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补偿基金 - 保障范围、 运作、 管理及征费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制度下的补偿基金的保障范
围、 运作、 管理及征费安排之建议(第2至5段)。

建议
保障范围


2.我们建议雇主及计划成员作出强制及自愿性供款而获
得的所有累算权益, 必须受到保障, 并且不受任何限制。

补偿基金的运作

3.下文概述动用补偿基金的建议机制 :

  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接获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投诉
    或报告后, 便会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定该宗投诉或
    报告有否根据;

  2. 倘若初步调查认为表面证据足以证明可能有任何
    人在管理计划时作出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令强
    积金累算权益有所损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便会进
    行全面调查;

  3.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成立一支调查队, 以评估有
    关损失及扣除该损失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并调查
    导致损失的原因;

  4. 在调查期间, 受托人必须按照上文(c)项所指的调
    查队作出的资产估值结果去处理调动及提取累算
    权益的申请;

  5. 倘若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不能寻找有关的计划管理
    人用其本身的资源或其保险去补偿所有有关损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会根据既定程序向原讼法庭
    申请要求裁决, 以便动用补偿基金支付索偿; 以


  6.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及受托人必须在指定期间內,
    将索偿金额存入有关计划成员的帐戶。
有关机制的详情载于附件

补偿基金的的执行及管理

4. 我们建议在补偿基金设立初期,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
担任补偿基金的管理人。 管理局可能会在较后阶段检讨
其角色, 以评定是否应由管理局继续管理补偿基金,或
由管理局委任基金的执行人管理较为适合。

征费

5.我们建议 :

  1.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后便开始征费;

  2. 当补偿基金额达到规定上限(即9亿元)时,征费便
    会暂时中止; 以及

  3. 最高征费率应为计划成员累算权益总额的0.03%。
论据
保障范围


6. 强积金条例订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设立一补偿基
金,就计划成员因计划受托人或其他人, 在强积金计划
的管理方面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而令强积金累算权
益招致的任何损失(并经法庭应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申请而
裁定), 向计划成员作出补偿。

7. 我们建议强制及自愿性供款俱受补偿基金保障, 理由
如下 :

  1. 两类供款将会混合为一进行投资, 并由同一批退
    休计划管理人负责管理; 以及

  2. 把自愿性供款纳入补偿基金的保障范围內, 符合
    强积金条例为强积金资产提供保障及确保资产安
    全的立法精神。

  3. 8.我们建议不对索偿施加任何限制, 是基于下列
    原因 :

  4. 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 : 此举并不会损害拥有大量累
    算权益的成员的利益。 此等成员大有可能是服务
    年资长而又接近退休年龄的雇员, 他们最需要获
    得补偿基金的保障。

  5. 易于执行 : 政府将会简化支付索偿及收集征费两方
    面的行政工作。 在处理支付索偿时, 提供全面
    保障的意思是指计划內的所有成员均会获得同样
    看待, 而他们的累算权益均会按相同的方法计算
    。 我们毋须为受限制的成员订下任何特定的计算
    方法。 至于征费方面, 只须依据累算权益来厘定
    一个划一的征费率, 而此征费率将适用于强积金
    制度下的所有成员。 此举对所有成员一律公平,
    而且执行起来亦十分简单。

  6. 容易明白 : 此举令各有关人士(包括雇员、雇主及自
    雇人士)易于明白有关机制。

  7. 对市场影响最小 : 倘若政府对补偿基金的索偿申请
    施加限制, 则计划成员便大有可能参加由著名的
    计划管理人所营办的计划, 因为成员会认为此等
    计划的管理较佳, 而且会较为安全。 这样会间
    接给予此等计划管理人一个竞爭优势。
补偿基金的运作

9. 强积金条例订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可在有合理理
由相信累算权益方面的损失是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
引致的情况下, 方可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亦获条例赋予权力去进行调查、 委任合适人士
作为调查人员, 以及要求计划受托人安排外聘核数师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所指明的情况, 拟备报告。

10.不过, 为利便补偿基金的运作, 我们有需要在附属
法例中订立一个有关动用补偿基金的详细机制, 并以
行政指引作为辅助。 这个机制特别关乎以下数方面 :

