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投资管理


目的

本文件旨在描述有关强积金基金的投资管理的要求 -

  1. 投资安排 (下文第2段至第4段);

  2. 投资经理的监控 (下文第5段至第10段);

  3. 投资政策陈述书 (下文第11段至第13段);及

  4. 投资活动 (下文第14段至第17段)。
建议

投资安排

2. 我们建议当受托人为计划安排一个独立投资组合时,
须委托一间在本港成立并已向证监会注册的投资管理公
司为投资经理,其资本和资产净值最少1,000万港元。

被动的投资策略

3. 我们建议受托人若采取「被动的投资策略」,则可利
用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核准汇集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须
由以下人士管理:

  1. 合资格的投资经理;或

  2. 若该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是由保险人发行的退休计
    划保单,则由获授权的保险人管理,而该保险人
    须已向证监会注册为投资经理。
合并投资策略

4.我们建议受托人可依上文第2及第3段所述结合投资安
排进行投资。

[注:一个强积金基金指一个核准汇集投资基金或一个
强积金计划,若该计划提供成员选择权,则指每一个
可供成员选择的基金。]

投资经理的监控

独立于受托人及托管人


5.茲建议投资经理须独立于受托人及托管人。如投资经
理与受托人 / 托管人都是一间具相当规模的财务机构的
附属公司或都是一间具相当规模的财务机构控股公司旗
下的附属公司,则在下列的情况下,他们可被视为彼此
独立:

  1. 两者之间均非对方的附属公司;

  2. 两者沒有相同的董事;

  3. 两者已签订一份保证会独立地处理有关计划的交
    易的承诺书。
投资经理的甄选过程

6.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受托人须纪录甄选过程,依其意
投资经理须:

  1. 与基金的其他服务提供者沒有任何利益冲突;

  2. 拥有足以经营作为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源及聘请合
    适的员工;及

  3. 在投资买卖及交收过程中,可显示出充分的管制
    及保管措施。
投资经理的职能转授

7. 茲建议投资经理可于受托人批准后,转授部份或全部
基金资产之投资管理与其联营投资管理公司,而该公司
须:

  1. 已向证监会注册;或

  2. 受证监会认可的「可接受的监察制度」所监察。
    (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英国投资经理监管组织)
投资管理协议

8.我们建议受托人与投资经理之间必须订立投资管理协
议,而此协议最少须载有下列条文:

  1. 《证监会注册人操守准则》第6条「客戶协议书」
    的条文;

  2. 受托人有权要求投资经理提供 -

    1. 适当有关投资决定及投资回报的资料;及

    2. 有关资料足够让受托人评估投资经理管理投
      资的能力;

  3. 该协议是否防止订约的任何一方可能或打算订立
    其他协议;

  4. 任何一方终止该合约时所须给予另一方的通知期
    限;

  5. 在投资经理解散或清盘的情况下,或在投资经理
    自动清盘时与其债权人作出债务安排下,则合约
    即予终止;及

  6. 该协议必须受香港法律管限。
投资经理的报告及披露规定

9. 我们建议,关乎基金的投资管理的任何重要范畴如有
更改,则投资经理必须在三十天內通知受托人。受托人
在委聘投资经理时,将会把其认为重要的事宜通知投资
经理。

10.此外,投资经理必须向受托人公布 :

  1. 为强积金基金提供服务而与投资经理有联系者;及

  2. 基于基金经理管理该基金时,因而收取第三者或
    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费用、佣金及款项、或向第
    三者或服务提供者缴付费用、佣金及款项、或与
    第三者或服务提供者分摊费用、佣金及款项之安
    排;并须披露有关款额。
投资政策陈述书 (陈述书)
陈述书內容


11.茲建议受托人须为每一个强积金基金订定投资政策陈
述书,陈述书应成为投资经理须遵从的投资管理协议的
一部份,陈述书应收录 :

  1. 基金的基本投资目标;

  2. 关于以下的政策 :

    1. 投资项目的类别; 及

    2. 不同投资项目的比重;

  3. 有关整个投资组合所采取的投资策略的风险;

  4. 投资组合整体的期望回报。
陈述书的定报检讨

12.茲建议陈述书应至少每年由受托人确认或修改。

汇报的需要

13.茲建议陈述书应成为计划注册文件及年报的一部份,
呈上强积金管理局。计划成员有权索阅陈述书。

投资活动
按正常的交易关系进行交易


14.我们建议受托人或投资经理人,与任何金融买卖的任
何一方,必须按正常的交易关系进行交易。当与有关连
人士进行交易时,则该交易的条件及条款必须对基金而
言,不会逊色于按正常关系下交易的情况。

15.此外,投资经理可与联营的股票经纪、银行或其他市
场庄家进行交易,但此类交易在计划的财政年度內的总
值,不得超过该年度的交易价值总额之 50%,并必须向
受托人披露所有经纪佣金。

金融市场买卖过程中的公平待遇

16.我们建议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在买卖证券及货币时,必
须向其所管理的所有强积金基金提供公平的待遇。

经纪回佣及软货币酬金

17.我们建议采纳证监会关于投资经理收取经纪的现金回
佣及软货币利益的规定,若受托人准许投资经理或其联
系者收取软货币酬金,投资管理合约须有明确条文。如
有需要,受托人可禁止有关投资经理收取软货币的安排。

