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拖欠供款 : 追讨机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追讨拖欠供款的建议机制 :

  1. 受托人和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追讨拖欠供款方面
    所担当的角色(第2段); 以及

建议

2.我们建议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俱有责任追讨拖
欠的供款 :

  1. 受托人在发现有拖欠供款后, 须于30日內发出催
    缴信, 追讨欠款;

  2. 若在30日过后供款人仍未补缴其拖欠的供款, 受
    托人须将此事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3.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于收到上述报告的一个月內
    发出两次通知, 要求供款人须于指定的期间內清
    缴欠付的供款, 并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款;
    以及

  4.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如未能收回上文 (c) 段所指欠
    款, 得采取其他追讨行动, 包括提出民事诉讼或检
    控。
3.关于上文(c)段, 我们亦建议采用两级罚款办法 :

  1. 惩罚性罚款 :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缴付不逾5,000
    元或拖欠数额之10%(二者以较高者为准), 以补偿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追讨拖欠供款上的行政费用。

  2. 惩罚性利息 : 征取不逾拖欠数额之15%年息, 以分
    配给计划之有关成员。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同时征收上述两类罚款。 有关追讨
拖欠供款和征收罚款的建议机制详列于附件A

论据

受托人的参与


4.我们建议受托人应参与追讨拖欠供款, 因为他们是第一
个与雇主或自雇人士作出接触, 因此最能有效率地处理由
于疏忽或其他非蓄意原因造成的拖欠供款个案。 他们毋
须在发现有拖欠供款时即行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征收罚款

5.我们建议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款, 理由如下 :

  1. 成本效益 : 强积金制度內有相当多小雇主和自雇人
    士, 因此许多拖欠供款个案可能只涉及小额金钱。
    处理这些小额金钱个案, 检控并非一个合符成本效
    益的做法, 但对于经常拖欠供款的违规者及牵涉大
    笔款项的个案, 则检控亦会是一个合适的途径。

  2. 对计划成员的影响 : 受托人虽然可以向拖欠供款当
    事人收回追讨欠款所牵涉的行政费用, 但通常不易
    确定费用的确实数额。 况且, 在一个高度竞爭的市
    场, 受托人未必希望征收此等特殊费用。 因此这些
    费用最终亦会转嫁予计划成员。 为避免这个不公
    平的负担加于计划成员, 我们需施行具阻吓力的执
    法措施。

  3. 其他法例的先例 : 负责收取款项的当局通常都有权
    向拖欠款项当事人征收罚款。 附件B列举若干
    例子。
两级罚款办法

6.建议征收两级罚款之目的在于 :

  1. 惩罚性罚款 : 这是用以收回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向
    拖欠供款当事人追收欠款时所牵涉的行政费用。
    如不征收此项罚款, 行政费用便会以强积金计划
    注册费用方式转嫁予计划成员。

  2. 惩罚性利息 : 这是用以补偿计划成员在投资盈利
    上的潜在损失。 这建议是基于公平原则而提出
    的。 为避免雇主在计算惩罚性利息时出错, 以
    及简化受托人核实数额和分配利息的职责, 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会在发给拖欠供款雇主的通知书
    (见上文第2(c)段)上, 订明一个划一的利息数额,
    而这个数额一律适用于全部有关雇员(有关征收
    惩罚性利息的施行细则载于附件A附录)。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追讨及收回拖欠供款的机制

  • 计划受托人如知悉强制供款(不论部分或全部)未有
    于规定时限內缴交, 即须于发现拖欠供款的30日內,
    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发出催缴信, 追讨欠款。

  • 倘拖欠供款于上述的30日期限后仍未缴交, 受托人
    须于该期限过后的7日內,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
    告此事。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于收到拖欠供款报告后, 须向拖
    欠供款当事人发出通知 :

    1. 查询该计划中有多少成员牵涉在內、 其有关
      入息、 拖欠的数额等;

    2. 对拖欠供款征收罚款, 罚款可包括惩罚性罚款
      和惩罚性利息;

