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有关受托人的批核准则


目的

本文件旨在为拟取得经营强积金计划业务的受托人 (包
括本地公司、离岸公司或个人受托人 ) 定下准则, 各项
规定如下 -

本地或离岸受托人的一般准则

  1. 一般规定 (见下文第2段);

  2. 公司的宗旨 (见下文第3段);

  3. 公司的业务 (见下文第4段);

  4. 董事局的组合 (见下文第5段);

  5. 胜任及合适问题 (见下文第6段);及

  6. 公司的资本充裕程度及财政稳健性 (见下文第7
    及8段)。
离岸受托人的额外准则
  1. 国际地位 (见下文第9段);

  2. 受可接受之当地监管制度管辖 (见下文第10段);

  3.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见下文第11段);及

  4. 在香港的规模及控制 (见下文第12段)。
个人受托人的准则

  1. 受托人数目 (见下文第13段);

  2. 成员身份及胜任合适准则 (见下文第14段);

  3. 独立受托人 (见下文第15段); 及

  4. 履行职能担保 (见下文第16段)。
建议
本地或离岸受托人的一般准则
一般规定


2.申请公司须根据公司条例 (第三十二章) 及受托人条例
(第二十九章) 注册为信托公司。

公司的宗旨

3.申请公司的公司宗旨应限于受托人条例第81条所规定
的信托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业务

4.申请公司只能经营信托业务及确保其业务经营不会违
反强积金计划成员利益。

公司董事局的组合

5. 董事局应最少有5名董事,其中最少有一人为独立董
事。

胜任及合适问题

6.我们建议 :

  1. 控权人(有权控制行使15%或以上的投票权)、董事
    及行政总裁必须为适当人选及具备良好声誉与品
    格;

  2. 行政总裁及过半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具备合适
    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及

  3. 控权人、董事和行政总裁应经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审核。
公司的资本充裕程度及财政稳健性

7.我们建议,申请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

  1. 实收资本最少为港币1亿5千万元,及资产净值为
    港币1亿5千万元; 及

  2. 在港持有的资产价值最少为港币1千5百万元。
8.若申请公司未能符合以上资本充裕要求,但

  1. 它是以下公司的有联系者而该有联系公司会对申
    请公司持续提供财务支持:

    1. 一间具规模的金融机构(须是认可银行、认可
      保险公司或注册信托公司,其资本和资产净
      值不少于港币1亿5千万元);或

    2. 一间拥有具规模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


  2. 它有至少港币3千万缴足款股本及至少相同款额的
    净资产;及

  3. 在港持有的资产价值最少为港币1千5百万元,则该
    申请公司将被视为符合资本充裕及财政稳健的条件。
离岸受托人的额外准则
国际地位


9. 我们建议只有业务健全,具国际地位财力雄厚及纪录
良好的海外信托公司,方会被考虑批准担任强积金计划
的受托人。

受可接受之当地监管制度管辖

10.茲建议申请公司须 -

  1. 于一个有全面性公司及信托法律的国家恰当地成
    立为信托公司;及

  2. 受负责监管信托公司行为的海外当局有效管辖。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11.我们建议申请公司必须与管理局订立书面承诺,表示
申请人及所有与申请人在香港管理的强积金计划有关的
交易以及该等交易所引起的一切爭议,只受香港法律管
限。

在香港的规模及控制

12.我们建议申请公司应以实际行动表示及保证其在香港
有足够的规模,方法如下:

  1. 设立驻港行政主管及聘用有资格管理人员及职员
    ;及

  2. 在香港设置适当的设施,如办公室、器材、以及
    系统等。
个人受托人的准则
受托人数目


13.我们建议若雇主营办计划沒有聘用公司受托人,则最
少有两名个人受托人,而其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独立受
托人。

