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CB(2)204 号 文 件

档 号: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纪 要


日 期:1997 年 8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时 间:下 午 2 时 30 分
地 点:立 法 会 会 议 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鹏飞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许贤发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叔清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冯载祥先生
副秘书长罗锦生先生
法律顾问(署任)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何莹珠小姐
助理法律顾问5张炳鑫先生
助理秘书长3(署任)罗荣乐先生
公共资讯总主任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申诉)(署任)黃丽容小姐
高级主任(2)3戴燕萍小姐
高级主任(2)8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7年8月15日第15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160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行政署长于1997年8月16日就政府立法议程发出的
信件随附于后)

2. 內务委员会主席向议员讲述署理行政署长于1997年
8 月16日的来函时表示,政府将会向临时立法会(临立
会)提交19条法案。政务司司长强调,各条法案的內
容及立法时间表仍有待确定,但政府当局会不断知会
临立会最新的情况。

3.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政务司司长又表示,关于该
等已提交前立法局,但随后应其要求撤回的法案,政
府当局未能证明有关法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
区)政府的正常运作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会向香港特
区首届立法会提交该等法案。至于与强制性公积金制
度有关的附属法例,他会要求政务司司长分批向议员
提交附属法例的拟本,以便尽早展开审议工作。

4. 陈婉娴议员表示,她并不同意该19条法案全部对特
区的正常运作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必须提交临立会处
理。她认为,该等旨在处理前立法局通过的条例的法
案,应从清单中剔除。廖成利议员亦提出类似的关注
事项,并以《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为例,指
出该法案不应列入清单內。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行
政署长已在其函件中解释,该19条法案对香港特区政
府的正常运作,全属必不可少。

5.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尽管议员对某条法案是否属必
不可少,或有不同意见,但政府当局有权向临立会提
交法案。

6. 李家祥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在向临立会提交某条法
案之前,应尽可能事先向有关的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
,并解释该法案为何对特区的正常运作属必不可少。
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
    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 《立法会条例草案》

      (临立会LS20号文件)

      7. 署理法律顾问表示,上述法案旨在订定
      法律架构,以便进行特区首届立法会的选
      举。法律事务部仍在研究该法案在法律方
      面的事宜,而鉴于法案涉及重要的政策事
      宜,该部建议成立法案委员会。

      8.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
      在有关该法案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內载述时间表,开列特区首届立法会选举
      前的各项工作。他表示,由于特区首届立
      法会选举须尽早举行,因此该法案应获最
      优先处理。他促请将会参加该法案委员会
      的议员尽可能出席所有会议。他又要求拟
      对该法案动议修正案的议员,尽早向法案
      委员会提交修正案的详情,以便议员进行
      研究。

      9. 內务委员会主席回应陈鉴林议员时,答
      要求当局提供与该法案有关的附属法例详
      情,例如所涉及附属法例的数目。

      10.议员同意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法案。
      下列议员同意加入:何锺泰议员、李启明
      议员、杜锡恩议员、林贝聿嘉议员、袁武
      议员、梁刘柔芬议员、陈荣灿议员、曾钰
      成议员、杨孝华议员、杨钊议员及刘汉铨
      议员。

      11.助理秘书长2告知议员,该法案委员会
      将于1997 年8 月28日(随后的星期四)上
      午10时45分举行首次会议。议员如拟加入
      该法案委员会,须在1997 年8月27日(星期
      三) 中午12 时前通知秘书处。有关的通告
      将随后发出。

    2.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

      (临立会LS19号文件)

      12.署理法律顾问解释上述法案的目的,
      并向议员表示该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
      均无问题。

      13.署理法律顾问回应周梁淑怡议员时表
      示,《基本法》中有关公民身份的规定
      适用于常任的首席法官。由于法案只是
      放宽委任署理首席法官作的规定,故显
      然与《基本法》并无牴触。

      14.议员同意恢复该法案的二读辩论。

  2. 法律事务部就《1997年法律服务立法 ( 杂项修
    订)条例(1997年第94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413号法律公告)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临立会LS18号文件)

    15.署理法律顾问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作出
    回覆,表示首项生效日期公告是否有法律效
    力确有存疑,而在1997年6月30日至1997 年8
    月7 日期间签订的买卖协议所引起的纠纷,
    最终须由法庭裁决。他补充,律政司现正尝
    试确定有多少宗受影响的个案(如有的话)。
    由于未能确定提出具追溯效力的修正案可否
    消除不明确的情况,他建议此事交由司法及
    法律事务委员会跟进。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
    同。

  3. 1997年8月20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
    年8月15日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17号文件)

    16.署理法律顾问表示,报告所载述的两项附属
    法例均关乎技术性事项,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17.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 将于1997年8月2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其他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99号文件)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杨耀忠议员及蔡根培
    议员在限期前已提交新的质询。他促请已就某
    项质询作出预告的议员,尽量不要以新的质询
    取代原来的质询,以免对政府当局带来不必要
    的工作。

  2.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

    19.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法案
    委员会及刘江华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会分别
    对上述法案动议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內务
    委员会主席重申,拟动议修正案的议员,如能
    在法案委员会总结审议工作前向委员会提交修
    正案的详情,可帮助其他议员了解其修正案。

