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 立 会 164/96-97 号 文 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2 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1997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时   间 : 上 午 11 时 10 分
地   点 : 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正 厅


出 席 议 员 :

梁 智 鸿 议 员 ( 主 席 )
叶 国 谦 议 员 ( 副 主 席 )
王 绍 尔 议 员
何 世 柱 议 员
何 锺 泰 议 员
吴 亮 星 议 员
吴 清 辉 议 员
李 国 宝 议 员
李 启 明 议 员
李 鹏 飞 议 员
杜 叶 锡 恩 议 员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林 贝 聿 嘉 议 员
胡 经 昌 议 员
倪 少 杰 议 员
夏 佳 理 议 员
袁 武 议 员
马 逢 国 议 员
张 汉 忠 议 员
曹 王 敏 贤 议 员
梁 振 英 议 员
梁 刘 柔 芬 议 员
莫 应 帆 议 员
陈 财 喜 议 员
陈 婉 娴 议 员
陈 荣 灿 议 员
陈 鉴 林 议 员
程 介 南 议 员
冯 检 基 议 员
黃 宏 发 议 员
黃 宜 弘 议 员
黃 英 豪 议 员
杨 孝 华 议 员
杨 钊 议 员
杨 耀 忠 议 员
詹 培 忠 议 员
廖 成 利 议 员
刘 江 华 议 员
刘 皇 发 议 员
刘 健 仪 议 员
蔡 根 培 议 员
郑 明 训 议 员
郑 耀 棠 议 员
邓 兆 棠 议 员
霍 震 霆 议 员
简 福 饴 议 员
顏 锦 全 议 员
罗 叔 清 议 员
罗 祥 国 议 员
谭 惠 珠 议 员
谭 耀 宗 议 员


缺 席 议 员 :

田 北 俊 议 员
朱 幼 麟 议 员
何 承 天 议 员
李 家 祥 议 员
唐 英 年 议 员
许 贤 发 议 员
曾 钰 成 议 员
刘 汉 铨 议 员


列 席 秘 书 :

內 务 委 员 会 秘 书                 吴 文 华 女 士


列 席 职 员 :

法 律 顾 问                          张 炳 鑫 先 生
委 员 会 助 理 秘 书 (2)             陈 美 卿 小 姐

I.       通 过 1997 年 4 月 12 日 首 次 会 议 的 纪 要
         ( 临 立 会 142/96-97 号 文 件 )

                该 份 会 议 纪 要 获 确 认 通 过 。

II.       续 议 事 项

(a)    主 席 汇 报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及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人 员 讨 论 关 乎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的 事 宜 的 情 况

2.    主 席 告 知 与 会 议 员 , 他 和 副 主 席 已 安 排 与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会 晤 , 以 便 定 期 讨 论 与 提 交 予 临 时 立 法 会 ( 「 临 立 会 」 ) 的 事 宜 有 关 的 程 序 安 排 , 以 及 其 他 会 影 响 临 立 会 工 作 的 事 宜 。 他 和 副 主 席 并 已 安 排 每 周 与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政 策 统 筹 局 长 孙 明 扬 先 生 举 行 会 议 , 以 便 就 提 交 予 內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的 事 宜 交 換 意 见 。

(b)    內 务 守 则

3.    主 席 要 求 议 员 就 应 否 订 定 內 务 守 则 , 作 为 处 理 临 立 会 及 其 辖 下 各 委 员 会 事 务 的 內 部 指 引 一 事 发 表 意 见 。 议 员 认 为 有 此 需 要 , 并 提 议 要 求 议 事 规 则 工 作 小 组 草 拟 內 务 守 则 的 拟 稿 , 以 供 內 务 委 员 会 研 究 。 工 作 小 组 副 召 集 人 谭 惠 珠 议 员 同 意 由 工 作 小 组 接 办 此 事 。

(c)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席 的 选 举

4.    由 于 內 务 守 则 尚 未 就 备 , 主 席 请 议 员 讨 论 委 员 会 为 选 举 正 副 主 席 而 召 开 首 次 会 议 的 安 排 。 议 员 决 定 应 由 委 员 会 秘 书 定 出 首 次 会 议 的 日 期 , 并 作 出 预 告 。 在 选 出 主 席 之 前 , 选 举 应 由 秘 书 主 持 。

