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19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7年10月31日(星期五)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內务委员会秘书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秘书长
冯载祥先生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副秘书长
罗锦生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书长1
吴文华女士

助理秘书长3
陈钦茂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4
林秉文先生

总主任(申诉)
卢程燕佳女士

公共资讯总主任
刘帼瑜女士

总主任(2)5
罗荣乐先生

总主任(3)1
梁欧阳碧提女士

高级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10月24日第22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492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1.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附属法例
  2. 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已致函政务
    司司长,要求政府当局尽快提交该等拟交由
    临立会审议的附属法例,而该等将于1998年
    4月订立的附属法例,应尽量安排在1998年7
    月之后才生效,让第一届立法会有时间对该
    等附属法例详加审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政务司司长已承诺会要求各决策局尽可能
    遵照上述日期行事。

  3. 向临立会提交法案
  4.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再提醒政务司
    司长,必须尽快提交法案名单中其余15条须
    由临立会处理的法案,特别是《城市规划条
    例草案》,该法案的內容涉及爭议性和复杂
    的事项。政务司司长表示,《城市规划条例
    草案》即使未能及早提交,也会在1997年12
    月提交临立会。

  5. 政府当局迟迟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
  6.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政府当局迟迟
    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一事,他已向政务
    司司长转达议员对此事的关注。政务司司长
    已提醒各决策局尽早提交文件。

    5.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议员本身亦应尽量
    避免更改会议的日期。他补充,提早举行会议
    或在短时间通知下安排会议,可能令政府当局
    未能在合理时间內事先把有关文件送交秘书处
    ,以致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在有关会议举行前沒
    有足够时间研究文件。

III.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1.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
    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
    备的报告
  2.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41号文件)

    6.法律顾问在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1997
    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只是对
    《1997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
    (1997年第71号)提出若干技术性修订。条例
    草案并不涉及新的政策事宜,在草拟及法
    律方面均无问题。

    7.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3. 1997年10月29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
    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10月24日在
    宪报刊登)

  4. (临立会LS42号文件)

    8.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于1997年10月24日在
    宪报刊登的12项附属法例,他请议员留意
    根据《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第411章)
    订立的两项附属法例,一项为修订令,另
    一项为修订附表公告。法律顾问表示,根
    据《雇员补偿条例》,雇主须购买雇员补
    偿保险,该等附属法例旨在提高就此种保
    险费须缴付的征款率,由3.5%增至4.5%。
    调高1%所得的收入将会拨给职业安全健康
    局(职安局),使职安局得以持续扩展其活动
    计划,而在可见的将来亦能维持稳健的财
    政状况。

    9.法律顾问又请议员留意,《1997年职业性
    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建议增
    加拨予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征款率,
    幅度为0.8%,条例草案现正由法案委员会
    详加审议。如向职安局和职业性失聪补偿
    管理局增拨征款的建议均获得通过,雇员
    补偿保险的征款率便会由现时的3.5%增至
    5.3%。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分别提
    出两项立法建议供议员批准,但两者都是
    关乎增加雇员补偿保险的征款率,他对当
    局此种做法表示关注。他请议员就应否一
    并研究该两项建议发表意见。

    11.李启明议员表示,当局是在咨询劳工顾
    问委员会(劳顾会)后,才建议将拨予职安局
    的征款率增加1%。经调高的征款率必须在
    1998年1月1日生效,否则职安局在下个财
    政年度,便无足够资源扩展其活动计划,
    以推广职业安全及健康。

    12.田北俊议员表示,他支持将拨予职安局
    的征款率增加1%,但关注到职业性失聪补
    偿管理局的财政状况,因为《1997年职业
    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制定后,该局
    可能沒有足够款项可供运用,以应付增
    加的补偿。

    13.李启明议员表示,如职业性失聪补偿管
    理局从征款所得的收入沒有增加,其累积
    盈余便会在3年內耗尽。《1997年职业性失
    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建议将拨
    给该局的征款率增加0.8%,目的是使该局
    可以有足够的资源,以履行其承担的责任
    。他补充,增加征款率的建议已获得劳顾
    会通过。

