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立法会强积金制度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
资料文件
补偿基金 - 保障范围、 运作、 管理及征费
目的
本文件旨在阐述有关强积金制度下的补偿基金的保障范
围、 运作、 管理及征费安排之建议(第2至5段)。
建议
保障范围
2.我们建议雇主及计划成员作出强制及自愿性供款而获
得的所有累算权益, 必须受到保障, 并且不受任何限制。
补偿基金的运作
3.下文概述动用补偿基金的建议机制 :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接获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投诉
或报告后, 便会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定该宗投诉或
报告有否根据;
- 倘若初步调查认为表面证据足以证明可能有任何
人在管理计划时作出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令强
积金累算权益有所损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便会进
行全面调查;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成立一支调查队, 以评估有
关损失及扣除该损失后的计划资产净值, 并调查
导致损失的原因;
- 在调查期间, 受托人必须按照上文(c)项所指的调
查队作出的资产估值结果去处理调动及提取累算
权益的申请;
- 倘若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不能寻找有关的计划管理
人用其本身的资源或其保险去补偿所有有关损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将会根据既定程序向原讼法庭
申请要求裁决, 以便动用补偿基金支付索偿; 以
及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及受托人必须在指定期间內,
将索偿金额存入有关计划成员的帐戶。
有关机制的详情载于
附件。
补偿基金的的执行及管理
4. 我们建议在补偿基金设立初期,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应
担任补偿基金的管理人。 管理局可能会在较后阶段检讨
其角色, 以评定是否应由管理局继续管理补偿基金,或
由管理局委任基金的执行人管理较为适合。
征费
5.我们建议 :
-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后便开始征费;
- 当补偿基金额达到规定上限(即9亿元)时,征费便
会暂时中止; 以及
- 最高征费率应为计划成员累算权益总额的0.03%。
论据
保障范围
6. 强积金条例订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设立一补偿基
金,就计划成员因计划受托人或其他人, 在强积金计划
的管理方面的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 而令强积金累算权
益招致的任何损失(并经法庭应强积金计划管理局申请而
裁定), 向计划成员作出补偿。
7. 我们建议强制及自愿性供款俱受补偿基金保障, 理由
如下 :
- 两类供款将会混合为一进行投资, 并由同一批退
休计划管理人负责管理; 以及
- 把自愿性供款纳入补偿基金的保障范围內, 符合
强积金条例为强积金资产提供保障及确保资产安
全的立法精神。
- 8.我们建议不对索偿施加任何限制, 是基于下列
原因 :
- 对所有成员一视同仁 : 此举并不会损害拥有大量累
算权益的成员的利益。 此等成员大有可能是服务
年资长而又接近退休年龄的雇员, 他们最需要获
得补偿基金的保障。
- 易于执行 : 政府将会简化支付索偿及收集征费两方
面的行政工作。 在处理支付索偿时, 提供全面
保障的意思是指计划內的所有成员均会获得同样
看待, 而他们的累算权益均会按相同的方法计算
。 我们毋须为受限制的成员订下任何特定的计算
方法。 至于征费方面, 只须依据累算权益来厘定
一个划一的征费率, 而此征费率将适用于强积金
制度下的所有成员。 此举对所有成员一律公平,
而且执行起来亦十分简单。
- 容易明白 : 此举令各有关人士(包括雇员、雇主及自
雇人士)易于明白有关机制。
- 对市场影响最小 : 倘若政府对补偿基金的索偿申请
施加限制, 则计划成员便大有可能参加由著名的
计划管理人所营办的计划, 因为成员会认为此等
计划的管理较佳, 而且会较为安全。 这样会间
接给予此等计划管理人一个竞爭优势。
补偿基金的运作
9. 强积金条例订明,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可在有合理理
由相信累算权益方面的损失是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而
引致的情况下, 方可向原讼法庭提出申请。 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亦获条例赋予权力去进行调查、 委任合适人士
