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投资限制及指引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强积金投资活动的投资限制及指引,提供
一个全面撮要,包括:
- 限制及指引的应用 (下文第2段);
- 一般限制 (下文第3段);
- 许可投资项目 (下文第4段至第14段);
- 衍生工具 (下文第15段至第18段);
- 非许可投资项目 (下文第19段);
- 汇集投资基金 (下文第20段至第22段);
- 受限制投资项目 (下文第23段);及
- 违反投资限制的规定 (下文第24段至第27段)。
建议
限制及指引的应用
2.茲建议计划的投资项目应符合投资限制及指引 -
- 若计划不提供成员投资选择:应以计划作为一个
整体计算;及
- 若计划提供成员投资选择:应以每一个独立供成
员选择的投资基金分开计算。
[注:一个强积金基金指一个强积金计划,若该计划提供
成员选择权,则指每一个可供成员选择的基金。]
一般限制
3.一般来说,一个强积金基金 :
- 不可持有超逾任何单一发行人所发行的任何类别
的证券数量之10% ;
- 不可将超过其总资产的 10%,投资于任何单一发
行人发行的证券 (除了于下文第5段所指的政府及
其它指定的公共机构所发行的证券之外) ;
- 不可卖空; 及
- 不可借款,除非借贷符合以下的规定:
- 为了以下目的 -
- 为应付累算权益的提取或调动 (避免计
划资产被迫廉价急售),如该借贷不逾
90天期;或
- 支付买入证券的交收支出(当进行该投
资决定时并不预期须要借贷),而借贷
期亦不能逾7天;
- 借贷的金额不可超逾资产值的10%;及
- 该借贷并非一系列的借款或其他交易及还款
的一部份。
- 不可购入任何会导致计划成员承担无限法律责任
的资产,就基金而招致的法律责任而言,也不得
超逾计划成员就该基金而获得的累算权益总值。
许可投资项目
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
4.我们建议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应限于 :
- 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最低评级标准的债券或债务证
券 -
信贷评级机构 | 长期 (一年或以上) | 短期 (少于一年)
|
---|
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 | Baa2 | A-2
|
标准普尔公司 | BBB | A-2
|
IBCA | BBB | A2
|
日本公社债研究所 | A- | A2
|
- 由以下政府或机构发行的债券或债务证券、或保
证清还本金及利息的债券或债务证券 -
- 在香港境內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
《外汇基金条例》设立的外汇基金,或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实益拥有其全部股份的
公司; 或
- 在香港境外 : 其他政府、中央银行或类似
机构,或多边国际机构,而其长期债券取
得标准普尔给予的 “AAA” 信贷评级 (或
相等级数)。
- 于附件A所列出的认可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或债务证
券,而该债券或债务证券是由其股份如此上市的公
司发行或担保的。
5. 就符合上文第4(b)段评级标准的政府及其他公共证券
而言,第3(a)及3(b) 段所述的投资比重限制将予以放宽
如下 :
- 多达基金总资产的30%可投资于单一项证券发行;
及
- 若基金将其全部资产投资于此等证券,则须分布
于最少六种不同的证券发行。
股票
6. 我们建议,股票投资只应准许投资于在认可交易所上
市,及已缴足股本的股票,此项建议解决了有关人士对
于股票交易的充分流通性的关注和对交易所资料披露规
定的依赖问题。为提供一些灵活性,我们在第14段建议
不多于基金资产的10%,可投资于在名单 (见附件A) 以
外的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可換股债券
7.基于可換股债券具有混杂特性,我们建议将可換股债
券,视为须符合适用于一般债券最低信贷评级要求的债
券,或须在认可交易所上市而可转換为上市股票的债券。
认股权证
8. 由于认股权证大都是高杠杆比率的投资工具,因此我
们建议这方面的投资 (包括备兌认股权证),应限于基金
资产的 5% 。具有认沽特性的认股权证,除非作对沖用
途,否则不应获准投资。
银行存款
9.我们建议 :
- 存款只可存于符合《银行条例》定义的认可机构,
或存于具备标准普尔给予“A-1”的短期最低信贷
评级 (或同等之评级) 之海外银行;
- 我们建议存于单一银行机构的存款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的10%,而存于同一集团机构的总存款额不
得超过25%;
- 至于资产总值不超逾800万港元的小规模基金,其
存于任何单一银行机构的存款额可放宽至资产的
25%;
- 存款额不应超过该银行机构资本额的10%;及
- 以上所提及的银行存款包括由认可机构所发行的
存款证明书,并须符合上述 (a) 至 (d) 的规定。
包销及首次公开招股
10.我们建议,投资经理人倘获得受托人事先批准及拥有
足够的存款额,便可安排基金 :
- 参与分销将于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或具
