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临立会CB(1)58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1/SS/5/97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7年11月21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厅室A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罗祥国议员(副主席)
    王绍尔议员
    何世柱议员
    吴亮星议员
    李启明议员
    袁武议员
    陈鉴林议员
    简福饴议员

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
    杜叶锡恩议员
    胡经昌议员
    林贝聿嘉议员
    马逢国议员
    曹王敏贤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英豪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顏锦全议员
    蔡素玉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谭伟民先生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郑美施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3
杨少红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顾问2
何莹珠小姐

高级主任(1)5
许兆广先生


I. 与政府当局会商

保本产品
(临立会CB(1)505(03)及CB(1)522号文件)

一名议员提及香港保险业联会(以下简称*保
险业联会*)退休计划小组委员会致主席的函
件,并表示关注可能出现并无沒有供应者可
按政府当局拟议的条款提供保本产品的情况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应时解释,根据政
府当局的建议,倘保本产品的投资回报较相
等于将该等累算权益存入储蓄存款帐戶所赚
取的利息为低时,便无需向投资经理及受托
人支付行政费用。为了阐释有关规定,他提
出供以下列各点资料:

  1. 从投资的角度分析,政府当局的建议实
    属可行,然而部分服务供应者可能认应为有
    关建议在商业上并非不十分完全可行符合商
    业原则;

  2. 由于当局只容许使用保守的投资工具管
    理保本基金,保险业联会非常担心,极关注
    倘储蓄存款利率及订明的投资所取得的回报
    利润之间两者的金额差距很小大幅缩窄,但
    服务提供者仍需向强积金管理局缴纳支付规
    定的费用,服务提供者将需要在会出现经营
    亏损的情况下经营问题;

  3. 保险业联会建议当局作出更具弹性的安
    排,例如放宽投资限制及只作保本的保证,
    又或将回报率定在降低至稍低于适用于储蓄
    帐戶的利率的水平等。

强积金办事处 2.在此方面,主席促请政府当
局继续与保险业联会研究其他
可行的条款。他亦建议保险业
联会提出的关注事项可交由负
责研究《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
法(修订)条例草案》及有关规例
草案的拟本的法案委员会进一
步讨论。议员同意上述安排。

3.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在回应一名议员的查
询时确认,强积金计划的成员可按本身的
意愿,随时将其本身在投资于高风险产品
中获得的累算权益转往投资保本产品。然
而,计划成员不可将累算权益转往以他个
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款帐戶內,因为该项
安排会令强积金计划的管理工作趋于复杂
,招致高昂的行政费用。

4.关于倘在私营机构不提供保本基金的该
项投资选择时的情况下,政府当局会否营
办该项基金的问题,助理处长(管制标准)
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会与向保险业商讨
跟进此事,倘双方能就制订弹性较大高的
规管制条款方面达成协议,最适当的做法
是由保险业应该可以提供该项产品。他重
申,政府当局倾向选择利用私营服务提供
者的专业知识,以达致提高成本效益及推
动良性竞爭的目的。

弥偿保险
(临立会CB(1)505(04)号文件)

5.为消除一名议员对强积金弥偿保险保险
人须采取执行的风险分散措施所表示的疑
虑,助理处长(管制标准)表示,为分散风
险,保险人就已承保的项目作出再投保的
安排是业內的惯例,尤其以其保额高如与
强积金弥偿保险一般高的项目尤需分散风
险为甚。此外,香港的认可保险公司承担
的风险须受保险业监督的严格监管。至于
海外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弥偿保险,强积金
管理局会先咨询保险业监督,才决定是否
接纳其承保单。

6.助理处长(管制标准)回应一名议员的查询
时表示,强积金弥偿保险的保费金额将介
乎应占计划资产的0.05%至0.15%之间不等
。他亦证实,弥偿保险会承保障计划资产
因核准受托人及其他服务供应者的失当行
为及违法行为所引致的损失。在此方面,
助理处长(管制标准)澄清,因刻意违反有
关的计划的投资政策报表所载的投资限制
而引致的损失,亦会属于弥偿保险的承保
范围。

