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保本产品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有关利用保本产品以获取稳定的投资回
报,和保障供款免受高昂行政费用及低劣投资表现所侵
蚀的建议。

建议
给所有计划成员的投资选择


2. 茲建议所有强积金计划应提供保本产品作为一种投资
选择。所有不同入息水平的计划成员均应有权选择此产
品。

严谨的投资规则

3. 为了能以最低的投资风险并达致获利的投资回报,茲
建议用以组成该产品的投资基金除了须符合标准的强积
金投资限制及指引外,须还符合以下投资限制:

  1. 该基金只可投资于下述之存款及债务证券;

    1. 银行存款;

    2. 余下届满期不多于两年,由政府或公共机构
      发行的证券;

    3. 余下届满期不多于一年,并获标准普尔评为
      ‘A-1’(或同级)之债务证券;

  2. 该基金须维持其投资组合平均届满期不多于90日;

  3. 必须具有全部以港元计算的实际货币比重。
投资基金之单位化

4. 茲建议用以组成保本产品之投资基金,应为单位信托
基金,或是整体单位化并以单位信托模式运作的基金,
该基金须以港元为单立,且任何投资收入及利润,必须
至少每月一次拨归计划成员的戶口。

防止受行政费用侵蚀的限制

5.为了保障供款免受高昂行政费用侵蚀,茲建议不得从
计划成员的累算权益中作出任何扣除。以下情况除外:

  1. 若投资利润超逾相等于将该等累算权益存入储蓄
    存款帐戶所赚取的利息的款额;则可扣除所超逾
    的部份作为支付受托人或投资经理的管理费用;


  2. 以缴付补偿基金的征费 ( 此项征费并不受投资利
    润多少所限)。
执行要求

6. 茲建议保本产品须由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批核,以确保
符合所有有关保本产品的法定要求,并该等要求须列入
计划文件为合约条文。任何有关该产品的修改,均须获
管理局之事前批准。有关受托人须于每个月最后之一个
工作天起计的七天內,呈交有关该产品之供款细节、整
体基金之管理细节及该产品之单位价格。

7. 此外,有关要求的遵行状况,亦须纳入计划的周年核
数范围之內。当行政费用侵蚀计划成员之供款时,有关
受托人将被视作违反法定要求及合约条文。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可就违规之性质及严重性对有关受托人作出制裁。

论据
给所有计划成员的投资选择


8. 有些议员建议每个集成信托计划,均应包含一个保本
产品作为补充计划,提供给低收入人仕作为投资选择,
使其供款免受高行政费用及差劣投资回报所侵蚀。由于
雇主营办计划 (可能由较大型雇主所营办) 也可能有低收
入的计划成员,此要求亦应伸延至所有强积金计划。

9. 实则上,只限低收入人仕选用保本产品的做法是不公
平及会带来行政困难。一名接近 “低收入上限” 的低收
入人仕,可因其收入轻微增加或暂时性地于数个月內增
加而丧失资格。再者,将保本产品提供给所有的计划成
员,也符合我们容许计划成员投资选择的概念。

严谨的投资规则

10.我们所建议的严谨投资规则,是为了减低投资风险及
出现负投资回报的可能性:

  1. 资本保值:存款及定息投资公具可提供正投资回
    报及资本保值之效。并可避免及减低由股票投资
    所导致回报大幅波动及资本贬值之情况。

  2. 市场风险: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届满期限定于90天
    內,以及限制公司、政府及公共机构之发行债券
    于1至2年期以下,均可大大减低市场风险 ( 即利
    率风险)。

  3. 违约风险:违约之风险(即信贷风险)可因对信贷
    评级之高度要求而减低。

  4. 风险分散:资产分散可减低因其中某一项投资
    项目的失误而带来的高风险冲击。
11.投资限制是基于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的运作规则而
制定的。这比要求保证投资回报产品较为可取,为要提
供保证投资回报,保证人须提供足够储备,以应付合约
期內投资回报未能达到保证投资回报的所需。因我们已
订下严谨的投资规则,务使基金投资于极高质素并提供
正投资回报的投资工具,故此提供保证投资回报是不乎
合经济效益和沒有此需要的;再者,设立储备的成本也
会转嫁于计划成员身上,而减低了投资回报。

12. 货币市场现金管理基金之投资管理费约为 0.25%,相
对单位信托的1%通常收费较为低廉。由于低廉的管理费
,这些基金的投资回报通常都较银行存款更佳。

投资基金的单位化

13.单位化可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投资收益将可直接
以一个公平的基础拨进计划成员的戶口中。规定将投资
收入至少每月一次拨归计划成员的戶口,可确保计划成
员获得稳定的投资收入。

避免受行政费用侵蚀的限制

14.订立行政费用的限制,将可保障计划成员之供款免受
侵蚀,然而,有一些服务提供者要求,若计划成员于一
年內提取基金的话,便不须提供以上保障,以便服务提
供者能收回成本。但鉴于香港员工转工率甚高,其中不
乏低收入人士,我们认为这一年的限期过于苛刻。

15.另有些服务提供者认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的收费并非
属他们可控制的范围之內,故此应删除于收费的计算方
程式之外。但是我们认为受托人缴付给强积金计划管理
局的费用是为了监察强积金系统之用,此类收费是受托
人作为经营生意的牌照费用,正如其它营运费用的性质
一样。故此由计划成员去直接负担此类费用并不公平,
此类费用应包括于保本计划的方程式內。再者,管理局
收费相对投资回报及其它行政费用而言,是处于一个十
分低的水平。

