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会计及报告规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计划拟设的会计及报告规
定。
建议
2.我们建议将以下会计及定期报告规定施加于强积金计
划 :
- 审计帐目的整体性 : 计划帐目应按整体层面编制及
审计, 即按集成信托层面及雇主营办计划层面, 而非
按雇主单位层面加以编制及审计。 然而, 雇主可自
行决定编制及/或审计属雇主单位层面的帐目。
- 分派 : 年度报告及经审计帐目须提交予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 并须应要求提供予计划成员及雇主。
- 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式 : 有关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
式须遵照强积金附属法例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
师公会)有关退休计划帐目的会计指引。 会计师公
会的会计指引的主要特色应纳入强积金附属法例內
(见附件A)。 年度报告及帐目必须有中、 英文版本
提供。
- 受托人提交內部监控报告 : 注册计划的受托人必须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一份经审计的报告, 报告
內订明主要监控目的, 以及为达致此等目的而设的
內部监控措施和程序。
- 核数师的意见 : 强积金计划的年度帐目及內部监控
报告必须由外聘核数师审计, 并且给予意见
(见附件B)。
3.除上述定期报告规定外, 我们亦建议:
- 报告重要事件:强积金受托人须就任何“重
要事件”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如该事
件是可预见的, 受托人须在事件发生前向管
理局报告。如事件是不可预见的, 则受托人
须在该事件发生后尽早作出报告。受托人
须要作出报告的事件已列于附件C。
- “鸣起警报”规定:有关人士, 包括强积金受
托人或计划的核数师及受托人为计划的执行
及管理事宜委任的其他管理人, 将有责任向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在他们执行日常职务
中注意到的若干事项, 而他们认为此等事项 :
- 严重影响计划的财政状况; 或
- 重大威胁成员的资产的安全。
有关人士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的特定事项载
于
附件D。
论据
审计帐目的整体性
4.集成信托计划公开让超过一名雇主的雇员、 自雇人士
及其他个别计划成员参加。 强积金计划的会计系统应可
以编制以下三个层面的财务资料 :
- 集成信托层面。
- 集成信托范畴內的雇主单位层面。
- 个别计划成员层面。
5.我们建议年度帐目按集成信托层面而非按集成信托范
畴內的雇主单位层面来编制及审计。因此, 这些帐目包
括整体安排下的所有帐目往来而非只限于其中一小部
分。
6.这方法能制订出一个效率高且具成本效益的系统, 使
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安心, 其论据如下 :
- 由受托人编制帐目, 是一个可确保受托人向计划成
员负责的方法。 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亦
能对受托人履行保管的职责安心。
- 帐目显示计划的整体投资表现, 计划成员可藉此监
管计划的表现。
- 帐目可向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保证资产
仍然存在及获妥善保障。
- 审计帐目可对受托人起独立管制作用, 因而可作
为预防受托人损害成员利益的措施。
- 计划成员及准计划成员可索取每个强积金计划备
存一致及经独立审计的文件, 有助他们搜集各计
划的资料, 从而选择计划。
7.鉴于集成信托计划內的小雇主及个人帐戶持有人(即自
雇人士、 不动帐戶持有人)的数目众多, 若按雇主单位及
个别计划成员层面编制经审计的帐目, 耗费会十分高昂,
并会大大提高行政费用。 依照我们建议的制度, 具备充
裕资源的雇主可自行与其受托人作出安排(属自愿性质),
按雇主单位层面编制及/或审计帐目。 此外, 受托人必须
将年度权益结算表发给各计划成员, 以便成员可以监察其
强积金的财政状况。
分派
8.经审计帐目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受托人必须在计划年
度终结六个月內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 年度报告及
经审计帐目可应要求提供予计划成员及雇主。 自动分派
经审计帐目的费用较高昂, 我们亦预计并非所有成员有兴
趣收取这份文件。
年度报表及帐目的格式
9.年度报表及帐目的格式应遵照强积金附属法例及会计
师公会有关退休计划帐目的会计指引。 目前, 遵从会计