补偿基金 保障范围、运作、
管理及征费

(临立会CB(1)505(05)号文件)

7.副主席重申,他认为倘弥偿保险及补偿
基金不足以弥补受托人及服务提供者的失
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引致的损失,政府应
成为最终的保证人,补偿计划成员的损失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根据政府当
局的预测,弥偿保险及补偿基金提供的保
金总金额最高可达14亿元。倘该金额仍不
足够,主体条例第17条规定,如经立法局
批准,政府可提供资助或贷款予补偿基金
的执行人,以补偿计划成员的损失。她亦
指出,根据设有获补偿基金保障支持的私
营强积金制度的海外国家的经验所得,需
动用补偿基金的机会实在极低。

强积金办事处 8.鉴于政府将会提供3亿元资本
基金成立补偿基金,部分议员
询问可否延迟向计划成员征费
的日期。,助理处长(计划运作)
回答时表示,在实施强积金制
度成立时开始征费是适当的做
法,因为当局需要一段时间才
可以为补偿基金累积9亿元的
拟议目标金额以达致拟议的目
标金额。在此方面,主席促请
政府当局考虑注入资一笔金额
较大的资本基金成立补偿基金
,使在强积金制度实施数年后
便退休的计划成员无须缴付征
费。

9.议员极关注从补偿基金拨出款项前,由进
行调查至取得法庭命令所需的时间。助理处
长(计划运作)回应时表示,为利便补偿基金
的运作及尽快付款予索偿人士,《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拟议修订及《强制性
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草案拟本所载的规
定,将会提供详细的详述机制,的细节,
其涵盖下列范围如下:

  1. 强积金管理局调查索偿个案的职务;

  2. 处理索偿个案的法庭程序,包括向法院
    提出申请所需的资料及聆讯有关个案的程序
    ;及

  3. 强积金管理局及受托人的付款规定。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补充,关于正接受调查
或正进行法律程序的强积金计划,一俟评
估计划资产损失的工作完成后,有关计划
便可将权益转移及发放。评估工作或可能
只需约两个星期便可完成,然后受托人须
根据评估结果处理调动及提取权益的个案

10.关于从补偿基金拨出款项的权力方面
,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表示,政府当局的
原意是赋权强积金管理局在信纳有关个案
涉及违法行为及失当行为的情况下,授权
从补偿基金拨出款项。然而,前立法局于
1995年就有关的条例草案进行商议时,认
为裁定索偿个案是否涉及违法行为及失当
行为的权力应归于法院。因此,条例草案
內的有关条文被修正为现时的形式版本。

11.一名议员建议成立审裁处,专门处理有
关由补偿基金支付款项的申索。关于此项
建议,助理处长(计划运作)解释,当局曾
考虑此一方案,但基于下列原因,并无采
纳此方案:

  1. 设立审裁处或许不会缩短支付款项所
    需的时间,但需视乎有关个案的复杂程度
    而定;

  2. 由于当局预计只会出现小量向补偿基
    金申索的个案,设立审裁处并不符合成本
    效益;及

  3. 维持审裁处的成本最终须由计划成员
    负担。

然而,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向议员保证,
政府当局会继续与司法机构讨论可否采
用简易程序处理不太复杂的个案。

12.助理处长(计划运作)回应一名议员询问
时确认,计划成员在65岁退休时,可自行
决定是否提取其累算权益。退休人士尚未
提取的累算权益,将会转移至其个人戶口
,继续属其名下所有。

II 其他事项

13.主席告知议员,当局向小组委员会作简
报的一连串会议已经结束,他将会在1997
年11月21日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作口头汇
报。倘在1997年11月28日內务委员会会议
席上获得通过,将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
究《1997年公积金计划立法(修订)条例草
案》,以及有关的附属法例草案。

14.会议于上午10时30分结束。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1997年11月27日


Last Updated on 11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