  3. 议案

    根据《生死登记条例》(第174章)第31条及《婚
    生地位条例》(第184章)第 3(4)条提出的两项决
    议案 ─ 由保安局局长动议  

    20.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撤回
    其拟于1997年8月27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
    两项决议案的预告。
V. 将于1997年9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临立会CB(3)100号文件)

    21.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
    答覆及14项要求书面答覆)。

  2.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22.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3.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23. 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4. 议员议案

    1. 有关临时立法会会徽的决议案

      2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将以临时立
      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副主席的身份动议
      上述决议案。

      25.秘书长回应杜叶锡恩议员时表示,据
      行政署长所述,政府当局对临立会会徽
      的拟议式样设计并无异议。

    2. 有关“设立‘耆英乐园’”的议案

      26. 议员审悉王绍尔议员拟动议议案的措
      辞。

    3. 有关“监管香港铁路”的议案

      27.议员审悉刘江华议员拟动议议案的措
      辞。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对上
      述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8月27日
      限期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适
      用于第(ii)及(iii)项辩论。
VI.预先就1997年9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1. 有关“设立教师节”的议案

    29.议员察悉杨耀忠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
    动议上述议案。

  2. 有关“检讨地区行政”的议案

    30.议员察悉陈财喜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拟
    动议上述议案。

    31.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8月26日
    及9月3日。
VII. 报告

  1. 《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2)172号文件)

    32.议员审悉上述报告。

  2.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5(3)(b)条提出的
    决议案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162号文件)

    33.小组委员会主席何锺泰议员汇报该小组委
    员会的商议工作。他表示,议员普遍支持该
    决议案,但强调有需要设立监察机制,以便
    在利润管制计划撤销后,确保九龙巴士有限
    公司的服务质素,并对票价的加幅予以管制
    。交通事务委员会将会跟进此事。

    34.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作
    出预告,表示会在1997年8月27日动议该决议
    案。

  3. 有关“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建议对《议事规则》
    作出的修订”的咨询文件

    (临立会CB(2)142号文件)

    35.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简介上述文
    件。她表示,工作小组建议对《议事规则》
    若干条文作出修订,并建议在订明成立议事
    规则委员会的规则后解散该工作小组。她补
    充,关于工作小组应成为临立会之下的委员
    会,抑或成为內务委员会之下的小组委员会
    一事,议员在1997 年5 月初表达的意见相当
    分歧。工作小组经再行商议后,最终认为与
    临立会议事规则有关的所有事宜,应由一个
    中央委员会处理,而在临立会之下成立该委
    员会,是较恰当的做法。倘议员同意,她会
    作出预告,表示将于1997 年9 月10日临立会
    会议席上分别动议两项决议案,以便通过采
    纳各项修订规则。

    36.內务委员会主席问及工作小组与內务委员
    会的关系,周梁淑怡议员回应时表示,任何
    委员会均可要求议事规则委员会研究其议事
    程序,而议事规则委员会在完成研究工作后
    ,会将其商议结果及建议向有关的委员会作
    出报告。

    37.叶国谦议员关注到,倘有关修改议事程序
    的事宜未经內务委员会讨论,便提交临立会
    进行辩论,不但有欠缺咨询之弊,议员亦未
    能在事前就有关事宜达成共识。再者,如有
    关委员会只由数名议员组成,其他议员可能
    并不知悉有关的修改。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赞同叶议员的意见。

    38.周梁淑怡议员表示,任何委员会均有权自
    行决定其议事程序,只要该等程序符合《议
    事规则》便可。她补充,由于对《议事规则
    》所作的任何修改,均须经临立会通过,因
    此所有议员都会知悉该等修改建议。秘书长
    指出,由于临立会会议的议程会由內务委员
    会讨论,如有此类决议案,议员可就其发表
    意见。

    39.议员同意押后至下次会议才就此事作出决
    定。
VIII. 其他事项

何锺泰议员拟提出的质询

40. 何锺泰议员表示,他希望议员能支持他在1997 年
8 月27 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未经作出所需预告而提出
一项性质急切的质询。他指出,政府当局有责任告知
临立会目前全港斜坡的维修工程进度。何议员的发言
讲稿载于附录。

41.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议事规则》第24(4)
条规定,议员可以“事项性质急切及与公众有重大关
系”,且已私下向政府当局作出充分预告为理由,请
求临时立法会主席准许无经预告而提出质询。他补充
,《內务守则》第10条亦订明,有关议员须先征得內
务委员会同意,以协助临时立法会主席考虑是否接纳
其要求。

42. 助理秘书长2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的问题时表示,
如所提的质询按正常方式轮候,将会编排在1997 年9
月24日临立会会议席上提出。

43. 议员普遍觉得该项质询性质重要,但部分议员认
为事情非如此急切。一位议员提议,将该质询与另一
已编排在较早的临立会会议上提出的质询互调。部分
议员则担心,倘作如此安排,便会开立不良的先例。

44.周梁淑怡、夏佳理和叶国谦三位议员指出,该项质
询所关乎的事宜,须与政府当局进行详细而深入的讨
论,因此最宜交由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处理。议员对此
表示赞同。

4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会要求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
员会主席何承天议员召开特别会议,讨论有关事宜。

46. 会议于下午3时44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