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1)562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SS/5/97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11月19日(星期三)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袁武议员
    陈鉴林议员
    杨耀忠议员
    简福饴议员
    顏锦全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英豪议员
    刘江华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办事处
处长
陈甘美华女士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行业计划
(临立会CB(1)505(01)号文件)

一名议员关注到,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以下简称*强积金管理局*)及核准受托人的
工作可能重叠,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应时
解释,在强积金制度下,强积金管理局及受
托人将会担当不同的角色,以及发挥不同的
职能。强积金管理局将会负责核准受托人的
资格、为强积金计划注册,监察受托人的表
现及强积金计划的运作。核准受托人则会负
责计划的管理及运作事宜,其主要工作包括
收取供款作投资用途、提供查询服务、拟备
权益报表及报告,以及联络计划成员等。助
理处长(计划运作)进一步表示,强积金管理
局需要约200名职员,以确保整个强积金制度
能够顺利运作。倘强积金管理局成为行业计
划营办者,其人手编制必须大幅增加。政府
当局倾向选择利用私营服务提供者的资源及
专业知识,使有关计划更符合成本效益。

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阐述转交供款的方法
时表示,参加行业计划的雇主可采用其他一
般强积金计划的正常方式,将供款直接交予
受托人;他们亦可透过使用聪明卡,在发薪
时转交供款。胡经昌议员建议,为避免雇主
及雇员在是否已发放供款方面发生不必要的
爭拗,以聪明卡转交供款时,应即时向雇主
及雇员发出收据的印备复本。助理处长(计划
运作)察悉议员的关注事项及建议,并且表示
,关于使用聪明卡或其他方式转交供款的详
细方法,仍有待日后行业计划的提供者为爭
取成为行业计划的核准受托人而提交的投标
书中作出建议。

3.一名议员对行业计划的涵盖范围表示关注
,并认为当局亦应为工作流动性极高的运输
业设立行业计划。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应
时解释,行业计划有助从事业內劳工流动性
极高的行业的计划成员减低调动累算权益的
费用,并且只有在计划成员的适当参加资格
可予以明确界定的情况下才属可行。基于上
述原则,政府当局建议在最初的阶段先为饮
食业及建筑业设立行业计划。运输业并无包
括在內,是因为根据政府统计处拟备的统计
资料,运输业的业內流动性不及饮食业及建
筑业的流动性高。至于在界定计划成员参加
资格方面的困难,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进一
步解释,虽然当局发出驾驶执照,但该等执
照并不能成为一项界定成员身份的可靠准则
,因为驾驶执照持有人可能未必受雇为司机
。此外,在估计数目约为10万名的陆上运输
业工人中,接近30%属于自雇人士,他们在
日后的强积金制度下将会拥有本身的帐戶;
另外约30%的工人受雇于已自设退休计划的
公共运输公司,余下的工人人数可能远低于
饮食业及建筑业工人的人数。然而,即将成
立的行业计划委员会将会根据从运作上取得
的经验检讨有关情况。

4.关于行业计划的投资回报,助理处长(计划
运作)表示,该等计划亦须受同一套强积金投
资规管机制的规管,其回报亦应与一般强积
金计划的表现相符。

5.关于会否出现行业计划数目太多,以致不
能达到减低调动累算权益费用的效果,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澄清,强积金管理局有权指
定何等行业将会成立行业计划,以及决定该
等计划的数目。政府当局建议,在最初期只
会为饮食业及建筑业设立两项计划。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补充,此项安排可在推动良性
竞爭,以及避免成员转換太多计划之间作出
平衡,因为转換太多计划有违减低调动累算
权益费用的目的。

6.关于工会及商会的角色,助理处长(计划运
作)确认,当局在草拟行业计划的建议书时,
曾咨询工会及商会的意见。有关的工会及商
会亦同意在计划推出时,协助进行宣传及教
育活动。此外,政府将会委任行业计划委员
会的成员,由该委员会负责监察有关计划的
运作及就其日后的发展提供意见。该委员会
的成员甚有可能包括有关工会及商会的代表

7.关于为建筑业成立的行业计划,议员提醒
当局,该项计划可能会出现三判及其雇员以
各种理由逃避加入强积金制度的问题。助理
处长(计划运作)对议员的关注事项亦有同感
,并表示强积金管理局会举办教育活动,提
高雇主及雇员对他们在强积金制度下的义务
和权利的认识。强积金调查员亦会为执行有
关法例进行实地调查。不遵行强积金规定的
人士会被检控。

*不可拒收*的规定及对低收入人士的特
别保障

(临立会CB(1)505(02)号文件)

8.副主席指出,倘外汇交易的报价差额高于
市价,会导致计划成员需承担隐藏成本,他
对此种情况表示关注。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向议员保证,所有强积金投资经理与其联营
银行或公司进行的外汇交易必须按正常关系
进行,并须受特别规管。

9.关于强积金产品的收费水平,助理处长(计
划运作)解释,预测的收费金额将会是供款额
的0.9%至2.3%,而并非部分关注团体预测的
5%。政府当局重申反对一名议员建议订明收
费的立场,原因如下:

  1. 厘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水平实在极为困难
    ,因为收费亦应与所提供的服务水平有关;

  2. 倘订明收费水平,服务提供者可能不愿
    意改善服务质素,因为他们不能藉收取较高
    的费用收回额外的成本,此举会限制市场新
    措施及改善服务的工作。

在此方面,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补充,强积金
管理局会监察强积金产品的收费水平,确保
收费结构不会有损低收入人士的利益。她强
调,保持收费结构的透明度及让服务提供者
进行自由竞爭十分重要,因为该等措施可使
收费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回覆主席时表示,根据现行的职业退休计划
,小型计划的收费并非较大型计划的收费高
出很多。

10.一名议员认为,政府当局不应依赖自由竞
爭维持低收费,因为激烈的竞爭可能窒碍小
型计划提供者的发展,导致市场被数间大型
公司垄断。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在回应时指
出,金融服务业已出现一种趋势,就是多个
较小型的服务提供者将业务合并,藉此增强
资本基础及竞爭力。她预料在强积金制度下
,中小型计划提供者应可以在市场立足。

II 其他事项

11.议员察悉,《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
订)条例草案》将于1997年11月26日提交临
时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亦会在1997年11月28
日考虑该法案。议员同意在內务委员会1997
年11月21日的会议席上,提出下列建议:

  1. 倘成立法案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会研究
    该法案及有关的附属法例;及
    总主任(1)3
  2. 倘经內务委员会同意,秘书处会在法案
    委员会成立前,先邀请议员加入,以便法案
    委员会可在1997年12月第一个星期內举行第
    1次会议。

12.议员亦同意将讨论临立会CB(1)503(03)、
(04)及(05)号文件的工作顺延至小组委员会
于1997年11月21日上午8时30分举行的下
次会议席上进行。

13.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7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