    3. 规定逾期未缴供款与罚款须于指定期限內缴
      交; 以及

    4. 指示拖欠供款当事人将惩罚性罚款直接缴付
      予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并将拖欠供款与惩罚性
      利息缴付予受托人, 以便分配予有关的雇员。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除可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征收罚
    款外, 在必要时还可向其索取以下资料 :

    1. 过去供款纪录和薪酬纪录; 以及/或

    2. 特别发薪审计报告。


  • 倘拖欠供款当事人未有于指定期限內缴款, 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得向拖欠供款当事人发出最后通知书
    。 最后通知书內容与首次通知书大同小异, 只是
    加重了罚款。 惩罚性罚款和惩罚性利息的施行细
    则详载于附录

  • 雇主须以特定表格向受托人递交一份供款帐目结
    算表, 说明各有关雇员的拖欠供款与惩罚性利息的
    数额。

  • 规定递交此一供款帐目结算表之目的, 是方便该计
    划的受托人将正确的数额存入各有关雇员的帐戶。

  • 倘拖欠供款与/或罚款未有于指定时限內缴付, 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便可视乎情况而考虑提出检控。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亦得因应情况, 在法庭提出民事
    诉讼以追讨拖欠供款。 对于不逾15,000元的小额
    欠款,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得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
    申索。 至于较大数额的申索, 会提交区域法院和
    原讼法院审理。

  • 受托人倘知悉某雇主或自雇人士惯性利用30日的
    追讨期以延迟供款, 即有责任将此类个案报告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 以便该局考虑提出检控。 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会就这方面向受托人发出指引。 附件A附录

    对拖欠供款征收惩罚性罚款及利息的施行细则

    惩罚性罚款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于其发出的首次通知书中征
      收低于规定上限款额的惩罚性罚款。

    • 倘拖欠供款当事人仍未缴款,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
      于其发出的最后通知书中征收较重的惩罚性罚款,
      此数额可以是规定的最高数额。
    惩罚性利息

    • 我们建议惩罚性利息应按照一个划一的惩罚性利
      息数额(举例来说, 首次通知书是每位雇员20元而
      最后通知书则每位雇员30元)及供款遭扣起的雇员
      总数来计算。 所征收的惩罚性利息须涵盖整段
      拖欠供款期(包括最初的30日追讨期)。

    • 这表示不论拖欠数额多寡, 全部有关雇员都会获
      补偿同样数额的利息, 理由如下 :

      1. 这个方式会易于计算、 核实和分配。

      2. 由于雇员应收利息数额不大, 若要根据不同
        数额分配予不同成员的基准去计算惩罚性
        利息便不合符成本效益。 举例来说, 假设
        利率年息15厘, 则最高供款 2,000元的利息
        是每月25元, 而最低供款400元的月息是 5
        元。 这便需要很多资源去计算、 核实和
        分配利息。


    附件B

    其他法例中有关罚款的规定



    条例罚款条文
    (I) 稅务条例 遇有拖欠稅款, 稅务局局长
    可酌情征收罚款。
    依欠缴总数额加收
    不逾5%罚款。
    在拖欠稅款逾期6个月后,
    稅务局局长可征收罚款。
    依欠缴总数额
    加收不逾20%罚款。
    (II) 旅行代理商条例
    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金额及罚款)规则
    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
    会可向有关旅行代理商征
    收罚款。
    1. 未有缴付征费
      则罚款1万元。
    2. 自上次未有缴
      付征费起计的
      两年內再犯则
      罚款5万元。
    3. 于(b)段所指两
      年內第三次或
      其后再次触犯
      则罚款10万元。
    (III) 肺尘埃沉著病(补偿)条例
    倘征费或附加费未有
    于规定期限內缴付予
    肺尘埃沉著病补偿基
    金委员会, 该委员会
    可征收罚款。
    欠缴数额的5%。
    倘征费或附加费(包
    括上述罚款在內)于
    规定期限后之3个月
    內仍未缴付, 该委员
    会可征收另一项罚
    款。
    罚款1,000元或欠缴
    数额之5%, 二者以
    较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