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受托人的制裁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就监察受托人的表现及其对强积金规则
的遵守程度,以及在受托人违反守则时施加制裁 ( 如暂
时免任、终止管理计划及撤销核准) 的建议安排。讨论
范围包括下列各点 :

  1. 强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实地查察 (见
    下文第2段);

  2. 管理局向受托人作出调查 (见下文第3段);

  3. 由受托人于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前作出纠正
    及补救 (见下文第4、5及6段);

  4. 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的原因 (见下
    文第7段);

  5. 暂时撤销或撤销受托人核准的原因 (见下文第8
    段);

  6. 委任替任受托人(见下文第9段);及

  7. 委任临时管理人(见下文第10段)。
建议
管理局实地查察


2. 除文件“会计及报告规定”所述有关所需汇报的规定
外,管理局亦可执行常规的实地查察,并要求查阅任何
有关受托人管理该计划的资料以确保该受托人遵照强积
金计划的条文行事。这些资料包括管理该计划的详细资
料,例如:供款纪录、权益的转移或提取、提供咨询的
渠道。在保障计划资产方面,有关资料包括托管人之安
排,执行职能担保及弥偿保险的条文与及计划投资方面
的交易纪录。

管理局向受托人作出调查

3. 管理局如在合理情况下认为受托人违反其职务或存在
著可能损害计划成员利益的情况,则会进行调查。

由受托人于被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前作出纠正
及补救


4. 我们建议受托人于被管理局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
前,应有机会作出申辩,管理局如合理认为受托人符合
下述情况,则我们建议容许受托人作出纠正,以就其违
反规定进行补救 :

  1. 受托人并未进行非法行为或有严重疏忽;

  2. 受托人在其能力范围內未有容许任何其他人士进
    行非法或严重疏忽行为;

  3. 受托人并未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

  4. 受托人并非蓄意违反批核的准则或条件;

  5. 受托人并非蓄意违反条例及其规例、规则,或计
    划条例內的条文;

  6. 受托人对管理局进行的调查采取公开合作的态度;

  7. 受托人自行通知管理局有关其违反职务或不遵守
    规定事宜;

  8. 受托人具备资源、能力及意向在一段合理期间內
    就其违反规定事宜进行补救;

  9. 受托人并非缺乏能力胜任; 及/或

  10. 受托人提出充份证据证明应容许他就有关情况作
    出补救。
5.管理局可能特别要求受托人进行下列事项 :

  1. 就有关事宜采取管理局认为适当的纠正行动; 或

  2. 委派经管理局同意的外间专家协助纠正有关问题
    ; 及

  3. 在5(a)及(b)项所述情况下在指定限期內完成纠
    正行动,至令管理局满意。
6.关于纠正违反规定情况的机会,我们建议受托人应以
书面与管理局协议下列事宜 :

  1. 界定须纠正的情况;

  2. 圆满完成纠正行动日期;

  3. 用作评定为完满完成的措施;

  4. 进度检讨日期 (如有的话);

  5. 管理局的特定条件,如使用外间资源及完成纠正
    后的审核证明; 及

  6. 任何其他纠正情况或确保遵守规定的所须因素。
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的原因

7.管理局在下述情况下考虑将注册计划受托人暂时免任
或终止管理计划 :

  1. 受托人的行为,对注册强积金计划的财政状况或
    计划成员的利益有或已有或可能有不利影响;或

  2. 受托人正在或曾经从事管理局所指明的受禁制投
    资活动。

暂时撤销或撤销受托人核准的原因

8.管理局在下列情况下考虑暂时撤销或撤销对受托人的
核准 :

  1. 受托人违反规限核准的条件;

  2. 受托人基于任何原因,而不能以恰当方式,履行
    注册计划受托人的职责; 或

  3. 受托人不能符合就资本充裕程度或财政资源方面
    的规定、或其他特定资格,例如作为批核受托人
    的合适准则。
委任替任受托人

9.若受托人被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而引致余下的受
托人(如有的话)不能符合受托人职能的要求时,管理局
必须尽快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委任另一名核准受托人代
替被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该计划的受托人。所获委任的
人必须是一名核准受托人。

委任临时管理人

10.若管理局于物色替任受托人出现困难或未能寻找到合
适的核准受托人愿意出任该注册计划的替任受托人时,
管理局必须在该受托人被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后,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快委任临时管理人 ( 该人未必是
一名核准受托人 ) ,直至该项暂时免任或因终止管理计
划而出现的空缺得以填补为止。

论据
管理局实地查察


11.管理局会主动执行常规的实地查察以确保计划管理的
不足之处能尽早被察觉。实地查察会因应不同情况而给
予或不给予事先通知。

管理局向受托人作出调查

12.管理局可就调查行动作出事先通知,但在严重情况下
则须立刻采取行动,以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

由受托人于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前作出纠正及
补救


13.财经服务行业的市场惯例是规定受托人须纠正他在其
业务中发现的错误,以及在有需要时协助其他计划管理
人就他们的出错作出补救。这个自行补救的概念,应同
样适用于管理局在调查中所发现的违反情况。一般而言
,受托人除违法、严重疏忽或无能力胜任外,应得到机
会纠正其过失。此外,由受托人自行作出补救,通常可
收节省费用之效,并可避免因另行委派受托人或因其他
干预而引致的混乱 ( 例如因受托人暂时免任期间终断服
务而带来的问题 ) 。此外,这项措施亦是持续改善所有
计划的管理水平其中一环。

14.上面第4,5及6段內所述建议,旨在给予受托人有机
会采取积极行动以纠正错误及避免受到制裁。

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的理由

15. 受托人的错误行为如危害计划成员的利益,则我们认
为有须要赋予管理局权力,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终止管
理计划。上面第7段內所述建议,旨在列出管理局可考虑
将受托人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的各种情况。

16.将受托人从一个计划或超过一个计划免任或终止管理
计划,并不阻止受托人就其他注册计划继续执行其身为
批核受托人的职务。再者,暂时免任或会或不会导致最
后被终止管理计划。

暂时撤销或撤销受托人核准的原因

17.实施撤销核准及终止管理计划的制裁方式,是程度上
的问题。终止管理计划表示剝夺受托人就一个计划执行
职务的权力,而撤销核准就是完全剝夺受托人就强积金
辖下任何经核准计划执行职务的能力。

18.我们关于撤销核准的建议,适用于受托人违反核准的
准则或条件,或性质严重、持续的及不获纠正的违反情
况。当一系列的计划资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则受托人的
核准会被撤销。

委任替任受托人

19.当受托人被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时,管理局即时
委任替任受托人的目的是希望保障计划成员的利益。这
个安排不单确保计划的行政事宜有核准受托人负责,亦
可因受托人被暂时免任或终止管理计划所引致的滋扰减
至最少。

委任临时管理人

20.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局于物色替任受托人时会出现困
难。当这些情况出现时,管理局需要委任一名临时管理
人(该人未必是核准受托人)以免计划的管理工作陷于停
顿。

强制性公积金辨事处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