成员身份及胜任合适准则

14.我们建议只有身为雇主营办计划的成员之雇员,才可
获委任为个人受托人 (非独立受托人 );所有个人受托人
必须为胜任及合适人士。

独立受托人

15.我们建议雇主在挑选独立受托人时,必须确保受托人
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受委任受托人一职并无利益冲突;

  2. 并不受雇于该名雇主或其有联系者,而且并非计
    划成员;

  3. 独立于该名雇主及其任何有联系者;

  4. 并非计划的核数师或精算师;

  5. 通常在香港居住;

  6. 并无利益在雇主或计划的资产;

  7. 对受托人及退休计划事宜具备丰富的知识及经验; 及

  8. 预期出席所有受托人会议;倘若未能出席,会议
    所作出的决定必须获得其书面赞同。

履行职能担保

16. 我们建议每一名个人或独立受托人必须以银行担保或
受信责任保险形式作出计划资产净值10% (最高额不逾港
币一千万元) 的履行职能担保。

论据
本地或离岸受托人的一般准则
一般规定


17. 上文第2段的建议旨在保障公众人士的基本权益。职
业退休计划条例规定,汇集退休信托基金,必须由根据
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管理。强积金计划下的集成
信托计划便是一种汇集退休信托基金,因此应由根据受
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经营。虽然只有本地的信托公
司可在受托人条例下注册,我们已在检讨受托人条例以
便容许海外信托公司注册。

公司的宗旨

18. 上文第3段的建议是一间本地公司欲按照受托人条例
注册为信托公司的一个先决条件,公司宗旨须限制公司
的业务范围局限于信托业务及其它之辅助性业务。

公司的业务

19.作为一间在港注册而进行并不违反强积金计划成员权
益的信托公司,将可为计划成员带来更大保障。

公司董事局的组合

20.公司条例规定董事局最少须有两名成员,这是基于管
制极小型以至大规模的公司的需要。获核准从事强积金
计划业务的公司受托人必须是已具规模的公司,其董事
局成员人数因此定会较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起码人数为多
。我们建议最少须有五名董事,其中最少一名为独立董
事。

21.最少一名独立董事,旨在加强和扩阔董事局的客观性
、知识与建策能力。独立董事的价值在于其为决策过程
带来更广泛及较客观视野的能力及加强对公司的管治。

胜任及合适问题

22. 上文第 6段的建议旨在确保申请人须富经验和具受信
责任。 该建议并确保申请人接受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审
核。

公司的资本充裕程度及财政稳健性

23.强积金计划条例确认资本充裕程度是厘定是否适合担
任受托人的一项准则。 本港其他金融机构均有最低资本
额的规定。 有关的海外退休计划法例亦规定受托人须显
示合适的资本充裕程度。 虽然每个国家各有不同, 理由是
各国退休制度(包括社会保障)的设计各异, 亦有其他有关
法例管制计划管理人。 若干海外国家退休计划信托公司
的资本规定已列于附件。 24. 我们的建议旨在确保由已具规模的受托人稳妥及有效
地管理强积金计划。 一个充裕的资本基础足以证明公司
受托人的资源能力和对经营强积金计划的承诺。

25.目前要求注册信托公司须有港币3百万元的资本规定
并不高,现正检讨受托人条例作出一个适度的提高,顺
带一提的是现时大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都是规模有
限的。可是,强积金计划的经营则是在另一水平上。强
积金计划信托业务所牵涉的基金会很庞大,估计每年注
入港币 3 百至 4 百亿元。政府必须厘定较现时更高的资
本规定,才能使社会人士对强积金制度建立信心,因为
受托人所保管的累算权益著实庞大。

26.我们厘定了类似澳洲的资本规定,因澳洲亦有类似的
私营强制性退休计划的规定。我们建议的资本规定低于
加拿大所设的资本规定,但当地的信托公司亦从事接受
存款业务。

