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 时 立 法 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371/96-97号文件
档 号 : PLC/HC/4
临 时 立 法 会 內 务 委 员 会
第 7次 会 议 纪 要
日 期: | 1997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
时 间: | 上 午 10 时
|
地 点: | 深 圳 华 夏 艺 术 中 心 正 厅
|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胡经昌议员
倪少杰议员
唐英年议员
夏佳理议员
袁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振英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廖成利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谭惠珠议员
谭耀宗议员
缺席议员:
吴清辉议员
黃宏发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皇发议员
郑明训议员
霍震霆议员
列席秘书: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 张炳鑫先生
|
委员会秘书(2) | 陈美卿小姐
|
委员会助理秘书(5) | 林培生先生
|
I. 通过1997年5月24日第6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321/96-97号文件)
该份会议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续议事项
-
主席汇报与行政长官办公室政策统筹局长会面
的情况
-
主席报告谓,据政策统筹局长表示,将
在1997年7月1日或该日前提交予临时立
法会(「临立会」)的法案至少尚有3条,
包括将于7月1日提交的「回归法」。其
余2条法案是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3
号)条例草案及1997年宣誓及声明(修订)
条例草案。主席表示已提醒政策统筹局
长在不迟于 6月 7日提交该2条法案,以
便临立会可于1997年6月21日的会议(即
临立会在1997年7月1日前的最后一次会
议)或该日前的会议上处理。
-
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临时立法会会议
上议员的座位编排
-
主席请议员参阅他们对座位编排的
意见调查结果一览表。议员就「担
任立法机关议员」的定义进行商议
,并表决通过周梁淑怡议员提出的
定义,即「担任立法机关议员」应
指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立法机
关议员的累积时间。议员继而就他
们表示支持的 3 个方案进行表决。
在表决时,议员察悉他们可就多于
1 个方案表决赞成,而最多议员支
持的方案将予采纳。议员就 3 个方
案进行表决的结果如下:
-
17名议员支持按担任立法机关
议员的累积时间编排座位;
-
34名议员支持按议员中文名字
的笔划编排座位;
-
8 名议员支持以抽签方式编排
座位。
-
主席宣布大多数议员支持方案(b)。
主席其后请议员考虑內务委员会正
副主席分别位列首 2 个座位的建议
。经讨论后,议员决定不再跟进此
建议。故此,正副主席的座位编排
与其他议员无异。最后,主席宣布
现有的座位编排维持不变。
III. 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顾问就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交付內
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备的报告
1997年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员会(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324/96-97号文件)
-
法律顾问告知议员,除文字上的若干轻
微修订外,该法案在草拟方面并无问题
。议员同意,鉴于临立会已考虑过法案
所载的建议,故无需成立法案委员会。
IV. 将于1997年6月7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 法案 ─ 首读及二读
-
主席表示,迄今并未接获法案首读及二
读的正式预告,但据其所知,1997 年人
民入境(修订)(第 3号)条例草案很可能在
6月7日会议上提交予临立会。
- 法案 ─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及三读
-
主席谓,虽然迄今并未接获恢复法案二
读辩论的预告,但据其所知,1997 年市
政局 (修订) 条例草案、1997 年区域市政
局(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区议会(修订)
条例草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工作,并会
在是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提交报告。行
政长官办公室已表示希望可在6月7日恢
复该等法案的二读辩论。
- 有关1997-98年度过渡期预算案的议案
-
主席表示,行政长官办公室已作出恢复
辩论上述议案的预告。冯检基议员亦已
作出预告,表示就上述议案动议修正案
,而修正案的措辞已在会议上提交。议
员察悉,对于辩论中止待续的议案,动
议修正案的限期为临立会考虑该议案的
会议当日前 5 整天。但就修正案提出修
正,则沒有限期。故此,拟动议修正冯
检基议员修正案的议员,应尽早向临时
立法会主席提交其修正案以作裁决。
-
至于发言时间,议员同意议案动议人行
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的发言并无时间限制