  1. 调查 : 为确保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就有关补偿基金的
    投诉或报告作出迅速回应, 我们必须制订明确的
    条文, 界定初步调查和全面调查之目的, 并拟订
    成立一支全面调查队的步骤和调查人员执行职责
    的程序。

  2. 分摊损失 : 我们建议调查队的首要任务是在指定期
    限內评估扣除有关损失后的计划资产净值。受托
    人必须依据此项估值结果去处理调动及提取累算
    权益的申请。 这项建议之目的,是希望在计划仍
    在接受全面调查或法庭审理期间,尽快把损失数
    目分摊予全部有关的计划成员。否则,在这段期
    间离开的成员, 有可能提取或转移超出他们应得
    的累算权益, 以致损害其他计划成员的利益。

  3. 偿付损失 : 根据我们建议的制度, 计划受托人必
    须有足够的保险。政府亦会向各类计划管理人(
    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及投资经理 ) 订立最低的资
    本规定,以便此等款额可用作补偿因他们的不当
    行为而招致的损失。以上措施将足以补偿大部分
    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招致的损失。我们预期
    计划管理人很可能会自行偿付大部分的损失,以
    保存其业內声誉。因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会
    在其认为计划管理人不会自行偿付或以保险金偿
    付有关损失时,才向法庭申请动用补偿基金以偿
    付损失。

  4. 向法庭提出申请 : 为方便处理索偿申请,我们会
    在附属法例中订明清晰的诉讼程序, 包括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所须遵照的申请手续、 索偿调查
    报告所需的规定, 以及聆讯程序。

  5. 支付索偿 : 为确保索偿金额得以从速支付, 政
    府会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及受托人订立明确的
    规定。
补偿基金的执行及管理

11. 主体条例准许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订立有关委任合适人
士担任补偿基金执行人的规例。 故我们会将此等条文载
入附属法例, 以便在有需要时引用。 我们建议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应在补偿基金设立初期, 负责补偿基金的管理
工作, 因为有许多职责均不宜转交局外的机构执行 :

  1. 处理投诉/报告 : 我们预计有部分引致计划资产有
    所损失的失当或违法行为, 会被计划管理人(如
    核数师)在工作期间发现, 然后向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作出报告。 此等报告并不适宜向管理局以
    外的机构作出。 此外, 在处理投诉或报告时,
    有关方面需要作出许多重要决定, 例如是否需
    要进行全面调查或向法庭提出申请。 此等职责
    不应转交他人执行。

  2. 收集征费 : 不宜把是否需要补充补偿基金款额,
    以及何时开始收集征费的决定权转交他人。

  3. 教育 : 较适宜把关于补偿基金的宣传教育作为整
    项强积金宣传教育计划的主要部分, 以便可以
    较为连贯及较有系统地宣扬讯息。
12.可以转交他人执行管理补偿基金的工作范畴有限,
而此等工作主要是 :

  1. 收集征费;

  2. 支付索偿;

  3. 备存帐册和纪录; 以及

  4. 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由于强积金计划及索偿申请的数目预计不多,而征费亦
只是每年收集一次, 因此在上述范畴的工作量不会很多。

13. 可是, 由于主体法例已设想可委任执行人管理补偿
基金, 我们仍会把有关条文纳入附例之中。 此举容许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未来检讨其管理补偿基金的角色,
并在有需要时委任执行人管理适当的行政工作。

征费

14.政府已承诺,倘若获得立法局批准,政府将会注资港
币3亿元, 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 此外, 我们建议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后开始为补偿基金征费, 以便建立一
笔较庞大的储备, 用以提供更大的保障。

15.我们考虑了下列因素后, 建议将补偿基金的上限定为
9亿元 :

  1. 政府自行作出的估计:由于澳洲及加拿大等国家均
    沒有此类索偿经验, 故我们并无外国的统计数字
    去协助我们估计补偿基金所需的金额。此外,未
    知的变数还包括成员可能提出索偿的个案数目、
    频密程度和索偿金额。

  2. 严谨管制 : 在强积金制度下,我们设有非常严格
    的管制制度,包括对计划管理人制订严格的批核
    准则、投资指引、把托管职责脫离于受托人, 并
    规定呈交年度报表及帐目。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
    权撤销、免任及暂时免任受托人,此举将可产生
    有效的阻吓作用。故此因计划管理人的失当或违
    法行为而招致损失的机会不大。 倘若从计划成员
    的款项中预留一笔过于庞大的金额, 用以支付数
    目不多的索偿申请, 并不是合理的做法。