理由
投资安排
由「合资格」投资经理管理的投资组合


18.一间香港成立并有相当规模且受证监会监察的投资
管理公司,对强积金基金成员应有相当保障,其位于
本港亦方便沟通联络。

被动的投资策略

19.我们建议准许受托人选择现成的汇集投资基金,不过
这些基金必须完全遵守强积金计划投资限制与指引,而
且是由符合强积金计划规定的投资经理管理。若一个获
授权的保险人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及其投资操守受证监会
监管,则该保险人可自行管理其法定基金。

结合多种投资策略

20. 上文第4段的建议,让受托人能灵活处理计划资产投
资管理事宜,同时确保投资功能是在强积金计划投资限
制与指引的范围內开展。

受托人对投资经理的监控
投资经理与受托人和托管人的独立性


21.由一名独立于计划受托人/托管人的投资经理,执行
汇集投资计划的投资管理工作,已是国际性对汇集投
资计划的要求。从投资角度来看,一个强积金基金是
一种汇集投资计划,因此应按照相同的职能分隔安排
,以提供必须的保障以防止欺诈情况发生。

22.要求投资经理独立于受托人及托管人,是符合证监
会就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所设的规定。

投资经理的甄选过程

23.受托人须以小心谨慎的态度去甄选投资经理,一项
有正确纪录的程序来委聘投资经理,会提高选择过程
的透明度。这样安排可确保甄选方法及其它如收费、
投资管理程序及內部监控的因素都可于甄选过程中被
适当地考虑。

投资经理的职能转授

24.于管理一个环球性的投资组合时,投资经理不可能
完全单独在本港运作,它必须将部份管理转授于海外
的具投资专才的联号。很多在香港的大型投资管理公
司,都是附属于拥有国际网络的外资公司。因此,将
一间本地投资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它于
海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是惯常的做法。

25.现建议的标准将要求接受职能者,须是一间已符合
最低标准的投资管理公司,以便强积金基金资产的投
资是由专业投资经理所处理。投资经理必须向受托人
证明它拥有必须的投资经验及已向适当的监管机构注
册。主要投资管理协议必须与一间于香港有一定实力
的公司签订,职能转授并不能减少或降低被聘的投资
经理的责任。

投资管理协议

26.订定投资管理协议是行业中的惯常做法,投资经理
也有责任依循《证监会注册人操守准则》。此外,投
资管理协议厘定了投资管理安排的运作模式、投资经
理人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及其对强积金基金的
影响。该等协议亦包括某些受托人可接受的投资活动。

投资经理的报告及披露要求

27.规定投资经理向受托人报告有关投资管理方面的重
要变更,将可提高投资活动的透明度。此举亦可确保
受托人在有需要时,可为基金资产的利益采取及时的
相应决定。重要的变更事宜包括某些职员、投资管理
作风、各类系统及办事处地点等方面的更改。

投资政策陈述书
陈述书內容


28. 陈述书是一种于很多先进国家 (如澳洲、加拿大及英
国 ) 的退休金计划条例中的基本要求。陈述书的需要将
要求受托人必须将强积金基金的投资政策及目标清楚列
出,并要对投资经理提供指引。在作出投资决定前,投
资经理须考虑该些决定是否符合陈述书。受托人可征询
投资经理或其他专家意见以制订陈述书。

29.基本投资目标须撮要该强积金基金的整体目标。陈述
书的一个实例如下:「 于中期至长期內尽量达致最高投
资回报,而同时务使年內亏损的机会极低。」

30.关于投资项目类别的政策,将细列各项可供强积金基
金投资的投资类别与投资指引、标准及限制:如基金可
否运用衍生工具及可作出投资的数量限制;及基金可否
参与证券借贷活动等。陈述书将就各项投资类别列明长
期策略性的指标。此外,陈述书应强调该些资产比重上
落的范围。

31.于陈述书而言,投资风险是投资回报的变化。陈述书
应强调就所采纳的投资策略所导致的预计风险概况。除
基金的预计风险外,预计回报亦同样重要。为了要达致
一个合理决定,计划成员应能够考虑预计回报与预计风
险相称。

32.如果计划提供成员选择权,计划成员将能选择适合其
个人需要的投资目标。

陈述书的定期检讨

33.至少每年一次,受托人应评估投资过程整体的有效性
。此应包括投资经理的表现及市场状况变化等的检讨,
以便决定投资政策陈述书须否修改。

汇报的需要

34.由于一个强积金基金的投资表现将影响计划成员的累
算权益,他们应有权利要求索取一份基金最新的陈述书
。向强积金管理局提交陈述书的要求,将方便管理局监
察受托人及投资经理有否紧随他们所订的投资政策。如
基金资产的投资出现问题,该陈述书将成为一份重要的
文件。

投资活动
按正常关系作出投资活动


35.为免出现利益冲突,受托人与投资经理所进行的交易
应按正常关系进行。不少投资经理可能选择与其联营的
经纪进行交易,理由是该名经纪会提供若干好处,例如
会更有效地执行交易或提供专门知识。我们的建议不但
给予投资经理若干弹性,而且还为计划成员提供合理程
度的保障。

在金融市场买卖过程中的公平待遇

36.我们的建议,旨在为投资经理所管理的所有强积金基
金提供公平的待遇。

现金回佣/软货币酬金

37.关于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及互惠基金中,所采
纳的现金回佣/软货币酬金做法,是经过向业內人仕作出
相当的咨询而制订,此做法是普遍被视为公平和实际的
。如受托人不同意「软货币酬金」的构思,他是有权禁
止的。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