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A

强制性公积金制度的架构
基本结构


信托结构:所有强积金计划必须受信托管限及由核准
受托人全权管理。 计划的种类:强积金计划可经以下的方式营办:

    集成信托计划:适合隶属不同雇主的雇员及自雇
    人士参加。

    雇主营办计划:只适合隶属同一雇主或集团的雇
    员参加。

    行业计划:只适合任职于某几类已订明的行业的
    雇员及自雇人士参加。
计划的管理

受信职责:受托人是计划的核心人物,负责所有计划管
理的工作。虽然受托人可下放部份职责与其他计划服务
提供者,但他们必须严谨地监管这些服务提供者的表现
以履行其对强积金计划所负上的受信职责。

授权计划管理人:根据现时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预计
计划管理的工作将透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前线」功能:这包括市场推广、接纳申请参加
    计划的雇主及雇员、收取供款、解答各方面的咨
    询等工作。除了有些受托人可能会将市场推广的
    工作授权与分销商之外,一般受托人都会亲自履
    行以上的职责。

    「办公室后勤」功能:这包括处理供款、累算权
    益的调动和提取,以及备存及保留有关计划的纪
    录。规模较大的受托人通常都会同时充当计划管
    理人。至于规模较小的受托人则会外聘计划管理
    人代为处理计划管理并透过他们提供的资料,与
    计划的投资经理,托管人及计划成员维持紧密的
    联系。

    基金的管理:这包括如何通过托管服务及投资管
    理去保障计划资产。虽然部份的受托人有足够能
    力同时肩负托管人及资产管理的工作,但大部份
    的受托人都会授权这些职责与托管人及投资经理。
已订明的范畴:计划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所有关于计划
管理及投资的各项要求及标准。

参与强积金计划

保障范围:除获法例豁免外,所有年龄届乎十八至六十
五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必须参与成为强积金计划成员。

    供款:雇主及雇员均须就雇员有关入息作出百份
    之五的供款。自雇人士须就他们的有关入息作出
    百分之五的供款。供款是受最低每月港币四千元
    及最高每月港币二万元的入息水平规限。

    归属、保存及可调动性规定:每一名计划成员的
    所有供款是即时归属该成员的。虽然在特殊情况
    下,成员可提早提取累算权益,但一般来说,所
    有累算权益须保存至六十五岁退休年龄才可取回
    。雇员如转換工作,则可调动其累算权益到另一
    计划戶口。
参与人士的角色

    雇主:由于强积金计划是一个以雇主为单位的制度
    ,雇主有责任确保每名其属下合资格的雇员皆参与
    强积金计划。雇主也有责任扣取及转交供款予受托
    人。

    雇员:他们可自由选择其计划所提供不同投资组合
    的基金。他们也须自我监察其强积金计划的戶口。

    自雇人士:他们必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定时提交供
    款以及监管自己的强积金计划戶口。
监管法则

强积金管理局将履行以下的监管角色:

    核准受托人:强积金管理局将核准符合法例规定的
    资格的受托人。

    计划的注册:强积金管理局将只替符合标准的计划
    注册。

    遵从法则:强积金管理局将透过实地视察,內部监
    察规定,定期报告及要求计划服务提供者鸣起警报
    去监管受托人以确保他们遵从所定之法则。管理局
    亦会监察雇主及自雇人士以确保他们参加强积金计
    划及按时转交供款。

    危机的管理:如在任何情况下,强积金管理局怀疑
    计划成员的利益受损,该局将会进行特别的审核,
    视察和侦查。如发现受托人未能履行其责任,强积
    金管理局会采取行动制裁该受托人。
安全网
弥偿保险:
    所有受托人须作出适当的安排,为其托管的计划
    购买弥偿保险。此弥偿保险必须赔偿计划资产的
    损失,包括赔偿因受托人及其他计划服务提供者
    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补偿基金:
    强积金管理局将征收一少部份的计划资产再加上
    政府的注资去成立一个补偿基金,以赔偿计划成
    员因受托人及计划服务提供者失当行为或违法行
    为而造成的损失。

    倘若计划受托人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资源及弥偿
    保险均不能全数赔偿计划成员,强积金管理局会
    向法庭申请使用补偿基金,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