    14.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
    就法律观点而言,该两项关乎增加拨予职
    安局及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征款率的
    立法建议,可以分开研究。不过,议员是
    否属意一并研究该两项建议所涉的政策事
    宜,则须由议员自行决定。

    15.再经讨论后,议员同意支持该两项关乎
    增加拨予职安局的征款率的附属法例。他
    们又同意,有关增加拨予职业性失聪补偿
    管理局的征款率的建议,应由现正审议《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的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16.议员对其余10项在1997年10月24日刊登
    宪报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将于1997年11月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
理的其他事项

  1.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2.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教育统筹局局长已
    答应议员的要求,押后至1997年11月5日才恢
    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3. 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
    (2)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4.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研究上述决议案的
    小组委员会在1997年10月30日的会议上,要
    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资料。小组委员会将于
    1997年11月11日再举行会议,以研究所涉及
    的事项。库务局局长已撤回其原拟于1997年
    11月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
    告。

V.将于1997年11月12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1. 质询

  2. (临立会CB(3)298号文件)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共
    有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
    面答覆)。

    20.何承天议员表示,原先发出的临立会CB(3)
    298号文件中第2及第3项质询,涵盖相同的主
    题事项。他询问,秘书处把质询送交议员参
    阅之前,通常会否先审阅各项质询的措辞。

    21.助理秘书长3表示,在临立会会议席上提
    出的质询,是根据轮候制度来编定的。原先
    的文件载列20项安排于1997年11月12日临立
    会会议席上提出的质询,是在1997年10月29
    日与其他1997年10月3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的
    文件一并发出,供议员参阅。该20项质询均
    以有关议员交予秘书处登记时的原来措辞,
    载列于文件內。在作出正式预告的限期即
    1997年11月3日(星期一)届满前,议员仍可修
    改其质询的措辞或主题事项。

    22.助理秘书长3提到何议员所指的两项质询
    时补充,事实上秘书处在发出原先的文件前
    ,曾经联络有关议员。其后,一位议员撤回
    其质询,另一位议员亦提交了一项新质询,
    以取代其原先的质询。该等更改连同自发出
    该份原先文件后所作的其他修正,均载于该
    份文件的重订本,并已于当日会议席上提交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原先文件所载资料
    显示的是截至发出文件当日各项质询的情况
    ,在议员作出正式预告的限期前,仍可能有
    所更改。

  3. 法案-- 首读及二读
  4. 2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5. 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6. 25.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7. 议员议案
    1. 有关 " 为香港学校招聘以英语为母
      语的英文教师 " 的议案

      2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杜叶锡恩议员动
      议的议案的措辞。

    2. 有关 " 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 的议案

    27.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曾钰成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1月5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间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1. 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12条
    提出的决议案--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2. 29.议员察悉,库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于1997年11月19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一
    项决议案,目的是在1998年3月31日结束污水
    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3. 议员议案
    1. 有关 " 减少废气废物 " 的议案

      30.议员察悉,曹王敏贤议员已作出预
      告,表示拟动议上述议案。

    2. 有关 " 巴士加价 " 的议案

    31.议员察悉,张汉忠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动议上述议案。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1月4日
    及1997年11月12日。

VII.报告

  1.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2. (临立会CB(2)494号文件)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4个小组委
    员会及1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

  3. 1997年10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小组委员会报告

  4. (临立会CB(1)418号文件)

    34.何承天议员讲述上述文件时表示,小组委
    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议。政府当局
    在会议上澄清其订明该等根据《环境影响评
    估(费用)规例》须缴付的费用所采用的原则
    。政府当局亦承诺会在《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实施一年后,检讨有关收费。基于政府当
    局所作的解释,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
    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

    35.小组委员会亦建议议员支持其他3项根据
    《公司条例》及《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订立
    与增收费用有关的附属法例。

VIII.其他事项

福利事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


(临立会CB(2)501号文件)

36.王绍尔议员介绍上述文件,他请议员支持福利事
务委员会于1997年10月21日通过有关发放额外综合
社会保障援助金给长者的议案。议员同意支持该议
案。

37.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