师公会的会计准则纯属最佳操守的指引。 就强积金而
言, 我们建议应将会计师公会的准则中数项主要特色列
明于强积金规则中, 以确保有关特色得以遵从(详情载于
附件A)。 其论据为 :
- 这可确保年度报告及帐目为计划成员及雇主提供
具参考性的资料。
- 这有助于确保多项不同计划的年度报告帐目的一
致性, 有利于对各项计划作出比较。
受托人提交的內部监控报告
10.为了进一步保障计划资产, 并让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
以监察计划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所实施的管制, 我们建
议规定受托人每年必须就计划的內部监控措施提交报告
。 但若强积金计划属于雇主营办计划, 而计划成员少于
1,000人, 则毋须履行此项报告规定。 由于此类计划规模
不大, 计划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会大为简化, 故这类管制环
境不需要太精密的监控程序。 因此, 编制及审计这些计
划的內部监控报告的得益有限, 但对计划成员的成本却
带来深远影响。 就计划资产的保障而言, 编制经审计的
帐目会是一种较具成本效益的方式, 并足以令计划成员
安心。
11.內部监控报告的范围应包括(但并非局限于)以下各项
的管制环境 :
- 保障资产;
- 符合投资标准及指引;
- 将计划资产与雇主、 受托人及其他第三者的资产
分隔; 以及
- 编制严谨的报表, 并将之呈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就必须报告的特别范畴发出详细的
指引。
核数师的意见
12. 我们建议计划受托人所须编制的强积金计划年度帐目
及內部监控报告必须由外聘核数师审计。 此举可对受托
人作出独立管制, 并确保此等重要文件是由受托人妥善拟
备。 报告范围亦可方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评估强积金计
划有否遵守强积金法例所载的有关规定。 审计报告的建
议范围载于
附件B。
其他报告规定
报告重要事件
13.为了让管理局及时察觉计划所出现的问题, 要求受托
人向管理局报告重要事件是极为重要的。
“鸣起警报”规定
14.我们认为核数师及参与执行及管理强积金计划的强
积金计划管理人极有可能在履行职责时获得有关强积
金计划的第一手资料。 因此, 警报制度的规定会使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及时注意到关乎其职能的重要事项, 藉
此改善整个监管制度。 例如, 核数师会在得悉受托人
的帐目出现问题后, 立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而
不须留待可能在多个月后才发出的正式核数报告, 方
才得到这些资料。
15.我们建议有关人士均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
告有关严重不遵守规定的事项(详情载于
附件D)。 此等
事项有可能会影响计划成员的利益, 因此必须从速处理。
16.我们建议有关人士只须报告在他们日常执行职务及
责任中注意到的事项, 而无须找寻可以报告的事情。这
是确保不会对有关人士作出不合理的要求, 并且避免增
加这些人士的额外开支, 因为这些开支最终会透过提高
收费来向强积金计划成员收取, 以作弥补。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强积金计划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式
年度报告的格式
强积金附属法例将会订明,
- 计划报告, 当中包括 :
- 评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內所披露有关计划的
财务发展状况;
- 概述管限规则的任何变更;
- 受托人认为其他必要资料, 以供计划成员恰当
了解计划的主要事项;
- 投资报告, 当中包括 :
- 分析计划所持有的投资及报告涵盖期內此等
投资的收益和回报;
- 对上述分析作出评论;
- 概述报告涵盖期內计划所采用的投资政策;
- 计划净投资回报及投资资产的三年概要;
- 供计划成员直接查询的联络资料; 以及
- 报告涵盖期內每名核数师、 银行、 管理人、 托管
人、 投资经理人或其他曾代受托人为计划行事的人
士或组织的名称。
年度帐目的格式
将现有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指引的主要特点纳入强
积金附属法例
- 注册计划的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各项 :
- 营运报表 : 将列载所报告的财政年度內计划
的投资业绩及行政管理费用详情。
- 资产净值报表 : 将列载截至该财政年度终结
时计划的资产及负债的情况。
- 会计政策声明 : 将列载注册计划在编制财务
报表时所依循的主要会计政策。