(d)    会 议 的 编 排

5.    议 员 同 意 , 临 立 会 的 会 议 时 段 编 排 如 下 :

       星 期 五 : 晚 上 8 时 至 10 时 30 分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时 30 分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临 立 会 会 议
                           下 午 2 时 30 分 至 4 时 30 分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下 午 4 时 45 分 至 晚 上 7 时 15 分
                           晚 上 7 时 30 分 至 10 时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时 30 分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下 午 2 时 至 4 时 30 分
                           下 午 4 时 45 分 至 晚 上 7 时 15 分
                           晚 上 7 时 30 分 至 9 时 45 分

6.    应 夏 佳 理 议 员 的 提 议 , 议 员 同 意 个 别 委 员 会 可 视 乎 需 要 , 决 定 在 其 他 时 间 , 例 如 在 星 期 一 至 五 举 行 会 议 。 但 在 决 定 开 会 日 期 和 时 间 时 , 委 员 会 应 确 保 不 会 出 现 会 议 法 定 人 数 不 足 的 问 题 。

(e)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

7.    主 席 汇 报 , 应 议 员 的 要 求 , 律 政 司 长 已 于 4 月 26 日 就 上 述 咨 询 文 件 向 议 员 作 简 报 。 他 请 议 员 考 虑 应 如 何 跟 进 此 事 , 并 留 意 在 上 次 会 议 上 所 提 的 建 议 。

8.    大 部 分 议 员 认 为 , 由 于 法 案 即 将 提 交 予 临 立 会 , 而 届 时 可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进 行 详 细 审 议 , 故 此 在 现 阶 段 成 立 小 组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不 大 。 该 等 议 员 属 意 进 行 议 案 辩 论 , 以 便 议 员 可 有 机 会 就 此 事 交 換 意 见 。 对 此 , 议 员 察 悉 廖 成 利 议 员 已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拟 在 1997 年 5 月 10 日 的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动 议 议 案 。 廖 成 利 议 员 表 示 , 倘 有 关 的 法 案 在 5 月 10 日 提 交 予 临 立 会 , 则 他 有 意 提 前 在 5 月 3 日 进 行 该 项 议 案 辩 论 , 以 防 由 于 「 避 免 预 议 」 的 规 则 而 可 能 引 致 他 不 能 提 出 其 议 案 。 议 员 一 般 同 意 就 此 事 进 行 辩 论 会 有 帮 助 , 故 原 则 上 通 过 如 有 需 要 , 可 要 求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准 许 提 前 进 行 议 案 辩 论 。 但 议 员 又 关 注 到 他 们 沒 有 充 足 时 间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问 题 。 议 员 明 白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 经 常 会 出 现 需 要 要 求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准 许 免 却 预 告 的 情 况 , 但 议 员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权 力 和 机 会 应 尽 可 能 不 被 剝 夺 。

9.    议 员 决 定 , 应 向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打 听 其 向 临 立 会 提 交 有 关 法 案 的 确 实 日 期 。 如 法 案 肯 定 会 在 5 月 10 日 提 交 临 立 会 , 议 员 不 反 对 要 求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准 许 在 5 月 3 日 就 廖 成 利 议 员 的 议 案 进 行 辩 论 。

III.       临 时 立 法 会 先 前 会 议 的 续 议 事 项

(a)    法 律 顾 问 就 根 据 《 议 事 规 则 》 第 54(4) 条 交 付 內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的 法 案 所 拟 备 的 报 告

(i)    《 假 日 (1997 年 及 1998 年 ) 条 例 草 案 》
         ( 临 立 会 143/96-97 号 文 件 )

10.    法 律 顾 问 告 知 议 员 , 经 在 委 员 会 审 议 阶 段 作 若 干 轻 微 的 修 正 后 , 该 法 案 在 法 律 及 草 拟 方 面 均 无 问 题 。

