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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拖欠供款 : 追讨机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追讨拖欠供款的建议机制 :
- 受托人和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追讨拖欠供款方面
所担当的角色(第2段); 以及
建议
2.我们建议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俱有责任追讨拖 欠的供款 : - 受托人在发现有拖欠供款后, 须于30日內发出催
缴信, 追讨欠款;
- 若在30日过后供款人仍未补缴其拖欠的供款, 受
托人须将此事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于收到上述报告的一个月內
发出两次通知, 要求供款人须于指定的期间內清
缴欠付的供款, 并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款;
以及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如未能收回上文 (c) 段所指欠
款, 得采取其他追讨行动, 包括提出民事诉讼或检
控。
3.关于上文(c)段, 我们亦建议采用两级罚款办法 : - 惩罚性罚款 :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付不逾5,000
元或拖欠数额之10%(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以补偿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追讨拖欠供款上的行政费用。
- 惩罚性利息 : 征取不逾拖欠数额之15%年息, 以分
配给计划之有关成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同时征收上述两类罚款。 有关追讨
拖欠供款和征收罚款的建议机制详列于 附件A。
论据
受托人的参与
4.我们建议受托人应参与追讨拖欠供款, 因为他们是第一
个与雇主或自雇人士作出接触, 因此最能有效率地处理由
于疏忽或其他非蓄意原因造成的拖欠供款个案。 他们毋
须在发现有拖欠供款时即行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征收罚款
5.我们建议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款, 理由如下 : - 成本效益 : 强积金制度內有相当多小雇主和自雇人
士, 因此许多拖欠供款个案可能只涉及小额金钱。
处理这些小额金钱个案, 检控并非一个合符成本效
益的做法, 但对于经常拖欠供款的违规者及牵涉大
笔款项的个案, 则检控亦会是一个合适的途径。
- 对计划成员的影响 : 受托人虽然可以向拖欠供款当
事人收回追讨欠款所牵涉的行政费用, 但通常不易
确定费用的确实数额。 况且, 在一个高度竞爭的市
场, 受托人未必希望征收此等特殊费用。 因此这些
费用最终亦会转嫁予计划成员。 为避免这个不公
平的负担加于计划成员, 我们需施行具阻吓力的执
法措施。
- 其他法例的先例 : 负责收取款项的当局通常都有权
向拖欠款项当事人征收罚款。 附件B列举若干
例子。 两级罚款办法
6.建议征收两级罚款之目的在于 : - 惩罚性罚款 : 这是用以收回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向
拖欠供款当事人追收欠款时所牵涉的行政费用。
如不征收此项罚款, 行政费用便会以强积金计划
注册费用方式转嫁予计划成员。
- 惩罚性利息 : 这是用以补偿计划成员在投资盈利
上的潜在损失。 这建议是基于公平原则而提出
的。 为避免雇主在计算惩罚性利息时出错, 以
及简化受托人核实数额和分配利息的职责, 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会在发给拖欠供款雇主的通知书
(见上文第2(c)段)上, 订明一个划一的利息数额,
而这个数额一律适用于全部有关雇员(有关征收
惩罚性利息的施行细则载于附件A附录)。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追讨及收回拖欠供款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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