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1)56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SS/5/97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11月19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武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办事处
- 处长
- 陈甘美华女士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 谭伟民先生
-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 郑美施女士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3
-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1
- 黃思敏女士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行业计划
(临立会CB(1)505(01)号文件)
一名议员关注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及核准受托人的
工作可能重叠,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应时
解释,在强积金制度下,强积金管理局及受
托人将会担当不同的角色,以及发挥不同的
职能。强积金管理局将会负责核准受托人的
资格、为强积金计划注册,监察受托人的表
现及强积金计划的运作。核准受托人则会负
责计划的管理及运作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
收取供款作投资用途、提供查询服务、拟备
权益报表及报告,以及联络计划成员等。助
理处长(计划运作)进一步表示,强积金管理
局需要约200名职员,以确保整个强积金制度
能够顺利运作。倘强积金管理局成为行业计
划营办者,其人手编制必须大幅增加。政府
当局倾向选择利用私营服务提供者的资源及
专业知识,使有关计划更符合成本效益。
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阐述转交供款的方法
时表示,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可采用其他一
般强积金计划的正常方式,将供款直接交予
受托人;他们亦可透过使用聪明卡,在发薪
时转交供款。胡经昌议员建议,为避免雇主
及雇员在是否已发放供款方面发生不必要的
爭拗,以聪明卡转交供款时,应即时向雇主
及雇员发出收据的印备复本。助理处长(计划
运作)察悉议员的关注事项及建议,并且表示
,关于使用聪明卡或其他方式转交供款的详
细方法,仍有待日后行业计划的提供者为爭
取成为行业计划的核准受托人而提交的投标
书中作出建议。
3.一名议员对行业计划的涵盖范围表示关注
,并认为当局亦应为工作流动性极高的运输
业设立行业计划。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应
时解释,行业计划有助从事业內劳工流动性
极高的行业的计划成员减低调动累算权益的
费用,并且只有在计划成员的适当参加资格
可予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才属可行。基于上
述原则,政府当局建议在最初的阶段先为饮
食业及建筑业设立行业计划。运输业并无包
括在內,是因为根据政府统计处拟备的统计
资料,运输业的业內流动性不及饮食业及建
筑业的流动性高。至于在界定计划成员参加
资格方面的困难,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进一
步解释,虽然当局发出驾驶执照,但该等执
照并不能成为一项界定成员身份的可靠准则
,因为驾驶执照持有人可能未必受雇为司机
。此外,在估计数目约为10万名的陆上运输
业工人中,接近30%属于自雇人士,他们在
日后的强积金制度下将会拥有本身的帐戶;
另外约30%的工人受雇于已自设退休计划的
公共运输公司,余下的工人人数可能远低于
饮食业及建筑业工人的人数。然而,即将成
立的行业计划委员会将会根据从运作上取得
的经验检讨有关情况。
4.关于行业计划的投资回报,助理处长(计划
运作)表示,该等计划亦须受同一套强积金投
资规管机制的规管,其回报亦应与一般强积
金计划的表现相符。
5.关于会否出现行业计划数目太多,以致不
能达到减低调动累算权益费用的效果,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澄清,强积金管理局有权指
定何等行业将会成立行业计划,以及决定该
等计划的数目。政府当局建议,在最初期只
会为饮食业及建筑业设立两项计划。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补充,此项安排可在推动良性
竞爭,以及避免成员转換太多计划之间作出
平衡,因为转換太多计划有违减低调动累算
权益费用的目的。
6.关于工会及商会的角色,助理处长(计划运
作)确认,当局在草拟行业计划的建议书时,
曾咨询工会及商会的意见。有关的工会及商
会亦同意在计划推出时,协助进行宣传及教
育活动。此外,政府将会委任行业计划委员
会的成员,由该委员会负责监察有关计划的
运作及就其日后的发展提供意见。该委员会
的成员甚有可能包括有关工会及商会的代表
。
7.关于为建筑业成立的行业计划,议员提醒
当局,该项计划可能会出现三判及其雇员以
各种理由逃避加入强积金制度的问题。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对议员的关注事项亦有同感
,并表示强积金管理局会举办教育活动,提
高雇主及雇员对他们在强积金制度下的义务
和权利的认识。强积金调查员亦会为执行有
关法例进行实地调查。不遵行强积金规定的
人士会被检控。
*不可拒收*的规定及对低收入人士的特
别保障
(临立会CB(1)505(02)号文件)
8.副主席指出,倘外汇交易的报价差额高于
市价,会导致计划成员需承担隐藏成本,他
对此种情况表示关注。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向议员保证,所有强积金投资经理与其联营
银行或公司进行的外汇交易必须按正常关系
进行,并须受特别规管。
9.关于强积金产品的收费水平,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解释,预测的收费金额将会是供款额
的0.9%至2.3%,而并非部分关注团体预测的
5%。政府当局重申反对一名议员建议订明收
费的立场,原因如下:
- 厘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水平实在极为困难
,因为收费亦应与所提供的服务水平有关;
及
- 倘订明收费水平,服务提供者可能不愿
意改善服务质素,因为他们不能藉收取较高
的费用收回额外的成本,此举会限制市场新
措施及改善服务的工作。
在此方面,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补充,强积金
管理局会监察强积金产品的收费水平,确保
收费结构不会有损低收入人士的利益。她强
调,保持收费结构的透明度及让服务提供者
进行自由竞爭十分重要,因为该等措施可使
收费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回覆主席时表示,根据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
,小型计划的收费并非较大型计划的收费高
出很多。
10.一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不应依赖自由竞
爭维持低收费,因为激烈的竞爭可能窒碍小
型计划提供者的发展,导致市场被数间大型
公司垄断。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指
出,金融服务业已出现一种趋势,就是多个
较小型的服务提供者将业务合并,藉此增强
资本基础及竞爭力。她预料在强积金制度下
,中小型计划提供者应可以在市场立足。
II 其他事项
11.议员察悉,《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
订)条例草案》将于1997年11月26日提交临
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亦会在1997年11月28
日考虑该法案。议员同意在內务委员会1997
年11月21日的会议席上,提出下列建议:
- 倘成立法案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会研究
该法案及有关的附属法例;及
总主任(1)3
- 倘经內务委员会同意,秘书处会在法案
委员会成立前,先邀请议员加入,以便法案
委员会可在1997年12月第一个星期內举行第
1次会议。
12.议员亦同意将讨论临立会CB(1)503(03)、
(04)及(05)号文件的工作顺延至小组委员会
于1997年11月21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的下
次会议席上进行。
13.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7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