11.    主 席 请 议 员 考 虑 有 否 需 要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议 员 察 悉 , 该 法 案 实 质 上 并 不 复 杂 , 而 秘 书 处 亦 未 曾 接 获 有 关 该 法 案 的 意 见 书 。 但 议 员 察 悉 , 莫 应 帆 议 员 有 意 对 该 法 案 动 议 修 正 案 , 藉 以 增 订 法 定 假 日 和 公 众 假 期 。 部 分 议 员 表 示 , 由 于 有 需 要 加 快 处 理 该 法 案 的 工 作 , 以 便 临 立 会 的 议 事 时 间 可 用 作 研 究 其 他 更 具 爭 议 性 的 问 题 , 故 此 无 需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议 员 就 是 否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进 行 表 决 。 5 名 议 员 赞 成 , 36 名 议 员 反 对 。 委 员 会 议 决 不 成 立 法 案 委 员 会 。

12.    有 关 动 议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 主 席 表 示 , 他 会 向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人 员 查 询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的 日 期 , 然 后 通 知 议 员 。

( 会 后 补 注 :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主 任 于 1997 年 4 月 29 日 作 出 预 告 , 表 示 将 于 1997 年 5 月 10 日 恢 复 该 法 案 的 二 读 辩 论 。 )

(b)    议 员 个 人 利 益 监 察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委 员 的 选 举 程 序
         ( 临 立 会 144/96-97 号 文 件 )

13.    议 员 通 过 载 于 该 文 件 的 拟 议 程 序 , 并 同 意 在 1997 年 5 月 10 日 的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举 行 选 举 。 议 员 察 悉 , 选 出 的 7 名 委 员 应 具 有 广 泛 代 表 性 , 以 包 括 不 同 政 党 和 不 属 于 任 何 政 党 的 议 员 , 从 而 达 致 一 个 平 衡 的 组 合 。

IV.       将 于 1997 年 5 月 3 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法 案

14.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 以 及 法 案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的 预 告 。

(b)    议 案

15.    议 员 察 悉 , 周 梁 淑 怡 议 员 已 就 有 关 采 纳 临 时 立 法 会 议 事 规 则 英 文 本 的 议 案 作 出 预 告 , 而 就 该 议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为 1997 年 4 月 26 日 。

V.       将 于 1997 年 5 月 10 日 临 时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处 理 的 事 项

(a)    法 案

16.    议 员 察 悉 , 迄 今 并 未 接 获 法 案 首 读 及 二 读 , 以 及 法 案 恢 复 二 读 辩 论 的 预 告 。

(b)    议 案

17.    主 席 告 知 议 员 , 如 廖 成 利 议 员 有 关 《 公 民 自 由 和 社 会 秩 序 咨 询 文 件 》 的 议 案 在 1997 年 5 月 10 日 进 行 , 则 就 该 议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限 期 为 5 月 3 日 。 鉴 于 廖 议 员 曾 修 改 其 原 议 案 的 措 辞 , 秘 书 处 会 将 修 改 后 的 议 案 送 交 全 体 议 员 审 阅 。

( 会 后 补 注 : 廖 成 利 议 员 经 修 改 后 的 议 案 已 于 会 后 随 临 立 会 161/96-97 号 文 件 送 交 全 体 议 员 。 )

18.    议 员 并 同 意 , 就 该 项 辩 论 而 言 , 內 务 委 员 会 会 向 临 时 立 法 会 主 席 建 议 , 议 案 动 议 人 动 议 其 议 案 及 发 言 作 最 后 答 辩 , 为 时 合 共 不 应 超 过 15 分 钟 , 而 其 他 议 员 ( 包 括 议 案 修 正 案 的 动 议 人 ) 的 发 言 不 应 超 过 7 分 钟 。 如 进 行 合 并 辩 论 , 上 述 发 言 时 限 亦 适 用 , 而 议 案 动 议 人 就 修 正 案 发 言 回 应 的 时 限 应 为 5 分 钟 。