备最低信贷评级的债券; 或
- 申请购买在认可证券交易所正在申请上市的股份。
证券借贷
11.我们建议证券借贷须符合下列条件 :
- 证券借贷只可透过由受托人特别委托的托管人进
行;
- 订有清晰的法律协议,而此协议是授权托管人借
出证券之托管协议的一部分;
- 只可在确知借用人名称的情况下借出证券;
- 抵押品 (其价值须超逾被借出证券的价值) 必须是
现金,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债券或具备
“AAA” 信贷评级的政府债券,或是符合香港金
融管理局流动资金调节机制资格的债券,而该债券
距离到期日不得超过3年;
- 抵押品须每日按市价结算;
- 现金抵押品必须 -
- 投资于年期不超过一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债券或具备 “AAA”信贷评级的政府债券
; 或
- 存于符合资格的银行机构。
- 须每日监察基金所承受各立约人不履约的风险;
- 在任何时候借出证券之总值不可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10%; 及
- 在任何时候,借出每一证券之总值,不可超过基
金內该种证券总值的50%。
购回协议
12.购回协议须符合下列条件 :
- 购回协议只可透过由受托人特别委托的托管人进
行;
- 订有清晰的法律协议,而此协议是授权托管人投
资于购回协议债券之托管协议的一部分;
- 债券必须以购回债券的货币、美元或港元支付,
而有关款项必须 :
- 投资于年期不超过一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债券或具备“AAA”信贷评级的政府债券
; 或
- 存于符合资格的银行机构。
- 必须每日监察计划所承受因对方不履约的风险;
- 在任何时候购回债券之总值不可超过基金总资产
的10%;
- 在任何时侯购回每一债券之总值,不可超过基金
中该种债券总值的50%; 及
- 反购回协议不获准许。
外币资产比重
13.我们现建议把外币资产所占比重上限定为基金资产的
70%,并准许在计算上述限制时,计入将外币对沖为港
元的货币远期合约。此类合约必须经认可机构行使,且
不可超逾十二个月的期限。
其他证券
14.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可投资于 :
- 在认可名单以外的证券交易所之上市股票;
- 经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 (认股权证基金
,杠杆基金或期货及期权基金除外); 或
- 从基本组成部分 (由股票或债券所组成) 衍生出其
价值的证券,但此等证券必须在认可交易所上市
,而且其基础证券亦已上市。
衍生工具
使用上的限制
15.我们建议可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但须限于在认可证券
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见附件B) 的金融期货及期权,其目
的 :
- 为投资组合现时的持有证券进行对沖,衍生投资
工具须与该等投资项目有紧密的相互关系; 及
- 为进行策略性资产调配或高效率投资组合管理,
但衍生投资工具不可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
- 衍生投资工具的投资风险比重 (即投资于等量
实物股票的风险),超逾基金总值的10%; 或
- 以提高整体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即杠杆作
用。
由证监会审核专业知识
16.我们建议,强积金基金的衍生工具投资活动,必须由
符合证监会所审核,符合管理衍生工具资格的投资经理
所管理及受托人所监察。
由核数师查察管制及遵守情况
17.受托人须要向强积金管理局呈交一份关于计划运作的
妥善监控报告及核数师对该份报告的发表意见。我们建
议应包括投资于衍生工具的范围。
投资政策陈述书
18.我们建议,有关衍生工具投资活动的政策及指引,必
须在计划的投资政策陈述书內披露。
非许可投资项目
19.除上述投资活动外,任何其他投资活动均不获准许。
汇集投资基金
20.我们建议强积金计划可投资于以下的汇集投资基金:
- 经证监会认可的单位信托与互惠基金; 或
- 由获授权保险人所发行的退休计划保单。
基金的批核
21.茲建议,强积金管理局将会批准供强积金计划使用而
符合下列条件的汇集投资基金,但该基金必须:
-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 由合资格的基金经理管理;
- 在强积金核准的受托人及/或合资格的托管人的管
理下,其基金资产得以恰当的分隔;
- 遵守所有强积金有关投资的限制及指引;及
- 单位化 (提供有投资保证但与投资沒有关连的汇
集退休金保单除外)。
投资保证
22.我们建议投资保证的保证人应限于:
- 认可机构;及
- 获授权保险人所提供具投资保证的退休计划保单。
受限制投资项目
23.我们建议,雇主营办计划最多只可把计划资产的10%
投资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股票或其他证券或由雇主或
其有联系者所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由第三者就雇主
或其有联系者的股份所发出的备兌认股权证,亦须列入
该10%的限制之內。但由雇主的有联系者就一间全无关