作为调查人员, 以及要求计划受托人安排外聘核数师就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所指明的情况, 拟备报告。
10.不过, 为利便补偿基金的运作, 我们有需要在附属
法例中订立一个有关动用补偿基金的详细机制, 并以
行政指引作为辅助。 这个机制特别关乎以下数方面 :
- 调查 : 为确保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就有关补偿基金的
投诉或报告作出迅速回应, 我们必须制订明确的
条文, 界定初步调查和全面调查之目的, 并拟订
成立一支全面调查队的步骤和调查人员执行职责
的程序。
- 分摊损失 : 我们建议调查队的首要任务是在指定期
限內评估扣除有关损失后的计划资产净值。受托
人必须依据此项估值结果去处理调动及提取累算
权益的申请。 这项建议之目的,是希望在计划仍
在接受全面调查或法庭审理期间,尽快把损失数
目分摊予全部有关的计划成员。否则,在这段期
间离开的成员, 有可能提取或转移超出他们应得
的累算权益, 以致损害其他计划成员的利益。
- 偿付损失 : 根据我们建议的制度, 计划受托人必
须有足够的保险。政府亦会向各类计划管理人(
包括受托人、托管人及投资经理 ) 订立最低的资
本规定,以便此等款额可用作补偿因他们的不当
行为而招致的损失。以上措施将足以补偿大部分
因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所招致的损失。我们预期
计划管理人很可能会自行偿付大部分的损失,以
保存其业內声誉。因此,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只会
在其认为计划管理人不会自行偿付或以保险金偿
付有关损失时,才向法庭申请动用补偿基金以偿
付损失。
- 向法庭提出申请 : 为方便处理索偿申请,我们会
在附属法例中订明清晰的诉讼程序, 包括强积
金计划管理局所须遵照的申请手续、 索偿调查
报告所需的规定, 以及聆讯程序。
- 支付索偿 : 为确保索偿金额得以从速支付, 政
府会为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及受托人订立明确的
规定。
补偿基金的执行及管理
11. 主体条例准许强积金计划管理局订立有关委任合适人
士担任补偿基金执行人的规例。 故我们会将此等条文载
入附属法例, 以便在有需要时引用。 我们建议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应在补偿基金设立初期, 负责补偿基金的管理
工作, 因为有许多职责均不宜转交局外的机构执行 :
- 处理投诉/报告 : 我们预计有部分引致计划资产有
所损失的失当或违法行为, 会被计划管理人(如
核数师)在工作期间发现, 然后向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作出报告。 此等报告并不适宜向管理局以
外的机构作出。 此外, 在处理投诉或报告时,
有关方面需要作出许多重要决定, 例如是否需
要进行全面调查或向法庭提出申请。 此等职责
不应转交他人执行。
- 收集征费 : 不宜把是否需要补充补偿基金款额,
以及何时开始收集征费的决定权转交他人。
- 教育 : 较适宜把关于补偿基金的宣传教育作为整
项强积金宣传教育计划的主要部分, 以便可以
较为连贯及较有系统地宣扬讯息。
12.可以转交他人执行管理补偿基金的工作范畴有限,
而此等工作主要是 :
- 收集征费;
- 支付索偿;
- 备存帐册和纪录; 以及
- 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由于强积金计划及索偿申请的数目预计不多,而征费亦
只是每年收集一次, 因此在上述范畴的工作量不会很多。
13. 可是, 由于主体法例已设想可委任执行人管理补偿
基金, 我们仍会把有关条文纳入附例之中。 此举容许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未来检讨其管理补偿基金的角色,
并在有需要时委任执行人管理适当的行政工作。
征费
14.政府已承诺,倘若获得立法局批准,政府将会注资港
币3亿元, 作为补偿基金的创办基金。 此外, 我们建议
在强积金制度实施后开始为补偿基金征费, 以便建立一
笔较庞大的储备, 用以提供更大的保障。
15.我们考虑了下列因素后, 建议将补偿基金的上限定为
9亿元 :
- 政府自行作出的估计:由于澳洲及加拿大等国家均
沒有此类索偿经验, 故我们并无外国的统计数字
去协助我们估计补偿基金所需的金额。此外,未
知的变数还包括成员可能提出索偿的个案数目、
频密程度和索偿金额。
- 严谨管制 : 在强积金制度下,我们设有非常严格
的管制制度,包括对计划管理人制订严格的批核
准则、投资指引、把托管职责脫离于受托人, 并
规定呈交年度报表及帐目。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有
权撤销、免任及暂时免任受托人,此举将可产生
有效的阻吓作用。故此因计划管理人的失当或违
法行为而招致损失的机会不大。 倘若从计划成员
的款项中预留一笔过于庞大的金额, 用以支付数
目不多的索偿申请, 并不是合理的做法。
