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强积金制度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受托人的基本标准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
划在受托人方面所需符合的基本标准:

  1. 审慎管理者原则(见下文第2段);及

  2. 受托人标准(包括候补/紧急受托人标准)(见下
    文第3至第7段)。
建议

审慎管理者原则


管理退休计划资产的受托人需要就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
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履行下列责任:

  1. 有责任运用其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地执行
    关于职业退休计划在行政、管理及维持各方面事
    务,一如其他熟识此等事务之人士在通常的情况
    下应有的态度行事;

  2. 必须为计划受益人而非为本身谋取最大利益而行
    事;及

  3. 有责任根据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
    计划的管限规则之明文及隐含的条款而行事。
受托人标准

3.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现时受托人
的安排将可继续延用,即:

  1. 倘若信托只有一名受托人,此唯一受托人必须是
    非雇主受托人;

  2. 倘若有两名或以上的受托人,则须委任最少一名
    非雇主受托人;

  3. 非雇主受托人不能是

    1. 该计划的有关雇主;或

    2. 该雇主的有关连人士,除非有关连人士是一
      间注册信托公司;或

    3. 该雇主的雇员。
4.政府现建议当现行的信托安排有所变更时,包括当现时
受聘的公司受托人(不包括注册信托公司)更換董事时
,新委聘的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包括新委聘的
候补受托人,紧急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必须符合下列
规定:

  1. 本地公司受托人

    任何新获委聘的本地公司受托人必须:

    1. 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而获注册的公司;


    2.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29章)第VIII部而获注
      册的信托公司。


  2. 离岸公司受托人

    任何新获委聘的离岸公司受托人必须符合相等于
    注册信托公司的资格(见下文第6段所载的规定)
    ,并在香港备有充足的支援(见下文第7段所载的
    定义)。

  3. 公司受托人董事

    倘若现任的本地公司受托人并非注册信托公司或
    现任的离岸公司受托人并不符合相等于注册信托
    公司的资格,当其中一名公司受托人董事需要更
    換时,所取代的董事必须是适当人选。除此以外
    ,最少有一名董事必须具备有关退休计划或受托
    人方面的经验。这位合适的董事必须就其声誉、
    品格、知识、资格及经验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
    以证明他在上述各方面均符合所需的标准。

  4. 非雇主受托人

    任何新获委任的非雇主受托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是一位适当人选,并具备有关退休计划
      或其他信托业务的经验。非雇主受托人亦须
      就其声誉、品格、知识、资格及经验提供令
      人满意的证据,以证明他均符合所需的标准;

    2. 在过去或现在均不能与雇主,任何与雇主有
      关连人士,雇主或与雇主有关连人士的任何
      董事,控制人或行政总裁(作一个专业顾问
      除外)在财政或其他方面有任何联系而可能
      影响其所作的独立判决;

    3. 不能是计划核数师,投资顾问或精算师;及

    4. 该人通常在香港居住。


  5. 雇主受托人

    任何雇主受托人必须是一位适当人选。
5.除此以外,当现有受托人的安排有任何变更时,而受托
人委员会的成员全是个人受托人时,此委员会必须起码
有两名受托人,而其中一名必须是非雇主受托人并符合
本章第4(d)段所载的规定。

离岸公司受托人必须符合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第 77(2)(a)
至(c)条所订的规例,才能达至与注册信托公司相若的标
准,即:

  1. 该公司的宗旨只限制于信托人条例第81条所载的条
    文,即限制公司的业务只在受托人业务方面;

  2. 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少于$3,000,000;

  3. 该股本中至少有$3,000,000 是真正以现金代价已缴
    足股款。
下列准则将用以决定离岸公司受托人在香港是否备有充
足支援:

  1. 离岸公司受托人必须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的规定
    而获注册;

  2.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须聘用合资格的职员,以及一
    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 “行政总裁”;

  3. “行政总裁” 受聘于离岸公司受托人,无论他是
    单独或与其他人合作,均须负责执行离岸公司受
    托人在香港经营的所有业务;

  4. 有关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的
    行政、管理及维持的工作须在香港执行或在香港
    的“行政总裁” 的监管下执行;及

  5.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须具备足够的人才及管理资源
    ,以便有效率地执行在香港的业务。
论据

审慎管理者原则


8.本文第2段的建议只是根据普通法所隐含有关受托人的
受信责任作出编制。

受托人标准

9.目前市场上惯见的受托人委员会的组合是:

  1. 一间合资格的本地或离岸信托公司;或

  2. 一间专为有关计划而设立的公司为受托人,而该公
    司受托人有数名董事是有关雇主的雇员;或

  3. 多名个人受托人,而非雇主受托人可能具备或不具
    备任何退休计划事宜或信托业务的经验;或

  4. 多名个人受托人及一间公司受托人。
政府对某些受托人委员会因受聘的所有个人受托人,或
公司受托人的董事对退休计划事宜或信托业务都全无经
验而有所忧虑。因此,政府希望提高受托人的资格标准
,以至达到受托人委员会里起码有一名受托人是一间合
资格的信托公司或一名非雇主受托人拥有对退休计划事
宜或信托业务的知识及经验。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