27.我们要求实收资本当中的1千5百万港元必须存于香港
的规定,旨在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因为若受托人犯上
重大过失,则会有可能须要使用资本资产作为保证,尤
其是就离岸受托人而言。须存放于香港的资本比重,是
参阅受托人条例而厘定的,而该条例规定注册信托公司
必须从其300万港元的规定公司资本中,抽取不少于150
万港元存放于香港。

28.公司受托人及其有联系公司的财政稳健性,对确保其
能履行责任 (尤以是在资金危机出现时) 至为重要,我们
建议有联系公司必须是一间拥有1亿 5千万港元实收资本
及资产总值的认可银行、认可保险公司或注册信托公司
之规定,正符合证监会对单位信托的公司受托人之规定
。由于本港大部分信托公司均是认可银行或认可保险公
司的有联系公司,故我们的建议对它们在遵守规定方面
不会造成太大困难。

离岸受托人的额外准则
国际地位


29.当受托人违反其责任时,计划成员或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可能须要向信托公司采取法律诉讼。若该信托公司是
海外注册的话,法律程序可能也要在离岸进行并须支付
有关之法律费用。这情况将令管理局及替任受托人于控
制接管计划以保障计划成员权益时带来困难,管理局可
能难以采取迅速行动阻止计划的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

30. 上文第9段之建议旨在确保只有拥有相当国际地位之
海外信托公司可通过它们的本地分行运作强积金业务。
离岸信托公司如不选择开设分行的话,它们仍可选择成
立一间本地的信托附属公司,这安排将为离岸及本地之
信托公司提供公平竞爭条件。

受可接受之当地监管制度管辖

31.上文第10段的建议离岸受托人须受海外当局有效的管
辖,旨在令强积金管理局及计划成员更为安心。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32.根据强积金计划条例规定,对于每一个注册计划,管
限该计划的信托须指明香港法律是管限该信托的法律。
因此,一切有关计划信托的有效性、解释、效用及行政
方面的事宜,均由香港法律决定。这就会包括如受托人
的权力及职责,以及他们因违反职守而须付的法律责任
等问题。

在香港的规模及控制

33.受托人为证明他对香港及强积金计划业务的投入程度
,将会需要以实际行动表示和保证他在香港有足够的规
模。驻港的行政主管应在本地信托业务的管理上有主要
的控制,并且具备足够的权力打理公司的强积金计划信
托业务。这是要确保离岸信托人的主要决策过程,是在
本港进行。提供足够设置,如办公室、器材、及系统等
规定,是要确保为计划成员提供的服务水准及质素。

个人受托人的准则
受托人数目


34.雇主拣选受托人的数目,实际上会受雇主雇用的雇员
数目及工作地点之多寡所影响。规定受托人的最低数目
为两名,可给予雇主较多弹性及回旋余地。

成员身份及胜任合适准则

35.准许雇员代表出任受托人,是许多国家的退休计划之
受托人委员会的一大特色,而许多国家的退休计划法例
亦反映这个慨念(如澳洲、加拿大、英国及美国)。计
划成员在计划中是最大「非弁利」的归属利益者,因此
最终能否获得退休保障,是其最关注的问题。同样地,
个人受托人须是胜任及合适人士,并受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审核。

独立受托人

36.独立受托人的概念借用自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及英国
《退休金法例》。评核准则是依据独立人士在其客观
性、专业知识、与信托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其专
业精神方面可被察觉的优点来厘定的。

履行职能担保

37.强积金条件要求个人受托人须备有履行职能担保以
代替适用于公司受托人的公司资本充裕程度及财政稳
健性准则。当某个已备有弥偿保险的计划资产蒙受损
失时,保险公司将弥偿计划该部份与超过保单免偿额
之损失,唯受托人仍须承担免偿额以內之损失。履行
职能担保的作用就是为个人受托人提供财政资源以弥
偿计划之损失。计划资产净值10% (最高额不逾一千万
港元) 的建议金额,将足以为弥偿保险提供额外保障款
额,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强积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