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弥偿保险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释强积金计划必须设有弥偿保险一事的建
弥偿保险议,包括 - 弥偿保险
- 保险范围 (第二段) ;
- 弥偿保险额 (第三、四及五段) ;
-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第六段) ;
- 强积金计划专用的弥偿保险 (第七段) ; 及
- 弥偿保险的提供者 (第八段)。
建议
保险范围
2. 我们建议计划的核准受托人应确保计划有足够的弥偿
保险以弥偿因核准受托人、受其所委托的其他管理人或
其他人士作出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引致的损失。此
项保险应有广泛的保险范围,包括 :
- 受信责任及犯罪行为
- 弥偿因受托人及其他计划管理人的欺诈及不
诚实行为所引致的损失;
- 弥偿于受托人、其他计划管理人或金融机构
之办事处內发生的财物损失 (如现金、证券、
戶口帐目);
- 弥偿于运送途中的财物损失 - 于受托人或其
他计划管理人保管时的运送过程中发生;
- 弥偿伪造支票/证券带来之损失 - 包括被冒签
、伪造、欺诈性更改、遗失或盜窃; 及
- 弥偿电脑及资金转帐欺诈带来之损失 - 电脑
欺诈、包括电脑资料重整的成本及欺诈性转
帐指示引致之被窃资金。
- 责任
支付条例下所容许按照计划规则弥偿受托人的损
失。
保偿金额
3.茲建议弥偿保险之最低保险额应以受托人所托管的强
积金资产市值计算如下 :
由受托人托管 的基金金额 (港币百万元计) | 弥偿保险额 | 弥偿保险额 (港币百万元计)
|
---|
100或以下 | 30% | 0-30
|
100-300 | 3千万元 + 任何超过1亿元 以上的金额之20% | 30-70
|
300-500 | 7千万元 + 任何超过3亿元 以上的金额之15% | 70-100
|
500-1,000 | 1亿元 + 任何超过5亿元 以上的金额之10% | 100-150
|
1,000-5,000 | 1亿5千万元 + 任何超过10亿元 以上的金额之5% | 150-350
|
5,000-10,000 | 3亿5千万元 + 任何超过50亿元 以上的金额之3% | 350-500
|
超过10,000 | 5亿元 | 500
|
4.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不断检讨弥偿保险额并在日后因
应需要而提出修改。
5.茲建议最高免赔额须以下述方法厘定:
- 如受托人所托管的总资产市值不多于港币
$1,000,000,则$100,000;
- 如受托人所托管的总资产市值多于港币
$1,000,000,则取下述款额的较小者:
- 港币$500,000;
- 相等于计划资产市值的百分之十的款额。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6.茲建议保单须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强积金计划专用的弥偿保险
7.我们建议该项弥偿保险必须专用作承保强积金业务。
弥偿保险之提供者
8.我们建议接纳在香港认可或海外达致一定信用评级的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
论据
保险范围
9. 我们建议藉要求受托人安排足够的弥偿保险,来保障
计划资产免遭失当及违法行为所引致的损失。事实上,
在美、加、英、澳的退休计划之受托人越趋普遍采用弥
偿保险。
10.当受托人有授权其他人执行其职责时,受托人仍须对
计划资产之安全负上责任。受托人可安排全部所须的弥
偿保险或要求其他计划管理人个别分担所需的弥偿保险
。总而言之,受托人须确保自己及其他计划管理人已备
妥适当之弥偿保险金额以符合强积金之规定。
保偿金额
11.建议中弥偿保险最低之保险额乃参考英、美现有退休
计划的弥偿保险额。此安排反映出计划成员于重大损失
发生时有被适当地保障及保费不会过高之需要。
12.建议中最高免赔额 (即索偿金额中保单不作赔偿之首
部份) 是务求计划得到最高的保障。港币 10万元及 50万
元之界限是根据受托人弥偿计划损失之能力及维持合理
的保费之需要而订定的。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13.一般牵涉到弥偿保险之事件都甚为复杂,故此要求保
单受香港法律所管限会为强积金计划带来较大保障。
强积金专用的弥偿保险
14.上文第七段的建议是希望为计划成员的资产提供较大
的保障,因为该等资产的损失将得到专为强积金业务备
有的弥偿保险所保障。
弥偿保险的提供者
15.弥偿保险是一门十分专业的保险业务,很多弥偿保险
核保人并非驻于本港。因此,我们建议接纳一套较有弹
性的安排,准许安排向本港受认可,亦即是受保险业监
理处监管的保险商,或行內符合一定信贷评级的知名海
外保险商购买弥偿保险。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财经事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