  3. 保障保险 : 政府规定受托人必须提供强迫性的保
    险保障(包括就违反信托而投保的保险),并对受
    托人定下最低的资本充裕要求,以便就强积金制
    度內的计划管理人作出不当行为提供保障。換言
    之,计划管理人极可能利用上述保险金额支付可
    以负担的索偿金额,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能毋须
    动用补偿基金来作出补偿。 这样可进一步减少将
    来的索偿个案数目, 以及毋须预留一笔数目庞大
    的储备金作补偿基
    金之用。

  4. 管理方面的考虑 : 9亿元的储备金额不会过于庞大
    而导致管理及投资方面出现问题。
16.我们建议用成员累算权益款额的0.03%,定为每年的
征费率。这个征费率对每名计划成员的影响微不足道。
倘若采用这个征费率,则需11年时间便可把储备金累积
至建议上限的9亿元(假设在这段期间并无索偿)。在强积
金制度实施的头11年內, 雇员所须缴付的征费累积额 (
以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计算), 最多亦不超过
港币550元。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有关补偿基金运作的详细程序

  1. 投诉及报告

    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接获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报
      告或投诉。

  2. 初步调查

    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定
      该宗报告或投诉所指因失当或违法行为而引
      致计划资产蒙受损失的说法有否根据。

    2. 倘若初步调查的结论认为表面证据显示沒有
      任何损失是因管理计划的人士之失当或违法
      行为而招致的,或该损失并非因管理计划的
      人士之失当或违法行为而招致的,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便会把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并作
      出解释。

    3. 倘若日后找到其他事实根据,管理局可能会
      覆核有关个案。

  3. 全面调查

    1. 倘若初步调查认为表面证据足以证明有关损
      失有可能是因管理计划的人士之失当或违法
      行为而引致的, 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便会进
      行全面调查。

    2.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成立一支调查队,其成
      员可由局內或局外之合适的专业人士担任。
      调查队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扣除有关损失后的
      计划资产总值, 就损失数额和损失成因进行
      详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写成报告,呈交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

    3. 在进行全面调查期间或之后,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可视乎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
      重程度而采取下列行动:

      * 倘若有关的计划管理人明显违反强积金条例
      所施加的标准及指引, 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会要求有关的管理人尽快作出补救, 以免招
      致更多损失。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
      一步行动(即暂时免任、免任有关受托人或主
      动将有关计划清盘),以便对有关情况作出补
      救。

    4. 在进行调查及法庭审理期间,计划受托人接
      获调动及提取累算权益的申请时, 必须依据
      调查队就扣除有关损失后的计划资产总值所
      作的评估结果(上文第(ii)项)处理。

    5. 与计划管理人的联系

      1. 在进行初步及全面调查期间,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可能需要与有关的计划管
        理人作出密切联系。

      2. 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清楚得知估计的
        损失, 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项损失是
        因失当或违法行为而引致后, 管理局
        便会与须对损失负责的计划管理人商
        讨是否运用其本身资源或其保险来偿
        付有关损失。

  4. 向法庭提出申请

    1. 倘若其他补偿损失的方法均已用尽(例如: 计
      划管理人对调查所作的结论有异议、有关的
      计划管理人或其承保人均无力支付补偿金额)
      , 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请作出裁
      决, 以便从补偿基金中拨款发放补偿金额。

    2. 若法庭裁定有失当或违法行为, 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必须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 对因此等
      行为蒙受损失的计划成员作出补偿。

    3. 支付索偿

      1.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收到法庭发出有
        关支付索偿的命令后, 须于变现足够
        的基金资产后, 尽快将索偿金额支付
        予计划受托人。

      2. 受托人必须在收到由补偿基金发放的
        索偿金额之日起计的30日內, 将款额
        分配及存入各有关的计划成员之强积
        金帐戶。

      3. 倘若有关计划已被清盘, 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便须在一份(或多份)英文报纸及
        一份(或多份)中文报纸上刊登公告, 说
        明如何为公告內所列出的计划成员作出
        支付索偿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