系的公司的股份所发出的备兌认股权证,则免受此项限
制。政府或其他公共债务证券亦不受此项限制。
违反投资限制的规定
违反强积金标准及指引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24.茲建议,当违反强积金投资标准及指引中的投资限制
的规定时 -
- 如该项违反之发生,是由于市价或现金流出/流入
所引致,则无人须因此项违反负责;
- 如该违反之发生,是由于受托人或投资经理之行
动所直接引致,则基金资产之任何损失,应由受
托人或投资经理作出赔偿; 及
- 受托人或投资经理应作为首要目标, 在合理期间內
,采取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工作,并且须适当地考虑
计划参加者的利益。
25.茲建议,倘若有人滥用职权或用非法行为引致基金的
资产受损,而受托人或投资经理、其专业弥偿保险及职
能担保,都无法完全补偿这些损失,则所损失可申请由
补偿基金填补。
违反投资管理合约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26.茲建议,倘投资经理违反在投资管理合约中另有的其
他投资限制 :
- 如该项违反之发生,是由于市场价或现金流出/流
入所引致,则无人须因此项违反负责;
- 如该项违反之发生,是由于投资经理之行动所直
接引致,则基金资产之任何损失应由投资经理赔
偿; 及
- 投资经理应作为首要目标,在合理期间內,采取
一切措施进行补救工作,并且须适当地考虑该计
划参加者的利益。
27.茲建议,这些投资亏蚀不应由补偿基金填补。
理由
投资限制及指引的需要
28.为免计划成员承担过多及不必要的风险,对计划成员
累算权益的投资活动必须要谨慎处理。所建议的投资限
制及指引将订下最低而合理的投资活动,以求在达致投
资表现的灵活性及保障计划成员免受过多风险之中取得
一个平衡。这些规则是参照现时市场有关退休金的投资
活动及参考证监会对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所发行的
守则而订立的。
29.质量性的限制将列明基于投资评级,资金变现性及价
格评估等考虑而订立的许可投资项目,而数量性的限制
则是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及以减低因资产集中而造成的风
险而订立的。受托人及投资经理必须遵守第 2至 19段所
建议的一系列许可及非许可投资项目。
汇集投资基金
30.由于单位信托基金,互惠基金及退休金保单均被现时
的职业退休计划广泛使用,固此建议应继续容许强积金
计划使用。为了确保强积金的投资限制及指引被严格遵
守、方便受托人监管及使强积金管理局易于监察,这些
汇集投资基金必须经强积金管理局核准。然而,这些汇
集投资基金仍然分别受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及金融管
理局对投资产品的核准及储备充裕的要求所监管。
受限制投资项目
31.许多退休计划把资产投资于本地上市的股票,而此等
投资机会,亦应提供予上市公司本身的退休计划。本地
上市公司的退休计划,亦有可能希望把部分资产投资于
该公司或其联系公司的上市股票,以便可密切跟随本地
股市的表现。同样地,也不应完全禁止投资于雇主或其
有联系者的合资格债务证券上。因此,为了更具弹性,
准许小部分计划资产投资于雇主或其有联系者的上市股
票或其它合资格证券是合理的做法。我们所建议的10%
限制,是沿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所载的限制。
违反投资限制的规定
违反强积金标准及指引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32.倘违反投资限制的发生是由于外在因素引致, 则无人
须就此项违反负责。这些违反乃由于 :
- 投资组合的升值或贬值;
- 汇率的变动; 或
- 资金流入或流出该计划,因而实质改变计划的投
资结构。
33.除第32段所描述的情况外,倘若违反投资限制,是由
于受托人或投资经理所采取的行动、或未有采取行动所
引致,则该计划所受的任何损失须由受托人或投资经理
赔偿。
34.倘若受托人或投资经理的失当或非法行为,则计划资
产所受的任何损失,可在受托人或投资经理、其专业弥
偿保险及职能担保,已竭其财政资源填补后,由补偿基
金填补。
35.证监会的《单位信托和互惠基金》守则中的第7.24条
称 : 「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标是在合理期间內,采取一切
必要措施进行补救工作,并且须适当地考虑持有人的利
益」。茲建议对这些「被动所引致」的违反事情采取同
样处理方法。
违反投资管理合约中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36.对于违反投资管理合约中所订下有关投资限制的规定
,第24段的建议本应同样适用。然而,投资管理合约所
订投资限制可能较强积金的投资限制更为严格。鉴于投
资管理合约是受托人和投资经理两者间的私人合约,则
任何违反合约的条文应由有关当事人解决和处理。除非
投资经理一并违反强积金的投资限制,否则要由补偿基
金填补这些违反事情所引致的损失实属不公。
37.我们认为受托人有责任去查察有关投资限制的任何违
反事情,并采取适当的补救工作。托管人和受托人所设
立的系统,应足以在合理时间內,察觉任何违反事情。
此外,核数师在其正常审核程序中,亦可察觉这些违反
事情。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