。至于其他发言者,议员同意向临时立
法会主席建议就此项辩论施加下列限制:
| 发言时间上限
|
议案修正案动议人 |
|
- 发言(包括动议修正案) | 7分钟
|
- 如其未能有机会就其他议员
的修正案发言,如获临时立法
会主席同意,可就该等修正案 发言 | 5分钟
|
发言的其他议员 | 各7分钟
|
获准重订其拟议修正案的措辞
,以修正某项于较早时经修正
的议案的议员 | 另加3分钟
|
V. 将于1997年6月14日临时立法会会议上处理的事项
- 法案
-
议员察悉,迄今并未接获在1997年6月14
日临立会会议上进行法案首读及二读,
以及恢复法案二读辩论的预告。但主席
指出,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及区旗及区
徽条例草案委员会建议在1997年6月14日
临立会会议上恢复该2条法案的二读辩论
,但行政长官办公室须动议有关的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 议案
-
议员亦察悉,迄今并无议员或行政
长官办公室人员作出预告,表示拟
动议议案。
VI. 法案委员会报告
-
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及区旗及区徽条例
草案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322/96-97号文件)
-
法案委员会主席何世柱议员向议员
简介法案委员会的商议结果,以及
行政长官办公室提出的委员会审议
阶段修正案。于会议上提交的其中
一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是就
侮辱区旗/区徽的罪行订下较低级
别的罚则。除原有一经公诉定罪可
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的罚则外,
行政长官办公室引进一经循简易程
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1年的
罚则。鉴于有此修正案,廖成利议
员告知议员,他决定不会动议委员
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降低经定罪
所处的罚则。
-
按何世柱议员的建议,议员同意通
知行政长官办公室该等法案可于1997
年6月14日恢复二读辩论。主席提醒
议员,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的限期为1997年6月4日。
-
1997年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1997年区
域市政局(修订)条例草案及1997年区议会
(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报告
(于会议上提交的临立会340/96-97号文件)
-
法案委员会主席陈鉴林议员告知议
员,法案委员会已完成审议该等法
案的工作,以及研究过行政长官办
公室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罗祥国议员会就该等法案所载的
临时组织议员人数,动议委员会审
议阶段修正案。对此,梁振英议员
指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曾
通过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
性区域组织的决定。他质疑修正案
如牴触筹委会的决定,是否合乎规
程。议员察悉,临时立法会主席将
须就此事作出裁决。
-
按陈鉴林议员的建议,议员同意通
知行政长官办公室该等法案可于1997
年6月7日恢复二读辩论。议员如欲
就法案进一步提出修订,将须获得
临时立法会主席许可。
-
关于法案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议事
规则工作小组召集人周梁淑怡议员
报告谓,工作小组研究过临立会的
委员会制度,并认为鉴于法案委员
会是临立会辖下的委员会,它们的
报告应先向內务委员会提交,其后
再提交予临立会。在提交报告时,
法案委员会主席可随其意愿向临立
会发言。
-
议员同意此安排可正式确立法案委
员会与临立会之间的关系,并让法
案委员会主席在辩论法案时,有机
会以其个人身分就有关法案发言。
主席谓,根据现有的《议事规则》
,此安排可予实行。
VII. 其他事项
- 《內务守则》拟本(英文版)
(临立会289/96-97号文件)
-
议员通过采纳议事规则工作小组
建议的《內务守则》英文版。
- 內务委员会会议日期
-
主席告知议员,为使法案委员会可
在 6 月14日周末举行会议及完成审
议工作,內务委员会 6月 14日的会
议将改为在 6 月15 日举行,以便法
案委员会可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而有关法案可在 6月 21日的临立
会会议上恢复二读辩论。
-
临时立法会1997年7月至9月的暂定会议
日期
-
主席请议员注意在会议上提交的临
立会暂定会议日期表,并提醒议员
,临时立法会主席可在有需要时召
开额外会议。他并请议员留意,若
干附属法例会在 7月提交予临立会
。有关的附属法例或需详加研究。
(会后补注:该份日期表在会后已
随临立会 329/96-97 号文件送交全
体议员。)
- 1997年6月14日及21日的社交活动
-
主席请议员预留时间,出席在6月
14 日及 21日举行的社交活动,初
步安排如下:
- 6月14日(星期六)的午膳
临时立法会主席和全体议员
将邀请深圳当局有关单位在
深圳湾大酒店共进午膳,以
答谢它们为临立会提供后勤
方面的协助。
- 6月14日(星期六)的晚膳
-
深圳华侨城经济发展总
公司将邀请临时立法会
主席和全体议员参观「
世界之窗」及「中国民
俗文化村」,以及共进
晚膳;
-
临时立法会主席和全体
议员将藉此机会邀请新
闻界出席当晚的活动和
共进晚膳;
-
议员可带同家眷出席是
项活动。
-
6月21日(星期六)的晚膳
深圳当局有关单位将邀
请临时立法会主席和全
体议员共进晚膳。
秘书处会在日后进一步通知议员有关的具体安排。
22. 会议于上午11时45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