执行要求

16.与一般的计划运作的周年汇报不同,保本产品的受托
人须每月作出汇报。此做法将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
紧密监察受托人遵守要求的程度。当问题出现时,管理
局便可即时采取行动保障计划成员利益。我们会按照计
划运作的实际经验,将来检讨这汇报周期的要求。

防通胀做法有违强积金原则

17.有些议员提议保本产品应保证一个至少平通胀的投资
回报。然而,我们认为这些建议原则上不妥当,而实际
上亦不可行。

原则

18.强积金系统是建基于个人资本累积的理念上。它令到
计划成员可为老年生活储蓄,而同时按照其个人情况及
承受风险的态度作出个别的投资选择。一个计划成员可
积累的强积金总权益,是很大程度上在乎投资回报,而
他所获得的投资回报水平是与其所承受的风险相称的。
政府必须制订措施以方便计划成员获取足够资料,以作
出适当的选择,并保障他们免受过高及不合适的风险。

19.在这个成员自由选择的环境下,这鼓励计划成员去选
择低风险的投资选择 (即保本产品),而由其他人仕承受
提供保障高回报 -- 的成本的做法,原则上是不合逻辑及
不公平的。这些措施只会令计划成员作出非理性的投资
选择,而最终令社会承担这个成本转嫁的包袱。

防通胀并不可行

20.基于下述21至26段所分析的实际理由,要求保本产品
提供平通胀的投资回报亦并不可行。于强积金环境內,
计划成员可于计划內的不同投资选择调动其累算权益,
或从一个计划转移其累算权益至另一计划內。在沒有长
期逗留于某一个基金的情况下,要保证投资回报平通胀
将十分困难。

金融公具只能对沖长期通胀风险

21.统计数字显示债券及股票的组合,都能长远地达致一
个高于通胀的回报。由于债券的定价是反影了市场对未
来通胀的估计及实质利率要求而定下的回报率,故此一
个债券组合的回报可超越长期通胀。可是,债券价格及
回报由于通胀率及利率变化而时有浮动,故此一个债券
组合的回报率可于债券价格低迷时而变为负数。

22.相对债券而言,股票是基于须符合一个可弥补较大价
格波幅风险的较高期望回报而作出定价。由于较高的潜
在回报率,股票投资通常被认为长远地较债券投资更能
抗衡通胀,但其所承受的投资风险亦相对地较高。由于
债券及股票基金的回报可低于通胀甚或转为亏蚀,它们
并非一个抗衡短期通胀的有效对沖工具。

通胀风险难以藉分散投资减低

23.某些因素如利率及通胀可影响债券及股票价格向同一
方向的变动。例如,利率的上升可同时使债券及股票的
价格下调。利率的上升可能是由于对通胀上升的关注。
因此,就算是一个分散投资的债券及股票组合,亦不能
对沖短期通胀的风险。同样地,一个环球分散投资的组
合亦不能跑赢短期通胀。因此,通胀风险是不能藉分散
投资而减低的。

无风险金融公具的回报难以抗衡通胀

24. 为了避免投资回报的短期波动,可投资于由政府发行
(沒有违约风险) 的极短期性 (极低利率风险) 的债务工具
( 提供固定投资收入 )。然而,政府短期票据的利率通常
都低于通胀,此情况对拥有强健财政状况的政府尤为普
遍。

与通胀指数挂钩的政府债券

25.通胀挂钩债券(其利息及本金均随通胀自动调整),是
退休基金为应付跟通胀调整的长俸款项时,用作对沖风
险的投资工具。假如持有此债券至到届满期,它将可提
供一个实质回报率 (即名义利率减除通胀率)。于持有期
间內,债券的市场价值则仍随实质利率水平浮动。实质
利率的上升将令通胀挂钩债券的价值下调。因此,一个
通胀挂钩债券组合的回报并不能每年跑赢通胀。

26.在一个强积金计划的情况下,一个基金所收取的供款
是用来购买按照投资项目市价计算的基金单位。同样地
,基金的提取亦会基于单位数目及单位市价计算。当某
计划成员从计划內提取款项时,可能碰著实质利率上升
而通胀挂钩债券的价格低迷的情况,所获的回报则可能
高于或低于通胀。

计划成员间的互相补贴

27.依靠其他计划成员来负担那些选择保本产品成员的通
胀保障成本,这种互相补贴,是不设实际亦不公平的。
其理由如下:

  1. 将某投资产品所赚取的投资回报,重新分配给那些
    较低投资回报的产品是不可行的;及

  2. 减低该些愿意承担较高风险的成员的回报收益,以
    提供一个不少于通胀的回报给一些不愿承担风险的
    成员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政府的补贴

28.要求政府去补足保本产品的回报与通胀率的差距是不
合理的,因为:

  1. 成员选择:如此做法会影响个人资产累积的原则。
    我们认为计划成员只会依赖政府保证,而不选择适
    当的投资项目,以求取他们的强积金资产的实质增
    长。

  2. 资源的运用:政府资源将被分配到所有不同入息水
    平的计划成员,而不能被用以帮助真正有需要人仕
    。假若要定出低收入息人仕范围的标准,以限制政
    府补贴的范围,是根本极其因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因为任何对低收入人仕的定义都无可避免地被视
    为武断的及有欠公允的;及

  3. 制度的本质:虽然保本产品是其中一种保障低收入
    人仕的措施,但它并不能解决所有关于此类人仕的
    财政问题。强积金制度的目的是提供退休保障,而
    非社会福利援助。我们故此仍须依赖综援计划来提
    供财政支援给低收入人仕。这样做法才会对问题的
    解决更具针对性及合乎成本效益,而不会令强积金
    制度变得过于复杂。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辨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