- 保障保险 : 政府规定受托人必须提供强迫性的保
险保障(包括就违反信托而投保的保险),并对受
托人定下最低的资本充裕要求,以便就强积金制
度內的计划管理人作出不当行为提供保障。換言
之,计划管理人极可能利用上述保险金额支付可
以负担的索偿金额,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能毋须
动用补偿基金来作出补偿。 这样可进一步减少将
来的索偿个案数目, 以及毋须预留一笔数目庞大
的储备金作补偿基
金之用。
- 管理方面的考虑 : 9亿元的储备金额不会过于庞大
而导致管理及投资方面出现问题。
16.我们建议用成员累算权益款额的0.03%,定为每年的
征费率。这个征费率对每名计划成员的影响微不足道。
倘若采用这个征费率,则需11年时间便可把储备金累积
至建议上限的9亿元(假设在这段期间并无索偿)。在强积
金制度实施的头11年內, 雇员所须缴付的征费累积额 (
以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计算), 最多亦不超过
港币550元。
财经事务局
强制性公积金办事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有关补偿基金运作的详细程序
- 投诉及报告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接获有关强积金计划的报
告或投诉。
- 初步调查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进行初步调查, 以确定
该宗报告或投诉所指因失当或违法行为而引
致计划资产蒙受损失的说法有否根据。
- 倘若初步调查的结论认为表面证据显示沒有
任何损失是因管理计划的人士之失当或违法
行为而招致的,或该损失并非因管理计划的
人士之失当或违法行为而招致的,强积金计
划管理局便会把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并作
出解释。
- 倘若日后找到其他事实根据,管理局可能会
覆核有关个案。
- 全面调查
- 倘若初步调查认为表面证据足以证明有关损
失有可能是因管理计划的人士之失当或违法
行为而引致的, 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便会进
行全面调查。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成立一支调查队,其成
员可由局內或局外之合适的专业人士担任。
调查队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扣除有关损失后的
计划资产总值, 就损失数额和损失成因进行
详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写成报告,呈交强
积金计划管理局。
- 在进行全面调查期间或之后,强积金计划管
理局可视乎失当行为或违法行为的性质及严
重程度而采取下列行动:
* 倘若有关的计划管理人明显违反强积金条例
所施加的标准及指引, 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
会要求有关的管理人尽快作出补救, 以免招
致更多损失。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会判断是否需要采取进
一步行动(即暂时免任、免任有关受托人或主
动将有关计划清盘),以便对有关情况作出补
救。
- 在进行调查及法庭审理期间,计划受托人接
获调动及提取累算权益的申请时, 必须依据
调查队就扣除有关损失后的计划资产总值所
作的评估结果(上文第(ii)项)处理。
- 与计划管理人的联系
- 在进行初步及全面调查期间,强积金
计划管理局可能需要与有关的计划管
理人作出密切联系。
- 在强积金计划管理局清楚得知估计的
损失, 并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项损失是
因失当或违法行为而引致后, 管理局
便会与须对损失负责的计划管理人商
讨是否运用其本身资源或其保险来偿
付有关损失。
- 向法庭提出申请
- 倘若其他补偿损失的方法均已用尽(例如: 计
划管理人对调查所作的结论有异议、有关的
计划管理人或其承保人均无力支付补偿金额)
, 则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可向法庭申请作出裁
决, 以便从补偿基金中拨款发放补偿金额。
- 若法庭裁定有失当或违法行为, 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必须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 对因此等
行为蒙受损失的计划成员作出补偿。
- 支付索偿
- 强积金计划管理局在收到法庭发出有
关支付索偿的命令后, 须于变现足够
的基金资产后, 尽快将索偿金额支付
予计划受托人。
- 受托人必须在收到由补偿基金发放的
索偿金额之日起计的30日內, 将款额
分配及存入各有关的计划成员之强积
金帐戶。
- 倘若有关计划已被清盘, 强积金计划
管理局便须在一份(或多份)英文报纸及
一份(或多份)中文报纸上刊登公告, 说
明如何为公告內所列出的计划成员作出
支付索偿的安排。