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2)519号文件
档号:PLC/HC/4
临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0月3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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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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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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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议员:
梁智鸿议员(主席)
叶国谦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何承天议员
何锺泰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鹏飞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唐英年议员
袁 武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汉忠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财喜议员
陈荣灿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宏发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钊议员
杨耀忠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蔡根培议员
郑明训议员
郑耀棠议员
邓兆棠议员
霍震霆议员
简福饴议员
谭耀宗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议员:
朱幼麟议员
何世柱议员
吴清辉议员
李国宝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倪少杰议员
夏佳理议员
梁振英议员
莫应帆议员
许贤发议员
陈婉娴议员
曾钰成议员
程介南议员
冯检基议员
黃英豪议员
廖成利议员
顏锦全议员
罗叔清议员
罗祥国议员
列席秘书:
- 內务委员会秘书
- 林郑宝玲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副秘书长
- 罗锦生先生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助理秘书长3
- 陈钦茂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4
- 林秉文先生
- 总主任(申诉)
- 卢程燕佳女士
- 公共资讯总主任
- 刘帼瑜女士
- 总主任(2)5
- 罗荣乐先生
- 总主任(3)1
- 梁欧阳碧提女士
- 高级主任(2)8
- 周封美君女士
I.通过1997年10月24日第22次会议的纪要
(临立会CB(2)492号文件)
上述会议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续议事项
內务委员会主席汇报与政务司司长会面的情况
- 向临时立法会(临立会)提交附属法例
2.內务委员会主席告知议员,他已致函政务
司司长,要求政府当局尽快提交该等拟交由
临立会审议的附属法例,而该等将于1998年
4月订立的附属法例,应尽量安排在1998年7
月之后才生效,让第一届立法会有时间对该
等附属法例详加审议。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
,政务司司长已承诺会要求各决策局尽可能
遵照上述日期行事。
- 向临立会提交法案
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他已再提醒政务司
司长,必须尽快提交法案名单中其余15条须
由临立会处理的法案,特别是《城市规划条
例草案》,该法案的內容涉及爭议性和复杂
的事项。政务司司长表示,《城市规划条例
草案》即使未能及早提交,也会在1997年12
月提交临立会。
- 政府当局迟迟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
4.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有关政府当局迟迟
才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一事,他已向政务
司司长转达议员对此事的关注。政务司司长
已提醒各决策局尽早提交文件。
5.內务委员会主席又表示,议员本身亦应尽量
避免更改会议的日期。他补充,提早举行会议
或在短时间通知下安排会议,可能令政府当局
未能在合理时间內事先把有关文件送交秘书处
,以致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在有关会议举行前沒
有足够时间研究文件。
III.临时立法会先前会议的续议事项
- 法律事务部就根据《议事规则》第
54(4)条交付內务委员会处理的法案所拟
备的报告
《1997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
(临立会LS41号文件)
6.法律顾问在讲述有关文件时表示,《1997
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的目的只是对
《1997年性别及残疾歧视(杂项规定)条例》
(1997年第71号)提出若干技术性修订。条例
草案并不涉及新的政策事宜,在草拟及法
律方面均无问题。
7.议员同意恢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 1997年10月29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
议席上省览的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
告(该等附属法例于1997年10月24日在
宪报刊登)
(临立会LS42号文件)
8.內务委员会主席提述于1997年10月24日在
宪报刊登的12项附属法例,他请议员留意
根据《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第411章)
订立的两项附属法例,一项为修订令,另
一项为修订附表公告。法律顾问表示,根
据《雇员补偿条例》,雇主须购买雇员补
偿保险,该等附属法例旨在提高就此种保
险费须缴付的征款率,由3.5%增至4.5%。
调高1%所得的收入将会拨给职业安全健康
局(职安局),使职安局得以持续扩展其活动
计划,而在可见的将来亦能维持稳健的财
政状况。
9.法律顾问又请议员留意,《1997年职业性
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建议增
加拨予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征款率,
幅度为0.8%,条例草案现正由法案委员会
详加审议。如向职安局和职业性失聪补偿
管理局增拨征款的建议均获得通过,雇员
补偿保险的征款率便会由现时的3.5%增至
5.3%。
10.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政府当局分别提
出两项立法建议供议员批准,但两者都是
关乎增加雇员补偿保险的征款率,他对当
局此种做法表示关注。他请议员就应否一
并研究该两项建议发表意见。
11.李启明议员表示,当局是在咨询劳工顾
问委员会(劳顾会)后,才建议将拨予职安局
的征款率增加1%。经调高的征款率必须在
1998年1月1日生效,否则职安局在下个财
政年度,便无足够资源扩展其活动计划,
以推广职业安全及健康。
12.田北俊议员表示,他支持将拨予职安局
的征款率增加1%,但关注到职业性失聪补
偿管理局的财政状况,因为《1997年职业
