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会计及报告规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计划拟设的会计及报告规
定。

建议

2.我们建议将以下会计及定期报告规定施加于强积金计
划 :

  1. 审计帐目的整体性 : 计划帐目应按整体层面编制及
    审计, 即按集成信托层面及雇主营办计划层面, 而非
    按雇主单位层面加以编制及审计。 然而, 雇主可自
    行决定编制及/或审计属雇主单位层面的帐目。

  2. 分派 : 年度报告及经审计帐目须提交予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 并须应要求提供予计划成员及雇主。

  3. 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式 : 有关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
    式须遵照强积金附属法例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
    师公会)有关退休计划帐目的会计指引。 会计师公
    会的会计指引的主要特色应纳入强积金附属法例內
    (见附件A)。 年度报告及帐目必须有中、 英文版本
    提供。

  4. 受托人提交內部监控报告 : 注册计划的受托人必须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一份经审计的报告, 报告
    內订明主要监控目的, 以及为达致此等目的而设的
    內部监控措施和程序。

  5. 核数师的意见 : 强积金计划的年度帐目及內部监控
    报告必须由外聘核数师审计, 并且给予意见
    (见附件B)。

    3.除上述定期报告规定外, 我们亦建议:

    1. 报告重要事件:强积金受托人须就任何“重
      要事件”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如该事
      件是可预见的, 受托人须在事件发生前向管
      理局报告。如事件是不可预见的, 则受托人
      须在该事件发生后尽早作出报告。受托人
      须要作出报告的事件已列于附件C

    2. “鸣起警报”规定:有关人士, 包括强积金受
      托人或计划的核数师及受托人为计划的执行
      及管理事宜委任的其他管理人, 将有责任向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在他们执行日常职务
      中注意到的若干事项, 而他们认为此等事项 :

      1. 严重影响计划的财政状况; 或

      2. 重大威胁成员的资产的安全。
有关人士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的特定事项载
附件D

论据
审计帐目的整体性


4.集成信托计划公开让超过一名雇主的雇员、 自雇人士
及其他个别计划成员参加。 强积金计划的会计系统应可
以编制以下三个层面的财务资料 :

  1. 集成信托层面。

  2. 集成信托范畴內的雇主单位层面。

  3. 个别计划成员层面。
5.我们建议年度帐目按集成信托层面而非按集成信托范
畴內的雇主单位层面来编制及审计。因此, 这些帐目包
括整体安排下的所有帐目往来而非只限于其中一小部
分。

6.这方法能制订出一个效率高且具成本效益的系统, 使
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安心, 其论据如下 :

  1. 由受托人编制帐目, 是一个可确保受托人向计划成
    员负责的方法。 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亦
    能对受托人履行保管的职责安心。

  2. 帐目显示计划的整体投资表现, 计划成员可藉此监
    管计划的表现。

  3. 帐目可向计划成员及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保证资产
    仍然存在及获妥善保障。

  4. 审计帐目可对受托人起独立管制作用, 因而可作
    为预防受托人损害成员利益的措施。

  5. 计划成员及准计划成员可索取每个强积金计划备
    存一致及经独立审计的文件, 有助他们搜集各计
    划的资料, 从而选择计划。
7.鉴于集成信托计划內的小雇主及个人帐戶持有人(即自
雇人士、 不动帐戶持有人)的数目众多, 若按雇主单位及
个别计划成员层面编制经审计的帐目, 耗费会十分高昂,
并会大大提高行政费用。 依照我们建议的制度, 具备充
裕资源的雇主可自行与其受托人作出安排(属自愿性质),
按雇主单位层面编制及/或审计帐目。 此外, 受托人必须
将年度权益结算表发给各计划成员, 以便成员可以监察其
强积金的财政状况。

分派

8.经审计帐目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受托人必须在计划年
度终结六个月內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提交。 年度报告及
经审计帐目可应要求提供予计划成员及雇主。 自动分派
经审计帐目的费用较高昂, 我们亦预计并非所有成员有兴
趣收取这份文件。

年度报表及帐目的格式

9.年度报表及帐目的格式应遵照强积金附属法例及会计
师公会有关退休计划帐目的会计指引。 目前, 遵从会计
师公会的会计准则纯属最佳操守的指引。 就强积金而
言, 我们建议应将会计师公会的准则中数项主要特色列
明于强积金规则中, 以确保有关特色得以遵从(详情载于
附件A)。 其论据为 :

