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
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强积金制度与职业退休计划的衔接安排 ─
持续的规定
目的
本文件阐述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
在主要运作事宜的持续规定上所提出的建议机制 -
-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权益(见下
文第2至8段);
- 处理在合理解雇情况下现有成员之累算权益(见下
文第9段);
- 当雇主削减计划的将来权益时,雇员可享有的权利
(见下文第10至11段);以及
- 承替计划(见下文第12至13段)。
建议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权益
对于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现有成员,其在有关职业退
休计划的累算权益应作如何处理,将视乎他所参与的是
界定供款计划或是界定利益计划。
I. 界定供款计划
就界定供款计划而言,现建议成员在该职业退休计划之
累算权益应作如下处理:
- 累算权益须保留在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并须把
投资收益继续纳入雇员的帐戶內,直至他有权从
该计划领取该等权益;以及
- 当成员有权在该计划下领取任何有关权益时,他
在计划內的“全部服务年资”须用作计算他可享
有的权益。
举例来说,一名雇员在职业退休计划有3年退休金服务
年资时,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再继续服务2年后离职
,即在离职时总共累积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他的归属
百分比应以5年而非3年作准。
II. 界定利益计划
就界定利益计划而言,现建议成员在该等职业退休计划
之累算权益应作如下处理:
- 累算权益须保留在有关的职业退休计划,直至他有
权从该计划领取该等权益;以及
- 当成员有权从该计划领取有关权益时,他所享有的
权益,经参照他在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后的薪金及
服务年资,应根据下列各点来计算:
- 由参加职业退休计划至选择强积金计划时的
退休金服务年资;
- 有关的权益因数及/或归属百分比,须以全部
服务年资来计算;以及
- 须以终止服务时最后的平均薪金来计算累算
权益。
举例来说,一名雇员在职业退休计划有3年退休金服务年
资时,选择加入强积金计划,再继续服务2年后离职,即
在离职时,总共累积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他在职业退休
计划的3年退休金服务年资将会被冻结,但其权益因数及
/或归属百分比应以5年而非 3年作准。按这样方法来计算
权益,是与根据该雇员在该计划里的全部服务年资(即5
年)来计算权益,然后以其3年的退休金服务年资去按比
例计算的结果是一样的。
假若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除提供
离职及退休权益外,亦给予死亡、伤残或其他权益,我
们建议现有雇员若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则他在职业退
休计划的其他权益,应不少于根据上列方法计算所得出
的离职权益。
本文附件 A列出若干例子,以说明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
计划的现有成员之累算权益的计算方法,以及在处理界
定供款计划和界定利益计划方面如何达到一致。
处理在合理解雇情况下现有成员之累算权益
政府的原先建议是豁免所有获豁免于强积金制度的注册
职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使其不受所有强积金规定所
管限。但基于前立法局强积金制度小组委员会的要求,
政府建议在衔接安排內包括一项要求,规定在合理解雇
的情况下,雇主不可以在该遭解雇的现有成员的退休权
益中,扣起相当于基本强积金权益的雇主供款部份。但
雇主仍然有权扣起在现有成员退休权益中,超过基本强
积金权益的雇主供款部份。政府亦建议这些基本强积金
权益可以现金支付。
当雇主削减计划的将来权益时,雇员可享有的权利
倘若有关雇主,决定减低任何成员在获豁免于强积金制
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之将来权益水平,则有关雇员须
获另一次机会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
对于那些选择强积金计划的成员来说,其在获豁免于强
积金制度的注册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累算权益,必须按照
上文第2至8段“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
权益”所阐释的方法处理。
承替计划
承替计划是指那些因计划或公司重组,而导致全部或某
一类成员及计划资产,由现有的一个或多个职业退休计
划转移至一些新计划,而这些新成立的职业退休计划均
在过渡日期(即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之后成立。现
建议此等计划亦可按衔接安排的规定申请豁免。
政府会考虑以下各方面因素,来决定新计划是否被界定
为承替计划:
- 新计划是因应计划重组或商业交易(包括公司重
组及合营企业)而成立;
- 倘若新计划在强积金计划条例第 7条实施之后才
成立,则原有职业退休计划,必须是获豁免于强
积金制度的职业退休计划;
