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务委员会 --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CB(1)54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SS/5/97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7年11月18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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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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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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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田北俊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何世柱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袁武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简福饴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办事处
- 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受托人的批核准则
(临立会CB(1)493(01)号文件)
一名议员询问,对信托公司的资本充裕程度的规定,会
否因实施强制性公积金(以下简称“强积金”)制度后计
划资产的增长而提高。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以下简称
“助理处长”)表示,与国际标准比较,当局建议的至
少港币 3,000万元缴足股本及至少相同款额净资产的规
定已属较高要求。强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会根据运作所得的经验,监察资本充裕程度的规定。
2. 一名议员询问,倘强积金计划分别由个人受托人、本
地公司受托人或离岸公司受托人管理,将会如何进行分
配。助理处长回答时确认,当局不会对如何分配受托人
作出任何规定。然而当局预期,在日后的强积金制度下
,大部分中小型机构雇主会参加主要由本地公司受托人
管理的集成信托计划。关于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
成立的计划 (以下简称“职业退休计划”)的营办机构,
助理处长告知议员,该等机构约有一半以香港为基地。
就此方面,强积金办事处处长(以下简称“处长”)强调
,要确保准受托人符合标准,更重要的是提供公平竞爭
环境,以及订立适当准则,规定所有受托人,不论其原
属地,均需遵守该等准则。
3. 部分议员关注强积金计划与职业退休计划在对受托人
的规定方面的对比。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下列各点:
- 对强积金受托人作出的拟议规定较对职业退休计划
受托人的规定更为严格;
- 约有30至40间公司正在从事为职业退休计划提供的
退休计划业务;及
- 管理职业退休计划的受托人的标准,主要受衡平法
规管,而很多此类法律的规定将会在日后的强积金
制度內以成文法则订明。
4. 关于日后强积金制度所累积的基金资产对本港经济的
影响,助理处长认为,该等资产很有可能为本港的金融
市场注入更大的活力,以及提供更多资本。助理处长亦
提及世界银行的报告。该等报告显示,在表现方面,私
营管理的退休计划较由中央或国家管理的退休金制度优
胜。
受托人的制裁
(临立会CB(1)493(02)号文件)
5.议员察悉该份文件的內容。
投资管理
(临立会CB(1)493(03)号文件)
6. 一名议员关注不熟悉投资策略及投资选择的雇主及雇
员可能面对的困难。助理处长回应时表示,强积金管理
局会举办教育性质及推扩性质的活动,加强雇主及雇员
对退休保障的认识,以及对不同的投资策略及其影响的
知识。他补充,日后的强积金计划将会提供不同的投资
选择,并会规定每项强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均须制订投资
策略陈述书。该份陈述书将会是与投资经理签订的投资
管理协议的组成部分。每份协议必须载列投资目的,当
局会在咨询业內人士后制订陈述书的指引。
7. 助理处长回答一名议员时确认,当局就每名强积金计
划投资经理的最低资本要求所建议的港币1,000万元,已
高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实施的同类规定,而投资经理所管理的计划资产值并无
上限。他亦表示,强积金管理局会向受托人发出指引,
协助他们选择投资经理。
8. 关于现金回佣及软货币利益的问题,助理处长澄清,
当局会禁止现金回佣,此点与证监会的规定一致。至于
软货币利益,倘获受托人许可,对强积金计划有利的利
益,例如有关的电脑软件,则可予以保留。
9. 部分议员关注计划成员可否获得投资的资料。为解此
等关注,助理处长表示,计划成员除了可向索阅提交予
强积金管理局的周年报告外,有关的受托人亦应提供咨
询服务,处理关于投资及与计划有关的其他事项的查询。
投资限制及指引
(临立会CB(1)493(04)号文件)
10.在评论当局就基金资产的外币资产比重建议的限制时
,副主席认为应将拟议的70%限制降低,以免破坏香港
的货币体系。助理处长回答时表示,当局认为拟议的70%
是适当的限制,并不会对本地货币市场造成任何重大的
影响,因为根据估计,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在初期大约只
为港币120亿元。他进一步表示,虽然当局并无就70%的
比重应由单一种或多种货币组成施加任何法定限制,投
资经理亦应根据审慎投资的原则作出投资决定。
11.助理处长回应一名议员对投资组合的询问时表示,当
局将不会就计划资产须投资于债券、上市股票或银行存
款的指定比例作出任何规定。在此方面,一名议员认为
,政府当局应规定须将强积金计划资产的较高比例投资
在本地金融市场,使香港的经济得益。然而,助理处长
告诫谓,对于旨在为退休利益取得最大投资回报的强积
金计划而言,此种规定或不符合该等计划的利益。他指
出,除了本地市场能否吸纳该等基金的问题外,此种干
预的方式亦与全球步向撤销管制及自由市场的趋势不符。
12.关于一般投资管制,助理处长确认,强积金计划的投
资经理不可为认购新发行股票的目的而借款。
13.一名议员对如何有效监察投资经理及财务交易表示十
分关注。助理处长回应时重申下列拟议监管措施:
- 投资经理与涉及任何财务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必
须按正常关系进行交易;
- 投资经理应与计划受托人及托管人各自独立;
- 所有财务交易须接受核数师进行的年度结束核数
及不定时查核;及
- 强积金管理局会进行实地查察,检查交易纪录。
II. 其他事项
14.主席提醒议员,小组委员会下次会议将于1997年11月
19日上午8时30分举行。
15.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