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制定后,该局
可能沒有足够款项可供运用,以应付增
加的补偿。
13.李启明议员表示,如职业性失聪补偿管
理局从征款所得的收入沒有增加,其累积
盈余便会在3年內耗尽。《1997年职业性失
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建议将拨
给该局的征款率增加0.8%,目的是使该局
可以有足够的资源,以履行其承担的责任
。他补充,增加征款率的建议已获得劳顾
会通过。
14.法律顾问回应內务委员会主席时表示,
就法律观点而言,该两项关乎增加拨予职
安局及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的征款率的
立法建议,可以分开研究。不过,议员是
否属意一并研究该两项建议所涉的政策事
宜,则须由议员自行决定。
15.再经讨论后,议员同意支持该两项关乎
增加拨予职安局的征款率的附属法例。他
们又同意,有关增加拨予职业性失聪补偿
管理局的征款率的建议,应由现正审议《
1997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第2号)条例
草案》的法案委员会详加研究。
16.议员对其余10项在1997年10月24日刊登
宪报的附属法例并无提出疑问。
IV.将于1997年11月5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
理的其他事项
- 法案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
阶段及三读
《1997年雇佣(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
17.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教育统筹局局长已
答应议员的要求,押后至1997年11月5日才恢
复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
- 根据《印花稅条例》(第117章)第29I
(2)条提出的决议案 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1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研究上述决议案的
小组委员会在1997年10月30日的会议上,要
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资料。小组委员会将于
1997年11月11日再举行会议,以研究所涉及
的事项。库务局局长已撤回其原拟于1997年
11月5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该决议案的预
告。
V.将于1997年11月12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处理的
事项
- 质询
(临立会CB(3)298号文件)
19.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上述临立会会议共
有20项质询(6项要求口头答覆及14项要求书
面答覆)。
20.何承天议员表示,原先发出的临立会CB(3)
298号文件中第2及第3项质询,涵盖相同的主
题事项。他询问,秘书处把质询送交议员参
阅之前,通常会否先审阅各项质询的措辞。
21.助理秘书长3表示,在临立会会议席上提
出的质询,是根据轮候制度来编定的。原先
的文件载列20项安排于1997年11月12日临立
会会议席上提出的质询,是在1997年10月29
日与其他1997年10月3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的
文件一并发出,供议员参阅。该20项质询均
以有关议员交予秘书处登记时的原来措辞,
载列于文件內。在作出正式预告的限期即
1997年11月3日(星期一)届满前,议员仍可修
改其质询的措辞或主题事项。
22.助理秘书长3提到何议员所指的两项质询
时补充,事实上秘书处在发出原先的文件前
,曾经联络有关议员。其后,一位议员撤回
其质询,另一位议员亦提交了一项新质询,
以取代其原先的质询。该等更改连同自发出
该份原先文件后所作的其他修正,均载于该
份文件的重订本,并已于当日会议席上提交
。
2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原先文件所载资料
显示的是截至发出文件当日各项质询的情况
,在议员作出正式预告的限期前,仍可能有
所更改。
- 法案-- 首读及二读
24.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法案--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
及三读
25.迄今并未接获有关的预告。
- 议员议案
- 有关 " 为香港学校招聘以英语为母
语的英文教师 " 的议案
26.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杜叶锡恩议员动
议的议案的措辞。
- 有关 " 楼宇安全检验计划 " 的议案
27.议员审悉上述将由曾钰成议员动议的议案
的措辞。
28.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议员如拟就上述议
案提出修正案,须在1997年11月5日限期前作
出预告。惯常的发言时间将会适用。
VI.预先就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动
议的议案给予通知
- 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12条
提出的决议案--由库务局局长动议
29.议员察悉,库务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于1997年11月19日临立会会议席上动议一
项决议案,目的是在1998年3月31日结束污水
处理服务营运基金。
- 议员议案
- 有关 " 减少废气废物 " 的议案
30.议员察悉,曹王敏贤议员已作出预
告,表示拟动议上述议案。
- 有关 " 巴士加价 " 的议案
31.议员察悉,张汉忠议员已作出预告,表示
拟动议上述议案。
32.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就上述议案作出预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限期分别为1997年11月4日
及1997年11月12日。
VII.报告
- 法案委员会/小组委员会情况报告
(临立会CB(2)494号文件)
33.內务委员会主席表示,现时有4个小组委
员会及1个法案委员会进行工作。
- 1997年10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小组委员会报告
(临立会CB(1)418号文件)
34.何承天议员讲述上述文件时表示,小组委
员会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议。政府当局
在会议上澄清其订明该等根据《环境影响评
估(费用)规例》须缴付的费用所采用的原则
。政府当局亦承诺会在《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实施一年后,检讨有关收费。基于政府当
局所作的解释,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
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
35.小组委员会亦建议议员支持其他3项根据
《公司条例》及《有限责任合伙条例》订立
与增收费用有关的附属法例。
VIII.其他事项
福利事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
(临立会CB(2)501号文件)
36.王绍尔议员介绍上述文件,他请议员支持福利事
务委员会于1997年10月21日通过有关发放额外综合
社会保障援助金给长者的议案。议员同意支持该议
案。
37.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