- 新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必须与原有计划的条款及
条件相若;以及
- 新计划的大部分成员亦须为原有计划的成员。
论据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员之累算权益
上文第2至8段,有关如何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成
员之累算权益的建议,均符合一般采用的精算原则。就
界定利益计划而言,有关的权益因数,是依照截至停职
当日为止的全部服务年资来决定,而退休金的服务年资
,则截算至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当日作冻结。这种
按退休金服务年资来计算权益的方法,并沒有影响雇主
的成本。此外,即使成员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在我
们提出的建议中,亦隐含了雇主仍需继续承担投资风险
,或保证投资回报率相等于薪金的升幅。选择参加强积
金计划的现有成员之累算权益,仍享有这方面的保障。
处理在合理解雇情况下现有成员之累算权益
此项建议确保不论雇员是强积金计划的成员或是现有职
业退休计划的现有成员或新成员,即使在合理解雇的情
况下,其权益中相当于基本强积金权益的款项将会受到
保障。
这建议并不要求将该款项受保存性规定管限,因为这样
可能会影响现时雇主与现有雇员之问的合约关系。
当雇主削减计划的将来权益时,雇员可享有的权利
当雇员在职业退休计划和强积金计划中作出抉择时,是
依据两个计划在当时的条款及条件来作出选择。政府必
须制订若干保障措施,即使雇主日后单方面修订此等条
款及条件时,雇员的权益仍得到保障。
承替计划
上文第11至第12段的建议,旨在对那些因商业交易或计
划重组而成立的新计划,免除了需要符合强积金制度有
关过渡日期的规定,但对那些企图逃避强积金规定而成
立的新职业退休计划而言,有关过渡日期的规定并不会
放宽。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A
处理选择参加强积金计划的现有成员之累算权益
举例说明
下例三个例子说明有关机制如何运作及界定供款计划与
界定利益计划之间的一致处理方法。
例子I–界定供款计划
供款率: | 雇员 | 雇主
|
---|
| 5% | 5%
|
归属比例: | 服务年资 | 归属百份比
|
| 少于3年 | 0%
|
| 3 | 30%
|
| 4 | 40%
|
| : | :
|
| : | :
|
| 9 | 90%
|
| 10 | 100%
|
离职权益 = 雇员的帐戶结余 + 雇主的帐戶结余 x 归属百份比
一名雇员在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时有三年服务年资
,而他的帐戶结余是–
| 雇员帐戶 | 雇主帐戶
|
---|
在选择离开时 | 港币20,000元 | 港币20,000元
|
在选择离开时,他的归属权益是–
港币20,000元 + 港币20,000元 x 30% = 港币26,000元
在他离职时,他已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他当时的帐戶
结余是–
| 雇员帐戶 | 雇主帐戶
|
---|
在选择离开时 | 港币20,000元 | 港币20,000元
|
---|
投资收益 | 港币4,000元 | 港币4,000元
|
在离职时 | 港币24,000元 | 港币24,000元
|
他在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离职权益将会是–
港币24,000元 + 港币24,000元 x 50% = 港币36,000元
例子II–界定利益计划
权益计算公式 :
2.0 x 最后一个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务年资 x 归属百份比
而归属比例的定义与例子I中所述相同
一名雇员在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时有三年退休金服
务年资,他当时的月薪是港币 10,000 元,而他当时的归
属权益是–
2.0 x 港币 10,000元 x 3 年 x 30% = 港币 18,000元
在他离职时,他已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而他当时的最后
一个月薪金是港币12,000元;他在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离
职权益将会是–
2.0 x 港币12,000元 x 3年 x 50% = 港币36,000元
2.以下的例子是例子II所演变而成,其中权益因数是按服
务年资而界定。这种界定利益计划为大规模的雇主及大
学所普遍采纳。此计划并沒有订明任何明确的归属比例
,但归属的计算是间接地透过权益因数的设计而应用。
在例子II及例子III中所述的权益在首十年均完全相同。
例子III–界定利益计划
权益计算公式 :
权益因数x 最后一个月薪金 x 退休金服务年资
而 权益因数的定义则如下–
全部服务年资 | 权益因数
|
---|
少于3年 | 0
|
3 | 0.6
|
4 | 0.8
|
5 | 1.0
|
6 | 1.2
|
7 | 1.4
|
8 | 1.6
|
9 | 1.8
|
10 | 2.0
|
: | :
|
: | :
|
20年或以上 | 3.0 |
一名雇员在他选择离开职业退休计划时有三年退休金服
务年资,他当时的月薪是港币 10,000元,而他当时的归
属权益是–
0.6 x 港币10,000元 x 3年 = 港币18,000元
在他离职时,他已有5年全部服务年资,而他当时的最后
一个月薪金是港币12,000 元;他在职业退休计划內的离
职权益将会是–
1.0 x 港币12,000元 x 3年 = 港币3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