VI.       其 他 事 项

(a)    有 关 「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及 之 后 为 临 时 立 法 会 提 供 秘 书 支 援 服 务 」 的 咨 询 文 件
         ( 临 立 会 145/96-97 号 文 件 )

19.    行 政 事 宜 工 作 小 组 召 集 人 叶 国 谦 议 员 向 议 员 介 绍 该 咨 询 文 件 , 并 解 释 以 下 事 宜 的 安 排 : 行 政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秘 书 处 的 名 称 , 以 及 继 续 聘 任 现 时 为 临 立 会 服 务 的 职 员 之 事 。 他 请 议 员 就 该 文 件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

(b)    有 关 1997 至 98 财 政 年 度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案 的 事 项

20.    财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夏 佳 理 议 员 表 示 曾 与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的 人 员 进 行 讨 论 , 而 据 其 了 解 , 行 政 长 官 办 公 室 不 会 以 法 案 形 式 提 交 1997 至 98 财 政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案 。 初 步 构 想 是 会 动 议 要 求 临 立 会 支 持 财 政 预 算 案 的 议 案 , 而 在 临 立 会 就 此 事 进 行 辩 论 前 , 财 务 委 员 会 会 详 细 研 究 该 份 财 政 预 算 案 。 由 于 新 议 员 在 事 前 或 需 深 入 了 解 该 份 财 政 预 算 案 , 夏 佳 理 议 员 请 议 员 考 虑 应 在 动 议 议 案 之 前 或 之 后 举 行 财 务 委 员 会 的 简 报 会 和 会 议 。 如 议 员 决 定 应 先 行 动 议 议 案 , 则 需 中 止 该 议 案 的 辩 论 , 并 将 此 事 交 付 财 务 委 员 会 处 理 。

21.    主 席 告 知 议 员 , 在 时 间 安 排 方 面 , 如 有 关 议 案 在 5 月 3 日 动 议 , 则 财 务 委 员 会 可 在 5 月 24 日 / 25 日 举 行 会 议 , 并 在 6 月 7 日 向 临 立 会 作 报 告 。 在 同 日 的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 便 可 恢 复 辩 论 议 案 。

22.    议 员 商 议 是 否 有 需 要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前 研 究 该 份 财 政 预 算 案 。 经 考 虑 到 筹 备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所 规 定 的 临 立 会 职 能 , 议 员 同 意 确 有 此 需 要 , 而 由 行 政 长 官 先 行 动 议 议 案 是 较 恰 当 的 做 法 。 议 员 并 同 意 , 內 务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在 有 关 的 临 立 会 会 议 上 , 无 经 预 告 而 动 议 中 止 辩 论 , 以 及 动 议 将 有 关 事 宜 交 付 财 务 委 员 会 。 有 关 财 政 预 算 案 的 简 报 会 应 在 5 月 3 日 举 行 。

(c)    每 日 派 送 文 件 服 务
         ( 临 立 会 149/96-97 号 文 件 )

23.    主 席 提 述 陈 鉴 林 议 员 曾 来 函 , 提 出 有 需 要 改 善 现 时 的 每 日 派 送 文 件 服 务 。 他 亦 告 知 议 员 , 由 于 职 员 人 手 不 足 , 要 求 临 立 会 秘 书 处 负 责 派 送 文 件 并 不 可 行 。 秘 书 告 知 议 员 , 秘 书 处 正 研 究 另 作 其 他 安 排 , 以 确 保 每 日 均 知 道 议 员 未 曾 收 到 哪 些 文 件 。 对 于 目 前 需 在 翌 日 才 收 到 文 件 的 7 位 议 员 , 她 亦 会 看 看 可 否 安 排 他 们 即 日 收 到 文 件 。

24.    议 员 同 意 , 由 于 问 题 实 在 是 出 于 速 递 公 司 , 不 应 因 发 生 个 别 事 件 而 增 加 秘 书 处 的 工 作 。 秘 书 承 诺 会 跟 进 该 等 事 件 , 并 找 出 解 决 问 题 之 策 。

25.    会 议 在 下 午 1 时 结 束 。

临 时 立 法 会 秘 书 处
1997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