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自雇人士 -- 如何计算入息、 遵守和施行规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 :

  1. 如何依据利得稅去计算自雇人士「有关入息」以
    便供款(下文第2至4段); 及

  2. 利便遵守及施行有关自雇人士的强积金责任之建
    议措施(下文第5段)。
建议

有关入息的计算


2. 我们建议将自雇人士的「有关入息」, 与其按照稅务
条例所订明的「应评稅利润」加以连系, 并就「有关入
息」作出三层定义 :

  1. 1对于收到稅务局发出的评稅通知书 的人士来说,
    其「有关入息」应为其最近期评稅通知书內所计
    算的应评稅利润;

  2. 对于并无收到任何评稅通知书的人士来说, 应以
    规例所界定的平均入息作为其「有关入息」。 这
    项界定入息, 将会在强积金规例中规定, 而其水平
    将依据在稅务条例中作评稅用的基本免稅额而作
    出(现时为每月8,333元);

  3. 对于并无收到任何评稅通知书, 而又声称其入息少
    于上述(b)项所界定的水平之人士, 或正在就最近期
    的评稅通知书进行上诉的人士来说, 其根据稅务条
    例或按照其最近期向稅务局填交的报稅表內所计
    算出的利润, 便是其「有关入息」。

3.我们建议, 倘若自雇人士选择每月作出最高供款1,000
元(即法定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之5%), 则他便
毋须出示上文(a)项及(c)项所述的评稅通知书或报稅表
。 我们亦建议, 倘若自雇人士在计划年度內经营亏蚀,
他可向受托人申报此事, 并停止供款, 直至转亏为盈后
才再供款。

4.上文第2段所建议的「有关入息」之定义, 并不将以公
司非执行董事身分所收取的董事袍金, 纳入强积金制度
內, 因为此等酬金乃被稅务条例列为「应评稅入息」, 并
须缴纳薪俸稅, 而非利得稅。 然而, 他们得自其正职的
收入仍会被纳入强积金制度內。

遵守和施行规定

5.为方便遵守及施行规定, 我们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

  1. 简单制度 : 强积金制度的设计会简单明确, 以便鼓
    励自雇人士参加计划, 并让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易于
    施行规定。 如上文第 2 段所述之「有关入息」界
    定, 自雇人士毋须单为强积金目的而计算其盈亏。
    自雇人士在强积金制度下须履行的责任亦会尽量
    减至最少(见附件)。

  2. 教育活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推行教育活动, 介
    绍强积金制度的裨益及自雇人士在制度下的责任,
    藉以鼓励自雇人士加入强积金制度。

  3. 施行措施: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集中对该等已办
    理商业登记 的自雇人士施行规定。 另外, 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在确保此等人士参加计划及追讨拖欠
    供款时, 将会采取处理雇主及雇员相同的措施。
    沒有参加任何强积金计划的自雇人士, 会被列入
    未有遵守规定的人士之名单內。 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会依据受托人的资料及商业登记纪录, 辑录
    这份名单。 正如雇主的情况一样, 自雇人士亦
    会因拖欠供款而被追讨及处以罚款。

论据

有关入息的计算


6.我们建议依据稅务局的应评稅利润, 来评估自雇人士
的有关入息, 理由如下:

  1. 简易而明确 : 建议的定义乃按照稅务条例沿用已
    久的「应评稅利润」为根据。 自雇人士毋须为
    稅务目的和强积金目的, 需要分开计算其盈亏。
    这可避免额外的工作和有可能引起的混淆, 而
    且亦方便遵守及施行。 此举亦可免受托人和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花费精力去核实有关入息的计
    算。

  2. 灵活 : 我们容许自雇人士遇亏损时作出申报并停
    止供款, 直至转亏为盈后才再供款。 此举可避免
    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为利便自雇人士遵守规定,
    我们亦豁免按最高入息水平供款的自雇人士提供
    入息证明。
遵守及施行规定

7.把自雇人士纳入强积金制度內会出现下列问题:

  1. 缺少推动力 : 自雇人士与雇员不同, 他们不会获得
    来自雇主方面的相应供款。 因此自雇人士可能会
    不太热衷于参加强积金计划。 这样会令施行方面
    出现更多困难, 因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不能倚赖自
    雇人士担当自行监察的角色。

  2. 有关入息的计算 : 核实自雇人士(尤其是收入低而
    不稳定的人士)的有关入息绝非易事。 首先, 毋须
    纳稅的自雇人士未必会保存详细的入息纪录。 其
    次, 自雇人士较容易虛报其真正收入。

  3. 施行困难 : 上述(a)项及(b)项在施行上并不容易。
    此外,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对沒有办理商业登记的自
    雇人士施行强积金规定, 将会更加困难。
8.有鉴于于此, 我们建议从三方面著手解决这些问题。
政府必须制定一个简单的制度, 以利便各有关人士(包
括自雇人士、受托人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履行其责任
, 这点是至为重要的。 推行教育活动旨在协助自雇人
士更为认识他们在强积金制度下的权利和责任。 鉴于
在施行上可能出现不少困难, 故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集
中处理最重要的问题, 这样才是较切合实际的做法。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自雇人士在强积金制度中的责任

  1. 就供款的付款方式与其计划受托人作出安排。
    自雇人士可选择:

    (i) 按年缴付 : 在计划财政年度完结之前一笔过缴付;

    (ii) 按月缴付 : 与计划受托人商定月中某一天作为每
    月的缴款日。

  2. 在参加强积金计划时向其计划受托人提供有关资
    料。 这包括个人资料(如姓名、 地址、 电话号码
    、 身分证号码等)和其有关入息, 如情况适当, 并附
    同最近的评稅通知书副本。 倘所供款项达法定的
    最高额每月1,000元, 即最高入息每月20,000元的5%,
    该自雇人士便毋须说明其入息或提供证明。

  3. 将其下一计划年度的有关入息通知其计划受托人,
    并于适当时候提交最新评稅通知书的副本。 这些
    资料应于计划年度终结前的60天內提交。 不过, 倘
    自雇人士正在供款, 其数额达法定最高额每月1,000
    元的话, 而日后亦供此款额, 则该人士会视作已完成
    此项责任。

  4. 其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即通知其计划受托人。 这些
    资料包括个人资料, 以及自雇人士的身分变更。



1 各自雇人土均有责任向稅务局报稅.倘其利润高于其基本免稅额,稅务局便会向该人发出一份评稅通知书,要求该人缴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