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1)566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 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SS/5/97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7日(星期一)
时 间  : 上午9时
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袁武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何世柱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办事处
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政务主任(计划运作(二))
李冠殷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拖欠供款:追讨机制
(临立会CB(1)481(01)号文件)

议员问及征收惩罚性利息的时限,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回应时澄清,受托人将会负责
向拖欠供款的雇主发出催缴信,给予雇主
30日时间缴交拖欠的供款,但不会征收罚
款。倘雇主在催缴信发出30日后仍未缴
拖欠的供款,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以
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便会发出通知,要
求雇主缴交未付的供款及惩罚性罚款,并
会向雇主征收惩罚性利息。至于惩罚性利
息的计算方法,助理处长(运作计划)表示,
当局建议采用一套划一数额的惩罚性利息(
例如:在首次发出催缴信时,以每名雇员
罚款20元计算,在发出最后催缴信时则以
每名雇员30元计算),以减低为个别雇员详
细计算惩罚性利息所需的行政成本。她亦
确定,当局所收到的惩罚性利息,将会拨
归拖欠供款的雇主的计划成员所有。

2.一名议员关注应否将长期拖欠供款的惩
罚性利息的上限定于每年15%,以及应否
以法例规定分阶段征收惩罚性利息的方式
。对于此关注事项,主席建议在审议有关
附属法例时进一步考虑。议员赞同主席的
建议。

自雇人士 如何计算入息、遵守
和施行规定

(临立会CB(1)481(02)号文件)

3.议员问及如何计算自雇人士的收入,以
决定其强积金的供款额,助理处长(计划
运作)回应时解释,稅务局发出的评稅通
知书所计算的应评稅利润,将会视作接
获评稅通知书的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
。根据当局建议的安排,自雇人士无需
就强积金供款另行计算其*有关入息*。
为进一步简化该制度,以及鼓励自雇人
士参加强积金计划,倘自雇人士选择作
出每月1,000元或每年12,000元的最高强
制性供款,便无需出示任何入息证明。
在答覆主席时,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告
知议员,香港约有25万名自雇人士。

4.一名议员关注到,倘自雇人士的应评
稅利润不足2万元,但选择作出1,000元
的最高强积金供款,稅务局在评定有关
自雇人士的利得稅时可能会采取行动。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应时解释,由于
当局不会规定该等自雇人士提交入息证
明,因此应不会涉及任何稅项调查的问
题。

强积金办事处 5.为阐明有关情况,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表示,倘自雇人士
经营出现亏损,可向受托人申
请无需缴付供款,直至其开始
获得经营利润时才需继续供款
。因应议员的要求,她答应向
稅务局索取过去5年来曾申报
亏损的自雇人士数目。(会后补
注:有关资料已随1997年11月
29日发出的临立会CB(1)568号
文件送交议员。)

6.至于小贩是否获得豁免,无须纳入强积
金计划的适用范围,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确定,小贩凭藉主体条例附表1获得豁免

调动累算权益的情况及费用
(临立会CB(1)481(03)号文件)

7.部分议员问及将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与
雇主支付的累算权益部分互相抵销的拟议
安排。计划运作助理处处长解释,该项拟
议安排取自《雇佣条例》。她补充,此点
曾在主体条例于1995年获通过时详尽讨论
。然而,政府当局认为,在等待劳工顾问
委员会进一步检讨及提出意见时,保留该
等安排较为恰当。

8.关于受托人须妥为保存纪录的责任,助
理处长(计划运作)提出下列各点:

  1. 在保存计划成员的完整交易纪录方面
    ,强积金管理局给予受托人重大责任,因
    为在核实计划资产及计划成员的权益时将
    需要该等资料。受托人倘未有履行该责任
    ,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倘若情况严重,受
    托人的核准身份甚至会被撤销;

  2. 倘某项计划的成员将其累算权益转移
    至新受托人,现存受托人仍须保存该名计
    划成员过去7年的纪录。强积金管理局会
    就须予保存的纪录发出指引;

  3. 倘受托人拟辞去职务,须通知强积金
    管理局,并作出所需安排,由另一名受托
    人接替。倘获强积金管理局批准,接替的
    受托人会接管有关计划的管理工作及所有
    纪录;及

  4. 倘强积金管理局暂时停止或终止受托
    人管理一项强积金计划,便会尽快委任另
    一名接替的受托人,由其接管该项计划的
    管理工作及有关纪录。

会计及报告规定
(临立会CB(1)481(04)号文件)

9.副主席重申其建议,即审计帐目应于财
政年度终结后3个月內呈交强积金管理局
,而非当局建议的6个月。然而,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解释,当局认为6个月是恰当
的期限,因为必需提交的报告包括很多详
细资料,需要预留充裕的时间让核数师进
行审计工作。她指出,拟议提交帐目的限
期是参照《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的类似规
定而制定,而当前的规定实际上更为严格
,因为有关期限不会获得延长。

10.有关计划成员获取资料方面,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表示,强积金计划受托人须每年
向每名计划成员提供权益结算表,列明有
关计划成员的权益的主要资料,例如已作
出的供款总额、扣减的行政费用,以及在
报告期开始时及终结时的累算权益等。关
于此方面,她亦特别指出需要在向计划成
员提供必需资料及将行政费用维持在合理
水平两者间取得平衡。

11.有关计划年报须予披露的详细资料,助
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有关规定将会在附
属法例內订明,并会符合香港会计师公会
就最佳业內惯例发出的指引。

12.在阐释负责审计强积金计划的年度帐目
及內部监控报告的外聘核数师的资格及责
任时,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强制
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则》第VII部会订明
外聘核数师必需具备的资格。

13.关于议员对*鸣起警报*的责任会否单靠
外聘核数师履行所表达的关注,助理处长
(计划运作)强调,其他计划管理人一般亦
有责任向强积金管理局报告不当行为及不
遵守规定的情况。为方便执行,强积金管
理局会在附属法例內订明计划管理人须*鸣
起警报*的各种事宜。

14.一名议员提及香港社会保障学会的报告
,该份报告引述数宗有关基金管理的欺诈
事件。强积金办事处处长回应时澄清,该
份报告所引述的个案涉及投资基金而非退
休基金,而退休基金须受严格规管及监察
。她补充,政府当局曾多次向该学会解释
其提出的问题,亦已就该学会指称的问题
致函前强积金计划小组委员会。主席提议
将政府当局的书面回应再次送交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有关的资料已随1997年11月
18日发出的临立会CB(1)511号文件送交议员
。)

II. 其他事项

15.主席提醒议员,小组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
1997年11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立法会会议
厅举行。

16.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8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