,而会议会分
    别在下午1时至2时,以及下午6时30分
    至7时30分暂停,供议员进食午膳及晚
    餐。

  5. (c)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
    31条及《婚生地位条例》(第184章)第3
    (4)条提出的两项决议案 -- 由保安局局
    长动议
  6. 5.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要求政务
    司司长请保安局局长在致辞时解释,为
    何上述两项决议案必须由临立会处理,
    以及为何约在一个月前就动议该等决议
    案作出预告后又加以撤回。

III.将于1997年9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处理的其
他事项

  1. 质询

  2. (临立会CB(3)174号文件)

    6.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要求
    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1.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号)
      条例草案》
    2. 《立法会条例草案》
    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较早前已同
    意,在1997年9月27日的临立会会议上会
    先处理《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3
    号)条例草案》余下的各个阶段,然后才
    进行《立法会条例草案》的程序。

  4. 议员议案
    1.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9A(3)
      条提出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2. 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于上次会
      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监工计
      划书的技术备忘录》。该技术备忘录根
      据《199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第21条颁
      布,并于1997年8月29日刊登宪报。他请
      小组委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口头汇报小
      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9.何承天议员表示,小组委员会曾举行
      两次会议,并接见了数个团体的代表。
      由于政府当局已同意修订该技术备忘录
      ,以解决议员及团体代表所提出的关注
      事项,小组委员会建议该技术备忘录不
      应予以废除,而应由政府当局在1997年
      9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提出修订。倘
      获议员支持,政府当局会征求临时立法
      会主席的同意,免却动议修订决议案所
      需的预告期。议员通过小组委员会的建
      议。

    3. 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4)
      条提出的决议案--由梁智鸿议员动议
    4.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在上次会
      议上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于1
      997年9月10日提交临立会会议席上省览
      而与调高收费有关的附属法例。他已作
      出预告,表示拟代表內务委员会动议一
      项议案,把审议期延展至1997年10月15
      日,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多时间工作。

    5. 有关“发展香港高增值工业”
      的议案--由吴清辉议员动议
    6. 有关“制订全面的资讯科技政
      策”的议案--由蔡素玉议员动议
11.议员审悉上述议案的措辞。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案提出
修正案,须在1997年9月20日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
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IV.将于1997年10月8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13.议员察悉,1997年10月8日的临立会会议将只供行
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而不会编排其他事项在
会议席上处理。

1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政长官极可能会在1997
年10月9日下午出席临立会的会议,回答议员就《施
政报告》提出的质询。一旦与行政长官办公室确定
此事后,便会告知议员有关详情。

15.陈财喜议员表示,由行政长官回答议员质询的会
议应定期举行,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內务委员
会主席表示,他会将议员的要求转达政府当局。

V.报告

  1. 《立法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2. (临立会CB(2)329号文件。用以取代第5页(英
    文本第6页)的张页在会议席上提交)

    16.法案委员会主席刘汉铨议员向议员讲述
    于会议席上提交的替換页,他表示报告第
    23(a)及(b)段所述的"6:4:2"和"6:5:1"此两个
    比例应分别为"4:6:2"和"5:6:1"。他继而重
    点讲述法案委员会商议的主要事项,该等
    事项在报告內已详加载述。

    17.刘议员表示,除了详载于报告內的建议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外,政府当局亦会
    对法案第13条动议一项修正案,以释除议
    员对当局原先建议立法会议员如更改其外
    国国籍为中国国籍,亦同样丧失议员资格
    所表达的忧虑。刘议员补充,他会代表法
    案委员会动议一套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而其他13名议员亦已作出预告,表示会
    对该法案分别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18.冯检基议员询问,筹备委员会(筹委会)关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
    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约
    束力;如有的话,议员可否投票反对法案所
    建议的比例代表制,因为此举会有违筹委会
    的决定。

    19.法律顾问表示,筹委会通过的决定是根据
    《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
    力而作出。这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对行政
    机关和立法机关有约束力。另一方面,议员
    亦有权投票反对政府当局提交临时立法会的
    任何立法建议。倘若议员投票反对比例代表
    制,有关情况应由行政机关决定如何处理。

    20.倪少杰议员表示,冯检基议员过往亦曾在
    其他场合投票反对筹委会的决定,假如冯议
    员想投票反对比例代表制,他看不到有何理
    由冯议员不能这样做。

  3.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成员

  4. (临立会CB(1)208号文件)

    21.助理秘书长1向议员讲述上述文件时解释
    ,根据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议事规则委员会
    成员的建议程序,该12名议员会在內务委员
    会的公开会议上以口头提名方式选出。內务
    委员会主席补充,理想的委员会成员组合应
    具广泛代表性,足以代表临立会的议员组合
    。议员通过该份文件。

    2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委员会成员的
    选举将于1997年10月17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
    上举行。

    23.会议于下午3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