  1. 这可确保年度报告及帐目为计划成员及雇主提供
    具参考性的资料。

  2. 这有助于确保多项不同计划的年度报告帐目的一
    致性, 有利于对各项计划作出比较。
受托人提交的內部监控报告

10.为了进一步保障计划资产, 并让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
以监察计划受托人对强积金计划所实施的管制, 我们建
议规定受托人每年必须就计划的內部监控措施提交报告
。 但若强积金计划属于雇主营办计划, 而计划成员少于
1,000人, 则毋须履行此项报告规定。 由于此类计划规模
不大, 计划的日常管理及运作会大为简化, 故这类管制环
境不需要太精密的监控程序。 因此, 编制及审计这些计
划的內部监控报告的得益有限, 但对计划成员的成本却
带来深远影响。 就计划资产的保障而言, 编制经审计的
帐目会是一种较具成本效益的方式, 并足以令计划成员
安心。

11.內部监控报告的范围应包括(但并非局限于)以下各项
的管制环境 :

  1. 保障资产;

  2. 符合投资标准及指引;

  3. 将计划资产与雇主、 受托人及其他第三者的资产
    分隔; 以及

  4. 编制严谨的报表, 并将之呈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就必须报告的特别范畴发出详细的
指引。

核数师的意见

12. 我们建议计划受托人所须编制的强积金计划年度帐目
及內部监控报告必须由外聘核数师审计。 此举可对受托
人作出独立管制, 并确保此等重要文件是由受托人妥善拟
备。 报告范围亦可方便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评估强积金计
划有否遵守强积金法例所载的有关规定。 审计报告的建
议范围载于附件B

其他报告规定
报告重要事件


13.为了让管理局及时察觉计划所出现的问题, 要求受托
人向管理局报告重要事件是极为重要的。

“鸣起警报”规定

14.我们认为核数师及参与执行及管理强积金计划的强
积金计划管理人极有可能在履行职责时获得有关强积
金计划的第一手资料。 因此, 警报制度的规定会使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及时注意到关乎其职能的重要事项, 藉
此改善整个监管制度。 例如, 核数师会在得悉受托人
的帐目出现问题后, 立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 而
不须留待可能在多个月后才发出的正式核数报告, 方
才得到这些资料。

15.我们建议有关人士均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
告有关严重不遵守规定的事项(详情载于附件D)。 此等
事项有可能会影响计划成员的利益, 因此必须从速处理。

16.我们建议有关人士只须报告在他们日常执行职务及
责任中注意到的事项, 而无须找寻可以报告的事情。这
是确保不会对有关人士作出不合理的要求, 并且避免增
加这些人士的额外开支, 因为这些开支最终会透过提高
收费来向强积金计划成员收取, 以作弥补。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A

强积金计划年度报告及帐目的格式

年度报告的格式
强积金附属法例将会订明,

  1. 计划报告, 当中包括 :

    1. 评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內所披露有关计划的
      财务发展状况;

    2. 概述管限规则的任何变更;

    3. 受托人认为其他必要资料, 以供计划成员恰当
      了解计划的主要事项;


  2. 投资报告, 当中包括 :

    1. 分析计划所持有的投资及报告涵盖期內此等
      投资的收益和回报;

    2. 对上述分析作出评论;

    3. 概述报告涵盖期內计划所采用的投资政策;

    4. 计划净投资回报及投资资产的三年概要;


  3. 供计划成员直接查询的联络资料; 以及

  4. 报告涵盖期內每名核数师、 银行、 管理人、 托管
    人、 投资经理人或其他曾代受托人为计划行事的人
    士或组织的名称。
年度帐目的格式
将现有香港会计师公会会计指引的主要特点纳入强
积金附属法例
  1. 注册计划的财务报表应包括下列各项 :

