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234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8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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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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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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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张汉忠议员
梁振英议员
许贤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署任)
- 罗荣乐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5
- 张炳鑫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梁小琴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8月22日第16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204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法案
2.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內务委员会副
主席已向政务司司长转达议员的意见,
要求政府当局尽可能事先向议员简介各
条法案,并解释该等法案为何对特别行
政区(特区) 的正常运作是必不可少的。
政务司司长答称,政府当局只有在确信
法案是必不可少时,才会提交有关法案
。负责该等法案的官员会在二读辩论阶
段,解释为何法案属必不可少。
3. 叶国谦议员在回应何承天议员时表示
,政务司司长已清楚表明,并不赞同要
求当局先行接触有关事务委员会的建议
,因为政府当局有权向临立会提交法案
。尽管如此,政府当局定会向有关的事
务委员会,简介各项政策上的重要转变。
4. 王绍尔议员表示,议员应信任政府当
局,把精力集中在法案的审议工作上,
而非研究有关法案是否属必不可少。
5.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曾与临时立
法会主席商讨此事,后者认为临立会有
责任确保只有该等对特区正常运作是必
不可少的法案,才会获得处理。他表示
,临时立法会主席已同意在有需要时就
此事与政府当局磋商。他补充,如政府
当局坚持提交一些临立会认为并非必不
可少的法案,议员可选择不审议该等法
案,或者予以否决。
- 与强制性公积金制度有关的附属法例
6. 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曾要求当
局分批提交上述附属法例的拟本,以便
尽早进行审议工作,政务司司长在回应
时答允会征询财经事务局局长的意见。
- 与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
属法例
7. 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立法会
条例草案》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
政制事务局局长承诺拟备一份文件,概
述与特区第一届立法会选举有关的附属
法例。该份文件一俟备妥,将会送交全
体议员。
(会后补注:该份文件已随临立会CB(2)236
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 有关“议事规则工作小组建议对《议事规则》
作出的修订”的咨询文件
(临立会CB(2)142号文件,该份文件已于1997年8
月20日随临立会CB(2)162号文件发出)
8. 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谈到上次会议有议员
关注內务委员会与议事规则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她就
此解释,《议事规则》的任何修改均会征询內务委员
会的意见。至于应个别委员会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她
建议倘研究不涉及修改《议事规则》,在研究完成后
可将报告送交全体议员参阅。议员对此建议表示赞同。
9. 议员亦同意,周梁淑怡议员应请求临时立法会主席
批准免却所需预告,以便在1997 年9 月10 日临立会会
议席上动议两项有关《议事规则》的建议修订及解散
上述工作小组的决议案。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997年8月27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
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8月22日
在宪报刊登)
(临立会LS21号文件)
10.高级助理法律顾问向议员讲述上述文件,并表示该
两项附属法例在法律方面并无问题。
11.议员对该等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将于1997年9月3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其他事项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997年香港终审法院(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1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已在上次会议上同意恢
复上述法案的二读辩论。
V. 将于1997年9月10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
的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120号文件)
13.上述临立会会议共有17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
答覆及11项要求书面答覆)。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1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15.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员议案
- 有关“设立教师节”的议案
16.议员审悉杨耀忠议员拟动议议案的措辞。
- 有关“检讨地区行政”的议案
17.上述议案的动议人陈财喜议员表示,鉴
于近期发生多宗涉及医院管理局的事故,
他希望议员能支持他未经作出所需预告而
将上述议案的主题改为“检讨医院管理局
的运作”。
18.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內务守则》
第13及14(c)条规定,临立会每次例会不应
举行超过两项议案辩论,以及倘若获得內
务委员会同意,议员可获优先分配时段,
就急切、重要的事项及时事问题进行辩论
。他请议员就陈议员的提议发表意见。
19.叶国谦议员及周梁淑怡议员指出,所涉
事宜须与医院管理局和卫生福利局进行详
细而深入的讨论,因此最宜交由卫生事务
委员会处理。周梁淑怡议员补充,如某事
项设有限期,而在限期过后采取任何行动
都会无效,则该事项方可视为急切。叶议
员亦担心,如此会开立不良的先例。
20.內务委员会主席将此事付诸表决,结果
有 1 票赞成陈议员的建议,支持他更改其
编排在 1997年 9月 10日临立会会议的议案
辩论的主题,而反对的则有 12票。议员同
意,陈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应交由卫生事
务委员会跟进。
21. 內务委员会主席补充,议员如拟对上述
议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 年9 月3 日限期
前作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限将会适用。
VI. 其他事项
- 比例代表选举制度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临立会RL2号文件)
22.议员审悉该份报告。
- 1997年9月2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事项的
安排
23. 秘书长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拟于1997年9月24日临
立会会议席上恢复《立法会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鉴于有关该法案的辩论可能需时颇长,他请议员发表
意见,讨论应否在当日会议席上安排进行议员议案辩
论。他告知议员,迄今一共收到两份要求登记议案辩
论的申请,分别来自吴清辉议员和蔡素玉议员。
24.数名议员认为,当日会议席上不宜进行议案辩论,
而该等已获编配辩论时段的议员,应获准延至下次会
议才动议其议案。部分议员则认为应按惯常程序编排
议员议案辩论。
25. 经一番讨论后,议员同意在1997年9月12日內务委
员会下次会议再商讨此事。
26.会议于下午3时16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