- 除首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外, 应按帐目中每
一个项目列出上年度相应的金额(比较数据)。
- 帐目应附有核数师报告。
会计指引未有说明, 惟须纳入强积金规则的事项
- 倘受托人是个人受托人, 资产净值报表应由
两名受托人签署, 而其一须为独立受托人; 倘
受托人为公司受托人, 则由公司受托人的两
名董事代表该公司签署, 作为核准的凭证。
- 会计帐目应附上一项声明, 说明该会计帐目
是否按照会计师公会的会计指引编制, 任何
重大偏离指引的详情应列载于会计帐目的
附注。
附件B
年度帐目及內部监控报告的审计范围
年度帐目的审计
- 核数师必须表达以下意见 :
- 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及公平地反映计划在该年
度內的财务往来及在该年度最后一日有关其
资产与负债的处置情况。
- 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强积金法例有关会计及资
料披露的规定。
- 有关计划的所有资产、 负债及财务往来的帐
册及纪录有否备妥善存。
- 计划资产在该财政年度终结时是否受押记、
质押、 留置权、 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所规
限。
- 计划是否已符合强积金条例所界定有关受禁
制投资活动的规定。
- 如有以下情形发生, 核数师亦应在其审计报告中加
上保留声明 :
- 他不能取用有关计划的帐册及纪录(不论是
否由受托人或其他方面负责保管)。
- 他并无获得作为审计之用的必要资料及解
释。
內部监控报告的审计- 核数师必须表达以下意见 :
- 该报告是否公平地阐述在所有重要范畴上设
有的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
- 报告所述的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是否妥善设
计而足以令计划成员安心相信倘若所述的政
策及程序能够妥善执行, 便可达到具体的监
控目的。
- 报告所述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正有效地运作,
足以令计划成员安心相信有关的监控目的
已经达到。
- 在其覆核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的过程中, 他
有否察觉有任何监控不善, 并可能会严重影
响由受托人托管的强积金计划之财政状况。
附件C
受托人须报告重要事件
所须报告的重要事件
核准受托人必须向管理局报告任何重要事件,这包括(但
并不局限于)下列各项:
- 任何导致核准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计划的管限规
则或核准受托人获核准为受托人所须符合的条件
的事件;及
- 在核准受托人充当一名核准受托人的身分或能力
方面有任何重大改变,包括 -
- 公司的运作系统出现问题;
- 就公司受托人而言,该核准受托人清盘;
- 核准受托人所获提供的任何持续财政支援被
终止;
- 弥偿保险被取消、期满或被终止;
- 就个人受托人而言,其执行职能担保被取消
、期满或被终止;及
- 个人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任何董事、控权
人或行政总裁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附件D
核数师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有责任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的事项
核数师的责任
核数师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下列事项 :
- 任何令核数师对他关于计划的审计报告有所保留
的事情。
- 当他们发觉有人从计划的资产支取或转移款项, 而
这些款项并不是支付予计划成员, 或其他挪用资产
或欺诈事件。
- 当他们发觉计划的资产与雇主、 受托人或第三者
的资产混在一起; 唯一的例外, 就是托管人代表数
个计划或实体持有汇集的资产, 而计划的资产, 是
分开核算的。
- 当他们发觉计划参予了强积金法例所载的受禁制
投资活动。
- 当他们发觉计划的投资并未有遵守强积金投资标
准及指引。
- 当他们发觉有人从注册计划中支付或转移款项予
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员, 或不符合强积金法例所
载有关提早提取权益的准则的成员;
- 当他们获悉受托人并沒有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
告拖欠供款事件。
其他计划管理人的责任
这些人士有责任报告上文(b)至(g)段所述的事项。当他
们认为计划受托人沒有妥善备存或安排妥善备存帐册
及纪录时, 亦须要向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