    1. 营运报表 : 将列载所报告的财政年度內计划
      的投资业绩及行政管理费用详情。

    2. 资产净值报表 : 将列载截至该财政年度终结
      时计划的资产及负债的情况。

    3. 会计政策声明 : 将列载注册计划在编制财务
      报表时所依循的主要会计政策。


  2. 除首年度编制的财务报表外, 应按帐目中每
    一个项目列出上年度相应的金额(比较数据)。

  3. 帐目应附有核数师报告。
会计指引未有说明, 惟须纳入强积金规则的事项

  1. 倘受托人是个人受托人, 资产净值报表应由
    两名受托人签署, 而其一须为独立受托人; 倘
    受托人为公司受托人, 则由公司受托人的两
    名董事代表该公司签署, 作为核准的凭证。

  2. 会计帐目应附上一项声明, 说明该会计帐目
    是否按照会计师公会的会计指引编制, 任何
    重大偏离指引的详情应列载于会计帐目的
    附注。



附件B

年度帐目及內部监控报告的审计范围
年度帐目的审计


  1. 核数师必须表达以下意见 :

    1. 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及公平地反映计划在该年
      度內的财务往来及在该年度最后一日有关其
      资产与负债的处置情况。

    2. 财务报表是否符合强积金法例有关会计及资
      料披露的规定。

    3. 有关计划的所有资产、 负债及财务往来的帐
      册及纪录有否备妥善存。

    4. 计划资产在该财政年度终结时是否受押记、
      质押、 留置权、 按揭或其他产权负担所规
      限。

    5. 计划是否已符合强积金条例所界定有关受禁
      制投资活动的规定。


  2. 如有以下情形发生, 核数师亦应在其审计报告中加
    上保留声明 :

    1. 他不能取用有关计划的帐册及纪录(不论是
      否由受托人或其他方面负责保管)。

    2. 他并无获得作为审计之用的必要资料及解
      释。
內部监控报告的审计

  1. 核数师必须表达以下意见 :

    1. 该报告是否公平地阐述在所有重要范畴上设
      有的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

    2. 报告所述的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是否妥善设
      计而足以令计划成员安心相信倘若所述的政
      策及程序能够妥善执行, 便可达到具体的监
      控目的。

    3. 报告所述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正有效地运作,
      足以令计划成员安心相信有关的监控目的
      已经达到。

    4. 在其覆核內部监控措施及程序的过程中, 他
      有否察觉有任何监控不善, 并可能会严重影
      响由受托人托管的强积金计划之财政状况。
附件C

受托人须报告重要事件

所须报告的重要事件

核准受托人必须向管理局报告任何重要事件,这包括(但
并不局限于)下列各项:

  1. 任何导致核准受托人违反本条例、计划的管限规
    则或核准受托人获核准为受托人所须符合的条件
    的事件;及

  2. 在核准受托人充当一名核准受托人的身分或能力
    方面有任何重大改变,包括 -

    1. 公司的运作系统出现问题;

    2. 就公司受托人而言,该核准受托人清盘;

    3. 核准受托人所获提供的任何持续财政支援被
      终止;

    4. 弥偿保险被取消、期满或被终止;

    5. 就个人受托人而言,其执行职能担保被取消
      、期满或被终止;及

    6. 个人受托人或公司受托人的任何董事、控权
      人或行政总裁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附件D

核数师及其他计划管理人有责任
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的事项

核数师的责任


核数师有责任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告下列事项 :

  1. 任何令核数师对他关于计划的审计报告有所保留
    的事情。

  2. 当他们发觉有人从计划的资产支取或转移款项, 而
    这些款项并不是支付予计划成员, 或其他挪用资产
    或欺诈事件。

  3. 当他们发觉计划的资产与雇主、 受托人或第三者
    的资产混在一起; 唯一的例外, 就是托管人代表数
    个计划或实体持有汇集的资产, 而计划的资产, 是
    分开核算的。

  4. 当他们发觉计划参予了强积金法例所载的受禁制
    投资活动。

  5. 当他们发觉计划的投资并未有遵守强积金投资标
    准及指引。

  6. 当他们发觉有人从注册计划中支付或转移款项予
    并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员, 或不符合强积金法例所
    载有关提早提取权益的准则的成员;

  7. 当他们获悉受托人并沒有向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报
    告拖欠供款事件。
其他计划管理人的责任

这些人士有责任报告上文(b)至(g)段所述的事项。当他
们认为计划受托人沒有妥善备存或安排妥善备存帐册
及纪录时, 亦须要向管理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